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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理論文淺談當下人權保障制度的管理

發布時間:2014-07-2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人權保障原則與有限政府的關系在當刊發展經濟的同時發展民主,加強法制建設,更好地保護和尊重人民享有的權力,已經成為建立法治社會的重要工作目標。而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職能就是確立和維持一個在權力、作用和規模上都受到嚴格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

  摘要:人權保障原則與有限政府的關系在當刊發展經濟的同時發展民主,加強法制建設,更好地保護和尊重人民享有的權力,已經成為建立法治社會的重要工作目標。而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職能就是確立和維持一個在權力、作用和規模上都受到嚴格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

  關鍵詞:人權保障,有限政府,權力制約

  2004年我國憲法修正案明確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1]寫入憲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在我國得到了正式的確立,成為我國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人權作為一種每個人都享有或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層指權利,如人身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文化權利等;第二層指觀念和原則,它由若干關于人及人類社會應該怎樣對待人、尊重人的判斷、命題或原則構成[2]。人權的產生,一方面來源于人類對權利本身的追求;另一方面源于人類對最終目的和最高理想的渴望與追求,即在一個民主政治環境中,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可以自由地主張權利,發表觀點并能充分地展現自我能力。保障人權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政府作為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維護者,勢必在保障人權中要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充分保障人民權利,使人民有尊嚴的生活,既是國家政府的義務,也是國家政府的責任。我國需要從政府規模、職能和權力三個方面入手建立有限政府。

  一、從保障人權思想到保障人權原則的確立人權的觀念最早應該源于自然法傳統中。

  而最早的自然法思想出現在古希臘羅馬時期。

  因此,人權作為一種主張,其理論源頭應該追溯到古希臘羅馬時期。雖然,古代奴隸制時期對人權的理解與今天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是在當時就已經確立了“人的平等權利”的思想,而且這一思想一直影響至今。到了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近代意義上的人權理論提供了經濟基礎。14世紀至17世紀,歐洲城市新興資產階級為了維護和發展其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所掀起的文藝復興運動,為產生系統的資產階級人權理論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和社會輿論基礎。

  文藝復興運動中體現人為主義精神的思想,例如:反對中世紀神學“抬高神、貶低人”的觀點,強調人的可貴;反對神學的禁欲主義和來世觀念,提倡人們對現實生活的追求;反對宗教束縛和封建等級觀念,追求人的個性解放和自由平等;反對中世紀的蒙昧主義,推崇人的經驗和理性;提倡人類認識自然,征服自然,以造福人類[3],也為這一時期的人權理論的產生提供了思想基礎。此外,這一時期涌現的大量思想家所提出的保障人權的思想為人權保障提供了理論依據。例如,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霍布斯的“自然權利的論述”和洛克的“天賦人權論”等都從不同角度闡述了“國家的一切權力來自于人民的授權,國家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人民權利”的人權基本思想。

  文藝復興時期提倡的“解放人的思想”為人權保障思想的確立提供了歷史條件,成為資產階級革命的有力思想武器。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在這一時期提出的人權口號與人權學說,一方面反映了發展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在后來的西方資產階級國家政權建立時制定的憲法中得以明確體現。這其中以美國和法國最為典型。美國是將人權理論引入憲法最早的國家。1791年美國議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標志著保障人權原則在憲法中的正式確立。此外,在其1776年通過的《獨立宣言》中所宣稱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從自己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4]這一段話可以看作是其將保障人權思想規范化的具體體現。法國關于保障人權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1789年的《人權宣言》中!度藱嘈浴沸Q“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5]此外關于具體人權保護方面它還明確指出:“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至此,繼美國和法國之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陸續將保障人權原則入憲,使此原則成為一項基本原則。

  我國關于人權保護方面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中國人權狀況白皮書》中!吨袊藱酄顩r白皮書》主要闡明了中國政府關于人權問題的原則立場和基本政策。同樣,在此時期,相繼修訂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也有包含關于人權保障方面的內容。雖然我國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提高人權保障意識,加快人權保障事業發展速度對我國民主、法治社會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地意義,但是不可否認,我國關于人權保障原則的久久不能寫入憲法,使得一些體現在一般法律法規中的人權保障規定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這在一定程度上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憲法要求向背。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終于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1]寫進憲法。至此,人權保障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在我國得到了正式的確立[6]。

  二、人權保障原則與有限政府的關系在當刊發展經濟的同時發展民主,加強法制建設,更好地保護和尊重人民享有的權力,已經成為建立法治社會的重要工作目標。而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職能就是確立和維持一個在權力、作用和規模上都受到嚴格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7]。政府作為國家公權力的主要代表,其成立的宗旨必須服務于人民福利,其行為不應專斷,應該服從于人民協商并制定的法律。倘若政府自己給自己授權,那就意味著政府可以擁有無限的權力,已經寫入憲法的人權保障原則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因此,認真思考人權保障與有限政府的關系,對于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有著重大意義。

  1.尊重和保護人權是建立有限政府的重要目的行政權力是一種能夠支配大量社會資源的公權力,因此它具有無限擴張性和易于濫用性。

  因此,建立法治社會,首先就要保證政府的權力必須要在法律的授權范圍內行使,超越法律授予的權限而實施的行為,就屬于越權的無效行政行為。從17世紀歐洲的“人民主權思想”和“社會契約論”角度分析,政府的公權力實為公民個人權力的讓予。因而,在實質上,接受公民讓予權力的政府就與公民形成了一種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因此,保護人民利益,保障公民權利就成為政府權利行使的重要目的。從憲政的角度分析也能得出同樣的結論,即憲政的積極目的是人權的保障,因此,有限政府的建立也必然要求其行政權利的行使要以保障人權為最終目的。

  2.有限政府的建立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有限政府的思想源頭,可以歸結到17、18世紀歐洲的古典自由主義。洛克作為有限政府理論的鼻祖,他在《政府論》中極力倡導自由主義的政府職能理論。在洛克眼中,自由的權利是上天賦予人類的最寶貴的禮物。鑒于此,應將有限政府的職能范圍限定在不干涉公民的自由范圍內。換句話說,就是有限政府的底限為公民自由。因此,建立在自由主義思想上的有限政府,就必然具備控制公權力、保障人權的價值意義,就必然要符合民主與人權的內在要求。

  三、我國建設有限政府的基本思路所謂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會的嚴格限制和有效制約。換言之,有限政府是指政府的規模有限、職能有限、權力有限。因此,筆者認為,在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的情況下,建立有限政府需要從規模、職能和權力三個方面入手。

  1.設計科學的政府規模制度

  通常判斷政府規模的常用指標有公務人員數量指標、行政機構數量指標、財政指標和公務指標。在我國,通常是以公務人員數量和行政機構數量兩個指標來衡量我國政府規模。我國學者對我國政府規模存在的問題主要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公務人員數量太多,效率低下;而機構上則存在著部門重疊、職能交叉、政出多門的現象。以上歸納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描述了我國政府的現狀,但是在筆者看來,對這些問題的解釋不夠深入,尚停留在表面。探求如何設計科學的政府規模制度,筆者比較贊同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魏武的一些觀點。文獻[8]中詳細表達了設立政府規模制度的一些想法。首先以西方國家“三權分立”[9]體制為討論切入點,進而分析“三權分立”體制對控制政府規模的作用,并最后得出了“建設法治政府,控制政府規模,從政府預算的法治化入手可以說是治本之道”的最終結論。

  此外,筆者認為,對于改變當前現狀,進行財政預算法治化建設和政府預算控制應該具體做到以下幾點:預算信息公開化、預算審批程序嚴格化、預算監督制度化以及公務人員收入貨幣化。

  2.定位合理的政府職能模式

  有限政府的模式是與無限、維持權威主義的政府模式相對立的。既然我國已經確定了以民主、自由為價值核心的市場經濟體制,那么,我國必然要選擇走一條有限政府的道路。政府的第一項職責是做好其基礎性工作。無論政府的規模、職能、權限如何,五項基礎性任務是處于政府使命的核心地位,即建立法律基礎、保持非扭曲性的宏觀政策、投資于基本的社會服務與基礎設施、保護承受力差的階層以及保護環境[9]。這五項任務完不成,則不可能取得可持續的,共享的、減少貧困的發展。分析我國政府職能的運行情況,不難發現我國的政府部門在公共資源配置上掌握了過多的主動權,許多原本應該由市場配置的資源實際是由政府在控制。這就會造成市場自我調節機制窒息,政府成為與民爭利的工具等不利后果。因此,筆者認為政府的核心職能一定要定位于憲法與法律框架下公民授予的權力。

  而其在類似于公共管理的活動中,則應當充當“掌舵人”的角色,而不是“劃槳人”的角色。對于那些可以由市場自我調節機制解決的服務,應該放手交于市場。政府需要做的只是在市場自我調節機制失靈時,伸出援助之手。

  3.構建分權的政府權力體制

  有限政府的內涵是政府權力有限。關于分權的方式,主要包含四種形式:一是整體國家權力在不同的國家機關與部門之間的分權;二是不同層級的政府之間的分權,例如:行政系統內的上下級領導關系;三是國家與民間的分權;四是民間內部、不同社會群體、不同人之間的分權。

  那么,考慮到中國的具體國情,我國政府應該選擇以下的分權方式來建立有限政府。首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決定了我國不可能仿照西方國家建立“三權分立”制度。其次,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決定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上下級領導關系。具體來講,就是國家的真正行政權力處于中央,下級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上級政府的授權與讓權,下級政府沒有實質性的、穩定的權力。這種行政上下級的權力分配關系,屬于行政系統內部的分權關系,因此,筆者認為這種內部權力的分配關系不是建立有限政府要考慮的。同樣,第四種民間內部的分權,也不是所要關注的。那么,目光就自然而然的集中到了國家與民間的分權關系上。因此,加強民眾權力意識,建立非政府組織,使公民能夠以非政府組織的形式加入到社會權力的分配當中,是當前我國建立有限政府的最佳途徑。

  參考文獻:

  [1]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2]夏勇.人權概念起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吳傳毅.由人權保障原則看人本政府的構建[J].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8(4):81-85.

  [4]邱小平.表達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5]吳緒.十八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革命[M].楊人楩,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9.

  [6]胡美靈.人權保障視野下的人本政府[J].河北法學,2009(4):58-61.

  [7]陳國權.社會轉型與有限政府[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8]肖金明.人權保障與權力制約[M].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7.

  [9]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許明龍,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

  [10]世界銀行.1997年世界發展報告:變革世界中的政府[M].蔡秋生,譯.北京:中國財經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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