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咨詢服務,正當時......期刊天空網是可靠的職稱工作業績成果學術咨詢服務平臺!!!

淺談當下檢察機關刑事和解有何意義

發布時間:2014-08-2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修正后的刑訴法的出臺從線條上粗略地勾勒出了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輪廓,也粗略地勾勒出刑事和解的程序的輪廓。為了更好地與新刑訴法的對接,檢察機關應在已有的刑事和解經驗基礎上,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正確適用刑事和解的法規規定。 一、刑事和解制

  摘要:修正后的刑訴法的出臺從線條上粗略地勾勒出了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輪廓,也粗略地勾勒出刑事和解的程序的輪廓。為了更好地與新刑訴法的對接,檢察機關應在已有的刑事和解經驗基礎上,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正確適用刑事和解的法規規定。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價值

  (一)刑事和解的合理性

  中國自古以來的“以和為貴”、“和而不同”、“和實生物”等思想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深厚的歷史文化土壤。幾千年來儒家、道家都在提倡“和合思想”?鬃釉凇墩撜Z》中提出“禮之用,和為貴”,道家提出“合異以為同”。刑事和解,是對我國傳統的“和合”、“慎刑”思想和調解制度的繼承與發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同時,刑事和解也起到提高處理刑事案件的效率,降低再犯率,節約刑事司法活動的成本,優化司法整體資源的配置的作用。

  (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在我國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是社會的需要。

  1.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關系。刑事和解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中,調動了被害人、被告人、社會、以及國家各方面的綜合力量。在此過程中,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了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起到消除矛盾,化解糾紛,定紛止爭的良好效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2.緩解社會矛盾的需要。避免犯罪人員在釋放后重新融入社會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的歧視與排斥產生報復社會反社會甚至再一次傷害被害人或其親屬從而宣泄自己憤怒與不滿,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刑事和解制度在堅持依法合理、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使犯罪嫌疑人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被害人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得以彌補,雙方的積怨從根本上得以消除,達到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目的。

  二、開展刑事和解的方式

  (一)物質的和解方式

  物質性的和解方式是指加害人通過彌補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物質損失來達成和解。包括經濟賠償、損害恢復、勞務補償等不同的具體形式。這些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實踐中,經濟賠償的方式適用的最為廣泛和頻繁。

  1.經濟賠償的和解方式。在刑事案件中,經濟因素往往是促使當事人進行協商的直接誘因。盡管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但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執行效果并不理想。大多數被害人很難拿到賠償款。然而通過刑事和解,大部分的被害人及其親屬都可以獲得了較為滿意的經濟賠償,對精神損害賠償也有所體現。經濟賠償主要表現為支付一定數量的賠償金。在無力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加害人也可以交付實物的形式進行賠償。賠償數額,由當事人雙方自愿協商確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賠償數額的,辦案機關應當進行審查,避免產生“以錢買刑”的現象。以金錢形式進行賠償的,一般來說應當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但是如果一次性支付卻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

  2.勞務補償的和解方式。勞務補償,是以加害人提供一定數量勞動或服務的方式來彌補被害人及其親屬遭受的物質損失,不以加害人是否具備經濟能力為前提。勞務補償的內容豐富,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和自愿原則,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任何內容。通過勞務補償的方式和解,不僅能夠有效減少被害人恢復損失的成本,也有助于修復被害人精神上的創傷。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勞務補償的適用是有限的,通常作為經濟賠償的替代方式在加害人無法進行經濟賠償的情況下適用。但是,應當明確的是,提供勞務并不是對金錢或實物的折抵,而是通過提供一定的勞動或服務,使加害人以實際行動來消除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痛苦,并幫助其盡快擺脫生活困境,恢復正常的社會交往。

  3.恢復原狀的和解方式。恢復原狀,是指盡可能恢復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使被侵犯對象回復到犯罪行為未發生時的狀態。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夠適用恢復原狀的和解方式,是否能夠以恢復原狀的方式達成和解,由案件本身所涉利益是否具備可恢復的可能性決定。在實踐中,能夠通過損害恢復的方式進行和解得案件主要是有關侵犯財產利益的案件。

  (二)精神性的和解方式

  精神性的和解方式是通過當事人面對面的交流和傾訴,以當事人之間的心靈溝通為橋梁,激發加害人內心的真誠悔意,實現對被害人精神性創傷的撫慰修復,精神性的和解注重于改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程序處境,為以平等對話、自愿協商方式解決刑事糾紛創造了條件,為案件的處理注入更多的人文關懷。在實踐中最為常用的精神性和解方式是賠禮道歉。由加害人直接賠禮道歉,可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種“心理共鳴”。加害人體會到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傷害,更加觸動內心的羞愧和悔悟;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因犯罪行為而承擔的道德譴責,更易接受加害人的真心道歉。當加害人在無法直接道歉的情形下,也可以由親友、律師等代為道歉,或由辦案機關代為轉達道歉。賠禮道歉的形式不盡相同,只要是建立在加害人真誠悔悟的意思表示之上,可以是任何被害人及其親屬能夠接受的形式。

  三、檢察機關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和義務

  (一)嚴格審查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的專門監督機關,要嚴格審查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圍亦稱刑事和解受案的條件,即同時具備哪些條件的案件才是刑事和解所規定的案件。根據新刑訴法“第五編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的規定,和解的公訴案件包括符合條件的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類刑事案件。第一,故意犯罪的受案范圍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從此條的規定來看,其受案條件有刑期與侵犯的客體分類雙重標準,或者稱雙重條件,且限定在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案件范圍內,即兩章中所規定的符合雙重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第二,過失犯罪的受案范圍是可能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但例外情況是瀆職罪除外。上述兩類案件須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未故意犯罪的總的條件限制,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曾故意犯罪的一律排除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之外,其立法目的是很明顯的。其故意犯罪行為的起算點適用刑法追訴時效如何計算的有關規定。

  這里的由“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微刑事犯罪”的規定看起來似乎很具體,其實民間糾紛的范圍很廣,實際上是非;\統的,期待著司法解釋予以界定,當然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的案件范圍。從主體范圍看可以這樣界定:必須是發生在公民之間,即夫妻、家庭成員、鄰里、同事、居民、村民以及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之間的糾紛,至于法人與公民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的糾紛,不應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從糾紛種類看可以這樣界定:并非公民之間任何糾紛都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而主要是指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糾紛,如戀愛、婚姻、家庭、贍養、繼承、債務、房屋宅基地、鄰里等糾紛,以及因爭田、爭人、爭山林等引起的生產經營性糾紛。在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理解和執行民間糾紛的具體規定

  (二)檢察機關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和義務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可見,檢察機關在刑事和解中即要充當主持和解角色,同時也有對和解自愿性、合法性審查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事中的,更包括事后的監督。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害人和加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后,就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情況。要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反悔的問題,最終還得從法律上確認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一旦經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刑事和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經檢方確認刑事和解具有強制執行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主張撤銷或者變更。如果被害人在協議沒有履行的情況下提出反悔,表明已經遭到損害的社會關系并沒有得到修復,并不符合刑事和解的價值取向,在此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以達到刑法所具有的懲罰性功能。

  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或者依法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但是,由于加害人自身經濟條件的不同,可能使得刑事和解的結果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堅持個案之間相對均衡的原則,避免畸輕畸重。在相同類似情況下,盡可能量刑均衡,并不一味因賠得少便判得重,而應綜合考慮被害人有無過錯責任及加害人的賠償能力,是否盡最大努力彌補被害人損失,是否真誠認罪悔罪等因素,并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在刑事和解過程中,盡量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規范執法,確保每一個刑事和解的案件處理公平公正。

2023最新分區查詢入口

SCISSCIAHCI

7799精品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