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2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不是一種客觀的損害狀態,因此,侵權行為的法律要件并不能等同于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行為的主體、行為所指向的客體以及行為內容。公司侵權行為的法律要件也不例外,但在其主體、客體及內容方面又存在相異
論文摘要: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不是一種客觀的損害狀態,因此,侵權行為的法律要件并不能等同于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行為的主體、行為所指向的客體以及行為內容。公司侵權行為的法律要件也不例外,但在其主體、客體及內容方面又存在相異之處。
引言
公司是我國目前最重要的企業法人形態,由于其趨利性以及其代表機關等相關主體可能的不法操作,公司在其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雖然我國《侵權責任法》除將股權作為侵權客體明確作出規定外,對公司侵權并未作出特別的規定,但實踐中公司侵權行為所涉及的問題十分豐富而具體,如何正確理解公司侵權行為的涵義,進而確定公司侵權行為的判斷標準并將公司行為與其內部成員區別開來,行為主體的范圍如何確定,公司是是否可以成為侵害股東權益的主體,侵權和純粹經濟利益是否可以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等等。因此,正確認識和界定公司侵權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研究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公司侵權行為之含義
傳統民法在侵權責任承擔上并不區分自然人和法人,我國《侵權責任法》等對法人侵權這個問題也沒有給與特別的關注,對公司侵權行為的研究更是缺乏。厘清公司侵權行為之含義是正確界定公司侵權行為之前提。
(一)公司侵權行為之內涵
我國學者對侵權行為有多種定義,可以概括為3種觀點:一為過錯說,認為侵權行為是一種過錯行為;二為違反法定義務說,認為侵權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對一般人的義務;三為過錯與責任綜合說,認為侵權行為是由于過錯造成他人損害而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1]筆者認為,過錯說僅以過錯來界定侵權行為,將沒有過錯也應承擔責任的侵權行為排除在外,外延過窄;違反法定義務說沒有將非法定義務包含在內,導致違反非法定義務的侵權行為無法通過侵權法進行救濟;過錯與責任綜合說,雖然將無過錯的行為也囊括在內,但侵權行為是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和基礎,而且有些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成立但也許存在免責事由等情形無須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不宜以“承擔責任與否”來確定侵權行為的概念。故筆者認為,并不能以過錯、違反法定義務及因過錯而應承擔責任等來正確涵蓋侵權行為的含義,侵權行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公司侵權行為可定義為:公司相關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而應由公司承擔相應責任的行為。
(二)公司侵權行為之外延
英美法系國家將法人機關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的侵權行為都視為法人侵權行為,并實行嚴格責任,直接由法人承擔。而大陸法系國家將法人的侵權行為區分為法人機關行為和受雇人的行為,法人機關或者有代表權的人因職務行為而實施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責任由法人侵權行為能力制度來解決,而法人的其他受托人或受雇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責任由雇主責任來解決。[2]筆者認為根據大陸法系的區分方法,可將公司侵權行為分為廣義的公司侵權行為和狹義的公司侵權行為。其中廣義的公司侵權行為是指公司的法人機關、法定代表人、員工、分公司及承包者、借用者等其他相關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由公司承擔責任的行為,包含公司應直接承擔責任的公司代表所為的侵權行為和公司應承擔替代責任的他人所為的侵權行為。狹義的公司侵權行為僅指公司的法人機關、法定代表人等代表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本文所研究的范圍是廣義的公司侵權行為。
二、公司侵權行為之法律要件
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不是一種客觀的損害狀態,因此,侵權行為的法律要件并不能等同于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行為的主體、行為所指向的客體以及行為內容。公司侵權行為的法律要件也不例外,但在其主體、客體及內容方面又存在相異之處。
(一)主體之界定
侵權行為的主體是指實施某項侵權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公司侵權行為在主體要件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之分離性
一般而言,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即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存在同一性。但在公司侵權行為中,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相分離。本文以廣義的公司侵權行為作為研究對象,即公司侵權行為中行為主體是公司的相關主體,責任主體為公司。公司是一個組織體,其任何行為都是通過自然人或自然人組成的機構的行為表達出來,上述自然人或機構包括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股東、董事、監事、高管、其他員工、發起人、清算義務人、破產管理人以及與公司存在借用、承包、租賃等關系的借用者、承包者、租賃者等等,但并不是所有公司主體的所有侵權行為都由公司承擔責任。
2.行為主體界定之復雜性
雖然公司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均為公司,但其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相對比較復雜,即上述眾多的公司相關主體中哪些主體的侵權行為由公司承擔責任。主要問題如下。(1)公司是否可以成為侵害股東權益的主體。有人認為,公司的本質是物,股東不可能要求自己的物對自己承擔責任,只能是由侵害該股東權益的其他股東承擔侵權責任,即公司無法成為侵害其自身股東權益的主體。但筆者認為,公司雖然是由股東投資設立,但公司一旦設立后,即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公司在其設立、運營等過程中必須會存在著侵害股東權益的情形,而且對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并非僅損害賠償方式,還包括恢復原狀等其他方式,如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股東會決議召集的程序、作出決議的程序或者決議的內容侵害了股東的利益,都構成侵權責任。如違反上述程序或實質性的要求,股東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的主體必然是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是撤銷股東會決議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恢復至決議前的原狀。很顯然,公司當然可以成為公司侵權行為中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也不乏此類案例。(2)其他相關行為主體如何認定。一是關于股東。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但股東行為并不等同于公司行為,股東履行其出資等相關義務后,對公司行為不承擔責任;股東的行為(除代表公司外)也不應由公司承擔責任。但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在參與經營管理公司中可能會存在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等權益的情形,其中有些侵權行為應由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或與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股東也可以成為公司侵權行為中的行為主體。二是關于董事、監事、經理、高管等人員。上述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組成人員,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均享有一定的權限和范圍,同時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當上述人員在其職權范圍內實施組織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當然由公司承擔責任。因此,上述人員也是公司侵權行為的行為主體。三是清算義務人、清算組成員、破產管理人。根據《公司法》和《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人員均有相應的職責范圍,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應盡善良人的注意管理義務。如由于故意或過失,導致公司資產貶值、毀損、流失,既侵害了公司或股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侵害了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上述人員也可以成為公司侵權行為中的行為主體。四是發起人。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公司設立,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侵害他人權益的,其侵權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發起人也當然是公司侵權行為中的行為主體。五是其他員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3]根據業務的需要,法人一般在內部對員工都進行分工,并在一定范圍內授予相應的職權。因此,如果員工是在履行職務范圍內侵害他人權益的,則由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說明其他員工也能成為公司侵權行為中的行為主體。六是其他主體,即指除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機關及其員工外,還存在著與公司有著借用、承包、租賃等關系的主體。如這些主體以公司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中侵害他人權益,公司是否是責任主體,應視具體情況分別確定。如公司允許被借用者、承包者、承租者使用公司的營業執照、印章、賬戶等從事經營活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他人也認為是與公司發生業務關系的,應由公司承擔責任。
(二)客體之界定
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權益。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公司侵權行為在其客體上有所側重與突破。
1.侵害客體之相對性
在一般的侵權行為中,行為所指向的客體主要為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我國民事侵權行為的客體共有18類權益。但公司侵權行為一般均發生在公司設立、經營及清算活動中,即發生在商事領域,因此,公司侵權行為所指向的客體有相對的傾向和側重,其中股權是公司侵權行為中特有的客體,債權成為公司商事侵權中的主要客體,物權中所侵害的主要是擔保物權,在人身權中,公司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包括商譽、商號、商業秘密、商業信用、商業形象等商事人格權。
2.債權成為客體
傳統民法認為,根據債的相對性理論,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一般是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我國《侵權責任法》也未將債權入為客體之一。從法理角度看,無論是物權還是債權都是民事權利,都具有法律上的不可侵性,[4]但都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就不可侵性而言,物權與債權沒有本質區別。此外,債權同樣體現了一定的財產利益,如果侵權責任法完全不提供救濟手段,也將使得債權人容易遭受潛在的侵害,因此,債權應納入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5]同時,對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救濟應當賦予債權人享有選擇權。而在公司侵權行為中,公司作為債務人或作為第三人在其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侵害債權的現象,因此,債權應是公司侵權行為中客體得到保護。
3.股權是特有的客體
股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6]既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又含有非財產性權利,包括程序權益,社員權利等等,是一種綜合性的權益。由于股權是股東所享有的一種特有的民事權益,因此,股權也成為公司侵權行為中特有的客體。
4.純粹經濟利益等其他財產權益也是客體
公司侵權行為中的客體除了上述物權、債權、股權、人身權等客體外,還包括其他財產利益或經濟利益等客體,主要包括如公平競爭利益、商業秘密、反不當競爭、反壟斷所保護的經濟利益以及純粹經濟利益等等。其中對于純粹經濟利益的保護,受到各國民法內部各個部門法保護任務配置不同的直接影響,徘徊在合同法與侵權責任法之間。[7]筆者認為,如果在違約責任中明確將純粹經濟利益排除在外的,則應允許通過侵權責任來救濟。
(三)內容之界定
侵權行為的內容是行為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即作為或不作為。作為侵權是侵權行為的典型形態,而不作為侵權是侵權行為的例外形態,其通常需要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公司侵權行為的內容也主要包含作為侵權和不作為侵權。在公司侵權行為中存在著大量的不作為侵權形態。
1.作為 公司侵權行為中的作為,是指公司相關主體積極地實施法律所禁止不得為的或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權益的加害行為。如《公司法》第22條第1款、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條明確規定了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不作為義務。如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損害了股東的股東會參與權、表決權,則構成作為侵權。
2.不作為
公司侵權行為中的不作為,是指公司相關主體負有法律所規定的、合同約定的或先行為所產生的作為義務而消極不履行,造成他人權益受損。公司在對外進行商事活動中,必然擔負著相應的作為義務,如違反上述義務,則構成不作為侵權。如《公司法》第22條第4款規定:“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根據該條規定,公司有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作為義務,如公司違反該作為義務,則構成不作為侵權,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撤銷變更登記 (屬于侵權責任中的恢復原狀責任承擔方式)。
(四)判斷標準
哪些公司主體的哪些行為可歸類于公司侵權行為或由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其判斷標準有很多種學說,包括“經營活動說”、“法人名義說”、“執行職務說”、“組織行為說”等。“經營活動說”認為在職權范圍內的一切經營活動,都應視為法人實施的行為,但該學說沒有考慮到法人工作人員的自然人及工作人員的雙重身份,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純粹基于個人意志并以個人的身份從事經營活動,那么這時就屬于個人的行為,應由個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對此不應承擔民事責任。[8]“法人名義說” 認為只要以法人名義所作出的行為都視為法人行為,但該學說對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的名義從事一些違背法人意志的非法經營活動,一概仍要法人承擔民事責任,顯然是很不合理。[9]“執行職務說”認為所有執行職務的行為均視為法人行為,但對執行職務的判斷本身存在著3種觀點,且有些行為并非執行職務也存在由企業法人承擔責任的情形,因此并不能完全涵蓋侵權行為的外延。“組織行為說”認為只要是代表企業法人的組織行為均視為法人行為。筆者認為該判斷標準更為合理。因為是從行為的外觀上來判斷是否屬于組織行為,易于操作和判斷。對于行為主體在公司分工或授權范圍內所從事的行為,均視為組織行為,即使越權,只要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的行為屬于組織行為的,構成表見代理。包括公司的借用、承包、經營等主體使用公司名稱、賬戶或印章等以公司名義所為的行為,均可視為組織行為,由公司承擔責任。當然,對于“組織行為”的判斷,還須結合行為之內容、行為之時間、地點、場合、行為之名義、行為之受益人及是否與法人意志有關聯等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三、公司侵權行為類型化分析
我國 《侵權責任法》 對侵權行為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同時也列舉了一些侵權行為。但對于公司侵權行為未作任何規定及分類。現筆者選取幾類屬于公司侵權特有的行為進行比較研究分析,有利于厘清各類公司侵權行為的法律要件,正確界定行為主體、行為性質及某些公司侵權行為的特殊性。
(一)根據行為主體劃分
在廣義的公司侵權行為中,雖然侵權責任主體均為公司,但根據侵權行為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可以將公司侵權行為分為公司自己的行為、公司其他主體的行為。
1.公司自己的行為
公司自己的行為即狹義的公司侵權行為,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法人機關所為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的特殊性主要是行為主體為公司的代表機關。因為法人機關和代表人實際上是公司的大腦和軀體,只是在實施行為時是以公司的名義,而其本質上仍然是公司本身的行為。[10]
2.公司其他主體的行為
公司其他主體的行為是指除法定代表人等法人機關以外的主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應由公司承擔責任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的特殊性主要是行為主體為公司中除法定代表人等法人機關以外的行為主體,包括沒有代表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一般員工、代理人、分公司以及與公司存在借用、承包、租賃等關系的主體。其中借用者、承包者、租賃者等主體的侵權行為一般而言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但如公司同意上述主體借用其公司名稱、賬戶、印章等從事活動,且他人并不知情的,則對外應由公司承擔責任。
(二)根據侵害客體劃分
根據公司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主要客體劃分,可以將公司侵權行為劃分為侵害股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侵害債權的行為、侵害物權的行為、侵害人身權的行為和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
1.侵害股權的行為
侵害股權的行為是指公司相關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股東的股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行為。其他相關權益包括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優先認購新股權,股份轉讓權,對公司財務和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財簿的查閱權,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查閱權和復制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權利損害救濟權利和股東代表訴訟權,公司重整申請權等。
2.侵害物權的行為
侵害物權的行為主要是指公司相關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物權的行為。在公司侵權行為中,對物權的侵害主要是對擔保物權的侵害。侵害擔保物的主要表現為侵奪擔保物的占有、妨害擔保物以及毀損擔保物3種情形。[11]
3.侵害債權的行為
在民法學理論上,侵害債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侵害債權是指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實施或與債務人惡意通謀實施旨在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并造成債權人損害的行為,又稱為第三人侵害債權;[12]廣義的侵害債權不僅包括第三人侵害債務,還包括債務人對債權的侵害。公司侵權行為中侵害債權行為應作廣義理解,包括公司作為債務人積極侵害債權的行為,或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債權,或作為第三人侵害他人債權等行為。其中公司作為債務人積極侵害債權的行為主要有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等情形。公司作為第三人侵害他人債權的行為包括通過處分、損害債權使債權直接喪失的行為、侵害給付的標的物的行為、侵害債務人致使其無法履行債務的行為、引誘、教唆債務人違約的行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共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為等。[13]
4.侵害人身權的行為
侵害人身權的行為是指公司相關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權的行為。在公司侵權行為中,大多數的侵權行為發生商業或貿易(商事活動)領域,侵害人身權客體的主要是商事人格權,包括侵害商號、商譽、商業形象、商業秘密等等。
5.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
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是指公司相關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的行為。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和侵害其他知識產權的行為。其中較為常見的是侵害知識產權的是商標權、專利權和商業收秘密。
(三)根據侵害對象的數量及范圍劃分
在公司侵權行為中,根據加害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在時間和地域范圍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單一侵權行為和大規模侵權行為。大規模侵權是現代侵權責任法中的熱點問題。特別是針對當前如三鹿奶粉事件等大規模侵權行為不斷發生的現狀及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如此劃分極具現實意義和研究價值。
1.單一侵權行為
公司侵權行為中,單一侵權責任行為是指公司相關主體所實施的加害行為侵害有限的受害人的權益的行為。大多數的侵權行為屬于單一的侵權行為,即在某一個時間點、某一個受害人。如侵害他人擔保物權的行為、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侵害股權的行為等等。
2.大規模侵權行為
大規模侵權行為是指公司相關主體基于同一個加害行為在大范圍內損害眾多受害人的權益的行為。大規模侵權行為主要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受害者人數眾多;二是受害范圍大,具有地域上的分散性;三是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和分散性;四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難,受害人舉證難;五是損害后果的嚴重性。
(四)根據侵害發生的領域劃分
根據侵權行為發生在傳統民事領域還是商事領域,可將公司侵權行為分為民事侵權行為和商事侵權行為。
1.民事侵權行為
民事侵權行為是指公司相關主體在傳統的民事領域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行為主體不是作為商主體,也不是發生在商事領域,且客體一般為物權、人身權、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如公司所有的汽車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傷的行為、公司員工在上班時打傷他人的行為等等。
2.商事侵權行為
公司侵權行為中的商事侵權行為是指發生在商事領域的一類侵權行為,即公司相關主體在商業活動中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商事侵權最基本的特征是侵權行為發生在特定領域即商業活動中,但商事侵權行為可能發生在商主體之間、商主體與非商主體之間,也可能發生在非商主體之間,[14]是公司侵權行為中最普遍的侵權行為。在公司侵權行為中,商事侵權行為主要有商業誹謗行為、商業欺詐行為、盜用商業信息交易行為、強制交易行為、妨害經營行為、誘使違約行為、阻止債務履行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等等。
當然,根據加害行為的形態不同,可以將公司侵權行為分為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根據公司的運營環節與侵害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可以將公司公司侵權行為分為公司設立中的侵權行為、公司運營中的侵權行為、公司清算中的侵權行為等等。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注釋:
[1]尹志強:“侵權行為概念分析”,載《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2]周斐:“法人侵權中的法人行為界定”,載《陜西行政學院學報》2010年第4期。
[3]“員工”,載百度百科,2012年3月1日訪問。
[4]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三民書局1993年版,第152頁。
[5]朱巖:《侵權責任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頁。
[6]謝懷縂:“論民事權利體系”,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2期。
[7]朱巖:《侵權責任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3頁。
[8]褚志華:“論法人的侵權責任”,載《才智》2011年第16期。
[9]劉杰:《論法人侵權行為》,內蒙古大學民商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第16頁。
[10]同注[2]。
[11]孫鵬、王勤勞:“擔保物權的侵害及其救濟——以擔保物侵害為中心”,載《北方法學》2009年第2期。
[12]劉士國主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頁。
[13]“第三人侵害債權”,載百度百科,于2012年3月1日訪問。
[14]宋曉明、高燕竹:“商事侵權法律規制若干問題研究”,載中國侵權網,2012年5月1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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