發布時間:2014-11-2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的確立是在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確立了改革開放的國策。隨后,黨政機構開始進行大力改革,發展市場經濟,實行政企分開和行政權力下放,建立政府與
摘要: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的確立是在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確立了改革開放的國策。隨后,黨政機構開始進行大力改革,發展市場經濟,實行政企分開和行政權力下放,建立政府與企業之間新型的法律平等關系。本文選自:《陜西行政學院學報》本刊自創刊以來, 以其鮮明的特色、嚴謹的學風、寬廣的視角和創新的思維在學報界和作者、讀者中引起關注,是我省各級政府公務員和政府管理理論教學研究人員的重要參考讀物。主要圍繞行政管理、地方政府管理方面的研究,進行選題策劃和組稿載文;重點突出政府管理、政府決策和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鮮明主題;反映黨和國家關于政府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和舉措;反映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等方面的新鮮經驗;反映新形勢下政府管理和政權建設等方面的前沿性研究成果。
一、評介現存的主要觀點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根據第一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但是這樣的規定也讓我們產生了困惑,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還是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還是兼具兩者的目的。對行政訴訟目的的正確理解,是我們把握行政訴訟本質,保證行政訴訟制度順利發展的首要問題,所以我們急需確定行政訴訟法應該遵循什么樣的目的論,只有確定了立法目的,才能確定我國行政訴訟法制建設的總體思路和基本模式。下面我們將主要分析一下現存的幾種觀點:
(一)“維護監督說”
此學說認為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對于合法的行政行為,法院給予維護(維持判決);對于違法的行政行為,法院給予監督(撤銷判決)。這兩者都是“依法行政”原理在行政訴訟中的延續。如(維護)“這是由政府與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決定的。 所以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應該是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而對于行政機關的監督行為。……這種監督是國家行政管理所不可缺少的,是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預防和糾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中的違法行為,把行政機關的行為切實納入法制軌道的、極為重要的途徑,這也正是制定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所在”。當然,此說也并不否認“保權說”。“從總體上說,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行政訴訟一個目的的兩個側面”。 而對此我們就會產生這樣的疑問,當“保權說”和“維護監督說”發生沖突的時候我們應該選擇以哪個目的為側重點。并且我國現階段行政權力本身就存在過大的問題,如果確立“維護監督說”為立法目的,是不是會更進一步加劇行政權力的擴大,使行政權力本身不能得到很好的約束,沒有把行政權力關在籠子里面,反而讓行政機關舉著“依法行政”的大旗而依法行政呢,并且維護和監督應該屬于行政復議的范疇,如果把維護和監督納入為行政訴訟的目的,是不是存在架空行政復議的危險。使行政復議制度沒有辦法得到很好的實施,把本應該行政復議的案件全部疊加到行政訴訟的范圍里面來。
(二)“平衡說”
此學說認為行政訴訟的目的不僅僅是保障和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應該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并且認為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權力不是對立而是統一的。理由是,現代行政訴訟既要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應該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監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宏觀宗旨,通過對行政案件的具體審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行政訴訟的微觀目的,從微觀上實現對一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保護,達到監督政府依法行使職權的宏觀宗旨,只有宏觀上保證監督政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才能真正有保障。 “平衡說”是想在“保權說”和“維護監督說”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但是此學說還是存在“保權說”和“維護監督說”發生沖突時所應該遵循哪個學說的問題,并且“平衡說”貌似公允、全面,但是這種大而全的效果是力爭面面俱到,從而導致平均化而沒有重點,不能明確行政訴訟法立法的目的,從而阻礙了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
(三)“保權說”
此學說認為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不通過其他手段達到這一目的。“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過行政訴訟制度解決糾紛,也不在于通過審查行政行為以維護和監督行政公權力在法定軌道上運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認為行政訴訟的目的是行政相對人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一種權利救濟方式。行政訴訟實際上是民告官的訴訟,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而進行的訴訟,是請求司法機關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訴訟,也就是說行政訴訟是為了維護行政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不是為了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權力的,并且這一切也是由訴訟主體地位不平等決定的,我們知道,行政機關是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命令的發出者,是依靠自身的行政權力要求行政相對人接受和服從管理,而行政相對人處于弱勢的一方,是被管理者,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行政機關的侵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繼續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力,處于服從地位的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必定會受到更大的侵犯。法律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在訴訟主體地位不平等的時候我們更應該保護弱者,使行政相對人的訴權得到更好的保護,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得以救濟。我國本來就是一個行政觀念極其濃厚的國家,人們對于自身權利保護的認識很薄弱,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有把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理解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才能更好的通過司法權來制約行政權,把我國的行政訴訟引導到正確的道路上來,從而有效的制約行政權的濫用,有力的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二、我國行政訴訟法發展的過程
新中國成立以后,起到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十九條規定: “人民和人民團體有權向人民監督機關或者人民司法機關控告任何國家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1954 年《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982年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從中可以看出憲法的這些規定包含了行政訴訟法的內容,同時也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建立確定了憲法根據,但是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仍然處于萌芽階段,并沒有真正的建立起來,雖然其中有很多的歷史原因,但是經濟條件和思想條件的不成熟應該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在向市場經濟逐步轉化的過程中,政府的工作職能也發生了轉變,由對企業的直接領導轉變為間接的指導,使企業逐步變為擁有自主經營權的獨立法人。然而由于行政管理權與自主經營權的矛盾,在兩者發生沖突的時候就需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保護其合法權益,這樣的需要就為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經濟基礎。
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深入,公民的權利意識和自主意識也產生的質的變化。受封建主義法律的毒害,改革開放以前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識薄弱,在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時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行政主體對于自己的行政行為要接受司法監督也持抵觸態度,并且權利救濟的機制也相當貧乏。直到改革開放以后,人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識才有了提高和加強,在行政權力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公民迫切需求建立新型權利救濟制度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就為了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思想基礎。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為了建立完善的民主和法律政策,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的十三大明確提出要加強行政立法,制定行政訴訟法客觀的需要、主觀的需求與現實的可能相結合,就使得行政訴訟制度在改革開放的形勢下得以迅速建立起來。
三、分析適合我國現階段的目的論
法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是法的起源和經濟根源。社會經濟的發展引起階級的出現,也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社會的性質決定法的性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最終決定法的本質 。馬克思說:“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本的,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法律應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人的恣意橫行。” 所以我們通過分析行政訴訟法的發展過程,找到適合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權利意識是人與生俱來的,是人自我保護的一種本能反應,人不愿意行使權利的根本原因不是人的權利意識淡薄、喪失,而是國家圍繞權利所建立的行政訴訟制度不能吸引人們去行使保護權利的請求權。 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目前公民的權利意識還有待加強,個人的權利還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直到2004年才寫入我國憲法,這距離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已經過去了14年,并且法律的規定與社會發展中的具體實施還是有相當大的距離。行政主體的行政權力依然過大,行政主體對其具體行政行為應該接受司法制約,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還有很大的抵觸情緒,即使成為被告,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保護以后,也有可能在以后生產生活中受到行政機關的威脅。“高興一下子,痛苦一輩子”等民諺的流傳,多少也能說明這一點。如何防止人民公仆變為人民主人也是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特別是我們有些行政機關依然存在人民主人的舊觀念,這些觀念的存在都會對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產生深遠的影響。所以在現階段我們應該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把行政訴訟法的目的僅僅只定位在這一個目的上面,只有這樣才有利于我們行政訴訟制度的建設,才有利于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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