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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論文發表正確認識自提的版權問題及管理 

發布時間:2014-06-2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論文摘要:我國版權法規定的發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行為。字體軟件制作者沒有發行抽象的實用字體單字,其在發行階段銷售的是字體軟件,銷售時并沒有主張對哪個單字收費,只是到了認為他人商業使用產生效益時,字體軟件制作

  論文摘要:我國版權法規定的發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行為。字體軟件制作者沒有發行抽象的實用字體單字,其在發行階段銷售的是字體軟件,銷售時并沒有主張對哪個單字收費,只是到了認為他人“商業使用”產生效益時,字體軟件制作者才追上來,有選擇地主張使用費損失。

  引言

  字體版權問題是近年來知識產權領域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對此,理論界觀點不一。實踐中,各國立法也有不同規定。本文作者以獨特的視角,對字體版權保護進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對創作字體、實用字體、字體工具等字體版權通過不同方式保護的觀點。

  什么是字體,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答案其實指向諸多對象。借用MP3的諸多解釋,可說明字體的復雜性:掛在脖子上的MP3,那是一種設備;接在電腦上是硬件;電腦里面使用的MP3播放器,是一種軟件;互聯網上的MP3文件,是音頻數據包,既不是軟件也不是硬件,其播放出來是音樂。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將以下對象科學或通俗地叫作字體:創作字體,是指在創作階段按照一定規律、風格設計或書寫的文字,可以是純美術作品;字體工具,是指實用字體的再現、復制手段,提供給用戶,可使用戶根據需要,挑選復制字體中的單字。字體工具隨著技術進步而進化,從字帖、鉛字發展為現代計算機字庫軟件;實用字體,是指借助字體工具而進行社會應用的字體,如字帖上的字、印刷機鉛字、打字機鉛字和計算機字庫軟件表現的字等,實用字體不是純美術作品,而是一種實用美術作品。實用字體在外形上是創作字體的相同、等同物,這是指實用字體與創作字體完全相同,或僅有因計算機矢量化處理,所產生的細微差別。創作字體用于計算機字庫軟件制作的,在數量上往往大大小于計算機字庫軟件表現的實用字體,因為計算機字庫軟件制作過程中,可以使用專門的字跡分析軟件,將創作字體的幾十、數百個文字,衍生為全部常用字漢字。

  字體工具辨析

  字體工具不是實用美術作品,只是表現實用美術作品的工具。鉛字間接地表現了實用美術作品,這是指金屬立體長方字條上的字形,是漢字的“倒影”,因此印刷時才可以印刷出正確的漢字,所以說鉛字間接地表現了實用美術作品。字帖直接地表現了實用美術作品,這是指字帖雖然是字體作品演繹出來的、可大量發行的圖書作品,其上的字體與書法、設計字體的字,絲毫不差;但是字帖不是實用美術作品本身,只是美術類圖書。計算機字體軟件并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表現實用美術作品,而是通過在計算機上使用,用效果來表現實用美術作品。字體軟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以計算機語言編寫,含有整套字體的全部信息;第二,不具有顯示功能和單字的挑選功能;第三,當復制到計算機中后,與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圖形顯示系統,以及顯示設備(顯示器)和單字挑選設備(鍵盤)進行互動,可以選擇、復制字體單字。

  由此可見,字體軟件相當于電子打字機機芯。該機芯沒有顯示部件和單字挑選部件,將該機芯裝入電子打字機,即可實現打字功能。

  字體版權辨析

  既然字體是指不同對象,那么就不能抽象地討論字體的版權保護。

  創作字體可以構成美術作品,按照美術作品類別登記,受版權法保護。創作字體的作者許可他人制作字體工具,流傳于世,供人們復制單字的,該作者創設了新的權利,即字體工具的權利,而作者對字體工具產生之單字的權利,由此而用盡。

  字體工具本身享有知識產權,字帖、計算機軟件受版權法保護,而鉛字受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字帖、鉛字、計算機軟件的復制、鑄造、發行,使字體工具制作者取得了收入,其對字體工具表現之實用字體的正常使用,也就是實用字體產生之單字的權利,由此而用盡。

  實用字體的單字無版權。實用字體只在外形上是創作字體的相同或等同物,但在性質上屬于實用美術作品,不是單純的美術作品。實用字體有雙重屬性,一方面有美術性,這是指作為創作字體的復制結果,起美化字體單字作用;另一方面有實用性,這是指字體工具是一種工業化生產工具,可供社會無限量地產生字體單字,作為文字來使用。字體無國標,凡字都帶體,字體等于文字,而文字是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實用品,如同食物和水一樣,并非藝術作品。

  實用字體的實用性,決定了在字體工具發行后,他人商業使用、個人使用、原封不動使用、變形使用、溶入他人美術作品中使用時,創作字體、字體工具、實用字體的版權所有人無權主張精神權利,包括字體單字上的署名權、字體單字不被變形使用權;無權主張經濟權利,包括在字體工具銷售、許可他人使用后,禁止他人復制、演繹、發行字體單字。

  實用字體通過字體工具保護,僅有整體版權,指著作財產權利保護字帖、鉛字、計算機字體軟件的復制、發行權等;著作精神權利保護字帖、鉛字、計算機字體軟件直接、間接或通過使用表現之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保持作品完整權、演繹權等。實用字體不能分拆成為單字受到保護,原因在于:第一,社會原因,指實用字體美化的對象是文字,而抽象的文字只存在于人們的思維中,表現出來的字都是帶體的,而要求保護字體單字的版權,將版權保護的對象延伸人類社會最基本工具即文字,是損害社會的。第二,版權法保護作品之構成要件的原因,我國版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品的構成要件有兩個,即具有獨創性、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字體業者出版、發行的字體工具,是指字帖、鉛字(漢字或外文字母)、計算機字體軟件,這些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在字體業者的作品保護范圍內。字體業者主張的實用字體單字僅有抽象存在,并沒有可單獨復制的載體,因而不構成獨立作品。第三,版權法上發行行為的規定。我國版權法規定的發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行為。字體軟件制作者沒有發行抽象的實用字體單字,其在發行階段銷售的是字體軟件,銷售時并沒有主張對哪個單字收費,只是到了認為他人“商業使用”產生效益時,字體軟件制作者才追上來,有選擇地主張使用費損失。沒有發行,就沒有經濟收入,因而沒有損失。第四,著作權法“復制侵權”的規定。字體工具只是或者直接、間接,或者通過在計算機上使用,表現了實用美術作品,本身并非實用美術作品,使用字體工具產生字體單字,沒有復制全套字體,因而不侵犯字體的版權。

  國外保護分析

  字體在國外是有版權保護的,保護的方式一般是這樣的:屬于計算機軟件的,按照軟件保護;鉛字字體,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無論哪種保護,都與字體單字社會使用無關。根據《字體保護及國際備案的維也納協議》的規定,字體保護賦予其所有人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一、進行字庫整體的演繹;二、將字體用造字工具生產,也就是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字體軟件、鉛字字盤。字體單字社會使用不侵犯字體的版權。英語字體有5萬種或3萬種之說,日文中也有很多漢字,從英國的安娜法到現在300年,世界上沒有任何法律、判例,保護實用字體的“單字版權”。

  經營模式分析

  傳統的字體工具銷售、營利模式是:一、字體工具銷售、許可使用收費,這是指對字帖、排版鉛字、中英文打字機鉛字、計算機字庫軟件的銷售、許可使用,收取費用。二、字體工具產生的單字,不收費。目前個別字體業者,試圖采用新的營利模式:一、字體工具銷售、許可使用,收一次費用。二、字體軟件產生單字的“商業使用”,按字收費。

  第一,新營利模式擾亂社會經濟、法律秩序。新營利模式對網上發行的盜版字體軟件,采取不聞不問態度。因為盜版越多,單字的商業使用者就越多,其“二次收費”就越廣泛。權利人先在網上令他人免費下載,在下載頁面的明顯之處標明免費,在起訴前,在用戶不容易發現的地方,標明收費要求,并作出解釋,他人使用的都是收費版。

  第二,新營利模式的所謂“法律依據”。在訴訟中,新營利模式者或者只談與案件無關的創作字體,不談其出版、發行的計算機字體軟件的事實(事實是字體業者起訴社會第三人“二次用字”侵權案件,與創作字體沒有關系,只與計算機字體軟件發行表現的實用字體有關),或者混淆創作字體、字體工具、實用字體的區別,錯誤地主張,計算機字體軟件產生的實用字體只是創作字體的簡單數字化,計算機字體軟件權利是軟件+美術作品。網絡上,表現音樂、影視、圖片這些純藝術作品的MP3音樂、MP4影視視頻、BMP圖片文件都是數據包,其本身不是作品。網絡上提供下載的TTF字體文件是計算機軟件,不是字體的簡單數字化,說其構成美術作品,違反社會常識和法律規定。美術作品本身應有視覺效果,應為人類肉眼可以觀察的平面或立體造型藝術作品。TTF字體軟件是用計算機語言編寫的true type file格式的矢量數據文件,不具備任何人類肉眼可視的字體造形,所以不能歸入任何美術作品范圍。按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定義,TTF字體軟件是一系列的計算機指令和函數、數據構成的技術語言之文字作品,而不文字作品+美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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