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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法律對于虛擬貨幣有何條例規定

發布時間:2014-08-2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虛擬貨幣最早脫胎于網絡游戲之中,網絡用戶可用其進行虛擬網絡空間的裝飾以及虛擬財產和服務的銷售等。這一新型的支付工具在推動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同時,自身也在不斷壯大。作為網絡時代的新生事物,其產生至今備受矚目,不僅關于其內涵眾說紛紜,而且

  摘要:虛擬貨幣最早脫胎于網絡游戲之中,網絡用戶可用其進行虛擬網絡空間的裝飾以及虛擬財產和服務的銷售等。這一新型的支付工具在推動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同時,自身也在不斷壯大。作為網絡時代的新生事物,其產生至今備受矚目,不僅關于其內涵眾說紛紜,而且對于是否該禁止虛擬貨幣交易也引發了諸多討論。

  一、虛擬貨幣的概念及風險

  隨著網絡的普及,網上支付成為不可或缺的環節,為了提高網上支付的效率,增加微型支付的便捷性,虛擬貨幣應運而生。然而,究竟什么是虛擬貨幣,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至少有三種:一是貨幣說,認為"虛擬貨幣是指在網絡虛擬環境中產生,并在網絡虛擬環境中作為一般等價物使用的貨幣。"二是電子貨幣說,認為"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和承付的,在電子支付中充當一般等價物,用以購買發行者自己或簽約服務商提供的數字化產品(含虛擬財產)或電子化服務,并可以與法定貨幣進行兌換的特殊形式的電子貨幣。"三是虛擬兌換工具說,認為"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這是我國官方采取的學說。筆者認為,不論是貨幣說還是電子貨幣說本身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因為虛擬貨幣與它們在發行主體上和使用范圍上存在很大不同。因此,筆者贊同虛擬兌換工具說,而官方概念中對虛擬貨幣的范圍界定較為狹窄,因此,較為可行的做法是,立足于我國官方的概念的基礎上加以完善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虛擬貨幣概念。

  虛擬貨幣由于具有實時免費支付、非金融支付和微型支付的優點而成為人們生活娛樂的新寵,然而,在看到它優點的同時,其潛在的風險也不容小覷。筆者認為目前虛擬貨幣的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安全風險。當前,各國的紙幣都具有特殊的防偽標志,仔細辨認之下,還可以識別真偽。但在互聯網上,虛擬貨幣只是一串數字代碼,并無任何特征,網民根本無從分辨真假。因此,用戶極易被表面合法實質不存在的"網絡虛擬假幣"所欺騙,使自身的經濟安全遭受威脅。另外,由于虛擬貨幣的交易是通過電子數據的存儲和傳輸實現。因此,保障虛擬貨幣交易數據的真實性、保密性和可靠性便成為虛擬貨幣交易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所在。然而,計算機黑客和病毒的存在使得此種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因此,虛擬貨幣就好像宙斯送給潘多拉的魔盒,而黑客就是惡魔,一旦技術安全被破解,后果將不堪設想。

  第二、信用風險。虛擬貨幣的價格類似于"過山車"的現象說明了虛擬貨幣的不穩定性,而不穩定的根本在于其缺乏信用支撐。由于很難確認虛擬貨幣經營者的資質,其存在很大的易破產風險,而網絡信息的虛擬性和虛擬貨幣持有人的主體無限制性更加劇虛擬貨幣經營者的這一風險。而一旦虛擬貨幣經營者宣布破產,由于缺乏強有力的信用保障,用戶的很多權益將難以保障?梢哉f,沒有信用保證是虛擬貨幣的"致命之處"。

  第三、法律風險。網絡游戲很多都具有的博彩性質使得利用虛擬貨幣賭博成了可能;而詐騙則常常是通過技術手段,更改網絡域名,通過虛假網站進行的;另外,對于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洗錢行為,由于虛擬貨幣載體的隱形性、發行主體的廣泛性、交易者身份的匿名性等特征,犯罪分子很可能利用這些特性,大量購進虛擬貨幣,再通過虛擬貨幣購買商品或虛擬財產或回兌人民幣而洗錢。因此,產生并運行于網絡的虛擬貨幣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從而淪為賭博、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的工具。

  二、虛擬貨幣的立法監管現狀

  虛擬貨幣的風險已經引起各國的廣泛關注,而在虛擬貨幣的立法監管方面,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規范網絡虛擬貨幣的專門法律,對這一問題的規定多出現在一些部門文件和規章中,目前主要有:《關于規范網絡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絡游戲賭博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文化部、商務部下發了《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這是目前我國第一部系統的規范虛擬貨幣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第一次明確的界定了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內涵和外延,并對虛擬貨幣與虛擬道具作了區分。針對虛擬貨幣監管制度缺失的現狀,《通知》著力解決制度構建問題,主要有加強主體管理、規范市場行為、保護未成年人等。為切實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通知》規定了在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相關充值、交易和賬務記錄,保存時間都是從行為之日起不少于180天并且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也首次得到了清晰的劃定即僅限于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其他的還有嚴厲打擊"外掛"、"私服"和網絡賭博行為等。此外,還有2010年文化部審議通過的《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以及2013年五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可以說,我國對于虛擬貨幣的立法監管經歷了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例如,在虛擬貨幣的回贖性方面,經歷了從無條件回贖到有條件回贖的轉變;在對待虛擬貨幣交易的態度上則從明令禁止到實際默許;在發行總量和單個消費者的購買額方面,從嚴格限制到取消限制等。其實,立法的很多轉變都是業界和主管部門互相博弈的結果,目的都是為了促使虛擬貨幣走上理性合法的發展軌道,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然而,看到立法進步的同時,監管立法上的不足也不容忽視。首先,監管范圍過于狹窄。目前監管僅僅局限于網絡游戲領域,而忽視了近年來十分火爆的門戶網站、論壇社區、即時通訊等等。譬如,騰訊公司發行的Q幣以及百度公司的"百度幣",在這些領域內,虛擬貨幣的數量和作用也同樣不容忽視。其次,法律層級低。我國現行虛擬貨幣的規定都只是部門文件或規章,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而部門規章僅是我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參考的淵源。虛擬貨幣立法監管效力層級不高使得對其規范缺乏權威性,不能為虛擬貨幣提供完善的保護。最后,多頭監管。現行立法監管模式可以概括為多部門分工合作,從上述文件的頒布者少則兩部委,多則十五部委就可見一斑。分工合作極易出現多頭監管問題,多頭監管就很難無縫合作,易出現部門爭搶利益或相互推諉的情況,這對本來就處于監管弱勢的虛擬貨幣問題無疑將更是雪上加霜。

  三、虛擬貨幣的法律監管對策

  虛擬貨幣雖然有很多潛在風險,但我們不能因噎廢食,將這一新生事物徹底摒棄。我們應在認清其風險的基礎上,立足于現行監管的不足,有針對性的提出完善對策,將其納入法治軌道中,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立法層級。在我國,任何一項制度的構建都是從立法開始的,立法的完善是制度構建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完善的立法,再好的制度也如同"無本之木"。而目前我國關于虛擬貨幣的立法多是部委規章,法律層級低,并且對虛擬貨幣的涵義、性質、風險等也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在發生虛擬貨幣糾紛時常常無法可依。因此,亟需出臺一部專門法律來進行規范,筆者認為,制定一部《網絡法》較為可行?稍凇毒W絡法》中設專章對虛擬貨幣進行規范,設立網絡虛擬貨幣主管部門及監管機制,規范網絡虛擬貨幣的發行與流通機制,監管購買網絡虛擬貨幣資金的金額和用途,確立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規范網絡虛擬貨幣交易管理系統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確盜取網絡虛擬資產、網絡賭博等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等。通過提高立法層級完善虛擬貨幣立法體系,來為其發展保駕護航。

  第二、進行全方位的法律規制。在提高立法層級的基礎上還要在具體的制度構建上進行相應的完善,具體而言:在發行階段,對發行者要進行事前審批并強制施行保證金制度,要求虛擬貨幣發行者必須以發行在外的虛擬貨幣總量為基礎,按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比例向監管當局繳存保證金,一旦發行者發生嚴重支付風險,監管當局可動用該發行者繳存的保證金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對用戶實行用戶"后臺實名,前臺網名"制度,因為單純施行"網名制"一旦發生糾紛很難明晰權利人,單純實施"實名制"則難以保證用戶的個人隱私,因此,可以考慮采用"后臺實名,前臺網名"制度,這樣既可很好地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又可在出現問題時快速查明權利所有人。在流通階段,針對交易平臺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關于虛擬貨幣大額及可疑交易數據的報送方面,交易平臺應定期及時的對這些大額及可疑的交易數據進行跟蹤監管和報送,以便監管機構及時掌握市場上的交易信息,盡早發現市場上存在的風險和不法行為。此外,還要建立數據保存制度,交易平臺獨立于交易雙方的中立地位決定了可以賦予其保存交易記錄的權利和義務。虛擬貨幣交易瞬息萬變,稍不留意就可能損失慘重,而交易記錄的留存是后續解決糾紛和確立法律關系的重要證據。在退出階段,必須建立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不僅要明確經營者的責任,而且在退出時間上要有明確限制,此外,經營者還需提交一份切實可行的完善的用戶權益保障方案作為其退市的條件。

  第三、建立網絡仲裁制度。網絡社會具有高速、多變的特點,如果每件虛擬貨幣糾紛都必須通過漫長、復雜的訴訟方式解決,顯然效率低下。因此,尋找一種更快捷、更簡易的糾紛解決方式作為訴訟的補充機制是必須的。因此可以考慮建立網上仲裁機制,這一機制包括:在仲裁機構的構建方面,由各運營公司組成仲裁聯盟,下設仲裁委員會,創建虛擬貨幣糾紛仲裁網站,建立實時仲裁平臺。仲裁員從網絡平臺資深從業人員、法律專家中選取,建立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在仲裁方式上,運用網絡會議等即時通訊技術,實現在線開庭,審理網絡游戲糾紛,以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方式發送仲裁文書。糾紛的解決速度通常是一項制度能否快速發展的關鍵,因此,確立合適的糾紛方案也是虛擬貨幣立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適應網絡特點的網絡仲裁制度是虛擬貨幣糾紛解決的不二之選。

  結語

  互聯網的出現使得實體貨幣與觀念貨幣的分離成為了可能,虛擬貨幣產生于網絡、運行于網絡,它給互聯網時代的消費者帶來了微型支付、實時支付和便捷支付等諸多便利。但是由于虛擬貨幣的虛擬性、匿名性、操作的隱蔽性等特征使得這一新型的支付工具存在安全風險、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如果不加監管的任由其發展后果將不堪設想。正是基于此種認識,我國在網絡虛擬貨幣立法方面也在不斷的嘗試,但由于認識方面的局限性,在法律監管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如范圍局限于網絡游戲、立法層級不高等。因此,為了使這一新生事物能健康發展,必須將其運行納入法治軌道中,提高立法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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