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3-2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自從1969年IBM公司首次將計算機軟件和硬件分開出售以來,軟件交易就從硬件交易中分離出來,軟件產業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這給全世界以及人們的工作、生活都帶來了深遠的影響,計算機軟件的價值也受到了人們更多的重視,因為軟件常常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
自從1969年IBM公司首次將計算機軟件和硬件分開出售以來,軟件交易就從硬件交易中分離出來,軟件產業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這給全世界以及人們的工作、生活都帶來了深遠的影響,計算機軟件的價值也受到了人們更多的重視,因為軟件常常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于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一直是人們關注和研究的熱門話題。
在未采用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以前,世界各國均將計算機軟件作為商業秘密來進行保護。但是只有美國等個別國家進行了專門的商業秘密立法,多數國家有關商業秘密法的內容都分別規定在其他法律當中。此后,由于美國的堅持,現在多數國家已經將軟件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但是由于著作權法只保護軟件的表達,軟件權利人期待能夠更有效的保護軟件思想的法律出現。
大多數國家一開始都認為計算機軟件是一種思想方法,因此根據各國的專利法,無法成為專利法保護的客體。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認識到當計算機軟件同硬件設備結合為一個整體,能夠實現一定的功能時,許多國家的專利法最終承認計算機軟件作為軟件與硬件設備結合的整體中的一部分可得到專利法的保護。
隨著計算機軟件商品色彩的日益濃重,從商標法角度保護軟件,逐漸成為保護軟件的又一重要途徑。
目前,世界范圍內對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已經形成了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以及商業秘密法等多部知識產權法綜合保護的局面。從表面上看,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不可謂不完善,但實踐中卻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無法做到對軟件切實的保護。
本文將針對上述法律的各自的特點分別從各知識產權法保護軟件的內容、條件、權利、責任等方面進行分析,進而表明筆者對于計算機軟件保護方式選擇的看法和意見,呼吁采取以專門立法的方式來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并對計算機軟件專門立法提出幾點建議,以期實現專門立法的意義,達到較好的保護效果。
一、概述計算機軟件與知識產權法
(一)計算機軟件概述
1、計算機軟件的概念
(1)、各國對計算機軟件的定義
對于計算機軟件的概念,世界各國目前并沒有達成一致的定義。大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都參考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對計算機軟件定義的基本原則和理念,并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加以修訂。
、、1978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表的《保護計算機軟件示范條例》中將計算機軟件的概念闡述為:計算機軟件包括程序、程序說明和程序使用指導三項內容。“程序”指以文字、代碼、圖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達的能夠使計算機具有信息處理能力,在與計算機可讀介質結合為一體后,用以標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務或產生一定結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說明”指用文字,圖解或其他方式,對計算機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夠詳細、足夠完整的說明和解釋。“程序使用指導”是指除了程序和程序說明以外的,用以幫助理解和實施有關程序的其他輔助材料。
②、美國在1980年修改的版權法中的第101條將計算機程序定義為“是一組旨在直接或間接用于計算機以取得一定結果的語句或指令。”此后,又通過聯邦法院的判例,把源程序、目標程序、固化在只讀存儲器中的程序、系統程序和應用程序都歸為計算機程序,并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
、、日本在其1985年頒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對計算機程序作出了如下的定義:“能使計算機完成某種功能的一組指令”,并明確規定,計算機程序“不包括為完成程序作品而使用的程序語言、規則和方法。”其中,程序語言是指表達程序用的文字、符號或文字和符號的組合。可見,日本沒有把文檔包括在計算機軟件之內。
(2)、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計算機軟件的定義
《中國大百科全書》對計算機軟件所做的解釋是計算機系統中的程序和有關的文件。程序是對計算任務的處理對象和處理規則的描述;文件是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資料說明!队嬎銠C發展簡史》中提到,所謂計算機軟件,是指使用計算機和發展計算機效率的一套程序系統和文件。它包括計算機各種語言、匯編程序與編譯程序、診斷程序、管理程序與操作系統、數據庫管理系統、應用程序、各種維護和使用手冊、程序說明和框圖等。軟件是用戶和計算機硬件之間的接口與橋梁。
在1991年,我國發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軟件條例》),該條例中對“計算機軟件”所作的界定同時考慮了我國軟件開發的實際與國際上通常的意見,并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下的定義在原則上保持了一致。該條例對計算機軟件的定義如下:
、、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②、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源程序與目標程序就其邏輯功能而言不僅內容相同,而且表現形式相似,二者可以互相代換,終極結果一致。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當視為同一作品。
、邸⑽臋n是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顯而易見,我國將文檔視為計算機軟件的一個組成部分,這是與其他國家的定義不同的。但是,文檔與計算機程序不同,計算機程序是用機器語言編寫而成,而文檔是由自然語言或由形式語言編寫而成的。因此,在世界上除了我國以外,其他國家并不將文檔視為計算機軟件。
應該注意的是,我們在研究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問題的時候,討論的重點是計算機程序的法律保護。
2、計算機軟件的特征
計算機軟件除了具有知識產權的一些共同的特性外,還具有其自身獨特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在理解和掌握計算機軟件這一概念時,應注意以下基本要點和特點:
(1)、計算機程序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呈現出其作品性,可以通過不同的語言、代碼、符號以及不同的固定載體來表現。伴隨著新技術的不斷涌現,計算機程序的表現形式也將會日新月異。
(2)、計算機程序具有創作開發的高技術性。軟件的創作開發一般是經有組織的群體按照精細的分工協作,借助現代化高技術和高科技工具生產創作的,自動化程度高。 計算機軟件是人類的智力成果,它凝聚了人們潛心鉆研與開發的時間和精力。計算機軟件具有開發復雜、工作量大、周期長、投資額高等特點。
(3)、計算機軟件的思想與形式互相滲透,難以分割。它不僅是人類思維所形成的作品,而且也是一種技術方案,是兼備同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現形式與實用工具的功能這兩種特性的統一體。
(4)、計算機程序功能性。計算機程序是使用、操作計算機必不可少的工具,具有高度的價值含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計算機程序與一般的文字作品不同,它主要的功能在于使用。可以說計算機程序的功能只有通過對程序的運行及使用才能充分的體現出來。有的學者將計算機程序的特性歸納為以下三點:①程序具有序列性,即程序是代碼化指令序列、符號化指令序列和符號化語句序列;②程序具有可執行性,即程序一定是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③程序具有目的性,即一個程序在計算機中運行后要達到一定預期的結果。
(5)、計算機軟件具有極易復制、極易改編的特點,而且復制改編的成本低、費用小,很容易被他人肆意的復制盜用和篡改。
(6)、計算機軟件的更新迅速、發展快,生命周期短。一般而言,軟件的壽命大致為3~5年,較短的為1~2年,甚至更快。而且,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蓬勃發展,軟件的更新周期將會越來越短。
(二)計算機軟件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1、知識產權概述
(1)、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為“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中文表述,“Intellectual Property”首次在《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被使用,現已成為國際上通用的法律術語。 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韓松老師認為,“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基于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含工業標記、商譽)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的總稱。” 鄭成思教授的定義為“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劉春田教授的闡述是“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上述定義的表述雖然不盡相同,但還是可以分析得出知識產權的客體,指的是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其中包括了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件、工商業標記、商譽、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等。
(2)、知識產權的性質和特征
從知識產權的本質來看,是一種私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已明確指出“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它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因創造性智力成果的擁有、支配和利用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權形式。”“知識產權關系受民法規范調整,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適用于知識產權,決定了知識產權的民事法律性質”
知識產權共同的特征在于其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可復制性。
(3)、知識產權的范圍
1961年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中規定“知識產權”包括: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關于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關于人們努力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關于科學發現的權利;關于工業品式樣的權利;關于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關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規定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是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外觀設計、商標、服務商標、商號、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
從上述規定可以總結出,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著作權、及其他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其中工業產權又包括了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2、計算機軟件是知識產權的客體之一
計算機軟件是固定在一定介質上為計算機所認知并執行的指令序列或者語言表達,軟件的開發需要開發者通過大量的腦力勞動、創造性思維才能實現,其本質是人類創造性智力成果,是經驗與智慧的結晶,并且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可復制性等知識產權特性。
由于計算機軟件是能夠為計算機識別并進行信息處理以實現一定功能的語句或指令,是無形的,并不能為人們所直接閱讀,它必須存儲在一定的有形介質中,因此軟件具有無形性。而且在一定的地域范圍以及時間內,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人享有排他的專有使用權,即專有性。 所謂的地域性,是針對知識產權法為國內法而言的,在一國獲得的知識產權非因國際條約或協定等,在其他國家不會受到保護。不過隨著網絡發展和知識全球化的趨勢,軟件等知識產權地域性的特點也在逐漸淡化。計算機軟件的時間性是法定的,是指法律保護軟件不是永恒的,尤其是有關財產性的權利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而與軟件開發者有關的身份權等人身權利一般沒有時間限制。至于計算機軟件的可復制性,則是非常典型的,是軟件一項比較顯著的特點,也正是軟件具備的這個特點使其很容易受到侵權,需要更多的關注。
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第二部分—有關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及利用的標準中,就將計算機程序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給予保護。《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也視計算機程序為一種知識產權客體,將其歸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梢哉f,計算機軟件就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客體。
(三)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既然計算機軟件是知識產權客體的一種,則關于計算機軟件的權利就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其權利義務關系理應受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其權利自然可以受到知識產權法保護。
1、計算機軟件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國際上關于知識產權的條約主要包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
其中,《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第4條特別規定:“計算機程序作為《伯爾尼條約》第2條意義下的文學作品受到保護。此種保護適用于各計算機程序,而無論其表達方式或表達形式如何。”《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第10條也規定:“無論以源代碼或以目標代碼表達的計算機程序,均應作為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給予保護。”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還在1978年發表了《保護計算機軟件示范條款》,運用了專利法、著作權法、不公平競爭法和商業秘密法的手段來保護計算機軟件。遺憾的是,該示范條款對各國立法沒產生多大的影響。 筆者認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嘗試對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模式的探尋與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應該得到更多致力于計算機軟件保護的法律人士的認可與支持。
2、計算機軟件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根本依據是《憲法》,基本依據是《民法通則》,而特別針對知識產權的立法包括:(1)、著作權方面立法;(2)、專利方面立法;(3)、商標方面立法;(4)、反不正當競爭方面立法;(5)、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立法。
計算機軟件可以適用的針對知識產權制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軟件條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等。
二、著作權法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取得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軟件條例》以及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基本原則,對于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來說,只要軟件一經開發完成就會自動取得著作權(即版權),而不論其是否發表,也不論是否辦理了登記。
新的《軟件條例》第7條規定:“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可見登記并不是強制性的,也不是軟件著作權取得的必備條件,更不是軟件獲得司法或行政救濟的前提,而僅僅是一種權利的初步證明。所以,登記不是取得軟件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客體
我們研究一種權利的歸屬應該先明確此種權利所保護的客體。對于軟件著作權來講其客體就是計算機軟件,它包括程序和文檔。
根據《軟件條例》的規定,一項受著作權保護的軟件應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受著作權保護的軟件必須是開發者獨立開發的。因為軟件同其他作品一樣具有獨創性,而這種獨創性并不要求達到專利“三性條件”中對創造性要求的那么苛刻,僅要求軟件是開發者的原始創作,而不僅是對他人軟件和作品的抄襲或者復制。
其次,著作權保護的軟件應該是已經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例如:紙、磁介質、光盤等。
最后,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即僅保護軟件的表達或者表現形式,軟件的表現形式是指軟件所包含的以數字、文字及符號來表現的指令序列或語句序列,且這種序列能夠用有形載體加以固定。對于程序來講,無論是用源代碼形式還是目標碼形式體現,都可能得到著作權法保護。
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的主體,又稱著作權人,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 作者與著作權人的概念是不同的,一般的作者就是指創作作品的公民,通常情況下作者就是作品的著作權人;然而著作權人,不僅包括了作者,還包括其他依法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軟件著作權的主體是指依照《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享有軟件著作權的法人、非法人單位或公民,也就是軟件著作權權利義務的承受者,一般稱為著作權人。 計算機軟件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鑒于其既是作品,又是一種使用工具,一種工業產品,而且許多軟件的開發往往表現為一種工程化的過程,體現了開發單位的意志,在軟件開發完成后,對其權利的行使也多數是由單位來實施的。所以軟件的作者,或者說開發者多數指的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1991年6月,我國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軟件條例》),并于2001年12月進行了修改。
在現行的《軟件條例》的第3條第3款首先將軟件開發者定義為:“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然后才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一般情況下,軟件的開發者就是軟件著作權的主體 ,軟件開發者是經過原創性智力勞動,將計算機程序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人,既然是創作計算機軟件作品的人,其所創作的軟件作品的著作權當然應該歸其所有。
雖然我國法律的規定,能夠成為著作權主體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但是根據法律的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取得軟件著作權主體的身份也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包括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在形式條件方面,由于《軟件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該在軟件上署名,以明確其開發者的身份。我國還建立了計算機軟件的登記管理制度,并將這種登記確定為軟件著作權有效的初步證明,所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公民可以進行軟件著作權登記,以使其軟件開發者的身份得到公示。在實質條件方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要實際組織開發或者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才能成為軟件開發者;自然人則需要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的完成軟件開發工作,并對軟件承擔責任才能成為軟件開發者。
根據《軟件條例》的規定,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主體還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如果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是在中國境內發行的,則依照該條例享有著作權。對于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該條例的保護。
4、幾種情形下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
通常情況下,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屬于軟件的開發者,在實踐中,如無相反的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既為該軟件的開發者。
以下將著重討論對特殊情況下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1)、合作開發的軟件
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軟件開發需要巨額投資的特點所決定,一項軟件往往需要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協作開發完成,可以合作說軟件經常是每個開發者創造性智力勞動的結晶。我國《軟件條例》明確指出,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除另有協議之外,其軟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在具體實施中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佟⑷绻诤献鏖_發軟件的過程中,合作開發者之間簽訂了關于共同完成的軟件著作權歸屬的書面協議的,應根據書面協議的約定來確定該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如果合作人之間沒有簽訂關于軟件著作權歸屬的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則應按照法律的規定來確定著作權的歸屬,具體規定如下:
如果合作開發的軟件是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可以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單獨的享有著作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每個開發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該軟件著作權整體的行使,必須得到各合作開發者的同意。如果合作開發的軟件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應該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全部的開發者協商一致來行使;若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的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2)、受委托開發的軟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接受他人的委托開發的軟件屬于委托開發的軟件。根據《軟件條例》的規定,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著作權可以根據以下方法確認其歸屬:
、、如果委托者和受委托者之間簽訂了書面的委托開發合同,并對委托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有明確約定的,那么該委托開發軟件著作權應依照雙方協議的約定確認權利歸屬關系。
、凇⑷绻腥撕褪芡腥酥g沒有簽訂書面的委托開發合同,或者雖然簽訂了書面的委托開發合同,但是合同中對該委托開發軟件著作權的歸屬約定不明確的,那么根據法律的規定,該委托開發軟件的著作權則屬于受托者所有,但是委托人可以享有該軟件的使用權。
(3)、接受任務開發的軟件
接受任務開發的軟件是指為完成國家機關下達的任務所開發的軟件,它的著作權的歸屬的確定同委托開發的軟件著作權歸屬的確認方法相類似,即根據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有無明確的規定來確定其著作權的歸屬,如果在國家機關下達的項目任務書或者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規定著作權的歸屬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其著作權應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
(4)、職務軟件
職務軟件是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并且是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或者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或者是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所謂物質技術條件主要是指開發該軟件所必需的計算機硬件系統、其他與軟件環境、資金、設備以及其相關的文檔、技術資料等。職務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者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如果一個自然人所開發的軟件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并與其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從事的工作內容沒有直接聯系,而且也沒有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則該軟件不屬于職務軟件,其著作權屬于開發者本人。
根據我國《軟件條例》的規定,軟件開發者個人僅對職務軟件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均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享有著作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開發軟件的自然人獎勵。
(5)、繼受取得的軟件的著作權
繼受權利人因實際存在的繼承、贈與、轉讓或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而取得著作權等事實成為繼受軟件著作權人。上述事實是“繼受取得”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依法繼受的事實,繼受軟件著作權人將不會得到承認。
(6)、計算機輔助開發的軟件
計算機輔助開發軟件是指計算機用戶通過與帶有程序的計算機系統交互作用而開發的軟件。 計算機輔助開發所完成的軟件屬于人的智力勞動的成果,毫無疑問應當承認其著作權。
隨著計算機輔助開發功能逐漸強大,用戶可以通過具有輔助開發功能的計算機,方便地開發出新軟件。但是,并非所有的由計算機輔助開發的軟件用戶都能享有著權,只有所開發的軟件符合一定條件時,才能享有著權。這就使得確認計算機輔助開發軟件的著作權歸屬存在如下幾種情況:
、、用戶享有計算機輔助開發軟件的著作權
如果用戶在軟件開發過程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起到了智力創造的主要作用,而計算機系統一直于輔助的地位,僅僅是機械的輔助作用,例如,存貯設備、打印設備等,那么,該計算機用戶作為該計算機輔助開發軟件的真正開發者應當享有其著作權。
、、軟件輔助開發程序的權利人享有計算機輔助開發軟件的著作權
如果用戶在開發過程中,只做了少量操作或少量的輸入工作等,該軟件的最終開發完成主要是靠計算機系統中所安裝的軟件輔助開發程序來完成的,甚至是主要靠輔助開發程序自動生成的。則該軟件的開發實際上是軟件輔助開發程序的權利人完成的,該軟件的著作權自然應當歸其所有。例如,在VB程序語言軟件中就包含許多功能模塊,用戶只需輸入一些簡單的數據,模塊就可以自動運行生成用戶所需要的軟件。在此種情況下,新生成軟件的著作權應屬于軟件輔助開發程序的權利人。
、、用戶與軟件輔助開發程序的權利人共同享有計算機輔助開發軟件的著作權
如果在軟件開發過程中,由用戶與軟件輔助開發程序的共同作用而完成了軟件的開發,例如軟件輔助開發程序的權利人提供多種設計方案,由用戶根據設計要求對設計方案進行遴選、組合等,最終完成軟件的開發,其著作權就應該歸雙方共同所有。
(7)、編輯組合軟件
編輯組合軟件屬于一種編輯作品,是將不同開發者開發的、不同的程序單元進行編輯組合而形成一個新的體現其獨特性的軟件集合,例如軟件包。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對于編輯組合軟件也應當享有著作權。
需要指出的是:
、佟⒕庉嫿M合軟件的開發人不得侵犯原程序軟件的著作權;
、、編輯組合軟件完成后,編輯組合軟件開發人對編輯組合軟件的整體享有著作權;
、、原程序單元的著作權人對編輯組合軟件中被使用的自己所有的那部分程序塊仍享有著作權,不因編輯組合軟件的完成有任何改變;
④、一旦編輯組合軟件完成并取得著作權,未經著作人同意,其他任何人包括原程序單元的著作權人都不得任意使用該、編輯組合軟件。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內容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主要內容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著作權所有人對其 “軟件作品” 所享有的專有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軟件作品”而產生的。
軟件著作權的內容是指存在于軟件著作權人與不特定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著作權人享有權利必須依賴于義務人承擔義務,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某項權利時,同時意味著除著作權人以外的其他人有不得侵犯這項權利的義務。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內容的分類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類。
(1)、人身權
人身權,是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基于自己的軟件作品而享有的并與該作品有關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專有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人身的,并與人身不可分離、不能放棄或轉讓,并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根據我國《軟件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軟件著作權的人身權主要有發表權、署名權和修改權:
、、發表權
發表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決定是否將其作品發表以及如何發表的權利。所謂發表是指將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公之于眾。
根據我國《軟件條例》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單位開發的計算機軟件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并且不限制在何地發表。
、、署名權
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它不受時間的限制,也不因權利人的死亡或者消失而消滅。署名權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的內容:a)有權在自己開發的軟件上署名;b)決定署名的方式;c)禁止他人在自己的軟件作品上署名。
、邸⑿薷臋
修改權就是軟件開發者自行或授權他人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等修改的權利。修改是創作的延續,其本身也是一種創作,無論作品是否發表,著作權人都享有修改權。
(2)、財產權
軟件著作權的財產權是軟件開發者對其軟件作品進行支配、利用和處分的權利,軟件著作權所有人所享有的財產權可以分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①、軟件使用權
軟件使用權是指權利人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以復制、發行、出租、信息網絡傳播以及翻譯等方式使用軟件的權利。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翻譯是指將在軟件的程序或文檔中采用的自然語言轉換為另一種自然語言,而非指將軟件的程序從一種編程語言轉換為另一種編程語言。
使用權是軟件財產權的核心,更是權利人通過使用許可、轉讓來獲得報酬的基礎。使用權一般由開發者享有,其他人也可以通過繼承、受讓而取得使用權。
、、獲得報酬權
獲得報酬權是指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軟件或者轉讓軟件,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軟件著作權中財產權只有通過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轉讓的方式才能最終實現,獲得報酬以實現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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