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7-2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在我國現行的檢察制度中,雖然包含著黨的領導、人大監督、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制約以及人民群眾的監督,這些監督制約機制也都發揮著自己的特點和作用,但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其局限性也不可避免地顯露出來,即缺乏一種新的具有具體
論文摘要:在我國現行的檢察制度中,雖然包含著黨的領導、人大監督、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制約以及人民群眾的監督,這些監督制約機制也都發揮著自己的特點和作用,但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其局限性也不可避免地顯露出來,即缺乏一種新的具有具體內容和規范程序的外部監督機制。
檢察機關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已經2年多了,**縣人民檢察院自2004年12月實施人民監督員制度以來,共辦理3件不起訴案件,人民監督員通過審查案件進行表決,均同意檢察機關擬不起訴意見。在實踐中,人民監督員制度的一些不足和缺陷也逐漸顯露出來。筆者認為,把人民監督員制度與人大的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可以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還能使人大的監督賦予具體內容。
一、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律依據
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創建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結合檢察工作實際,針對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的決定逮捕、撤銷案件和不起訴等容易發生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問題的關鍵環節,引入的外部監督機制,是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將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而創建的一項新制度。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核心內容,就是規定了檢察機關在查辦直接受理的自偵案件中,凡是犯罪嫌疑人不服決定逮捕的,偵查部門提出撤銷案件的,公訴部門提出對案件作不訴處理的,都必須經過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這些法律條款體現了我國法律制度和訴訟制度的人民性,明確了有關國家職能活動必須堅持群眾路線和群眾觀點的要求,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憲法和法律基礎。由此可見,人民監督員制度就是把《憲法》、《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人民群眾的法定監督權利具體化、規范化。
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理基礎
在我國現行的檢察制度中,雖然包含著黨的領導、人大監督、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制約以及人民群眾的監督,這些監督制約機制也都發揮著自己的特點和作用,但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其局限性也不可避免地顯露出來,即缺乏一種新的具有具體內容和規范程序的外部監督機制。人民監督員制度,就是人民監督員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規則監督檢察機關執法活動,這意味著在檢察工作中增設了一條人民群眾直接參與和監督檢察工作的新途徑。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既要對其他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履行職務進行監督,又要自覺地接受其他機關、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制約。對于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而言,檢察機關集立案偵查權、逮捕權、起訴權于一身,在上述諸環節中無任何外部制約權力存在。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建立,意味著通過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徑,由人民群眾通過人民監督員介入檢察機關的訴訟活動,把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監督和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有機地結合起來,使檢察權的行使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有效地促進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公正執法、文明辦案。
三、人民監督員的產生及監督的范圍及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人民監督員的產生條件是:(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年滿23歲;(四)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征得本人同意,由檢察長頒發證書。人民監督員的任期與本屆檢察長的任期相同。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納入人民監督員制度監督范圍事項的僅限于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三項工作:(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2)擬撤銷案件的;(3)擬不起訴的。此外,人民監督員發現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權提出糾正意見: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羈押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的;辦案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
四、大代表監督的法律依據以及人大代表的產生
人大監督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按照一定的法定權限和程序,對由它產生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行為進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審查活動。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性能屬于權力性監督,這一性質是www.qiqi8.cn
免費文章請登陸www.qiqi8.cn 由我們根本政治制度所決定的。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行使自己的權力,因而人大監督實質上是人民的監督。它是以人民作為后盾,以國家強制力作保證的國家權力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五、人大代表監督的范圍、途徑及存在的不足
人大監督工作是緊緊抓住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認真開展執法檢查、評議等多項代表活動,發現并解決問題,督促“一府兩院”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支持和促進三個文明建設。但從目前縣級人大監督實踐來看,監督工作還很薄弱,仍有走形式、走過場的情形,與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還有很大差距,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監督力度不夠大。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每年都花費大量人力、財力、物力精心籌備年度人代會,而會議從開始到結束只有二到三天時間,代表大會也往往是提交什么樣的報告,就批準什么樣的報告,一般不作任何改動,且年年都是那幾項議題,就報告審報告的多、重復發言的多,能夠提出高質量意見的少,提出針對性強的建議更少。二是監督手段不具體。在現有的監督方式中,大多是采用會議審議、執法檢查、視察和評議等彈性監督形式,由于我國現行體制等多方面的原因,監督起來往往是重程序、輕實效,重查糾、輕追究,反映在監督實踐中,就是程序性監督多、實質性監督少。
六、兩者之間的異同
相同之處是兩者都是代表人民行使的監督權力,都是通過一定的程序,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而達到監督的目的。
不同之處在于人大代表的選舉、任期和進行監督的范圍、程序、以及人大代表享有的權力都是按照法律進行的。而人民監督員制度畢竟是一項改革探索,目前它仍然是檢察機關單方面的“善意作為”。它所出臺的直接依據是高檢院的《規定》,而缺乏國家專門的法律來支撐,沒有上升到國家行為的高度。但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已經介入到具體的辦案環節中,從這點來說,則剛好彌補了人大監督的缺陷,為人大切實履行監督職能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工作思路。
七、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設想
一是人民監督員應當從人大代表中產生。目前,人民監督員的產生、監督的程序以及辦公機構、辦公經費等諸多環節,都是由檢察機關的單方面行為支配的,人民監督員進行的監督,變相成為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從人員、經費、等環節進行完善,人民監督員應該從人大代表中產生,盡管人大代表的法律身份生成了相應的監督權利甚至權力,但沒有檢察機關主動導入接受監督的程序,人大對檢察機關的權力監督難以體現和實現。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一府兩院”制,排除任何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對檢察權的干預,由產生檢察機關的同級人大委派人大代表擔任人民監督員,則解決了個案監督權的法律依據。同時,人大代表由民選產生,是法定的“人民”代表,其廣泛代表性足以解決人民監督員代表社會監督的正當期望,可以克服由檢察機關“預選”或“內定”所造成的先天性制度缺陷。同時,由人大代表擔任人民監督員,進行個案監督及其他檢察執法監督,正是人大監督的具體方式和途徑。
二是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應該作為人大的派駐機構從檢察機關分離出來,其辦公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只有這樣,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才不受檢察機關的束縛,真正起到外部監督的效果。
三是必須保證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效力。由于人民監督員的權力沒有法律保障,若檢察機關不支持,則可輕易否決監督員的意見。目前,人民監督員制度賦予人民監督員的是一種審查和表決的權力,只有檢察長或檢委會同意,其表決才生效,否則只能引起上級檢察機關復核之程序,這種復核在檢察機關內部改變的機率很低。如2005年我省檢察機關通過人民監督員共辦理“三類案件”266件。其中人民監督員不同意檢察機關意見的有14件16人,占案件總數的6%。因此,我們應當通過檢察機關的內部程序將其表決意見轉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從而加強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的剛性,提高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效?赏ㄟ^以下幾種情形來保證這種效力:(1)對于以全票或者以多數票通過的表決意見,檢察長應當指令有關部門執行,無需提交檢察委員會決定。(2)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不同意表決意見的,應將不同意理由告知人民監督員,由人民監督員進行第二次表決,第二次表決意見與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一致的,檢察長應當確認,并指令有關部門執行。(3)第二次表決意見與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不一致的,由人民監督員要求上一級檢察機關復核。(5)上一級檢察機關復核改變下級檢察機關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檢察機關的決定,并由下級檢察機關執行。上級檢察機關復核維持下級檢察機關決定的,應將維持理由告知人民監督員。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