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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管理論文發表淺談當下著作權的管理規范 

發布時間:2014-06-2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論文摘要:文學、藝術作品是著作權人的智力成果,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他人如果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應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支付報酬。這是法律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 一、改編權行使的基本形式 改編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自己改編自己

  論文摘要:文學、藝術作品是著作權人的智力成果,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他人如果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應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支付報酬。這是法律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

  一、改編權行使的基本形式

  改編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自己改編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授權他人改編其作品,還可以將改編權轉讓他人或許可他人改編自己的作品。著作權人自己改編自己的作品是著作權人固有的著作財產權。因此,這是著作權人行使改編權的最基本形式。著作權人授權他人改編自己的作品,是著作權人行使改編權的一種簡便形式,授權他人改編其作品,著作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因此,應適用代理的一般原理。

  二、改編權的許可使用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改編其作品,是著作權人行使改編權的重要形式,各國著作權法及《伯爾尼公約》均有規定。改編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許可要求改編其作品的人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改編其作品的行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之規定改編權許可使用必須同被許可人訂立書面合同。通過合同,著作權人和使用人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我國(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改編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包括以下各項:(一)許可使用改編權的權利種類,即專有改編權還是非專有改編權。在許可合同中權利種類必須明確,否則,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3條之規定,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授予專有改編權的,改編者僅取得非專有改編權。(二)改編權許可使用的形式。即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改編為何種形式的作品。(三)改編權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限。許可合同中規定改編權的地域范圍,目的在于使著作權人能夠控制其作品的流轉,監督被許可人依合同或法律履行合同義務。法律對期限的規定,目的在于督促改編權使用人及時使用作品,加快作品的傳播和流轉,并防止專有改編權人壟斷使用改編權。(四)付款標準和辦法。關于付款標準,既可依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也可依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著作權人為充分體現其智力作品的價值,應提倡雙方當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則約定報酬標準,并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采取拍賣改編權使用許可的形式確定付酬標準。關于付酬辦法,應借鑒國際作法,逐步采取版稅制,保證著作權人獲得其創作作品的應得利益。(五)違約責任。(六)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在改編權許可使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許可人往往就改編后的作品征求著作權人的意見。在此情況下,著作權人或不置可否,或摸棱兩可,因而一旦發生糾紛。改編人與著作權人舉證均很困難。在改編權許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權人與改編人能否作出這樣的約定,比如,約定改編后的作品須經原著作權人認可,或改編人應當征求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筆者認為,改編權許可使用合同中,應不允許類似的約定。如果原作品著作權人享有這種權利,只要其對改編后的作品不予認同,影視拍攝改編作品的使用只得無限期拖延,甚至不得不中途夭折。這樣的約定使改編人的權利受到較大限制。同時,如果改編作品需經原作品著作權人認同,則表明改編人須遵從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創作思路。在此情況下,改編行為的獨創性受到較大影響。在改編中,改編者往往征求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意見,目的是為了盡可能避免改編作品曲解原作品,這應是自愿的,不應作為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如果原作品作者表示“怎么改都行”,應認為這是作者對改編作品和改編行為的認可,是對改編者授權的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即使改編作品確實違背了原作品主題,也不應認為是一種侵權。

  三、改編權的轉讓

  改編權轉讓是著作權轉讓的一種形式,是著作權人將作品的改編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法享有該作品的改編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行為。關于著作權的轉讓我國《著作權法》無具體規定。著作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其權利所有人有權根據其意志,通過買賣、贈與等形式將權利(主要是財產權)轉移給他人,這是由民法的所有權原理決定的。同時作為知識產權重要組成部分的(專利法)、《商標法》均規定專權人或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將其權利轉讓給他人的轉讓制度。另外,《伯爾尼公約》等對著作權中經濟權利的轉讓亦有規定。我國作為《伯爾尼公約》締約國,在國際知識產權貿易中必然要承擔公約規定的義務,因此,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著作權轉讓制度。改編權轉讓制度既有法理基礎,又是經濟交往所必需的。

  改編權轉讓是著作權主體的變更。改編權轉讓應采取書面形式,改編權轉讓合同是著作權人就改編權轉讓與受讓人達成的協議,其主要條款應包括:(一)作品名稱;(二)改編的藝術形式;(三)付酬標準及辦法;(四)合同的有效期;(五)違約責任。

  四、改編權轉讓的登記

  改編權的轉讓除依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改編權轉讓合同外。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均規定還必須辦理改編權轉讓登記,方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我國《著作權法》未規定改編權的轉讓制度,更不可能規定轉讓登記制度。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取得,并受著作權法保護即我國采取的是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著作權人發表的作品可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申請,登記獲準后,向社會公告。條例規定的登記并非取得軟件著作權的必備要件,而是著作權人提出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訴訟的前提。通過登記在訴訟或行政處理糾紛中軟件著作權的取得具有“公證”的證明力。

  對特定的權利轉讓進行登記是法律對該項權利于以重點保護的體現。其目的在于上述權利的轉讓經過登記后。國家賦予該權利的轉讓以證明力,從而有效地保護合同雙萬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著作權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理應由法律予以特殊保護,故建立著作財產權轉讓及轉讓登記勢在必行。改編權轉讓登記對于新的權利人的保護非常有利它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例如,著作權人甲與乙簽訂改編權轉讓合同后,甲又與丙簽訂同一作品的改編權轉讓合同。丙將作品改編并發表。在這一案例中,法律對改編權的轉讓是否采取登記。對受讓人的保護明顯不同。在采取轉讓登記的情況下,甲與乙的合同一經登記,即具有對抗任何第三人之效力。故在丙與甲簽訂合同后,乙有權要求甲、丙承擔侵權或違約責任,其救濟手段對乙有利,如果不采取轉讓登記制度,在丙與甲又簽訂合同后如果丙系善意,乙則無權要求丙賠償,即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此情況下,乙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丙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對乙權利的保護顯然不利。

  五、改編權的限制

  文學、藝術作品是著作權人的智力成果,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他人如果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應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支付報酬。這是法律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但是,為了促進優秀文學、藝術作品的廣泛傳播、繁榮和發展文化教育事業各國法律均又規定了對著作權的限制。從世界范圍看,著作權的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制度。

  我國《著作權法》從我國國情出發,規定了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十二種情形(該法第22條)。對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規定主要是出于社會公眾利益的考慮。他人或組織在特定的情況下為特定的目的使用著作權人作品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同意,也可不必支付報酬,這是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改編權是著作財產權的重要內容,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的限制,故改編權的限制理應包含在內。根據著作權限制的特點和改編權的性質,改編權的限制主要是改編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不包括在內。

  改編權的合理使用,在我國《著作權法》中無具體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已有體現。例如,1992年5月作家汪曾祺與北影錄音錄像公司(簡稱北影公司)訂立了“電影、電視劇改編權、拍攝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汪曾祺將其小說(受戒)的電影、視改編權和拍攝權轉讓給北影公司,合同期限自1992年3月至1998年3月,北影公司保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不將小說(受戒)的改編權、拍攝權轉讓他人。1992年10月,北京電影學院(簡稱電影學院)學生吳瓊為完成改編作業將注曾祺的小說(受戒)改編為電影劇本。電影學院在校學生上交的作業進行審核后,選定將吳瓊改編的劇本(受戒)用于學生畢業作品的拍攝。吳瓊遂與汪曾祺聯系,汪曹祺告訴吳瓊其小說“受戒”的改編權、拍攝權已轉讓給北影公司。后電影學院又與北影公司協商,北影公司未明確表示同意電影學院拍攝《受戒》一片。1993年4月.電影學院投入資金并組織該院學生攝制電影《受戒》。1993年5月拍攝完成。影片片頭注明為“根據汪曹祺同名小說改編”片尾為“電景學院出品”。后該片在電影學院小劇場放映一次用于教學觀摩觀看者為該院教師和學生。1994年11月。電影學院經廣電部批準,攜(受戒)等片參加法國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在該電影節上放映了《受戒》,觀眾系毒加電影節的各國學生及教師也有當地公民。電影節組委會對外公開出售少量門票。1995年1月,北影公司得知(受戒>入圍法國短片電影節的消息。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6年第1期)。

  本案經審理后法院認為,北影公司通過合同依法取得改編小說<受戒)的專有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該專有使用權人的許可,其他人不得以同樣方式改編、使用該作品.否則,即構成侵權。電影學院為教學需要。組織學生將由汪曹祺的小說《受戒》改編的電影劇本攝制電影,雖然電影劇本的改編及拍攝未經北影公司許可但該作品攝制完成后在國內僅限于電影學院進行教學觀摩和評定,作品未進入社會公眾領域發行放映。故電影學院改編、拍攝電影的行為屬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構成侵犯小說《受戒》的專有改編、攝制權。但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電影節,在電影節放缺時已出售了少量門票,其行為的性質已超出課堂教學使用的范疇,構成侵權。

  改編權的合理使用,指他人改編著作權人作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并可不必支付報酬。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法律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改編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必要的。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般是對原作品的引用、刊登、播放、發表、復制、臨摩、攝影、錄像等,這些使用方式并不涉及到原作品的必要改動。通過改編使用他人的作品則往往涉及到原作品的重新認識、理解;涉及到對原作品的發展、完善和原作品形式到內容的變化這是一種不同于(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方式。改編他人作品以征得著作叔人同意為前提條件,盡管如此,改編也可能涉及到對著作權人作品的歪曲、篡改,可能導致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并最終可能導致著作權人人格和名譽受損。改編權的合理使用不以征得著作權人同意為前提。因此,合理使用缺乏著作權人的監督、約束,極易出現侵犯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人格名譽的情形。故法律應規定改編權合理使用的嚴格限制條件。

  根據改編權的性質,改編權的合理使用應僅限于以下兩種情況: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改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滿足個人學習、研究的需要,應允許他人改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這種改編權的合理使用僅限干個人學習使用且不得將改編作品發表不得用于營利。例如,前述案例中吳瓊為完成改編課作業,將小說《受戒》改編為電影劇本,并交給學校應屬于這種情形。

  (二)為學校課堂教學,改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使用。盡管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學校課堂教學合理使用的方式是翻譯或少量復制,但改編(或攝制電影、電視)也是對著作權的使用方式之一,考慮到學校課堂教學方式的多樣性和特殊性。出于對社會大眾利益的考慮,應對以課堂教學為目的的合理使用方式作擴張解釋,即允許學校在課堂教學中改編已經發表的作品。如前例中,電影學院攝制電影《受戒》并在院內進行觀摩、評定而放映的行為不應認為是發表,應認為是課堂教學的環節。從法院對本案的判決可以看出司法審判中對合理使用的認定是以保障課堂教學的順利進行,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為出發點的,這是符合合理使用制度設置的目的的。

  根據改編權的性質和我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以及我國司法實踐。改編權的就合理使用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需是已經發表的作品。對未發表的作品不得合理使用。否則“合理使用”將侵犯著作權人的發表權。

  (二)合理使用不得發表、出版、發行改編作品。合理使用中無論使用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只要出版、發行其改編作品就會對著作權人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的潛在市場造成不利后果。影響著作權人權益尤其是著作財產權的實現,這與設置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相悖。如前例中,電影學院攜電影《受戒》參加法國短片電影節,其行為已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圍即使在電影節上未出售門票只要放映(即電影作品的發表),即已超出使用范圍,勢必影響著作人的潛在利益,故構成侵權。

  (三)合理使用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精神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如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于著作權人專有不受任何限制,且無限期地予以保護。因此,合理使用作品時應當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對作品歪曲、篡改。這是改編權合理使用的實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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