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1-1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提高我國各級司法機關工作效率,有利于被告人回歸社會。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量刑幅度不明確、律師值班制度不完善等問題,需要采取明確從寬幅度、明確值班律師身份等措施予以完善。 關鍵詞:認罪認罰制度;適用現狀;完善對策 自從2018年《刑事訴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提高我國各級司法機關工作效率,有利于被告人回歸社會。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量刑幅度不明確、律師值班制度不完善等問題,需要采取明確“從寬”幅度、明確值班律師身份等措施予以完善。
關鍵詞:認罪認罰制度;適用現狀;完善對策
自從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頒布實施以來,訴訟程序已經取得了明顯的進展和成效,尤其在公平性和訴訟效率的提高等方面。但我們也不能完全忽視目前所面臨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實施問題和困境。只有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而采取完善措施,才能實現該制度的初衷。
一、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現狀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要是對于自愿如實認罪、真誠悔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給予從寬處理的一系列法律處罰制度,是集法律實體規范和民事訴訟程序安全保障于一體構建的一系列綜合性案件處理法律制度。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
認罪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不包括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而是適用于社會危害程度最高的刑事案件。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認定方法
在建立、運行和執行認罪認罰從寬執法制度的過程中,檢察機關作為重要的審查和監督機構,有利于確保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犯罪行為自愿參與法律執行發揮非常重要的司法審查和監察的職能。檢察院審查的重點應該包括:1.檢察院應當確保檢察院對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從寬行為是否出于自愿的;2.檢察機關應當確保被告人是否符合該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成立和執行要件;3.確保簽署具結書的合法性。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適用范圍不明確,“從寬”的量刑幅度缺少統一標準
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適用范圍,在實施該制度時,這將導致諸如簡化和拒絕該制度的不一致以及說服法院困難等問題,將導致很難確定刑罰制度的適用范圍,案件能否適用該制度將成為所有法官共同面對的難題。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現有刑法量刑事由之間銜接混亂
目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關于坦白和認罪認罰的任何直接的、明確的該如何從寬的相關規定。而坦白從寬刑事政策的具體判刑標準和情況與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認罪和懲處的方式也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相似性”。這種高度的相似性和重疊性使得如何將認罪認罰制度應用于現有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來變得非常棘手和令人困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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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值班律師制度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欠缺
雖然已經建立了值班律師制度,用來彌補法律援助的不足。但是,律師的職責制度在實際中難以具體實施。在司法實踐中,值班律師的職能是空白的,這就導致值班律師只是具結書的見證方。
1.值班律師的職權有限
值班律師的司法工作管理職責主要目的是為刑事案件審理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辯護提供“法律幫助”而不是直接為犯罪被告人家屬提供“辯護”,由于其職權的限制,其在訴訟當中發揮的作用僅限于初步的淺層次的法律幫助,值班律師在審判中可能只會發揮形式作用,而可能不會發揮更實際的作用。
2.值班律師制度適用的非強制性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對于刑事案件值班辯護律師服務制度的保護和告知義務。在某些地區,有關司法機關并未嚴格履行其告知義務,加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值班律師制度不了解、對值班律師不信任等情況,在實際當中申請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比例較低。
3.缺乏具體、系統的法律規范予以約束
對有關值班律師執法職責的履行的有關規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體系建設、值班律師的選任管理模式和值班律師執勤的方法等方面的內容也做了許多相關的規定。但就目前的值班律師立法和實踐來看,僅《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具體規定和約束是遠遠不夠的。今后,應在實踐中需要總結和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好的填補相關法律的優缺點和空白,完善相關法律的其他有關規定。
三、健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措施
(一)明確“從寬”的適用范圍,統一對“從寬”的認識
首先,必須對于認罪和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性有一個明確的理解和認識,認罪只是為了盡量減輕犯罪案件的難度和再發性,但必須一定要始終堅持以認罪為定案的依據和標準,堅持以認罪的法律規定為認罪的準繩,堅持以犯罪事實認定為依據。其次,對于從寬處罰標準,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案件的適用情況不斷探索和劃分標準。每個部門合作并加強溝通,以確保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客觀對待從寬處理標準,堅持罪責行相統一的原則。[2]
(二)明確從寬幅度,做好量刑建議精準化銜接
由于認罪和處罰的最終目的是減少刑罰,如何將“從寬處理”與現有的量刑從寬聯系在一起是刑法無法避免的問題,必須予以回應。
首先,在依法進行認罪和定罪的正常情況下,作為一個理性的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將嚴格衡量他們的供詞和供詞是否會影響控方判決的準確性。被追捕者的判決越精確,對被起訴者作出關于犯罪的正確判斷就越有益。
其次,以公訴庭審判為中心的社會主義司法體制改革與檢察機關的定罪、量刑和處罰的最終建議權不沖突。定罪,處罰和判刑的最終權力仍屬于人民法院。即使被告提出認罪和認罰,法院仍將檢查涉嫌刑事訴訟的被告的認罪和懲罰的法律和被告的自愿性質,以及構成刑事案件的事實和基本條件。而不僅僅是被告和起訴雙方在法律上達成協議,法院根據真正的共識程序進行了審判。最后,考慮到在主要困難情況下量刑建議的復雜性,量刑建議的準確性也可以分級,具體來說,就是要將量刑建議的幅度控制在小范圍之內。[3]
(三)健全完備的值班律師制度
1.明確津貼標準
因地制宜的津貼標準是值班律師制度長久高效運行的前提。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盡相同,我們應當采用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值班律師的津貼標準。
2.明確值班律師的訴訟身份
值班律師是否應當以訴訟律師的身份直接參與到訴訟案件當中來,以及律師是否應當具有其辯護人的身份和地位,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相關條文中都尚未明確的說明。作為訴訟律師的身份直接影響涉及其法律作用的重要性和發揮。應當賦予值班律師與其他辯護律師相等的義務和權利,如會見、通信、閱卷、獲取證據等權利。[4]
3.出臺系統的法律規范、建立完善的制約監督機制
法律是值班律師工作的依據,也是重要的行為準則!蛾P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規定的內容較少,我們必須在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的同時,不斷地從值班律師制度的實踐中汲取經驗,由于律師這個社會角色帶有逐利性,法律規定相應的獎懲機制也能夠促進律師在訴訟當中始終保持中立的地位,獲得人民的信任與依賴。通過制定相關的較為完善的法律來更好地監督律師履行自身職能,促進司法公正和訴訟程序透明化,以便更好地將律師的行為進行規范。——論文作者:胡濱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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