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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社會學基本理論構建

發布時間:2021-04-13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刑法社會學應該成為中國刑法學研究之去處。刑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包括犯罪生成過程中的社會因素、刑事政策運行機制及刑法規范之形成與適用規律。刑法社會學為刑法學的發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實現了刑事法學科整合的要求,反映了治理犯罪現實的迫切需要

  摘要:刑法社會學應該成為中國刑法學研究之去處。刑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包括犯罪生成過程中的社會因素、刑事政策運行機制及刑法規范之形成與適用規律。刑法社會學為刑法學的發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實現了刑事法學科整合的要求,反映了治理犯罪現實的迫切需要。交叉學科的發展趨勢為刑法社會學研究提供了學術環境,法社會學的成功經驗為刑法社會學研究提供了指導,憲法社會學的研究成果為刑法社會學研究提供了參照。關系思維、整體思維與動態思維是刑法社會學的思維方式:關系思維、整體思維與動態思維;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是刑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因此,必須堅守刑法社會學的學科立場。

刑法社會學基本理論構建

  關鍵詞:刑法社會學;研究對象;思維方式;研究方法;學科立場

  一、研究緣起:刑法學之去處

  經過三十多年的快速發展,中國刑法學理論研究開始面臨諸多危機,“確實存在嚴重問題”[1]。鑒于此,《法商研究》雜志社曾專門開設了“中國刑法學應當向何處去”專欄,以期尋求中國刑法學發展的“靈丹妙藥”[2]。

  研究方法的缺位是中國刑法學理論研究所面臨的諸多問題之一。“在眾多理論研究中,人們似乎在逐漸遺忘刑法學研究方法這一論題。”[3]高銘暄教授曾評價道:“刑法學研究方法論上的貧乏主要表現在固守刑法學原有的研究方法,而較少引進其他社會科學和現代自然科學的方法論。”[4]

  刑法學研究方法的缺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現有的刑法學研究主要是刑法解釋學,研究視角相對狹窄。近些年刑法教義學日趨受到重視。然而,刑法教義學與刑法解釋學具有性質上的相同性,并不存在一種刑法解釋學之外的刑法教義學[5]。另外,雖然刑法哲學也是一個重要的研究進路,但是兩方面的原因導致其難以繼續成為刑法學研究的增長點;刑法哲學的研究空間有限,在一定意義上,刑法哲學也就是刑法解釋學[6]。由于研究方法單一,雖然我國刑法學研究成果豐碩,但是一些刑法學人的憂患意識凸現[7],刑法的地位似乎日益式微[8]。二是即便學界有了刑法方法論方面的研究,但多局限于“方法論”探討本身,就“方法論”論“方法論”。不僅大多數的討論流于形式,沒有形成真正的交鋒和對話[9]288,而且真正把新型方法論用于刑法研究的則少之又少。根據中國法學創新網的統計分析,近些年發表在CLSCI期刊上的刑法論文多為刑法的解釋學或教義學分析,刑法社會學分析方面的文章鳳毛麟角。

  目前,中國刑法學研究方法的缺失表現為研究基本立場的缺失[9]288,意味著刑法學研究范式漸入瓶頸。西方法學發展史早已表明,法學新思想與法學新流派的出現,無一例外地都是從對既有法學理論和法學流派的方法論變革開始的[10]。“我們頭等重要的任務乃是制定研究方法。”[11]中國刑法學的研究必須變成一門有更廣泛基礎的學科,不應將它束縛在靜態的刑法規范的解釋之上,而必須擴展到變化著的社會因素上。“要沖破專注刑法規范研究的藩籬,在刑法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上尋找突破點,從而把刑法研究納入更深更廣的知識體系當中。”[12]2那么,如何尋求刑法學的新的研究方法,又如何把刑法研究納入更深更廣的知識體系?刑法社會學順應了刑法學的發展要求。在現代,社會科學發展的特點是學科高度分化和高度綜合并存,學科交叉和學科融合的領域越來越寬,新的知識對所有學科都會產生影響:一方面使它們的研究范圍擴大;另一方面使研究的問題更加深入并產生了可供研究的共有問題[13]。“有的時候,決定一項研究的基本思想是來自應用或移植其他領域里發現的新原理或新技術,這也許是科學研究中最有效、最簡便的方法,也是應用研究中運用最多的方法。”[14]

  刑法社會學利用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刑法進行關系性、整體性及動態性研究,為刑法學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研究進路,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應該是中國刑法學應當之去處。刑法社會學的開放性和“兼容并蓄”的品格使它突破了人為設置的刑事法學科界限,不斷地汲收社會學的養分,從而保證了刑法學研究的不斷繁榮。

  然而,從國內外研究現狀看,雖然刑法社會學研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這些成果大都是碎片的非系統性的。刑法社會學研究對象尚未固定、研究方法尚未獨立成熟、知識體系結構尚未明確[12]14。鑒于此,本文將對刑法社會學的基本理論進行探索性研究,這些基本理論包括刑法社會學研究對象、研究必要性和可行性、思維方式和研究方法,等等。期望通過這些探索性研究,能夠引起學界對刑法社會學的關注,把中國刑法學研究引向更深處。

  二、刑法社會學研究對象

  研究對象是構建刑法社會學基本理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只有確定了研究對象,才能界定刑法社會學學科的性質,才能開展刑法社會學的其他問題研究。

  從現有資料看,國內外理論界直接以刑法社會學為名的研究成果不多,而且對刑法社會學研究對象進行探討的論著更是屈指可數,但從刑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角度考察,符合刑法社會學研究方法的相關研究成果卻極為豐富。這些成果為刑法社會學研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為刑法社會學研究對象的選定指明了方向。

  國內外理論界直接或間接研究刑法社會學的理論成果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研究刑法規范之形成與適用規律;二是研究犯罪生成過程中的社會因素;三是研究刑罰變遷過程中的社會因素。這三個方面正是刑法社會學研究對象的三個面向,反映了理論界對刑法社會學外延的不同理解。

  (一)現有研究成果歸納

  1.研究刑法規范之形成與適用規律

  現有的以刑法社會學為名的研究成果都是以此為研究對象進行研究的。這是一種狹義的刑法社會學觀點,可以稱之為刑法社會學(狹義)。例如,蘇聯刑法學者斯皮里多諾夫認為刑法社會學的對象應當包括:社會關系、法規發揮功能的過程、法規的社會效益[15]。許發民教授認為刑法社會學的研究范圍包括兩大塊:社會對刑法的制約性作用和刑法對社會的反作用[16]。張心向教授認為,刑法社會學主要研究刑法在社會運作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現象互動而產生的各種問題[12]16-17。

  國內外理論界直接以刑法社會學為名研究刑法規范之形成與適用規律的成果并不多,更常見的是與之相關的研究成果。從國外理論界研究情況看,這類研究成果非常豐富。英美國家大量的刑事法研究成果皆出于此。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是美國法社會學家布萊克的《社會學視野中的司法》[17]。國內理論界代表性的著作主要有:許發民教授的《刑法的社會學分析》[18]、張心向教授的《在規范與事實之間:社會學視域下的刑法運作實踐研究》[19]和《在遵從與超越之間:社會學視域下刑法裁判規范實踐建構研究》[20]、白建軍教授的《刑法規律與量刑實踐—刑法現象的大樣本考察》[21]和《罪刑均衡實證研究》[22],以及汪明亮教授的《定罪量刑社會學模式》[23],等等。

  2.研究犯罪生成過程中的社會因素

  持此觀點的主要是犯罪社會學學者。所謂犯罪社會學①,指的是用社會學的研究方法研究犯罪生成中的社會因素,探索治理犯罪的對策。

  國外理論界以犯罪社會學為名的研究,代表性的著作是意大利犯罪學家菲利的《犯罪社會學》②。國內以犯罪社會學為名的代表性著作主要有:宋浩波教授的《犯罪社會學》[24]、吳鵬森教授的《犯罪社會學》[25],等等。

  3.研究刑罰變遷過程中的社會因素

  此類研究被稱為刑罰社會學或刑事政策社會學。所謂刑罰社會學③,指的是用社會學的方法研究刑罰制度之變遷。刑罰社會學主要研究刑罰的社會基礎,理清特定的刑罰模式的社會意蘊,揭示賦予現代刑罰以獨特功能、形式和影響的社會行動的結構和諸多文化意義網絡[26]51。此處的刑罰,主要是刑罰政策,可以納入刑事政策范疇[27],故又稱之為刑事政策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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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刑罰社會學研究非常發達。其中,直接使用刑罰社會學稱謂的成果主要有:美國刑罰學家達利歐的著作《刑罰社會學:社會結構視角》[28];美國刑罰學家加蘭德的論文《刑罰社會學視野中的犯罪概念》[29]和《刑罰社會學研究的框架》[30],等等。涉及刑罰社會學內容的研究成果主要是美國刑罰學家加蘭德的論文《刑罰的社會學分析視角》[31],代表性的著作有:《懲罰權:當代刑罰與社會分析》[32]《刑罰與福利:刑罰策略史》[33]《刑罰與現代社會:一個社會理論的研究》[34]及《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35]。國內理論界直接使用刑罰社會學概念的是江溯教授,其發表了系列研究刑罰社會學的論文,包括《社會學視野下的刑罰———刑罰社會學研究》[26]《刑罰的文化分析———加蘭德刑罰社會學理論研究》[36]《社會團結,集體意識與刑罰———涂爾干刑罰社會學研究》[37]及《權力技術與刑罰———?滦塘P社會學研究》[38],等等。刑罰社會學相關研究主要有:翟中東教授的著作《刑罰問題的社會學思考:方法及應用》[39]、薛靜麗博士的著作《刑罰權的動態研究》[40]、郝方昉博士的著作《刑罰現代化研究》[41],等等。

  (二)刑法社會學研究對象確定

  在參考國內外現有理論研究基礎上,筆者認為,應該采用一種廣義刑法社會學概念,把刑法社會學(狹義)、犯罪社會學和刑事政策社會學三大學科的相關內容都涵括在內。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

  第一,有利于實現刑事法學科之間的整合。目前,我國刑事法學科如犯罪學、刑法學、刑事政策學等自立門戶,涇渭分明。刑事法學科的分野降低了刑法效能的發揮,刑法學必須與其他刑事法學科進行整合,唯有此,才能發揮最佳刑法功能,實現刑法的最佳社會效益[42]74。為了實現刑事法學科的整合,理論界提出了諸多學說,如整體刑法學、刑事一體化、立體刑法學、刑事法律科學一體化,等等。然而,刑法學如何與其他刑事法學科進行整合?至今未有答案。通過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廣義刑法社會學為實現刑法學與其他刑事法學科間的整合提供了可能。猶如打通了諸學科之間的“任督二脈”,刑法社會學為犯罪學、刑事政策學、刑法學等學科的整合找到了結合點。

  第二,符合刑事法學科的發展規律。從學科的發展歷史來看,刑法社會學分析的源頭來自刑事社會學派。無論是意大利的菲利,還是德國的李斯特,他們通過實證的分析方法,探尋犯罪生成的社會原因,歸納犯罪類型,揭示刑事責任依據,設計犯罪控制對策。刑事社會學派的研究涉及到犯罪學、刑法學及刑事政策學等學科內容。之后,犯罪學、刑法學、刑事政策學開始分化,逐漸分道揚鑣。然而,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廣義刑法社會學概念順應了刑事法律科學的分久必合之發展規律。

  從廣義概念出發,通過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刑法社會學把犯罪學、刑事政策學及刑法學之間的“隔閡”打通,使得這三門學科的部分內容都成為它的研究對象。易言之,刑法社會學研究對象包括了犯罪社會學、刑事政策社會學及刑法社會學(狹義)三大學科的相關內容。

  之所以把刑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涉及學科的秩序排列為犯罪社會學、刑事政策社會學及刑法社會學(狹義),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學、刑事政策學及刑法學的先后關系:即只有研究了犯罪原因,才能制定相應的刑事政策,原因研究在先,政策制定在后;只有研究犯罪原因、制定科學的刑事政策,才可能產生理性的刑法,故刑法學研究斷后。

  由于社會學理論和研究方法的開放性①,相應地,刑法社會學的研究也是開放性的。又由于刑法社會學的研究還處在探索階段,犯罪社會學、刑事政策社會學及刑法社會學(狹義)的研究對象本身亦難以確定。從現階段看,本文將刑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界定為犯罪生成過程中的社會因素、刑事政策運行機制(特別是刑罰及刑罰權的變遷)及刑法規范之形成與適用規律。受篇幅所限,此方面內容將另行撰文論證。

  在確定刑法社會學研究對象的基礎上,可以對刑法社會作如下定義。

  刑法社會學,指的是將刑法置于社會背景之中,運用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分析犯罪生成過程中的社會因素、探索刑事政策運行機制、揭示刑法規范之形成與適用規律,實現最佳治理犯罪效果的一門交叉學科。——論文作者:汪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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