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7-2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目前,學術界對網絡群體性事件界定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從廣義上說,網絡群體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會背景下形成的網民群體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關目的,利用網絡進行串聯、組織,并在現實中非正常聚集,擾亂社會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經產生影響社會政
摘要:目前,學術界對網絡群體性事件界定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從廣義上說,網絡群體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會背景下形成的網民群體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關目的,利用網絡進行串聯、組織,并在現實中非正常聚集,擾亂社會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經產生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群體性非正常事件。
關鍵詞:網絡群體性事件,和諧社會,警民關系
隨著我國互聯網的普及,網絡群體性事件呈現頻發態勢,深刻影響社會生態。網絡是民意表達的一種便捷有效的途徑,其匯聚的強大民眾呼聲日漸影響我國政府決策,成為政府推動民主進程、公民主動參與政治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但網絡的不確定性和制度的相對匱乏,也使網絡群體性事件具有不可預測、不可控制性。公安機關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往往處于網絡群體性事件的風口浪尖,如何正確應對并建構起和諧警民關系,對于在網絡時代下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何為網絡群體性事件
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群體性事件頻發,且有升級趨勢,對政黨權威、政府行政造成負面影響。與現實中群體性事件相呼應,網絡群體性事件數量也在攀升;ヂ摼W絡作為一種新的信息傳播方式,使現實中的問題和矛盾更迅疾地呈現在網絡上。網民群體針對這些問題交互信息,但由于主體的復雜性以及自身立場不一,致使魚龍混雜的信息甚至別有用心的謠言在網絡上傳播,若得不到監控部門的正確區分引導并加以澄清解釋,一場普通的網絡討論便極易演變為疾風驟雨般的現實集群行為。
目前,學術界對網絡群體性事件界定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從廣義上說,網絡群體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會背景下形成的網民群體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關目的,利用網絡進行串聯、組織,并在現實中非正常聚集,擾亂社會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經產生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群體性非正常事件。從狹義上說,網絡群體性事件是指當網絡上出現某個話題或新帖后,網民對此話題或新帖表示極大關注,網絡點擊率、跟帖率等迅速攀升,致使網絡上出現了輿論的一呼百應或全面聚焦的現象。在本文中,筆者側重于從廣義上進行探討。
二、網絡群體性事件對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影響馬克思唯物辯證主義認為應一分為二地看問題。目前,大部分學者在研究網絡群體性事件時,視線過多投射于其負面影響。公安機關在應對與其有關的網絡群體性事件,也大多以敵對、戒備的眼光看待。筆者認為,網絡群體性事件對構建和諧警民關系有利有弊,且利大于弊。
(一)網絡群體性事件有利于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方面首先,部分涉警網絡群體性事件對于防止公安機關執法不當、以權謀私、瀆職等有損警民關系現象的發生,能夠起到一定積極作用。云南\"躲貓貓\"事件中,青年李喬明死在看守所,因網友大規模的關注、熱議,引起相關部門的關注,不僅促使公安機關開始大規模的專項整頓活動,還對于推動司法改革起到積極作用。
其次,網絡群體性事件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公安機關可以據此及時調整自身工作策略、方針和相應的工作方式。以上海城市交通執法大隊\"釣魚\"執法為例,在執法經濟的利益誘惑之下,此類事件并非個例。但因這次事件發展成為網絡群體事件,促使各地公安機關對釣魚執法進行整改,提高了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能力。
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應營造良好的網絡發展空間,加大對網絡群體性事件的輿論引導,使之為構建和諧警民關系服務。但同時應該看到網絡群體性事件不利于和諧警民關系構建的因素,需要加以克服。
(二)網絡群體性事件不利于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方面由于我國當前針對網絡輿論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后,加上道德規范難以對網絡主體構成約束,網絡成為網民肆意宣泄情感的最佳場所。容易引起社會不安進而不利于社會穩定,首當其沖的就是發泄報復式網絡群體性事件。
首先,發泄報復式的網絡群體性事件不僅不利于構建和諧警民關系,還易引發現實群體性事件。發泄報復式網絡群體性事件是指網民為了發泄心中積怨,針對某一事件,在網絡上發布虛假信息,歪曲事實真實,誤導公眾,并引起極大負面影響的群體行為。這類網絡群體性事件如不及時治理,會在網上不斷惡化,影響公安機關形象,甚至最后轉化成為現實中的公共危機事件。此外,網上謠言,也對這類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發展起了惡化作用,致使事態不斷向壞的方面發展。
其次,部分網絡群體性事件惡意中傷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造成警民關系緊張。某些網絡群體事件過錯方并非民警和公安機關,或者僅是民警個人行為或個別公安機關行為不當,卻因個別人\"仇警\"心理影響,惡意中傷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造成警民仇視,破壞和諧警民關系建設。
再次,部分網絡群體性事件以追責公安機關作為平息的底線。將矛盾直指公安機關,影響公安機關形象,損害公安機關公信力。以\"王鵬錯案\"為例,吳忠警方在實施抓捕王鵬行動之前有一個重要的舉措,就是公檢法等部門開過一個聯席會議協商討論。但處理結果卻僅是公安系統的負責人被免職,該事件隨之平息。僅處理公安機關一方,不處理其他相關責任人。致使公安機關充當替罪羊的角色,不利于警民雙方情感的構建。
三、妥善應對網絡群體性事件,構建和諧警民關系(一)設立公安機關網絡新聞發言人,及時把握網上民意,與網民建立完善的溝通渠道。
為發布權威的信息,公安機關設立新聞發言人。但在目前,網絡新聞發言人還未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為更好預防應對網絡群體性事件,各級公安機關應設立網絡新聞發言人。這一制度的構建,可針對當前有關公安機關的輿情以及網民的熱點話題,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公布事實真相,引導輿論的正確走向。廣州市佛山市公安局對公安機關網絡新聞發言人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積極的成果。
(二)逐步完善互聯網監測和分析系統,充分發揮網監部門的作用。
逐步完善互聯網監測和分析系統,建立網絡信息處理大集中系統,同時建立風險評估體系,對篩選的有價值信息進行評估,制定多項應急措施,有效的降低網絡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的影響。
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爆發有一個情緒積累的過程。起初是量變,如果這一話題恰是大家關注并且不滿情緒郁積的話題,此話題就可能被迅速夸大,隨之發生扭曲和失真,即發生質變,這時如不快速出擊,進行正確的引導干預,會產生難以控制的復雜局面。完善互聯網監測和分析系統,可以及早發現并有效處置網絡群體性事件,減少其產生的不利影響。
(三)逐步完善相應法律、法規,營造健康和諧的網絡文明氛圍。
不斷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以適應當前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加強網絡法律法規的建設,要把防范不法分子網絡犯罪同保障公眾正常話語權結合起來。對于發布謠言和不良信息、煽動對社會不滿情緒的一小部分人,要堅持予以嚴厲打擊。在有效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網絡進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同時,要保障公民的話語權不受侵犯,保障網民有自由表達的權利,保護公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同時,要倡導文明和諧的上網氛圍,加強網絡宣傳隊伍建設,引導網絡輿論朝著積極向上的方面發展。
總之,在網絡影響力愈來愈大的今天,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專職機關,公安機關首先要正視并重視這一現象,其次要加強對網絡群體性事件的引導,最后要通過相關事件不斷加強自身建設,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來促公平。真正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贏得人民群眾的滿意,構建起良好的警民關系。
參考文獻:
[1]郭云龍,《論新時期和諧警民關系的構建》,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
[2]王大明,《正確處理群體性事件確保穩定大局》,調研世界,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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