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7-1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在廈門大學建校100周年之際,我再次向廈門大學的師生們表示誠摯祝賀!我的發言將聚焦國際層面的法治問題。 一、何為法治 首先,請允許我分享一個我認為十分恰當的法治的定義。2012年聯合國秘書長在關于《加強和協調聯合國法治活動》的報告中指出,在國際層面
在廈門大學建校100周年之際,我再次向廈門大學的師生們表示誠摯祝賀!我的發言將聚焦國際層面的法治問題。
一、何為“法治”
首先,請允許我分享一個我認為十分恰當的“法治”的定義。2012年聯合國秘書長在關于《加強和協調聯合國法治活動》的報告中指出,“在國際層面,法治賦予國家行動可預見性和合法性,加強各國主權平等,并鞏固各國對其境內受其管轄的所有個人的責任。充分履行《聯合國憲章》以及包括國際人權框架在內的其他國際文書闡述的義務,對于通過集體努力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有效應對新出現的威脅和確保對國際犯罪追究責任至關重要。”①
我不會對這個定義問題進行詳述。我認為,法治絕不只是一個概念,從根本上說,法治是一種選擇,它直指每個社會建立的起源。每個社會都需要確定如何管理其行為者或成員之間的關系。
在國際層面,對國際社會而言,可用選項當然包括法治,也包括戰爭(將戰爭合法化),他們將戰爭作為外交政策的手段,包括作為解決爭端或執行合法權利的手段,《聯合國憲章》通過之前情況即是如此。
隨著1945年《聯合國憲章》的通過,國際社會選擇了法治。這個選擇不是一夜之間作出的,也不是天才突然迸發的結果。它是人類文明進化的結果;人們認識到,允許用戰爭來糾正錯誤的舊制度不僅是野蠻和殘忍的,而且從根本上說也是不公正的。古諺“強權即公理”(MightIsRight)從未幫助人類和睦相處過。
的確,為國際層面的法治提供基礎的《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具有深刻的歷史根源。正如國際法院在美國駐德黑蘭外交和領事人員案中所陳述的,《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是“人類歷經數世紀而精心建造的法律大廈的一部分,維護這些基本原則對當今復雜的國際社會的安全和福祉至關重要,因此,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的是,這些為確保其成員之間關系的有序發展而制定的規則,應該得到持續和嚴格的尊重”②。隨著法治在《聯合國憲章》得到體現,適用于國家間關系的規則也大大增加,包括人權領域的規則。這一增長是在從航空到電信、從勞工標準到貿易和投資等領域廣泛締結國際協定的結果,成千上萬的條約由此產生,并在雙邊和多邊層面建立了國家間的合作。國家間臺球共存式(billiard-ballcoexistence)的舊制度已被管理國家間互動與合作的規則網所取代。
在過去的七十年,由于各國就應該用什么規則來管理它們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管理共同關注的問題達成了協議,所以國際法所管轄的范圍不斷擴大。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制度日漸得到鞏固,并開始被公認為國際層面的法治。如果每個國家都有權自行決定什么是法律,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制度就永遠不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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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法規則經歷前所未有的增長之后,在人類活動和國家間交往的幾乎所有領域,多邊合作通過政府間組織得到制度化。聯合國條約匯編現在有2890卷,是這一發展最具說服力的證據。這一公約和協定網———連同編纂習慣國際法的其他文件(其中一些早在《聯合國憲章》之前就已存在)———構成當代國際法律秩序的基本規則和原則。
二、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
現在讓我來談談調整國家間關系的以規則為基礎的秩序有何特征。這些特征包括合法性、可預見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一,合法性源于國際社會的普遍性和協商一致。普遍性對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的合法性至關重要,因為它允許各國人民不加區別地參與到國際關系中。平等權和自決原則的解釋和適用確實改變了國際社會的面貌。它給予非自治領土的人民以及受外國統治和剝削的人民獨立與國家地位以及參與制定國際法的平等權,從而使他們發出聲音。協商一致亦是根本的,因為大多數國際法規則的約束力取決于國家的同意。因此,國家通過國際協定承擔義務與國家主權并不沖突。
一個國家締結條約從而承諾履行或不履行某一特定行為,這本身就是國家主權的屬性。③
第二,可預見性。除了制定上述主要規則外,國際社會還制定了一套次級規則來管理這些初級規則的制定與修改及其附帶的法律后果,由此實現了可預見性。這些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禁止武斷行為,也禁止任意試圖改變、中止或終止國際法律義務。借用國際法院在西西里電子公司案中的表述,武斷與其說是與“法制”相抵觸,倒不如說是與“法治”相抵觸。更糟糕的是,武斷是對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種蓄意漠視,是一種令人感到震驚、或至少令人感到驚訝的行為。④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源于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用18世紀瑞士法學家瓦特爾(EmmerichdeVattel)的話來說,國家天生平等并擁有同樣的義務和權利。在這方面,強或弱沒有區別。一個小小的共和國和一個最強大的王國一樣,都是一個主權國家。對一國合法之事,對其他國家同樣合法;任何在一國不正當之事,在其他國家也是不正當的。
合法性、可預見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聯合國憲章》所設想的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的三個特征。以規則為基礎的秩序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的優點超過了它對各國施加的任何可能的限制。沒有以規則為基礎的秩序,武斷就會增長,可預見性就會減少,確定性就會消失。我們會發現自己將再次處于這樣一種境地:強國為所欲為,弱國遭受苦難。
三、國際層面的法治
現在,我將談談國際層面法治的內容。在這方面,我將提及莊嚴載入《聯合國憲章》中的三項基石性原則,這三項原則是國際法治的前提。第一,遵守國際條約或其他國際法淵源所產生的義務原則;第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第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這些是國際法和《憲章》的基本原則。
首先談談遵守國際法義務原則。《聯合國憲章》序言部分第四段表達了一種決心,即創造適當環境,以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堵摵蠂鴳椪隆返2條第2款還規定,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遵守國際法是善意原則的自然結果。在核試驗案中,國際法院稱,無論法律義務的淵源如何,善意原則都是調整法律義務產生與履行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法院看來,信任和信心是國際合作所固有的,特別是在合作在諸多領域變得越來越重要的時代。⑤
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的第二項基本原則是禁止使用武力。除了非常有限的例外情況,《聯合國憲章》的通過標志著在國際關系中使用武力的結束。國際層面的法治要求以外交和其他和平方式解決爭端,而不是訴諸武力。國際法院在其處理的第一個訴訟案件———科孚海峽案中,對這一根本變化描述道,“所謂干預權[只能被視為]是一種武力政策的表現,在過去引發最嚴重的濫用……在國際法中沒有立足之地。采取這種特殊形式的干預也許仍不被接受。因為,從性質來看,干預是為最強大的國家保留的,而且易導致妨礙對國際正義之維護本身。”⑥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也被莊嚴載入《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的首要宗旨是,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解決可能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銘記這一點,《聯合國憲章》的起草者設立了國際法院,《憲章》的所有成員國都當然能夠將破壞和平之爭端訴諸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作為聯合國具有一般性管轄權的主要司法機關,具有獨特的體制合法性。高水準的國際法院裁判強化了它的地位。確實,沒有法院的強制執行就不可能有法治。這就是為什么隨著國際法治的發展,國際法院的作用也得到了加強。在過去二十年中,國際法院受理的案件與它成立后的前四十年中受理的案件一樣多。這反映了所有國家對國際法院的信心和信任。實際上,國際法院目前待決的14個案件來自世界的所有地區,并且涉及國際法的不同方面。國際法院對國際層面法治的發展和強化作出了巨大貢獻。通過這些活動,國際法院有助于保護當代人類文明的一項基本成就。——論文作者:阿卜杜勒卡維·A.優素福*撰單菊銘譯于湛旻陳輝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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