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7-1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電信技術越發達,用戶隱私越容易受到侵犯。從精準定位到數據泄露,從定向廣告到用戶畫像,電信技術將人透明化。因此,保護用戶隱私權、保護用戶安定生活的權利,成為電信法立法者堅持的原則。然而,這種堅持被不斷升級的電信技術打破。在立法對技術望塵
摘要:電信技術越發達,用戶隱私越容易受到侵犯。從精準定位到數據泄露,從定向廣告到用戶畫像,電信技術將人“透明化”。因此,保護用戶隱私權、保護用戶安定生活的權利,成為電信法立法者堅持的原則。然而,這種堅持被不斷升級的電信技術打破。在立法對技術望塵莫及時,法官用司法解釋彌補法律的短板。美國第七巡回上訴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判決Gadelhakv.AT&TServices,Inc.案,就消費者起訴AT&T電話自動撥號系統侵擾案作出判決,對《電話消費者保護法(TCPA)》作了司法解釋:為豁免智能手機的自動撥號和自動發送短信功能,法官不得不豁免同樣使用存儲號碼自動發送短信的被告。以“立法者原意”之名的司法解釋故意曲解了立法者原意,這彰顯了司法解釋的工具性。
關鍵詞:電信法;司法解釋;電話侵擾;隱私權
一、案件背景
1991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電話消費者保護法案》(TelephoneConsumerProtectionAct,TCPA),禁止了很多侵擾電話用戶隱私的行為,包括未經被叫方明示同意使用的電話自動撥號系統、機器模擬人聲或錄音發起呼叫等行為。違者每次賠償500美金或按最高標準賠償實際損失,懲罰性賠償不超過上述標準的3倍。這部法不是一部獨立法典,其被整合進1934年電信法的一個條款。1996年對整部電信法修訂時,TCPA落在了1996版《電信法》的第227條。
電信是一根繩索,架于便利與侵擾之間。電信技術越發達,越容易侵犯隱私[1]。從精準定位到數據泄露,從定向廣告到用戶畫像,電信技術使人變得透明。于是,保護用戶隱私權,包括用戶不被打擾的安定生活的權利,成為電信法立法者始終堅持的原則①。然而,這種堅持經常被不斷升級的電信技術打破。在立法對技術望塵莫及時,法官就用司法解釋來彌補法律的短板。美國第七巡回上訴法院2020年2月19日判決的Gadelhakv.AT&TServices,Inc.案,彰顯了法官的這種功力。
這起2020年判決的案件,依據的法律正是1991年的TCPA法。該法于1991年通過時,BP機尚未普及,手機是稀缺物件,數字通信還未投入商用,電話自動撥號功能只有專門設備才能完成,普通人買不起這種設備。當年的立法者無法預見30年后一臺智能手機就能輕松實現自動回撥和自動發短信功能。立法者對自動電話撥號系統作出的定義是在1991年的技術背景下,即美國《電信法》第227條第(a)(1)規定:“用隨機或順序數字發生器,存儲或產生被叫電話號碼,且撥打該號碼”(注:這里并不要求以營銷為目的)。原文為:“47U.S.C.§227(a)(1)Theterm‘automatictelephonedialingsystem’meansequipmentwhichhasthecapacity—(A)tostoreorproducetelephonenumberstobecalled,usingarandomorsequentialnumbergenerator;and(B)todialsuchnumbers。”
根據當時的技術水平推測,立法者的本意是禁止商業機構利用專門設備自動撥打電話,以免侵擾電話用戶。但他們給出的定義卻一刀切地禁止了所有自動撥號電話,包括個人手機自動回撥和自動發信,如被叫時未應答、事后自動回撥,以及設定駕駛模式后,遇來電自動發送“正在開車,一會兒回電”。當時的立法者之所以沒有為個人手機網開一面,不是不想把個人手機自動回撥和自動發信作為例外,而是未預見未來的手機會有此功能。
2017年,芝加哥一個叫AliGadelhak的人莫名其妙地收到了五條用西班牙語寫的短信,它們是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用一臺名叫“顧客準則反饋工具”的裝置自動發送的調查問卷,被叫號碼已經事先保存在顧客數據庫。Gadelhak既不是AT&T的客戶,又不懂西班牙語。更讓他無法接受的是,為了防范電話侵擾,他已將手機號碼登記在“全國免擾名單”①中。事后得知,他之所以收到這些短信,是由于AT&T的號碼登記有誤。于是,Gadelhak向伊利諾伊北區聯邦法院起訴,主張AT&T使用自動電話撥號系統實施了電話侵擾,要求賠償。
擺在法官面前的首要問題是,AT&T使用的“顧客準則反饋工具”是否屬于TCPA定義的自動電話撥號系統?2017年的電信技術比TCPA法誕生時(1991年)的電信技術有了質的飛躍,智能手機早已普及,其自動撥號和自動發短信功能司空見慣[2]。在二審判決書中,法官用Iphone舉例表示,如果認定侵擾成立,那么個人手機的自動發送短信功能都是侵擾,因為短信自動發送前并未征得收信人同意,手機的這個功能將引發無數訴訟。
顯然,法官不能逼迫議會立即修改TCPA法對自動電話撥號系統的定義。而且,就算議會修改了法律條文,誰也無法預料飛速發展的電信技術會給滯后的立法出什么難題。技術的發展是與時俱進且不可預計的,而修法具備有限次數性和有限前瞻性。于是,在技術發展后、法律修訂前,法律解釋需要出場[3]。
二、判決書評析
在上述案件中,一、二審法官進行法律解釋的目的很簡單:就TCPA法過寬定義的“自動電話撥號系統”而言,手機用戶為例外性處理。然而,在法律背景下,法官不能強加這種例外,他只能通過對法條原文的文意解釋實現上述目的[4]。
一審法官通過解釋定義,認定被告的“顧客準則反饋工具”不屬于“自動電話撥號系統”,原告敗訴。原告上訴后,二審法院重新對“自動電話撥號系統”的定義作了解釋(下文第一個解釋),仍然認定被告的“顧客準則反饋工具”不屬于“自動電話撥號系統”,原告仍然敗訴。
二審法官為了證明其解釋的正確性,就“自動電話撥號系統”定義中的第一個要件“tostoreorproducetelephonenumberstobecalled,usingarandomorsequentialnumbergenerator”(使用隨機號碼或序列號碼生成器來存儲或生產將要被呼叫的電話號碼),羅列并比較了四種文意解釋,這四種文意解釋如表1所示。
第一種解釋,也是二審法院認為唯一正確的解釋,即原定義要求“用隨機或順序號碼發生器”存儲或產生一個號碼,再撥打該號碼。而被告“客戶準則反饋器”撥打的號碼不是“用隨機或順序號碼發生器”存儲的號碼,也不是“用隨機或順序號碼發生器”產生的號碼,而是被事先存儲在數據庫中的號碼。因此,“客戶準則反饋器”不屬于“自動電話撥號系統”,原告敗訴。
第二種解釋,是一審法院的觀點,即原定義要求存儲或產生“用隨機或順序號碼發生器”生成的號碼,再撥打該號碼。而被告“客戶準則反饋器”存儲和產生的號碼是事先存入數據庫的號碼,不是“用隨機或順序號碼發生器”生成的號碼。因此,“客戶準則反饋器”不屬于“自動電話撥號系統”,原告敗訴。
第三種解釋是原告的觀點,也被第九巡回法院在其他案件中支持。原定義要求,要么用任何手段存儲號碼,要么用“隨機或順序號碼發生器”產生號碼,然后撥打上述號碼。被告事先將號碼存儲在數據庫中,就屬于存儲號碼。因此,“客戶準則反饋器”屬于“自動電話撥號系統”,被告敗訴。第四種解釋為,無論號碼如何被存儲、生成或存在,只要“用隨機或順序號碼發生器”的方式,就落入該定義。被告事先將號碼存儲在數據庫,每次撥打之前,順序地從數據庫中提取,屬于“用隨機或順序號碼發生器”方式。因此,“客戶準則反饋器”屬于“自動電話撥號系統”,被告敗訴。
通過比較上述四種解釋的合理性,法官支持了第一種解釋,否定了其他三種解釋,被告敗訴。被告采用和手機自動撥號一樣的方式———自動撥打存儲的號碼,未使用號碼發生器,因此,如果法官的司法解釋能夠豁免個人手機用戶,那么也豁免了被告。如果原告沒留意二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所舉的IPhone事例,恐怕到最后也搞不懂,向存儲錯誤的號碼自動發送短信,和向號碼發生器生成的號碼自動發送短信有何區別。立法者立法的初衷是防止自動撥號造成的侵擾,為何非要加上號碼發生器作為認定“自動電話撥號系統”的必要條件?二審法官在其舉出的例子中并沒有隱去手機品牌(IPhone),因此,如果他所作出的司法解釋并沒有站在某個品牌的立場上,那么一定是站在所有手機用戶的立場上。
三、司法解釋的工具性
基于1991年的電信技術,第三種解釋應該是立法者的原意:禁止一切自動撥號電話造成的侵擾,號碼既包括自動撥打號碼發生器生成的號碼,也包括自動撥打事先存入數據庫的號碼。立法者的意圖不是禁止撥打號碼發生器生成的號碼,而是禁止自動撥打號碼發生器生成的號碼和事先存儲的號碼。因為侵擾的本質不在于撥打了何種號碼,而在于機器作為呼叫者的撥打方式。機器不是言論自由權的保護對象,對機器的“發言”作“事先審查”(censor)并不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在1991年的技術條件下,立法者認為個人不可能購買一臺自動電話撥號系統,因此,法律未對個人自動撥號作例外處理,F在,當智能手機可以輕松自動撥號時,法官不得不考慮如何豁免個人使用這項功能。法官的目的是通過司法解釋,讓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手機自動撥號和自發短信功能不受TCPA的禁止。一審和二審法官雖然給出不同的司法解釋,但都實現了這個目的:他們把立法者的原意理解為使用號碼發生器自動發送短信,從而豁免了個人使用存儲號碼自動發送使用。具體來說,二審通過把定義解釋為“使用號碼發生器存儲或使用號碼發生器產生”,將號碼發生器列為必要條件;一審通過把定義解釋為“存儲或產生號碼發生器生成的號碼”,將號碼發生器列為必要條件。
從這個案例可以發現,不同的巡回法院對TCPA法中“自動電話撥號系統”的解釋并不一致:美國聯邦第三、第七和第十一巡回法院按照第一種方式解釋,伊利諾伊北區法院按照第二種方式解釋,美國聯邦第九巡回法院按照第三種方式解釋。司法如何解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解釋所捍衛的結論如何產生。決定結論的是當前技術條件下利益平衡的需要[5]。日新月異的技術不斷打破已有的利益平衡,立法者不能及時回應技術對言論自由、個人隱私、公共利益的沖擊,司法者必須保持微調利益格局的直覺[6]。美國法官哈奇森認為,法官作出決定的關鍵是在特定案件中的直覺;一旦他得到了結論,就要回想直接或間接有用的一切規則、原則、范疇和概念,以便選出在他看來將證明他所希望的正當結論。
司法解釋的工具性源于法律自身的工具價值。法律是社會管理的工具,用它在法律原則容忍的限度內,不擇手段地平衡社會利益[7]。利益平衡是產生判決結論的原因,之后,法官再去尋找讓這個結論更容易被接受的理由[8]。司法解釋是眾多理由之一,是一件用法律技術做成的外衣;穿上它,結論看起來充滿了正義。
本案中,手機用戶利益的維護是法官作出結論的決定性因素。法官一旦確定了結論,讓結論看起來“正義”的理由就變得不重要。一級法院向原告所作的宣告,即司法解釋具有工具性,略顯單薄。二審法院即使又作出另外一個解釋,判決結果卻依然是原告敗訴。為了保護手機用戶,法官讓立法者想要懲戒的自動撥號企業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論文作者:婁耀雄
本篇論文來源于《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雙月刊),創刊于1999年,刊堅持辦刊學術品位,力求在文、理、工、管等學科相互滲透,已在信息經濟、網絡文化、信息管理等方面辦出一定特色。設有:本期視點、哲學論壇、經濟探索、管理科學、法學經緯、教育研究、文學視野等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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