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3-24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準確打擊犯罪,維護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具體體現。隨著中國司法改革進展的加快和人權保護水平的提高,刑事審判中的量刑問題已經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為了更科學更合理地量刑,更準確打擊犯罪,更好地保護人權,
準確打擊犯罪,維護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具體體現。隨著中國司法改革進展的加快和人權保護水平的提高,刑事審判中的量刑問題已經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為了更科學更合理地量刑,更準確打擊犯罪,更好地保護人權,更好地服務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各級法院應當做到:外樹法院量刑形象,內強刑事法官素質,不斷創新刑事審判。
一、外樹法院量刑形象
(一)制定一套科學合理的量刑規則。
我國刑法條文多為相對確定的刑期,考慮到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案情不一,立法上授予了刑事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對于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方法、步驟、程序卻缺少具體的制度安排,這就使得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處于失范的狀態。而裁判方法、步驟、程序往往影響到了最終量刑結果。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學合理的量刑規則,以便規范自由裁量權、確保量刑平衡統一。循著這一思路,法院應當在總結刑事審判經驗,分析以往刑事審判結果的基礎上,對各個常見罪名逐一確定量刑基礎,規定常態下各個罪名所應當選擇的刑期,從而避免因法官好惡、經驗不足或價值感偏差而導致量刑基準失當;同時抽象出各種常見量刑要素及其量刑價值,對司法實踐中應當予以考慮的各個量刑因素及其量刑價值大小逐一作評定,以防止審判人員思慮不詳,失之片面;此外應對多個量刑要素并存情況下,如何最終影響宣告刑,作合理的安排,使各個因素的評價和影響輕重有別、前后有序,形成公正量刑的常規思路。在這個方面,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04年4月19日通過了《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這種改革思路和成果得到了高度評價,并在國內引起了一定的反響,全國各地來該院的參觀學習的法院絡繹不絕。實踐證明,該院在科學合理的量刑研究上進行的改革和努力取得了十分明顯的成效。據統計,從2004年以來,泰州市法院刑事審件審判質量有了明顯提高,量刑不當、量刑不平衡問題有了根本改變。統計表明,2004年以來,該院審理的二審案件因量刑不當而改判的不到5%,全市刑事案件量刑趨于統一。
在有了一套規則的指導下,筆者認為,還應當著重抓好以下刑罰的科學合理地適用。
1、“三大刑”的把握。“三大刑”是指死刑、死緩和無期徒刑。在我國現階段,以刑罰的人道性作為價值取向,全部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那么退而求其次,以刑罰的效益性與公正性作為價值取向,在不廢除死刑的前提下,將其適用嚴格限制在效益性與公正性所允許的范圍之內,多判處死緩或者無期徒刑才是一種合理而且現實的選擇。對于“三大刑”案件,筆者建議在刑事審判實踐中一般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比如一個案件事實完全清楚、證據完全充分、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則可以直接判為死刑立即執行,但如果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還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問的,則應適當考慮死緩或者無期徒刑,否則一旦是錯案,人被殺后則無法挽回。(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并且行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現就說明該人有悔罪的表現,那么就應該從輕處理。(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并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甚至無期徒刑。(6)、是否有特殊身份。如少數民族、華僑、歸僑。(7)、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8)、是否是農民的土地糾紛、鄰里糾紛、民族仇恨、宗教信仰糾紛,由于這些人并非是十大惡極的人,考慮到穩定的因素應適當考慮死緩或者無期徒刑。
2、主刑、附加刑均衡的把握。
刑法對附加刑規定的立法模式有三種類型:第一單處附加刑,第二應當并處附加刑,第三可以并處附加刑。對于附加刑的判處,筆者認為主刑愈重附加刑愈重,主刑愈輕附加刑可以適當的輕一些。比如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可以附加沒收全部財產,對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附加刑的處罰可以相應輕一些。
3、緩刑的把握。
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已落實考察、幫教措施的,一般可以決定適用緩刑。但是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犯罪造成嚴重后果或使國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毒品犯罪的再犯;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前一貫表現不好,受過刑事處罰或多次受行政處罰的;犯罪后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不好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無法落實考察、幫教措施的。
4、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把握。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希望和未來,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和犯罪預防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應認真貫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寓教于審,懲教結合,使其認罪悔罪,重新做人。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盡可能多適用非監禁刑,即多判處緩刑或罰金刑,給其創造重新做人的機會。其次,建議法院設立幫教考察法官,負責對起訴到法院的少年被告人案件進行庭前調查,找準教育挽救的“感化點”,為庭審法官提供庭審注意事項和量刑參考意見。同時負責做好判處緩刑的少年被告人的跟蹤幫教工作,建立幫教制度和幫教檔案,對少年犯進行長期有效的跟蹤幫教,促進其徹底改過自新,避免重新犯罪。
5、對職務犯罪量刑的把握。
第一、不論級別多高,量刑時一視同仁。在全國司法實踐中,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量刑往往是“貧富有區別,職級有影響”,一些級別高的“老虎級”貪官甚至享受“法外開恩”的特殊待遇。比如,同樣是貪污十萬元,按某些地區的“土政策”可能是“不予立案”,而對于一些經濟落后地區的“蒼蠅級”小貪官來說,則有可能被結結實實地“依法”判上十年。此外貪污賄賂及濫用職權的職務犯罪,其適用緩刑的比例大大高于其他犯罪。對職務犯罪量刑時“高抬貴手”必然使人民群眾認為反腐敗是雷聲大雨點小、搞“官官相護”,挫傷了人民群眾參與反腐敗斗爭的積極性。筆者認為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應該一律平等,對職務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做到“量刑平衡”、一視同仁。具體應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嚴把職務犯罪的緩刑關、免處關。在對職務犯罪量刑時,注意防止不適當擴大適用非監禁刑的現象,尤其是在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處理上,嚴格依法正確適用非監禁刑。在適用緩刑、免刑的時候,慎重對待和準確把握,特別是嚴格掌握法定減輕處罰的條件。同時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對于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沒有退贓的、犯有數罪的等被告人不適用緩刑。另一方面堅決杜絕以罰代刑。職務犯罪的被告人,其家庭一般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其親屬往往請求法院對被告人輕判主刑,哪怕多判處一些沒收財產刑或者多繳一點罰金。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堅決堵住來自各方面的說情打招呼,嚴格依法判處刑罰,決不以罰代刑。
第二、考慮物價的上漲因素。很少有刑法學家去研究物價和量刑的關系,但作為一名審判第一線的刑事法官就會時刻感受到,量刑標準實際上是動態的。物價的變化是一個大因素,十年前受賄10萬元與現在受賄10萬元,是不能相比的。在十年前受賄10萬元以上,如有自首一般考慮從輕處罰,如果再加上其他退贓、財產刑到位等情節才能考慮減輕處罰;而十年后的現在受賄10萬元以上,如果有自首,一般優先考慮減輕處罰,因為現在的10萬元,只相當于立法時的6萬元左右,而受賄6萬元,按照刑法一般對被告人判處6年徒刑左右;當然如果受賄10萬元以上的被告人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只能依法判處其十年以上徒刑,以彰顯刑罰的懲罰性。
第三、依法充分適用財產刑,不讓職務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加大打擊貪污賄賂犯罪力度,嚴懲黨政領導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和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犯罪,對依法扣押、追繳的贓款一律判決予以沒收,并依法對其適用罰金或沒收財產刑,使其在經濟上占不到便宜。
(二)做好量刑時“兩個效果”的統一。量刑能不能適應犯罪的現狀,能否制約犯罪,體現的是社會公正,反映的是社會效果。量刑的適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體現了立法者的意志,反映了法律效果。法院在量刑前要能夠密切聯系相關政府部門和群眾,加大溝通協調。因為刑事案件的辦理不能孤立,必須要表達民意,尊重相關機構的意見。刑事法官的價值認同感應當與社會整體的價值感受、與黨政機關的政策指導意見相符,才能使判決得到社會最大程度的認同,保證判決結果的公正。刑事審判應當公開審判并加大裁判說理的力度,特別是疑難復雜案件,主動邀請人大、政協、信訪和相關政法單位的參與,減少當事人的誤會,加大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并盡可能多地吸納有助案件審理的相關人士,在化解矛盾、服判息訴上加大力度,使案件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從而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完美統一。
(三)注重量刑時涉及到的“三大利益”。在刑事審判中,注意處理好公共利益、被告人的利益、被害人的利益,在量刑時使這三種利益得到盡可能的平衡。
1、首先考慮公共利益,主要是通過量刑達到懲罰一個,教育一片,處理好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關系。一方面,通過嚴厲打擊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來震懾其他成員,使那些有犯罪動機和犯罪欲望的人不敢以身試法;另一方面,不單純追求一般預防效果而不適當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是綜合考慮案件的各個量刑情節,該重則重,該輕則輕,罰當其罪。
2、充分考慮被告人利益,達到追求個案公正和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在量刑時,如果案件依法能判處緩刑,則盡可能判緩刑,從而有利于被告人早日回歸社會,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雖然多適用緩刑使有些人盡管犯罪而不受監禁刑罰,可能不符合個案公正的標準,但是對社會有好處,更符合構件建和諧社會的偉大目標。
3、盡可能保護被害人的利益,抹平其心中傷痛。對鄰里之間甚至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公訴案件,特別是對刑事自訴案件,盡可能做一些調解和疏導工作。在量刑前通過法制教育,促使被告人認罪悔罪,真心的懺悔自己的罪行,真誠的向被害人道歉,同時要求被告人及其家庭盡可能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總之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努力維護和補償被害人的精神損失和物質損失,緩和被害人對被告人的對抗心理、淡化矛盾,在上述基礎上再確定一個適當的刑罰,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內強刑事法官素質
再好的法律和規范最終都需要人來執行,因此只有提高刑事法官的職業素質才能將科學合理的量刑規范執行到位。筆者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提升刑事法官的職業素質。
1、強化刑事法官政治素質。作為刑事法官,除了一手拿著寶劍以制裁罪惡,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著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揚正氣,因此,法院應加強對刑事法官法官政治素質的培養,要求他們要有敏銳的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法官審判的獨立意識和中立意識、平等、效率和公正意識、司法文明意識和司法廉潔意識等;同時要求每一位刑事法官都應自覺地意識到,刑事司法是人民法院職能的中流砥柱。這是因為刑事犯罪對于國家政權、人民利益以及社會的綜合治理,產生最大的危害,以至世界各國的司法部門都把預防和懲治刑事犯罪作為其首要任務,這一點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刑事審判工作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保持刑事法官的廉潔尤為重要,因此還要加強對刑事法官的廉政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不愿為的自律機制、不敢為的懲戒機制、不能為的防范機制、不必為的保障機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對于濫用職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隊伍,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決不手軟。同時,對公正司法、剛正不阿、恪盡職守、成績顯著的刑事法官,要大力給予保護、表彰、獎勵和宣傳,以弘揚正氣,鼓舞士氣。
2、提升刑事法官業務素質。法院應經常性地開展系統的職業培訓。過硬的綜合職業技能是職業刑事法官履行職責的有力保障,而這也正是當前刑事法官職業化建設中的薄弱環節。各級法院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科學的計劃,開展系統的職業培訓,如庭審駕馭能力、裁判文書制作能力、刑事法律理解和適用能力、刑事證據判斷能力等。通過這些強化訓練,使得刑事法官的法學理論基礎更加扎實,法律思維更加嚴謹,實際操作更為嫻熟,從而成為一名稱職的職業刑事法官。
3、確保刑事法官職業體質。刑事法官若要勝任工作,就需要具備健康的體魄作為支撐。法院應把刑事法官應有體質的提高作為其完善自身綜合素質的重要一環來抓。因為,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又紛繁復雜,庭審過程可能會持續數天,這樣必然會消耗刑事法官大量的精力和體力,因此倘沒有過硬的職業體質是難以為繼的。
三、不斷創新刑事審判
在外樹法院量刑形象以及內強刑事法官素質的同時,法院應要求刑事審判法官必須堅持求實創新,與時俱進推進刑事審判工作。當前中央作出了構建和諧社會、貫徹“少殺、慎殺”死刑政策,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重大戰略部署,對于刑事量刑的指導意義是十分明顯的。結合新的形勢,法院應當組織精干力量,對民事賠償、被害人諒解對于刑事量刑的影響,對未年成人加大緩刑適用力度、擴大社區矯正范圍等若干課題進行研究,制作出與黨和國家政策相符合,與社會治安形勢相協調的量刑指導意見,保證打擊有力,量刑有度。同時應不斷總結刑事審判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經驗,積極思考和探索新的思路和辦法,積極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敢想敢做,敢于打破舊的思想觀念的束縛,敢于突破不適應形勢任務需要的舊的條條框框。堅持和發揚求實創新的精神,清醒認識到刑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動適應時刊發展潮流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愿望,創造性地開展刑事審判工作,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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