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1-04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早在201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就要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從國務院發布的意見到黨的報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提出表明了決策層對
摘要:早在201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就要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從國務院發布的意見到黨的報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提出表明了決策層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基本立場,表達了決策層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識和詮釋,同時也是對中國是否堅持走法治道路以及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的明確回應。論文選自:《自然辯證法研究》語 言:中文,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辦單位: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創刊時間:1985年,出版周期:月刊,國內刊號:CN11-1649/B,國際刊號:ISSN1000-8934,郵發代號6-108,復合影響因子: 0.568,綜合影響因子: 0.264
《自然辯證法研究》依托學科和人才優勢,重點加大對前沿問題研究和對國外最新理論進行評介的組稿力度,歡迎真正有個性和特色的原創性成果,是理論工作者、科技工作者、自然辯證法教師、哲學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及關注本領域的研究人員發表科研成果,介紹學科最新進展,進行科研和教學經驗交流的理想平臺。
一、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內涵
究竟什么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按照法學專家的解釋,所謂“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改革、發展、糾紛、維穩等各種相應問題以及對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與過程。而“法治方式”則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以及法治精神的指引下通過制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運用法律創制的制度、機制、設施、程序處理各種改革、發展、糾紛、維穩等社會問題,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爭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措施、方式、方法。由此可見,法治思維強調的是一種法治理念。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法治思維就是要求各級領導干部要從思想上認識到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等對于中國的重要性,突出黨對法治的理念態度,規則意識,這是在思想層面對各級領導干部提出的明確要求。法治方式強調的是一種行為準則。報告中說:“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人類社會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經歷了從人治到法治、從權力支配法律到法律支配權力的歷史發展過程。法治作為迄今為止最好的治國理政方式為當今世界各國所普遍采用。運用法治方式意味著執政者要時刻用法律標尺來考量自己的行為,這是在操作執行層面對各級領導干部提出的明確要求。
治國首在治吏,法治重在治權。“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故為政在人”。中國的法治道路屬于政府推進型,決定了領導層必須具有較強的法治觀念。在法治成為治國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運用“法治思維”、學習“法治方式”已經成為今后一個時期對領導干部的一個重要要求。
二、制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形成的因素
首先是“人治”觀念的束縛。中國傳統法治文化究其實質是“人治”文化,權大于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觀念,特權等級觀念,重調解輕訴訟的觀念,法律工具主義觀念等傳統思想深深扎根于國民心中,而且還在以各種途徑和形式保存和延續,特別是一些經濟文化較為落后、通訊極為不發達的閉塞地區,新的思想觀念很難在短時期內得到傳播和普及。在傳統的“人治”思維面前,現代法治倡導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所堅持的無論尊卑貴賤,均一視同仁的法律標準被摒棄,個體權利遭到漠視,難以形成自由、平等、民主的法治價值觀念。
其次是 “關系社會”的制約。辦事講關系、靠關系這一中國社會特有的傳統在法律領域也未能避免,因為法律是人制定出來的,又由人來執行,所以實踐中很難擺脫人的影響。“打官司就是打關系”成了一些人的口頭禪,“人情”這一重要的社會資源被運用得游刃有余,具體的法律事件只要經過運作即能達到預期效果,隨即便衍生出了所謂的“人情案”、“關系案”,甚至還產生了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結果致使法律至上、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念無從樹立。
三、提高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路徑
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要求領導干部必須懂法治、講法治,重點是提高他們的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
(一)樹立法律權威意識
法律權威是指法律的內在說服力和外在強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從。法律的外在強制力主要表現為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法律的內在說服力來源于法律本身的內在合理性,是法律權威的內在基礎。美國著名的啟蒙思想家潘恩指出:“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依法治國簡單地說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國家。一切社會主體的一切行為都要以法律為最高權威。它不但要求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嚴格依法辦事,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更要求執政黨的行為必須依據法律,而不允許凌駕于法律之上。十八大報告指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在今后的普法教育中,對于各級領導干部的法律價值觀教育非常重要。因為他們是法律的執行者和具體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加強對法律和法學知識的學習,以自身的實際行動帶動廣大干部和群眾,在全社會形成學法用法的良好風氣,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規范權力運行方式
法治的本質在于規制公權力,
保障私權利。“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樣并不與法律有親近的關系。”法治約束的不僅僅是普通民眾,更是約束和限制公共權力的運行。只有約束好公共權力,國民的權利和自由才可能安全實現。行政權力的使用和運行都要依照法定程序,一切行政行為都要接受監督,違法行政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才符合法治的精神。而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地行使,又可以對法治社會的形成起到示范、推進、促進作用,并通過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作用,從而形成法治建設的凝聚力。對于各級領導干部而言,用好手中的權力,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行政權力沿著“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運行,由此建立起“權責清晰,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行政權力運行機制。
(三)嚴格公正執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我國已經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生活的諸多領域幾乎都有法可依。古羅馬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西塞羅認為“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國家的繁昌和人們的安寧而幸福的生活”。嚴格公正執法最重要做到兩點:一是依法行政。強化行政機關的守法、執法觀念,充分發揮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健全和完善重大決策的各種規章制度。二是司法公正。培根說過:“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尤烈。一次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有力的保障手段,真正發揮法的規范功能和強制作用,離不開司法機關從嚴執法的司法活動。在此各級領導干部應當處理好自身與執法、司法機關的關系,切實保障執法、司法機關公正行使職權,杜絕法外干預。
總之,在當前社會矛盾突出亟待化解的轉型期,最優的解決之道就是我們的各級領導干部要懂得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以法治的眼光看待一切,以法治的方式治國理政,以法治的方式定分止爭,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