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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我國民商法應對思路

發布時間:2021-07-13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 要 疫情所帶來的影響主要為兩大方面。其一,疫情危及群眾生命安全。針對這一問題,政府部門采取嚴格的防控措施,從生活、交通等多種場合著手,最大限度遏制疫情擴散;其二,疫情不可避免產生民商糾紛問題,這些問題涵蓋合同、物權甚至是婚姻家庭等各個方面

  摘 要 疫情所帶來的影響主要為兩大方面。其一,疫情危及群眾生命安全。針對這一問題,政府部門采取嚴格的防控措施,從生活、交通等多種場合著手,最大限度遏制疫情擴散;其二,疫情不可避免產生民商糾紛問題,這些問題涵蓋合同、物權甚至是婚姻家庭等各個方面。如何從法律層面有效防止此類疫情的發生,如何更好地處理、解決疫情所帶來的矛盾、問題、糾紛,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是疫情防控下的重大課題。

疫情防控下我國民商法應對思路

  關鍵詞 疫情防控 民商法 應對思路

  要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應以疫情引發的問題為導向,從多種角度綜合分析,堅持依法做好疫情防控、管控等各項工作,最大限度防止、降低疫情所帶來的不良影響,維護現代社會穩步發展。本文從不同角度分析如何防范疫情的發生,筆者認為只有選擇恰當的防控方式,充分發揮防控措施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才能更好地應對這一公共突發衛生事件。只有結合疫情,制定民商法科學應對之策,才能維護社會與法律平衡,處理好人與人、社會以及國家的關系,保護群眾利益維護公共安全。

  一、確立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原則,加大保護野生動物的力度

  在疫情發生后,對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涌現不同觀點,大家也對此議論紛紛。其中一種觀點認為,無買賣、無殺害,對這一觀點進行深入分析,主要強調的是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或是結合實際情況設立允許食用的野生動物清單。而另一種觀點認為,疫情與野生動物關聯不大,無須設立允許野生動物食用清單。

  雖然疫情最終的起源并未經官方確認、公布,但結合2003年非典的發生,我國對于野生動物的捕殺、食用現象猖獗,不管肆意捕殺、食用野生動物是否是引發非典以及本次疫情的原因,但本次疫情的發生,都應使我們更加重視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人與野生動物之間的關系,應對大自然予以尊重和保護,保護生態環境。

  首先,《民法典》增加了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簡單來說,在社會生產、群眾生活中,應以節約資源、維護生產環境平衡為基本原則,只有以此基礎,在工作與生活中始終秉持綠色原則[1],不斷反思自身行為,才能滿足倫理學理念要求,滿足現代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

  其次,2020年12月28日印發《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20]19號),其中明確了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從源頭上管控這一行為[2]。最后,在資源日益枯竭的社會背景下,要想更好地實現可持續發展,應當做好反思工作,結合生態、環境以及社會價值,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對經營者進行嚴格管理。部分野生動物無害,且數量稀少,對于這部分野生動物,應加以嚴格保護,將其列入野生動物名錄中,確保生態系統多樣性,促進現代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另一部分野生動物,其本體含有致命病毒,更是細菌的天然宿主,其中主要以蝙蝠、土撥鼠為主,這些野生動物攜帶大量病菌,要想避免此類野生動物受到捕殺,將其與人類隔絕,應不斷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并結合傳染病防治法律條例,從民事、行政、刑事等多方面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只有這樣,才能維護野生動物安全,最大限度保護生態環境多樣性;而在保證生物多樣性同時,避免這些攜帶大量病菌野生動物與人類接觸,進而引發公共安全危機。

  二、從立法層面提高國家疫情防控能力和效率

  (一)增加“疫情防控”為征收征用的事由,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依據

  疫情傳染性極強,且致死率較高,在出現疫情后,政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為進一步提升疫情防控能力,提升防控效率,應立足法律,全面掌握法律所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做好相關工作。例如,在疫情防控工作之中,需征用組織與個人大量不動產,為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應協調疫情防控工作與個人、集體利益關系,在不動產征用完成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不動產、如不動產出現損毀、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針對疫情防控工作,在民法典中新增了“疫情防控”為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為疫情防控工作開展提供法律依據,合理管控疫情,避免疫情“無障礙”傳播。

  在疫情最嚴重的時期,為實現“早發現、早治療”這一目標,政府部門征用大量的辦公樓、醫院、體育館等,并將特定基地作為隔離場所、治療場所。這些被征用場所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同,在征用過程中,應結合民法典中的物權編的規定,遵循突發、傳染病征用流程,結合征用時間、使用方式,對物權所有人進行相應補償。為應對突發事件出現的征用行為并不等同于征收行為,在征用工作中,征用的僅是“使用權”,不能引發征用財產所屬權變化,否則會導致嚴重反彈現象,導致不必要的社會糾紛,不利于維護社會穩定。辦公樓、醫院、體育館等場所在征用后能夠歸還,群眾合法權益并不會受到侵犯。

  又如,在疫情防控期間,口罩數次斷貨,難以維持基本供應。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間,以“一國供一城”為基本原則,需要大量口罩,而這些口罩在征用使用后無法歸還,但仍可以采取補償的方式維護被征用群眾、商家的合法權益。

  (二)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等主體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情況下開展應急處置的責任

  例如,物業公司,絕大部分物業公司,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擔大量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如協助網格員進行小區封鎖,為住戶測溫消毒。但是不少群眾在疫情最嚴重的時期,仍然未認識到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自己配合義務的必要性,鬧出很多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因為疫情防控而產生的糾紛。為解決這一問題,確保物業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有據可依,通過立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應急處置責任,并明確業主的配合義務。只有這樣,才能提升物業公司工作力度與效率,最大限度維護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為此,《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編》第285條規定:“物權編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3]”。根植于立法層面,明確應急處置的責任主體及相關人員的配合義務,以使疫情防控措施得以有效實施。

  (三)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在疫情最嚴重的時期,口罩、酒精、防護服等醫療物資、防疫物資緊缺,一是不利于防疫工作的進行,另一個也造成了口罩、酒精價格飛漲,不利于社會經濟穩定。

  因此,基于疫情防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完善疫情防控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第三編《合同編》第494條增加了國家訂貨合同制度,完善了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其他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應依照法律、法規權利、義務訂立合同。也即是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約義務當事人,及時發出合理要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三、確立了特殊情況下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的臨時保護制度

  在民法典中,應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基本思想,使法律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在疫情防控期間,不僅要加大防控力度,還要從多方面進行考量,做好人文關懷工作。以民法為例,民法初心為人文關懷、維護群眾的自由與精神。疫情防控期間特殊家庭居家隔離制度確實出于迫不得已,在防控疫情的大政策、大環境下,應對隔離家庭成員加強關心與幫扶,從生活上到心理上做好幫扶工作;再加上部分家庭主要成員參與抗疫工作,導致家庭缺乏監護人,針對隔離、抗疫所導致的家庭監護人缺失問題,應結合民法,采取社會監護或是國家監護等不同形式,優化家庭監護空缺問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突發事件影響,出現大量無人照料或是監護人缺失,監護人無法履責、被監護人難以得到照料等情形,為解決這一問題,應結合《民法典》在第一編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出現上述情形后,應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民政部門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在沒有監護人,或是缺乏監護人的情況下,應當由政府和社會承擔相應責任,選擇具有履職能力的群體作為臨時監護人,更好地履行部分職責,做好監護工作。在《民法典》該條規定的大框架下,應針對這一問題制定更加科學、細化的法規政策,使該條規定得以切實實施,以充分發揮民法作用,做好社會工作。

  四、疫情下合同履行不可抗力條款的應用

  疫情防控期間,為控制疫情蔓延,采取“封城”措施,以交通管制、商場、影院等公共場所停止營業、延長假期等政策為主。因此導致大量市場主體出現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其中以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為甚。

  河南省濟源市居然之家就因疫情原因與其中一租戶郭某打起了官司。河南省濟源市居然之家要求郭某繳納因疫情原因停業的2020年2月、3月的租賃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但郭某認為疫情原因停業而不應繳納。后居然之家將郭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停業期間的租金、物業管理費以及逾期支付違約金。

  本案爭議焦點為疫情防控期間涉案房租能否免除。疫情作為異常性突然事件,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從案涉行業特點來看也無法克服的。因此,案涉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無法用于經營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應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故此,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郭某應向居然之間繳納合同約定應付款項的一半。

  因此,在疫情下不可抗力的恰當運用,對于維護社會公平、社會穩定、定紛止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綜上,我國民商法應結合疫情這一不可抗拒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疫情所帶來的問題,選擇適合的應對之策,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特殊階段,充分發揮民商法作用,維護現代社會穩步發展、維護社會長治久安、切實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為疫情防控工作開展打下堅實基礎,最大限度降低疫情所帶來的不良影響。——論文作者:章 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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