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2-1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20 世紀80年代初期,司法部在制訂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將司法會計列入了計劃,作為法學專業的選修課程,并陸續地出版了幾本司法會計教材。 一、司法會計檢查的產生與發展 司法會計檢查在我國的出現是在20 世紀80 年代后期。改革開放以來 ,不
摘要:20 世紀80年代初期,司法部在制訂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將司法會計列入了計劃,作為法學專業的選修課程,并陸續地出版了幾本司法會計教材。
一、司法會計檢查的產生與發展
司法會計檢查在我國的出現是在20 世紀80 年代后期。改革開放以來 ,不法分子利用我國經濟轉型時期存在的體制弊端,大肆侵吞國家財產,各類經濟、職務犯罪案件急劇上升,且手段十分隱蔽、狡詐,給查處工作帶來較大的困難。鑒于此,1985 年6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了適應反腐斗爭的需要,在大連召開了全國檢察系統刑事技術座談會,首次提出了在全國省市兩級檢察機關設置司法會計鑒定門類,并納入檢察刑事技術系列。到目前為止,全國檢察機關已基本配備了司法會計人員,少數省市還建立了司法會計鑒定所,司法會計也由原來的主要為檢察辦案服務擴大到為公安的經濟偵查、法院民事、行政、經濟案件的訴訟提供鑒定結論和技術服務。在我國檢察機關配備司法會計人員的同時,司法會計的教學與理論研究也同時展開。
二、司法會計檢查的概念
司法會計檢查,是指司法會計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財務,進行專門檢查的一項司法會計活動。通俗地講就是指法律訴訟活動中所進行的查賬、查物活動。其目的是為了尋找、發現、收集和固定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財務狀況方面的訴訟證據。在法律訴訟中,除當事人或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財產狀況方面的訴訟證據外,只有通過司法會計檢查才能尋找、發現、收集和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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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會計檢查的技術方法
(一)司法會計檢查的查賬方法
該類方法中包含的詳查法、抽查法、順查法、逆查法、審閱法、核對法和比較分析法,這些方法都是移植審計學的方法形成。其原因是司法會計學和審計學都是對財務收支進行檢查和鑒證,其對象是同一的,只是前者必須與案件有關,比較特殊,后者則與生產經營全過程有關,比較普遍。司法會計檢查與審計都是以查賬方法對財務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檢查,并且在檢查過程中所用方法的程序也大致相同。
按照檢查書面資料的數量,司法會計檢查的查賬方法分為詳查法和抽查法。詳查法可以全面查清發案單位所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財經法紀行為一般不易疏漏,保證了檢查質量,但工作量太大,耗費人力和時間過多,查賬成本高。使用抽查法要明確司法會計檢查重點,該方法省時省力,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和事半功倍的效果,缺點是司法會計檢查結果過分依賴抽查樣本的合理性,一般抽查法用于犯罪事實已較明確的情況。
按審查書面資料的技術,司法會計檢查的查賬方法分為審閱法、核對法、比較分析法。審閱法的運用較為廣泛,主要是審閱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核對法主要是對憑證、賬簿和報表等書面資料之間的有關數據進行相互對照檢查,借以查明證證、賬證、賬賬、賬表、表表之間是否相符,從而取得有無錯弊的書面證據,在實際工作中,一般是審閱法與核對法結合起來使用。比較分析法是對被檢查單位的當期會計資料與歷史資料,計劃指標與正常指標進行比較分析,并與同行業正常水平比較,以此來提示問題,尋找線索,便于調查。
(二)司法會計檢查的實物檢查方法
該類檢查方法是在盤點過程中對所盤物品進行觀察,以獲得準確數據。盤點法按組織方式分為直接盤點和監督盤點兩種。進行直接盤點時,對于容易出現舞弊行為的現金、銀行存款和貴重的存貨應采用突擊盤點;對于大宗的存貨,應采用抽查盤點。監督盤點則為了明確責任時,司法會計檢查人員不親自進行盤點的情況,由經管財產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實物盤點清查,而司法會計檢查人員只是在一旁對實物盤點進行監督,如果發現疑點則要求復盤核實。
(三)司法會計檢查的偵查輔助方法
由于司法會計檢查的主體是偵查人員,法律規定賦予偵查人員偵查權。偵查人員在進行司法會計檢查的過程中,為了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搜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可以使用偵查輔助方法。偵查輔助方法分為兩類:即專門調查工作與強制措施。專門調查工作包括勘查、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等。其中常用的方法有勘查、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搜查、扣押物證。
在司法會計檢查過程中,司法會計檢查的這三類方法應結合起來使用,才能較為快捷地偵破各種經濟犯罪案件。為了更好地進行司法會計理論研究,使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以指導實際工作。建議國家司法部等相關部門盡快組建全國性的司法會計學術組織,以加強司法會計技術的應用和推廣。
四、目前我國司法會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司法會計工作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
司法會計工作是司法訴訟活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取證工作,理應有完善和明確的法律規范。[6]但在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三部訴訟法典中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幾乎都沒有直接對司法會計工作作出規范,只是從司法鑒定方面進行了一般性的規定。而僅有這些司法鑒定方面的一般性規定,是難以對司法會計工作的開展給予科學和明確的指導的。沒有對司法會計工作的統一的法律規范,勢必導致司法會計實踐工作的“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從而出現諸多問題。這既影響到司法會計工作的科學、規范的完成,更影響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
(二)司法會計人才資源缺乏
目前我國司法會計人才資源的缺乏可以從數量和質量兩方面來看:從數量上看,目前在我國公、檢、法、司和社會中介機構中從事司法會計實踐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個別高校中從事司法會計教學與研究的人員的數量是非常少的。從質量方面看,目前分布在各方面的從事司法會計實踐與教學、研究的人員,其所具備的專業理論知識主要是會計學或者審計學,只具備很少或者基本上不具備開展司法會計工作所必需的法學、偵查學、司法鑒定學和司法會計學方面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
(三)司法會計理論研究沉悶和滯后
客觀上講,目前我國司法會計的理論研究是比較沉悶和滯后的。理論研究不發達,對司法會計實踐必然不能起到應有的理論指導作用。造成這些的主要原因既與有關方面和部門對司法會計認識不足有關,也與司法會計法律法規不完善、司法會計人才資源缺乏、司法會計人員缺乏交流與溝通的平臺有關。正是由于司法會計在理論研究方面的沉悶和滯后,致使在司法會計領域內一些重要的理論問題沒有得到及時的解決,從而導致在司法會計實踐中出現諸多存在已久而急待解決的程序性和技術性問題,比如自偵自鑒問題,自審自鑒問題,檢材的認定不規范的問題,鑒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等等。
五、我國司法會計發展的對策
為了更好地發揮司法會計在打擊犯罪、預防犯罪和處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中的作用,推進司法會計的向前發展,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對司法會計的上述問題加以解決。
(一)完善司法會計的法律法規
司法會計作為一項司法訴訟活動,首先應該做到“有法可依”。只有具備了完善的司法會計法律法規,司法會計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才有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提高司法會計工作的質量才有了根本的前提條件。因此,有關方面應盡快在現有不完善的司法會計法律法規基礎上,加快司法會計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盡快出臺司法會計的工作規范和技術標準,使司法會計工作能夠在一個完善的法律環境中得到最科學和規范的進行。
(二)提高司法會計人員水平與數量
要改變上述狀況,首先,適當增加訴訟機關司法會計人員編制,特別是超過百萬人口城市的基層訴訟機關,至少應配備兩名司法會計;其次,省、市訴訟機關的司法會計技術人員既要辦理本單位的經濟案件,又要指導基層的工作,同時還擔負著大要案的會審、會鑒工作,技術力量更應加強;第三,在人員配備上,應當遴選具有財會、審計基礎學歷和具備一定法律工作經驗的人員充實司法會計隊伍。
(三)加強司法會計理論研究
從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和司法會計現狀看,司法會計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的需要還有很大差距,司法會計的發展已明顯受到司法會計理論研究水平的制約。因此,加強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已刻不容緩。司法會計的理論研究應從基本理論和應用技術兩方面進行。為了使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得到更大的發展,還應在司法會計理論研究方面建立相應的平臺,可以通過建立司法會計方面的學術組織、研究中心和案例分析等形式,促進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開展。司法會計理論研究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促進現有司法會計人員素質的提高,從而推動司法會計工作的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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