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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論文范文淺談公司解散的原因及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14-06-3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論文摘要:公司解散之后,一般都必須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后,公司原來的代表及業務執行機關即喪失權利,由清算組取代之,清算組代表公司為一切行為。但是,公司的股東會及監事會依然存在。 本文選自 《新經濟導刊》 以深度解讀經濟變革與

  論文摘要:公司解散之后,一般都必須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后,公司原來的代表及業務執行機關即喪失權利,由清算組取代之,清算組代表公司為一切行為。但是,公司的股東會及監事會依然存在。

  本文選自《新經濟導刊》以“深度解讀經濟變革與商業機會”為辦刊宗旨,以全新的視角關注中國乃至全球經濟中出現的新現象及其衍生的新興產業和公司。同時還整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旗下100多位專家的調查精華,以國際視角,剖析焦點、熱點問題,并提出新見解和新觀點,為讀者建立高水平的視域。

  引言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發生法律或章程規定的事由而停止營業活動,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并逐步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為。下面筆者談談我國公司解散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公司自行解散。公司自行解散是指依據公司或其出資者的意志決定解散公司,具體包括基于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解散和基于公司的意思機關即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兩大類。

  (二)強制解散。強制解散是指非基于公司或其出資者的意志而解散。

  (三)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又稱為法院勒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可依法律的規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經營出現顯著困難、重大損害或董事、股東之間出現僵局時,依據股東的申請,裁判解散公司。

  (四)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的合并系指依公司并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數公司合并為一個新的公司,合并的數公司消滅;或者數公司合并為其中一個公司的一部分,被合并的其他數公司消滅,則新合并的公司或者存續的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五)公司破產。即公司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一)、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公司解散之后,一般都必須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后,公司原來的代表及業務執行機關即喪失權利,由清算組取代之,清算組代表公司為一切行為。但是,公司的股東會及監事會依然存在。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0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小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自此,即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便成為清算中公司。

  (二)、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權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別限制,這種限制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權利能力僅局限于清算范圍內,除為實現清算目的,由清算組代表公司處理未了結業務外,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屬資合公司,股份的轉讓對于解散后的公司并不產生重大的利害關系,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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