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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發法律論文正確認識當下出版物公開日期的規定制度  

發布時間:2014-06-2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論文摘要:就版次與印次問題咨詢出版行業人員,一般都認可目前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基本為各出版社自己掌握。但對于版次與印次互相之間內容的差異以及實際中的掌握卻得到了不同的回答。有的人表示版次為重大的修改,不同印次之間可以存在小的差別,有的甚至給出

  論文摘要:就版次與印次問題咨詢出版行業人員,一般都認可目前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基本為各出版社自己掌握。但對于版次與印次互相之間內容的差異以及實際中的掌握卻得到了不同的回答。有的人表示版次為重大的修改,不同印次之間可以存在小的差別,有的甚至給出了參考比例,15%以下的修改可以不用修改版次。

  引言

  無論是在專利的審查、專利無效案件還是專利侵權訴訟中,與專利進行對比的證據的公開的日期都受到了高度關注,因為只有在申請日之前公開的技術方案才能作為評判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對比文件,而這種對證據公開日期的普遍關注在其他領域中卻不多見。公開出版物公開時間的認定盡管有著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的審案過程中如何適用還是存在著一定的爭論。本文作者試圖從實際出發,探討出版物公開日期的確定問題。

  關于出版日、印刷日這兩個概念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通?梢哉J為:出版時間是該圖書所用的書版所制成的時間,著錄以版權頁為準,無版權頁的依封面、封底等信息著錄;印刷時間是該圖書實際印刷的時間,著錄以版權頁為準,無版權頁的依封面、封底等信息著錄。

  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對于與專利審查等業務有關的出版物的概念、公開時間等問題有著這樣的規定:“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傳播載體,并且應當表明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發表或出版的時間。”“出版物的印刷日視為公開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寫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寫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寫年份的12月31日為公開日。”

  公開出版物公開時間的認定盡管有著上述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的審案過程中如何適用還是存在著一定的爭論。

  關于出版日、印刷日、版次與印次等問題的分析

  在專利無效案件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提交公開出版物作為證據使用的情況。一般來說出版物的版權頁會記載該出版物的版次及印次信息,通常為表述為“某年某月第幾版”、“某年某月第幾次印刷”。如果是再版或者加印,有的出版物還會在版權頁上注明第一版的時間。如:2003年1月第2版,2003年3月第2次印刷;或者1978年12月第1版,2005年6月第5版,2006年3月第352次印刷。這些日期,有的是出版(即版次)的時間,有的是印刷時間。那么,這幾個時間究竟應該以哪一個作為該出版物的公開時間呢?

  對于這個問題,目前主要存在著這樣兩種觀點:

  (1)以出版日作為公開日

  持這一觀點的人認為,應將出版物最后一版的出版日作為該出版物的公開日,具體到上面的例子,該觀點認為,公開日應當是“2003年1月”和“2005年6月”。其理由如下:

  理由一:審查指南明確指出“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應當表明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發表或出版的時間”。也就是說,如果出版物上標注了出版的時間,即應當視為其公開發表的時間。審查指南隨后規定的“出版物的印刷日視為公開日”只能視為是當出版物本身沒有標注出版時間時的一種例外的處理方式。

  理由二:同一出版物同一版的各印次之間的內容應當是相同的,既然相同,當然可以以同一版次第一次印刷的時間,通常情況下也就是該版次的出版日,作為公開時間了。持這種理由的人當中還有部分人認為,即使各印次之間的內容不相同,但差距不大,根據高度蓋然性的原則,也應將出版日作為公開日視為常態。

  (2)以印刷日作為公開日

  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審查指南已經明確規定了“出版物的印刷日視為公開日”,應當準照指南的規定。具體到上面的例子,公開日應當是“2003年3月”和“2006年3月”。

  出版日和印刷日是兩個不同的時間概念,完全存在二者不一致的可能性。但通常情況下,出版物的出版日與該版的第一次印刷日是相同的,如果有不一致的,也是極其偶然的。

  關于版次、印次等問題,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1972年12月7日頒布的《關于圖書版本記錄的規定》中有如下規定:

  (二)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數:

  出版年月須載明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年月和本次印刷的年月。

  版次是用以統計版本內容的重要變更的。圖書第一次出版者為第一版,內容經過較大增刪后出版者為第二版,以下類推。

  印次是用以統計印刷的次數的。印次須從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計算起,重印時應將以前各版的印次累計進去。例如某書第一版印了三次,第二版印了兩次,第二版第一次印刷應作為第四次印刷,第二版第二次印刷應作為第五次印刷,以下類推。”

  “版次是用以統計版本內容的重要變更的”,也就是說同一本書的各個版次之間存在著較大的不同,如果內容的變更并不算重要,也不屬于“較大增刪”的較小的內容的改變將不會在版本的變化上面反映出來,只是標注為同一版的不同的印次。這也可以看出,同一版本的不同印次之間極有可能存在著差異,當然這種差異應該并不算大。

  上述規定已在2004年6月18日經新聞出版總署公布廢止,但關于版次、印次等內容并未再經其他法律法規予以新的規定。

  就版次與印次問題咨詢出版行業人員,一般都認可目前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基本為各出版社自己掌握。但對于版次與印次互相之間內容的差異以及實際中的掌握卻得到了不同的回答。有的人表示版次為重大的修改,不同印次之間可以存在小的差別,有的甚至給出了參考比例,15%以下的修改可以不用修改版次。

  綜合以上觀點和做法,可以認為,雖然不能認為每一種出版物同一版次的各印次之間均存在著不同,但可以認為,存在著這種可能性,且不是偶然的可能性。在這種實際情況下,認為同一版次的不同印次之間內容相同而將出版時間視為印刷時間,進而視為出版物的公開時間,顯然并不合適。

  關于高度蓋然性的分析

  《現代漢語詞典》中對蓋然性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在證據對某一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蓋然性較高的事實予以確認。高度蓋然性標準發生在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后由審判人員判斷哪一方的證據更有優勢。高度蓋然性標準,是將人類生活經驗及統計上的概率,適用于訴訟中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高度蓋然性標準的適用只能發生在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之后,雙方都沒有提交足夠的證據來否定對方證據時,法院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判斷哪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更大,并對蓋然性較高的事實予以確認。也就是說,高度蓋然性標準只能是在舉證質證之后、判斷已經被采信的證據的證明力的標準。而對出版物公開時間的確定是發生在對證據“三性”判斷的質證階段;判斷的是該出版物公開時間的關聯性問題,而不是證據的證明力。

  因此,在確定出版物的公開時間問題上,不能適用高度蓋然性標準。另外,對于出版物的公開時間如何確定在審查指南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在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從規定,而不能以概率的標準進行判斷。例如,本專利申請日為2007年12月31日,而最為對比文件的出版物明確標注印刷日為2007年。如果依據高度蓋然性標準,對比文件早于本專利申請日的概率為364/365,應當認定對比文件公開日早于本專利申請日、構成了現有技術。但審查指南明確規定“印刷日只寫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寫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寫年份的12月31日為公開日”,因此,只能認為該出版物的公開時間為2007年12月31日,不能作為本專利的現有技術。

  審查指南中出版物日期的含義

  現在我們回到最初,審查指南中的規定。應該說,我們其實并不關心出版物的出版日、印刷日的含義究竟是什么、到底是哪一天,我們只關心就這樣一本書、一個小冊子到底是哪一天公開、能夠為公眾所知的,而公開出版物正是具有了公開、能夠為公眾所知的特性。因此,在理解審查指南中規定的“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傳播載體,并且應當表明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發表或出版的時間”時,應當認為其中的“出版的時間”是與其前的“公開發表(的時間)”相一致的,也就是說,應當理解為出版發行、能夠為公眾所知的時間。而公開發行并且能夠為公眾所知的時間顯然與出版物版權頁上所標注的“某年某月第幾版”的這個時間并不一致,出版物在印刷之前是不可能公開發行、并且為公眾所知的。因此,審查指南上述規定中的“出版的時間”不能完全等同于出版物版權頁上的所標注的“某年某月第幾版”這個我們通常所說的“出版日”。那么我們究竟怎樣判斷一個出版物公開發行的公開日呢?每一本出版物和每一個案件的具體的情況不同,而在判斷各種不同的出版物的確定的公開發行時間方面的確是存在著很多復雜的、難以確定的情況,也很難要求當事人就某一出版物提出證據證明其公開發行的時間。但印刷日——也就是通常情況下出版物已經復制完成、隨時可以進行發行的時間——表征的出版物可能的、最早的公開時間,在出版物的版權頁上卻是清楚的標明的,是非常容易確定的。因此,在審查指南中規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視為公開日”,以此作為解決方式。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出版物上標注的“某年某月第幾版”的含義并不就是該出版物公開發行的日期,通常情況下不能以此作為出版物的公開時間;第二,由于出版物的同一版次的不同印次之間在內容上及有可能存在差別,因此,當出版物的出版日與印刷日不同時,不能以出版物的出版日代替印刷日而視為是公開時間;第三,關于高度蓋然性問題,高度蓋然性規則是用來判斷證據證明力的標準,不能適用于出版物公開日期的判斷之中。所以,支持“以出版日作為公開日”觀點的兩點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出版物的公開日期應當以該出版物的印刷日為準,作為一種推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視為公開日”可以用證據推翻。

  我們在前面討論了很多很復雜的情況,轉了一大圈,卻發現又回到了原點,對于出版物公開日期如何確定的問題,其實就是審查指南中的那句話:出版物的印刷日視為公開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日的除外。但現在我們再看這句話的時候,卻似乎多了更深的理解和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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