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咨詢服務,正當時......期刊天空網是可靠的職稱工作業績成果學術咨詢服務平臺!!!

食用菌菌種質量糾紛的解決途徑

發布時間:2020-05-0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時下我國食用菌菌種市場還比較混亂,時常發生因菌種質量問題而導致的經濟糾紛。為了促進食用菌菌種市場的和諧健康發展,結合案例詳細介紹解決這類糾紛的4條途徑,即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并分析這4條途徑各自的特點和注意事項,供食用菌從業者參考。

  摘要時下我國食用菌菌種市場還比較混亂,時常發生因菌種質量問題而導致的經濟糾紛。為了促進食用菌菌種市場的和諧健康發展,結合案例詳細介紹解決這類糾紛的4條途徑,即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并分析這4條途徑各自的特點和注意事項,供食用菌從業者參考。

食用菌菌種質量糾紛的解決途徑

  關鍵詞菌種;質量;糾紛;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時下,我國的食用菌菌種生產行業仍是一個朝陽產業。為了規范這個產業的發展,2006年3月16日農業部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對其進行三次修訂,另同有關部門著手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但由于監管力度不夠,質量監督不到位而導致的混亂局面仍未得到全面好轉。當前食用菌菌種市場上表現出的突出問題主要有菌種不純、質量不齊、菌種老化、夸大種性、品種混亂[1]和后期技術指導不到位。再加上菇農的菌種鑒定能力有限,受到嚴重損失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情況嚴重制約著我國食用菌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相關期刊推薦:《食藥用菌》(雙月刊)創刊于1982年,是由經浙江省食用菌協會主辦。主要介紹中國食、藥用菌產業發展狀況,刊登具有實際指導意義和創新性的食、藥用菌應用科學研究論文,以及針對性和實用性強的試驗研究報告、科普文章和產業信息,為廣大食藥用菌科研、生產、經營等一線從業人員提供交流平臺。

  出現菌種質量事故時,菇農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37條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大部分菇農法律意識比較薄弱,不了解或不清楚該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本文通過實例詳細介紹解決菌種質量糾紛的4個途徑:協商、調解、仲裁、訴訟,供食用菌從業者參考。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解決問題的最大優點是程序簡單,及時快速,既可以增進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溝通交流,有利于雙方繼續合作、擴大往來,又可以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

  食用菌菌種質量事故一旦發生,當事人雙方應抱著真誠、互諒的態度進行協商,朝著省時省力的方向解決問題。協商過程應當遵守的原則:一是平等自愿原則。雙方平等關系,不允許任何一方向對方施加壓力手段,強制對方妥協,更不允許采取終止合作、取消供應、不提供技術指導等脅迫方式對方達成履行義務,而自己不承擔責任不履行義務的不公平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應該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律和制度,不應當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

  在協商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應根據事實,分清責任和是非。廠家和種植戶應深入種植地,實地考察菌絲萌發或出菇情況,分清責任,切忌無端互相指責。第二,端正態度,堅持原則。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態度一定要真誠、客觀,既要勇于承擔自己應盡的責任,又不能為了達成協議而無原則遷就對方。在實踐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兩種傾向:一是種植戶索賠要求過高,或以上訪或訴訟為由,迫使廠家接受不合理要求;二是廠家利用技術優勢,推卸應付責任,或以中止供應菌種為由恐嚇對方,逼迫種植戶就范。這二種傾向均不利于問題的協商解決。第三,及時解決。如果廠家以種植技術問題為由把責任推給種植戶,農民以菌種質量差為由把責任推給廠家,雙方出現僵局,爭議遲遲不能解決,這時就應及時終止協商,改換其他解決途徑。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解析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與協商不同的是,調解過程涉及到第三方。第三方調解主持人,需要在深入了解事件來龍去脈查明真相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政策和制度,客觀公正幫助雙方當事人分清是非和利弊,從而達成諒解和調解。第三方并不是要做出裁決,更不能違反政策法規,不分是非,一味地―和稀泥‖。

  在由第三方主持的調解過程中,應注意遵守以下原則:第一,自愿原則。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是否采取調解由雙方決定,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就不可進行。第二,客觀原則。第三方調解人應該耐心聽取雙方意見,不能偏聽一面之詞,更不可將個人情感帶入調解中。一定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說服雙方,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調解協議達成。第三,合法原則。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政策法律,否則視為無效。

  在我國解決由菌種問題引起的糾紛的第三方調解者有行政管理部門(農業局、科技局、工商局和林業局等)、仲裁機構(司法局和仲裁委員會等)和法院。據此可以把調解分成以下三種類型。

  2.1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對于菌種生產企業來說,主管業務的行政部門(如農業局、科技局、工商局、林業局等),是下達國家計劃并監督其執行的直接上級領導機關。他們較為熟悉企業的生產能力和經營狀況,在企業面前頗有話語權。因此出現菌種質量問題后,行政部門容易根據當地法律政策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達成調解協議。例如,2017年年初,江西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接到投訴:江西省宜黃、黎川、南城、樂安等撫州縣區及鷹潭幾個縣區的7戶菇農115畝竹蓀遭遇菌種大面積死亡事故,損失達100余萬元。農戶反映每年所用的菌種均從南城縣菌種商雷明根的育種基地購買。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攜鷹潭、撫州兩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經過幾個月的調查取證,最終認定雙方都不具備科學種植的技能,僅憑經驗不可靠。于當年10月上旬啟動行政調解程序,在雙方互諒、共同承擔責任的基礎上,促成菌種商補償7戶菇農17萬元[2]。

  2.2仲裁調解

  仲裁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愿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書應該與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其執行。

  2.3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又稱為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因菌種質量引起的經濟糾紛被起訴到人民法院后,首先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要注意兩個原則,一是平等自愿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調解是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不能利用法院的權威強制任何一方同意。二是有效原則。當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協議無效時,法院應及時終止調解而進行判決,不能久調不決。當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時,要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一經下達到雙方當事人后,即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必須執行;如一方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2年3月,重慶開縣某農民花費1.5萬元從一家食用菌菌種制作商處同時購買平菇和杏鮑菇菌種,并由廠家派技術人員進行種植指導。兩個月后,平菇正常出菇,而杏鮑菇卻大面積死亡。種植戶認為是杏鮑菇菌種質量問題或是技術指導不到位所致,要求廠家賠償。后因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種植戶向開縣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由消費者委員會和開縣人民法院聯合進行調解,經過多次實地調查和走訪后,在消費者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雙方就調解協議達成一致意見,最終菌種廠一次性賠償該種植戶4500元[3]。

  3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規范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第一,當事人自愿原則。仲裁不同于訴訟,它是以雙方自愿為前提,所選擇的仲裁機構、人員組成、審理方式等,應該是雙方公認的。仲裁又不同于調解,仲裁機構達成的意見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要依法執行。第二,仲裁機構專業性。食用菌菌種質量事故涉及到專業的知識領域,如菌種質量問題或技術指導是否正確等,因此所選擇的仲裁員應當是當事人雙方認可的對食用菌種植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這樣才能做到真實公正。第三,仲裁的獨立性原則。《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四,仲裁一裁終局的原則!吨俨梅ā返9條第1款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保密性原則。仲裁一般采取非公開方式,仲裁員等對仲裁內容依法要遵守保密原則,這樣可以防止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泄露。

  在我國,仲裁大致有以下3種類型:第一、民間仲裁。它指的是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在發生糾紛地,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人或數人進行仲裁。所得到的仲裁決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遵守執行。如果一方不遵守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法院駁回;如一方不遵照執行,另一方也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第二、社會團體仲裁。與民間仲裁不同的是這種方式雙方約定的仲裁人應當是某社會團體內所設立的仲裁機構,如仲裁委員會。從廣義上來說,它也屬于民間仲裁。第三、國家行政機關仲裁。法律明確授權后的行政機關,以公開審判的方式介入,包括申請、受理、答辯、審查、裁決等程序。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國家行政機關,在仲裁中所持角色地位仍是第三者而非管理者。

  仲裁方法解決經濟糾紛有及時快速、費用比訴訟低的特點,方式也比較靈活簡便。但是在法律實踐中,食用菌種植從業者很少使用,這是因為多數菇農不清楚仲裁的程序、機構以及裁決的法律效力,甚至從未聽說過―仲裁‖一詞。因此,在普法過程中,應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力度,以減輕人民法院的案件負擔。

  4訴訟

  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訴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打官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符合―民不告,官不究‖。即訴訟需要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法院才能依職權進入訴訟程序。第二,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不同于前面提到的仲裁。法庭審判員是不能由當事人提議的,但當事人有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權利。第三,訴訟的程序比較嚴格、完整。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還規定了嚴格的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第四,強制性執行原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裁判生效后,任何公民、法人、組織、單位等必須積極配合執行。

  2010年8月14日,河南省漯河市某食用菌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找到孔某、竇某并簽訂了香菇種植、收購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孔某、竇某向該食用菌開發公司支付定金92400元,從公司定購菌袋42000個,按公司要求搭建大棚70個。協議簽訂后,孔某和寇某二人及時支付了定金,并且按照協議約定請人搭建種植大棚,先后投入數萬元。但是該食用菌開發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孔某、竇某蒙受重大經濟損失。西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后認為被告漯河市某食用菌開發有限公司未及時向二原告交付其所定購的菌袋,致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此判決被告漯河市某食用菌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孔某、寇某款129360元;若被告漯河市某食用菌開發有限公司不能清償該債務,則由被告邢某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4]。

2023最新分區查詢入口

SCISSCIAHCI

7799精品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