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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與經驗的視角——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會2014學術年會綜述

發布時間:2021-07-0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自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被提出以來,法治中國已經歷了一系列的發展。把握中國特色的法治理念,總結近年來法治中國的實踐經驗,無疑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一步建設。為此,2014年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會年會以法治中國地方實踐:理念與經驗的視角為主題,

  自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被提出以來,法治中國已經歷了一系列的發展。把握中國特色的法治理念,總結近年來法治中國的實踐經驗,無疑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一步建設。為此,2014年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會年會以“法治中國地方實踐:理念與經驗的視角”為主題,對此展開討論。來自全省各大院校、政法系統、法律實務部門的近50位專家、學者、律師出席了本次研討會,圍繞法治基礎理論、地方法治與社會治理、司法制度與司法實踐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交流。

法治—理念與經驗的視角——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會2014學術年會綜述

  一、法治基礎理論

  法治建設的實際展開需要以法治基礎理論為指導。時至今日,法治理念已在世界各國生根發芽。而真正能夠體現法治之中國特色的,正是法治建設背后所蘊含的思想理論。牛太升副會長提出,當今中國法律研究所面臨的基本問題,是引進的西方法律體系的格式化與社會生活多樣化的矛盾。這一基本問題關涉著訴訟與調節仲裁的沖突問題,以及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中央制度設計與地方實踐的銜接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避免和解決,理解和把握中國特色的法治理念十分關鍵。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夏立安教授提出將法學理論研究與國家大政方針結合的重要性。他以習近平同志提出的“一路一帶”設想為例,指出這一設想實際上是建立在中國古代儒家“大同社會”理想基礎上的。

  當代中國法治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受到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的影響來自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另一方面來自國外的法治理念。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石畢凡副教授以中國古代法家“以法治國”思想為出發點,對法家的基本思想進行了解讀。他認為法家之法體現了法的公開性、普遍性、客觀性、適時性、穩定性、平等性和權威性,具有一定的現代價值。但其割裂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最終導致法家之法完全喪失了道德基礎,變成了單純的君主命令。聯系當代中國法治,如果法律缺乏一種內在的民主性和道德性,其也只能停留在國家機關所頒布的規范層面。浙江法官學院吳道富教授肯定了法家思想的價值,認為當前所討論的大部分問題仍然沒有超越甚至遠未達到法家思想家所討論的高度和深度。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研究生胡蓉蓉則對兩個抽象化的西方法治模型———精簡法治模型和豐滿法治模型———的內涵與特點進行了比較,指出精簡法治模型包含法律的一般性、可預測性、對個人自由的強調以及中立性等法治基本要素,體現出形式合法性和政治中立性的優點;法治的豐滿模型則在精簡模型的基礎上,注入了保障個人權利與人格尊嚴、對自由的限制以及實質性的道德原則等實質內容。建議中國的法治建設可參考豐滿法治模型。

  二、地方法治與社會治理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古往今來的地方性社會治理,為依法治國提供了諸多經驗。浙江財經大學田東奎教授從法史學的視角,講述了明清時期通過碑刻解決水權糾紛的智慧。田東奎在報告中指出,水資源是農業社會事關王朝興亡的關鍵資源。明清時期由于人口激增和耕地面積的增加而導致水資源的短缺,水權糾紛頻發。碑刻具有公開透明性以及在中國人觀念中神圣莊嚴性的特點。水利碑刻是民間水利自治組織從事水權管理的產物,有助于實現水資源共享和避免用水糾紛。水利碑的運作雖然是民間性質的,但它是一種重要的基層社會水權運作的輔助手段。湖州師范學院沈月娣教授評論認為,此項研究對于我省“五水共治”有著積極意義。

  相關期刊推薦:《浙江社會科學》ZhejiangSocialSciences(月刊)曾用刊名:探索,1985年創刊,是社會科學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發表國內外社科工作者的優秀成果,也是反映浙江社科學術研究動態的窗口。設有:主題研討、政治學研究、經濟研究、哲學研究、社會發展論壇、倫理學研究、教育研究、法學研究等欄目。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宋小海副研究員對2006年習近平同志在浙江任浙江省委書記期間進行的“法治浙江”建設進行了回顧與展望,將地方法治理論與實踐經驗同法治中國聯系起來。他認為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法治浙江”建設的有益經驗,兩者在文本框架、法治建設“基本原則”、法治建設具體內容等方面都存在積極聯系。尤其在法治建設“基本原則”方面,中央《決定》完全吸收了《中共浙江省委建設“法治浙江”的決定》所確定的“堅持黨的領導”和“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兩項原則;同時基本吸收了其“堅持以人為本”和“堅持公平正義”原則。地方法治除了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理論經驗之外,也為各地方在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所面臨的具體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實踐經驗。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員夏大偉針對近幾年政府拆遷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建構一種“多位一體”形式下的多維度疏導范式,實現政府治理模式的轉變。他以浙江省當前進行的“三改一拆”工作為例,總結了政府在“三改一拆”工作中所體現的法治治理理念轉型的地方經驗。

  三、司法制度與司法實踐

  依法治國最終需要通過完善的司法制度,才能落到實處。因此,司法制度改革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過程中的重要步驟。但是,我國現階段的司法體制中仍存在大量問題。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劉練軍副教授就提出了我國當前法院體制中的科層化建制問題。法院科層化是飽受學界和實務界詬病的司法行政化問題的根源,在1949年建國之初建立起來的。但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門,法院的科層化忽略了法官職業的獨立性與司法審判的法律性等司法本質特性。隨著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不斷深入,法院的科層化已經導致了一系列連鎖反應。“案多人少”是因為一線判案法官過少引起的,有相當一部分法官主要從事開會或著書立說等活動。劉練軍認為,在這樣的體制下很難出現知名法官,也難以形成法官之治的經典法治模式。因此,實現去科層化的司法改革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姜彥君教授對此予以贊同,并進一步認為法院科層化的問題來自于政治體制,因此解決科層化問題需要改革政治體制。

  程序正義是法治的一項重要特征,也是依法治國背景下司法實踐應當追求的目標之一。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蘇新建教授著眼于司法程序的參加者或觀察者對程序的感受,探討了主觀程序正義對司法實踐的意義。由于對客觀程序正義的研究難以產生一套程序正義的標準,而主觀程序正義研究是從人本身的主觀意識和心理活動層面出發的,因此提出一套正義標準具有一定可能性。另外,主觀程序正義會影響當事人和公眾對司法的滿意度和對司法的服從,甚至會影響司法的正當性,因此,重視主觀程序正義就顯得更為重要。鑒于此,蘇新建介紹了國外相關實證研究所提出的民眾認為正義的司法程序所應具備的四個特征,分別是(1)聲音:參與者應該在程序中有自己的聲音;(2)中立:司法機構應當在程序中保持中立;(3)尊重:司法機構各方面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尊重;(4)信任:司法機構應當真誠面對當事人,贏得當事人的基本信任,試圖為主觀程序正義標準的形成提供參考。

  證明標準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個具體問題,也是一個頗為現代的概念。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蔣鐵初教授研究發現,中國古代訴訟的事實認定中,雖無證明標準之名,但有證明標準之實,甚至已經存在著鐵案如山與莫須有兩種證明標準,盡管它們并非分別適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這兩種證明標準各具兩個層次。普通鐵案如山標準即法律規定案件的事實認定必須證據明白,理不可疑;而特殊鐵案標準需在普通標準基礎上強調必須具備某種特殊證據,如被告人的認罪口供或重要證人的證言。莫須有標準的兩個層次,一是占據主導地位的“有很大可能性的標準”;二是“較低可能性的標準”,如傳聞的標準,這一標準未獲得立法者認可。這兩種證明標準在古代有其積極作用。但在適用過程中,也產生了導致案件無效審理和引發冤假錯案的消極作用。

  在閉幕致辭中,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鴻賓總結認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結合實際擷取古今中外的優秀成果是必要的。但是,在討論中國當下問題時,不可盲目從歷史中找答案,也不能簡單用西方視角和方法進行評價。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國問題,不論是憲法與黨章的關系問題,還是法治與德治的關系問題,都不可能直接從古代或西方獲得答案。立足現實,不斷完善法治理論,重視地方法治和司法實踐經驗,法治的春天一定會到來。——論文作者:張曉笑胡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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