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5-16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經濟制裁不僅針對一個國家,而是對多個國家乃至于對國際社會實施的有目標的政策,在國際組織交往時常常會受到資源、空間等因素的限制,尤其是在冷戰結束之后,世界經濟體系呈現國家化,經濟制裁由于戰爭原因被國際制止,但是國際
摘要: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經濟制裁不僅針對一個國家,而是對多個國家乃至于對國際社會實施的有目標的政策,在國際組織交往時常常會受到資源、空間等因素的限制,尤其是在冷戰結束之后,世界經濟體系呈現國家化,經濟制裁由于戰爭原因被國際制止,但是國際經濟的風險也隨之增加了。國際法對經濟制裁方面沒有明確的約束,一些發達國家尤其是經濟強國經常利用經濟制裁的方式干涉別國發展。美國作為超級大國,在其發展的過程中經常會利用經濟制裁,這違反了國際法發展的基本要求。分析國際法中對經濟制裁方面約束不明確的原因,并分別對國際和美國的經濟制裁進行探討。
關鍵詞:經濟制裁;國際法;法律分析
引言
近年來,美國為維護其自身的霸主地位,對他國屢次使用經濟制裁的手段進行打壓。經濟制裁作為一種法律與經濟相結合的手段與戰爭相比有著低成本、低風險的特征,在外交失敗時愈加頻繁的被采用。美國圍繞經濟制裁建立了完備的法律體系并將之運用到國際事務中,整體來看美國采用經濟制裁手段的次數比任何國家都要多得多。
1經濟制裁的概念與來由
近年來,因受深度全球化影響,各主要國家與焦點地區多次產生以經濟制裁為宏觀博弈手段與導向的外交競爭態勢。經濟制裁主要指一國或數國對破壞國際義務、條約或者協定的國家在經濟上采取的懲罰性措施。它的雙重性被所有政治、經濟學家所重視,其主要集中于多國間貨幣金融、進出口貿易以及能源產業領域。由于經濟制裁在大國間博弈外交扮演手段與工具角色,則其所蘊含的政治、戰略意義超越了其自身運行的經濟流程與市場規律,不僅需影響被制裁對象的經濟發展狀態,更需集中多重因素,進一步影響其政治、軍事、戰略計劃甚至頂層設計。
2應對經濟制裁的域外法律實踐
2.1外交方面的經濟制裁
經濟制裁時制裁國的不法行為沒有特殊的法律進行制約,尤其是在資本主義國家的陣營中,許多國家對中國實行了經濟制裁,美國對古巴的經濟制裁等等都存在了一定的違法行為。在敘利亞戰爭期間,它是歐盟國中衛的主要國家之一,為了維護其安全,歐盟對其實行經濟制裁是希望敘利亞成為一個自有民族的歐洲國家,利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敘利亞進行經濟制裁。這次的經濟制裁時間之長,涉及之廣是無法估量的。在這些經濟制約中有干涉他國內政、違背他國政權的意義,因此這次違背經濟制裁本意的敘利亞戰爭是不合理的,其制裁的效果也不明顯。
2.2建立為我國受針對的產業、企業提供國際貿易救濟的配套法律制度
國際貿易救濟的廣義概念包括由于外國采取的不正當或不合理的限制進口措施而造成了一國出口貿易利益遭受或可能遭受損害時,該國政府采取的維護國家產業安全和企業合理發展的救濟措施。采取貿易救濟行動是主權國家應有的自然權利。對于我國遭受經濟制裁的產業或企業,我國亦應當對其施以合理的救濟措施。貿易救濟原指在進出口中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但不正當的經濟制裁同樣侵害了本國企業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國可以將貿易救濟的概念涵蓋于我國受到外國不合理制裁的產業和企業,運用貿易救濟措施就受制裁的產業、企業進行保護和救濟,并對經濟制裁的發起方的有關產業予以合理限制。具體而言,我國可以通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就事關國家安全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產業、企業予以靈活的減稅或財政轉移支付,并對經濟制裁情景下的進出口貿易予以規制,限制制裁發起國的產品進口。我國的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已就貿易摩擦應對、貿易救濟調查、貿易救濟合作機制展開了大量工作,這些工作亦需要進一步的整合,通過并入經濟制裁與反制的法律機制框架來發揮更好的效用。
2.3完善不可靠實體清單
2019年5月3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國政府決定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將針對中國實施封鎖、斷供或其他歧視性措施、違背市場規則和契約精神、對中國企業或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以及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或潛在威脅的實體列入清單,具體措施在制定當中。我國的這項制度可以成為經濟制裁和反制的重要應對機制,由于其涉及財產權利的限制以及國際社會的協同,目前還需要從立法角度將之固定、闡明。在不違反世界貿易規則的情況下,就融資、市場準入、進出口等方面對不可靠的實體予以限制。
2.4依據對等原則、比例原則合理使用加征關稅等反制措施
我國有著高效的決策機制和深厚的經濟底蘊。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在出席2019年6月的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時公開表示中國有豐富的政策工具箱,有能力應對各種不確定性。就防范和化解經濟制裁而言,我國應準備好豐富多樣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征關稅、限制稀土資源出口、限制高科技產品的出口、限制信貸等措施。合理使用反制措施即要求我國有完備的法律和政策工具箱可以精準的對經濟制裁予以回應。
建立和完善防范和化解經濟制裁的法律制度,構建完備的本國應對外國的經濟制裁法律制度可以防患于未然,讓潛在的貿易對手意識到挑起貿易紛爭的代價,也可以在貿易紛爭出現萌芽之時,依法進行化解降溫。我國一向奉行互利共贏的發展策略,建立和完善本國的經濟制裁與反制法律制度,不是為了挑起或者擴大經濟摩擦,而是為了合理合法的保護本國經濟利益、維護世界經濟的包容性發展。
2.5聯合安理會的制裁
為了保障國際的和平與安全需要采取一些合理的武力措施甚至是經濟制裁,這是聯合國安理會的義務,可以利用經濟制裁,而非利用物力措施對國家施加壓力。一旦某個國家成為了聯合安理會的目標在未來可能會受到安理會的聯合經濟制裁,并且成為一種十分重要的制裁手段。聯合國成立的經濟制裁委員會會對某個國家實行制裁,安理會的決議也會受到國際的普遍認可。目前這種合法的經濟制裁包括貿易、金融、交通的制裁,在安理會制裁的過程中不能進行人道主義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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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綜上所述,自冷戰之后發達國家經濟不斷發展,國際上的經濟制裁也在增加。自從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國際格局向兩極化發展,局勢越發緊張,尤其是敘利亞的危機、發達國家對朝鮮的經濟制裁等,這些都對國際的經濟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近年來,美國也對我國發起了多次的經濟制裁,對我國的企業造成了巨大的影響。面對這種情況,就需要我國參與更多的國際事務,對經濟制裁進行立法,防止發達國家利用經濟制裁干涉他國內政,還要根據國際世貿組織的規則有一些立法,對世貿法中出現的安全條例單獨列出,并且制定一些解決經濟制裁的條例,可以靈活運用世貿組織的規則,觸發一些貿易保護的措施,保證國際經濟合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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