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4-1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為了研究科學技術發展和法律法規調整之間的內在關系,順應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新思潮和新趨勢。本文將以新時代的人工智能發展為宏觀視角和切入點,立足于刑法學角度,論述人工智能時代存在的刑事風險,并列舉由人工智能而延伸出來的刑法學學說,然后對
摘要:為了研究科學技術發展和法律法規調整之間的內在關系,順應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新思潮和新趨勢。本文將以新時代的人工智能發展為宏觀視角和切入點,立足于刑法學角度,論述人工智能時代存在的刑事風險,并列舉由人工智能而延伸出來的刑法學學說,然后對這些學說進行辨析,最后從刑法角度去闡述規制和約束人工智能的方法和措施,希望能夠給學術界和實務界提供一定的幫助,僅作拋磚引玉之用。
關鍵詞:人工智能;刑事風險;刑法學說;規制手段
在現代化物質基礎和上層建筑建設不斷結合的大背景下,當下國家在宏觀上對技術開發的要求較以往而言有了更加明顯的轉變和調整,不再以傳統的無限度普及為本位,而是強調在充分發展的基礎上進行規制,這種變化也給相應建設者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徑。而人工智能作為新時代技術發展的重要產物,在這種情況下也應當受到更加高度的重視和關注,特別是就其應用而言,除了要挖掘優勢之外,更要分析隱患,強調刑法學理論結合的必要性。
一、對人工智能可能帶來的刑事風險進行分析
通常意義上所指的人工智能,是在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的基礎上,延伸出的機器模擬技術,它可以模仿人類的思維、行為,并用更加智能化的方式進行實踐活動。同時,人工智能也是集知識、技術、實踐和信息收集于一身的應用系統,具有十分明顯的精細化特點。盡管人工智能的發展可以在很多方面減輕人為勞動的壓力,但也正是因為這一優勢,其具體的應用也存在一些刑法上的隱憂[1]。
首先,人工智能是現代化技術的集成體,一旦不法人員對其加以惡意利用,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會比傳統的犯罪更加嚴重,且持續時間更長,危害范圍更廣。從傳統的犯罪中也可以觀察出,犯罪主體主要依靠自然人和單位的力量,因此他們所能造成的影響在本質上還是有限的。其次,人工智能本身也是信息和數據收集的重要基礎,其實際應用離不開公民的用戶賬號和密碼,因此,公民的身份信息和其他社會數據也有可能被泄露和盜取。同時,人工智能技術在運用到計算領域和數據分析領域的時候,也存在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可能性[2]。
二、與人工智能有關的刑法學說
首先,有很多學者認為,以機器人為鮮明代表的人工智能,盡管能夠模仿人類的行為,也可以對特定的實踐活動作出指示,但其自身在本質上并不擁有和人類一樣的自我意識,也沒有自主的感知力。所以,人工智能技術和產品,充其量只能作為犯罪分子施行犯罪行為的工具和媒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延伸犯罪分子的行為。也就是說,人工智能并不能被定義為刑事責任主體,自然也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部分學者也認為,可以對人工智能產品的自我意識進行分析,并作出強和弱的分層,據此來探究相應的刑法規制。如果智能機器人只是在程序設定范圍內,在自然人可控的范圍內實施犯罪行為,那么其自身代表的仍舊是不法分子的意志和思維,是不法分子認識和意志的外在表現工具,因此也自然應當被定義為工具,不承擔刑事責任[3]。
相關期刊推薦:《黑龍江科學》(月刊)創刊于2010年,是由黑龍江省科學院高技術研究院主辦的報道黑龍江省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方面研究成果和新技術成就的綜合性學術期刊。報道內容包括能源、材料、化工、機械、動力、電氣、電子、信息與控制、計算機、生物工程、土木工程、市政環境、道路、橋梁、交通工程、工程力學及有關交叉性科學相關的學術論文。
最后,一些學者利用對人工智能產品做分類的方法,來判斷刑法規制的手段。他們把人工智能分為三種類型:一類是專用,一類是通用,而另一類則是超級。所以,更應當用更加謹慎的態度,去對待人工智能的變化,跟隨其技術發展水平進行調整。
三、對學說進行理解和辨析
從上文的敘述中可以看出,第一種學說堅持人工智能和人類存在本質的差異和區別,并且也用理性的思維去否定了人工智能成為刑事責任主體的可能性,但從發展的眼光來看,這一學說具有明顯的概括性特點,并沒有針對特殊情況作出分析,缺乏對具體問題的探究意識,因此也顯露出了保守和固化的弊端,并不能完全適用于未來的法律發展。第二種學說肯定了人工智能擁有自我意識的可能性,對具體的問題作出了未來展望,但整體的思想過于超前,脫離了現實技術發展情況,忽略了社會的實質性問題,并不能為大部分人所接受,也不符合社會的倫理綱常。而第三種學說則理性且辯證地看待了人工智能的現狀和未來發展方向,也是筆者所支持的論點。筆者認為,人工智能的刑法規制應當是循序漸進的,既不能否定其發展的多樣性,也不能過于拓展其應用,而是要保持冷靜的思考,再是否賦予其刑事主體資格這一問題上進行細致地探討,要充分考慮到可能面臨的現實困難和挑戰。
其一,如果人工智能真的在未來的開發中擁有了自主意識和自我思考能力,同時也被賦予了刑事主體的資格,那么在具體審理案件的時候,該如何確定人工智能的行為是否還在程序設定的范圍之內?
其二,如果人工智能真的是因為擁有了自主意識才被賦予的刑事責任能力,那么就說明,刑法也肯定了其依靠自由意志而行動的合理性。然而,人工智能在本質上,依舊來源于人類的設計,依舊需要依靠人類編寫的程序才能活動,它始終無法完全獨立于人類而存在。在這種情況下,人工智能的研發者是否也需要一并承擔責任?其三,人工智能的“類人性”,以及人工智能以刑事責任主體身份被法律所接納,是否符合我國的社會風俗和倫理綱常,是否能為廣大人民群眾理解并接受?其四,我國刑法設立刑事處罰的目的就是為了給犯罪分子以教化和警醒,讓犯罪分子懂得自身的錯誤,并防止再次出現這種案件。但人工智能在大多數情況下,都只是在依照程序來進行實踐活動,即便是被定罪量刑,那么刑罰結束以后,它還是會按照既定程序繼續運行。
四、對規制人工智能的刑法手段進行列舉
首先,要堅持源頭治理和防控的理念。當下,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速度日益提升,而法律作為針對社會各種關系而產生的規范總和,也應當加強對人工智能的監督和管理,堅持從源頭出發。在具體實踐的過程中,必須要出臺相應的法律,確立法規,確保這些條文能貫穿于人工智能發展的各個階段。同時,刑法也應當提高對人工智能開發環節的管理力度,一旦發現違法犯罪現象,要依照規則嚴加懲治。并且,刑法要始終堅持維護社會利益,明確人工智能犯罪可能侵犯的法律。
其次,命令禁區的設定應當得到刑法的支持和鼓勵。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方興未艾,盡管已經取得了明顯的進步,但其整體的建設并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發展也不夠穩定和成熟。對此,刑法就要充分考慮命令禁區的可行性,規制人工智能的活動范圍和活動內容,對其可能侵犯的社會法益作出具體的分類,對那些可能危害到國家、社會以及人民安全的人工智能技術予以嚴厲禁止,讓技術的發展能夠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需要,讓技術更好地為產業和人民所利用。
再次,司法解釋必須要跟隨人工智能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盡管人工智能技術尚未給現有的成文法體系帶來嚴重的沖擊,但可以肯定的是,與之有關的犯罪案件,已經具備同傳統犯罪截然不同的危害性和特殊性,并且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系列的挑戰和困難,使得法律難以對犯罪案件進行準確判定。
復次,要堅持完善并優化人工智能技術的準入制度,適當提高這一行業的門檻和標準。無論是何種技術,其自身都會具有兩面性的特點,人工智能技術的確可以給社會發展帶來革命性的巨變,但它的不合理利用,也同樣會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照樣會給社會發展帶來嚴重的影響。
最后,人工智能行業也要提高思想覺悟和法律意識。目前,越來越多的技術類人才都投入到了這一行業中去,所以,在隊伍不斷壯大的情況下,行業就應當制定相應的自律體系,對行業內的產品和技術研發進行規制,并且標準和要求要比刑法更為嚴格。同時,法律和行業體系都應當鼓勵風險防范技術的發展,以此來讓人工智能技術處于可控的狀態中。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深入探究人工智能的刑法規制路徑是十分合理且必要的舉動,這不僅體現了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對技術開發的反映和指導,同時也推動了我國刑法的漸進發展。本文從源頭防控、禁區設置、司法解釋、準入制度和行業自律五個方面論證了規制人工智能的法律途徑,整體上具有合理性與可行性,符合當下人工智能的發展現狀,可以為刑法的發展提供一定的參考。但在具體實踐的過程中應當如何抉擇,仍舊需要立法者和司法者從多個角度去尋找途徑。——論文作者:彭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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