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1-0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該條規定主要目的是在生產和流通環節對毒品犯罪進行嚴厲打擊,從源頭上遏制毒品犯罪。販賣毒品是毒品流通的重要環節,也是毒品流入并危害
摘要: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該條規定主要目的是在生產和流通環節對毒品犯罪進行嚴厲打擊,從源頭上遏制毒品犯罪。販賣毒品是毒品流通的重要環節,也是毒品流入并危害社會的最后一關。本文主要對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數量的計算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希望可以為相關人員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數量;計算問題
引言
販賣毒品數量的認定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復雜性,在某些案件中對毒品數量的計算缺乏統一的認識,需要案件辦理人員的高度重視。只有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下,準確認定毒品犯罪的數量,才能依法辦理好涉毒案件。
1販賣毒品數量的認定
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洞筮B會議紀要》和《武漢會議紀要》對毒品數量的認定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在實踐中,有些毒品犯罪案件,由于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該類案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以毒品交易雙方認可或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認定,即審查交易雙方的供述和證言,在數量上供證一致且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的,可以認定;供證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就低不就高”;有銀行交易記錄等毒資往來的書證的,販賣毒品的數量可以根據資金往來的金額除以雙方供述的最高交易價格進行計算。還有一些案件,交易數量和交易價格均不明確,無法認定毒品數量,則應當根據其他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例如在周傳慶販賣毒品案中,買家對毒品數量的供述模糊且無其他證據相印證,法院認定“本案未查獲毒品實物,能夠證明被告人周傳慶販賣冰毒數量的,只有證人王某一人證言,無其他證據證明,現無法查明毒品的數量,故以被告人販賣毒品的次數定罪量刑”。
相關期刊推薦:《中國檢察官》(半月刊)創刊于1999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檢察官學院主辦。本刊在國內外有廣泛的覆蓋面,題材新穎,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的特點,其中主要欄目有:個案公訴、判案研讀、新案速解等。
綜上,認定毒品數量,既要以毒品交易雙方認可或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為主要原則,又要根據刑法政策和原理,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2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數量的計算
2.1只要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即使沒有查獲毒品,也應當依法計算涉毒數量。
與實物扣押毒品犯罪事實相比,缺乏物證是一種現實存在的常見情形,但只要其他證據充分,就不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辦案人員不應盲目地以尋求穩定的直接證據為基礎,只以物證確定犯罪事實,而忽視丟失的毒品。筆者認為,“其他證據充分”的標準不應過于嚴格。畢竟,毒品案件的證據有其固有的缺陷。如果要求過于嚴格,就有可能縱容犯罪,這與依法嚴厲懲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不符。一般來說,只要被告人的供述和販毒者、購買者的證言能夠被證實基本一致,就可以被認定;如果被告人不認罪,一般可以被證實存在兩個以上的證言;或者如果一個證言(或供述)附有證明文件(如銀行轉帳、急診室記錄、短信、聊天記錄、監控記錄、監控錄像等),它們一般可以被證實或識別。但是,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或者只有其他孤立的證據,就不能確定。需要指出的是,確定毒品數量只需要“一般性核查”,因為毒品案件交易頻繁,數量大,時間長,交易者變化頻繁,取證復雜等原因,要做到交易雙方的細節都不差,100%的完全核查很難,也不是沒有必要的。必要時,只要主情節可以被“一般驗證”,就足以識別。但是“一般的證明”并不是沒有一個底線,主觀臆斷。在筆者看來,掌握“一般確認”有兩個主要方面。一方面是交易情節,在時間、地點、數量、金額上基本一致;另一方面是交易事實,交易事實與本案其他事實和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只要把握好這兩個方面,我們就可以做出法律層面的認定,這無疑最有利于對被告人涉嫌毒品數量的認定。
2.2被告人多次購進毒品后又賣出毒品的,要區別情況計算毒品數量,防止簡單相加,導致加重被告人的處罰。
沒有實物毒品的,被告人購買的毒品已經被證明售出的,應當累計計算被告人購買的毒品數量。在扣押實物毒品的情況下,如果不能排除扣押毒品是以前購買的剩余毒品,為了避免重復計算,只能將以前購買的毒品數量累計為涉嫌犯罪數量,即“只進口”,扣押毒品只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與上述第一個案件一樣,第二次審判裁決糾正了一審錯誤,認定被告人劉某依法銷售了3500克氯胺酮。查獲毒品與以前購買毒品沒有關系的,應當將查獲的毒品和以前購買毒品的數量相加,計算毒品犯罪的數量。緝獲的毒品與以前購買的毒品種類不同的,應當按照“只進口”或者“累計”的原則計算同一種毒品,客觀地將不同種類的毒品一并表示,均應當認定為毒品犯罪數量。例如,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以前出售過100克去氧麻黃堿,并從被告人手中緝獲了50克去氧麻黃堿和100克氯胺酮。如果不能排除50克甲基苯丙胺是前100克甲基苯丙胺的剩余,為了避免重復計算,增加對被告人的處罰,我們應該“只進口”同一種毒品,把不同種類的毒品和氯胺酮放在一起,也就是說,我們應該對過去100克甲基苯丙胺的剩余部分進氧麻黃堿不是以前的100克去氧麻黃堿。同一種藥物應累計計算,不同種類的藥物也應同時列出,即被告人被認定銷售150克甲基苯丙胺、100克氯胺酮。當然,實際案件要比這復雜得多,但只要我們遵循上述方法,堅持對被告人、嫌疑人有利的原則,就可以合理地予以認定毒品數量。
3毒品數量與純度相關性制度
在毒品案件的法律適用中,法官必然考量毒品的數量和純度這兩個重要因素。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域外已經形成了兩種比較成熟的做法。以毒品數量為基準,適當考慮純度定罪量刑。美國和澳大利亞采用這種辦法。1987年,《美國量刑指南》列出了《毒品數量表》,劃分了38個基本罪等級,對海洛因等常見毒品的量刑幅度與數量作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列出了《毒品換算表》,主要以大麻為標準,將70多種其他毒品的數量換算成大麻的數量。1989年,第四巡回法庭審理一起案件,被告人持有755.09克麥角酰二乙胺(LSD),被判處84個月監禁,而被告人以僅有2.33克純LSD為由提出上訴,結果被最高法院駁回。這是以數量為準的判例。1999年,有一被告人走私248克71%純度的海洛因,印地安納北區地方法院一審量刑時將海洛因折算為3%至7%零售純度的海洛因,判處其監禁121至151個月(基本罪級32級)。被告人認為應按248克海洛因的基本罪級26級(63至78個月)量刑。第七巡回法庭認為,不能將高純度的毒品折算為更多數量低純度的毒品,應按照248克海洛因量刑,同時考慮純度過高,適當加重責任,改判為基本罪級28級(78至97個月)。
結束語
由此可見,在毒品共同犯罪中,有時毒品交易環節模糊,但毒品的來源、歸屬清楚,同樣可以認定犯罪事實,計算犯罪數量。——論文作者:張配海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