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4-2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傳統理論認為,筆跡鑒定是指通過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進行比較檢驗,以確定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是否同一人書寫的鑒定活動;跁r代的變遷,筆跡鑒定的概念亦應隨之更新變化,筆跡概念自身內涵也應有新的認識,外延有了較大擴充,除了解決傳統的檢材筆跡
摘要傳統理論認為,筆跡鑒定是指通過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進行比較檢驗,以確定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是否同一人書寫的鑒定活動;跁r代的變遷,筆跡鑒定的概念亦應隨之更新變化,筆跡概念自身內涵也應有新的認識,外延有了較大擴充,除了解決傳統的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是否同一人書寫之外,還應就筆跡形成方式方法、筆跡中介物質成分結構等進行鑒別和判斷,使之更符合當下科學技術發展現狀。
關鍵詞筆跡;鑒定;檢驗;痕跡
0引言
隨著我國鑒定制度的深化改革,司法鑒定被納入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在新的框架體系下越來越受廣泛關注。據上海市司法鑒定管理部門的統計,在2018年司法鑒定案件的投訴率呈大幅下降的趨勢“法醫臨床鑒定下降48%,法醫精神病鑒定下降41.2%,法醫物證鑒定下降71.4%,筆跡鑒定下降48.8%,微量物證鑒定下降53.3%;重鑒推翻率為41.2%,比去年同期下降2.5%”[1]。這種統計數據的變化令人吃驚,筆跡鑒定何以如此?對此問題不僅需要深思,而且還需要對目前筆跡鑒定基本概念進行研究,以期發現解決實務所需的邏輯起點。
1筆跡鑒定概念觀點綜述與評價
我國理論界對筆跡鑒定概念的描述由來已久,其觀點紛呈,需要對理論界的觀點進行梳理,并基于科技發展的眼光作出評價。
1.1筆跡鑒定概念觀點綜述
1988年四川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的由鄒明理和李純實編著的《筆跡學》觀點認為:筆跡鑒定與書法鑒定不能劃等號,因為筆跡與書法兩者在定義、所反映的本質特征和適用范圍等方面都不相同。司法實踐中不能把筆跡鑒定叫書法鑒定,筆跡鑒定是筆跡學研究的范疇,書法鑒定是書法學研究的范疇,在我國文化藝術領域有書法鑒定這項任務,目的在于確定書法藝術水平的高低和書法流派。另外,也不宜把筆跡鑒定叫做文字鑒定。因為文字既不等同于筆跡,又不等同于書法,文字的范圍很廣,有手寫文字、打印文字、鉛印文字、雕刻文字等多種,兩者的鑒定對象、任務和科學原理都不一樣。文字學中有文字鑒定的任務,其目的在于確定文字的形體,判斷文字形成的年代,認讀文字記載的事實等,這種鑒定與司法鑒定沒有直接聯系[2]。
相關期刊推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創刊于1985年,是一份由公安部主管、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主辦、研究警察科學的綜合性理論期刊。主要刊發“現階段犯罪研究”、“公安學研究”、“毒品犯罪的發展趨勢與治理對策研究”、“警察法學研究”、“處置突發事件研究”、“中外警務比較研究”、“警察勤務研究”等一批國家級、省部級、校級科研項目的研究成果。
1990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由徐立根主編的《物證技術學》觀點認為:人的書寫習慣有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狹義的書寫習慣是指書寫人在書寫文字和其他符號時所表現出來的動作習慣特點,這是進行筆跡鑒定對書寫人進行同一認定的主要依據;廣義的書寫習慣還包括書寫人在紙張或其他客體表面上反映出來的文字布局習慣,以及擬稿人通過一定詞和句所表現出來的書面語言習慣,這兩點都是以筆跡為媒介才得以顯示,它們對確定偵查方向有重要意義,但在對書寫人進行同一認定中,只能起到輔助作用。司法實務工作中,文書檢驗的內容十分廣泛,既包括筆跡檢驗、偽造文書檢驗,也包括文書物質材料的檢驗,還包括對各種不易見和不能見文字的加強和恢復及對文書作成時間的確定。但在各種文書檢驗任務中,筆跡檢驗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因為通過筆跡鑒定可以對書寫人進行同一認定,有時也可以鑒別文書真偽,為審查案件事實提供有力的證據。筆跡檢驗其任務主要包括4個方面:一是根據被檢驗文書上文字書寫水平和書面語言特點,分析書寫人的某些情況,如文化程度、職業、居住區域、社會經歷、年齡等;二是確定文書字跡是否某個人所書寫;三是確定幾處字跡是否同一人書寫,為進一步確定文書是否被變造,或是否需要并案偵查提供依據;四是確定文書字跡的作成時間[3]。
1995年陜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由張公正主編的《司法鑒定學》觀點認為:以人的書寫習慣作為鑒定對象的筆跡鑒定是司法鑒定的重要內容,檢驗率極高,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都有極為廣泛地應用。筆跡鑒定,即筆跡檢驗,是利用語言文字學、書法學、生理學、心理學及同一認定的基本原理對筆跡進行鑒別分析,認定書寫習慣的專門活動。筆跡檢驗以同一認定為其理論基礎,檢驗的方法也是同一認定的方法。筆跡檢驗的對象是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文件,檢驗活動就是要通過對筆跡的鑒別、分析,判明案情,揭示真偽,揭露事實真相,認定書寫習慣的異同。筆跡檢驗的任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分析案情,判斷書寫人的個人特點;二是通過檢驗確定多起案件文書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一個人所書寫;三是通過檢驗確定一起案件文書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多人所書寫;四是通過檢驗確定書寫習慣的異同[4]。
1999年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由賈玉文主編的《筆跡檢驗》觀點認為:筆跡檢驗是通過兩部分筆跡之間的比較鑒別,確定其是否同一人筆跡的專門手段。筆跡檢驗的對象是筆跡,主要是作為物證的筆跡;筆跡檢驗的任務是確定兩部分筆跡,即兩份物證筆跡,或物證筆跡和某人的筆跡是否同一人的筆跡;筆跡檢驗的方法是比較鑒別,即同一認定的方法;筆跡檢驗的性質是一種專門手段,即由具有筆跡檢驗專門知識的人所從事的專門工作。筆跡鑒定,是指具有筆跡檢驗專門知識的人,依法接受委托,就文件物證的書寫人等專門問題所作的鑒別和判斷,如物證筆跡是否某人的筆跡,文件上有爭議的內容是否他人添寫,多份物證筆跡是否同一人的筆跡等專門問題所作的鑒定結論,這種鑒定結論,經審查核實,可以成為訴訟證據。筆跡檢驗是筆跡鑒定的過程和手段。筆跡檢驗或筆跡鑒定,是個傳統的,又比較通俗的稱呼。筆跡檢驗的任務,是確定兩部分筆跡是否同一人的筆跡,主要解決物證筆跡與嫌疑人的筆跡是否同一人筆跡;一份文件上的幾部分筆跡是否同一人的筆跡;多份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同一人的筆跡等[5]。
2003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由王冠卿著的《筆跡鑒定理論與實踐新探》觀點認為:鑒定是指精通某種專業知識和技術的人對于涉及該專業的問題,依據一定的原理和方法進行檢驗、識別、判定的活動。鑒定存在于各行各業之中。諸如,地質年代鑒定、字畫鑒定、古幣鑒定、商品質量鑒定、機器設備損傷程度鑒定等等。鑒定的種類很多,涉及訴訟的專業性問題的鑒定為司法鑒定。筆跡鑒定是司法鑒定的一種,主要鑒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所涉及到的筆跡。但在特殊性況下也有例外。如,發現一幅文物書畫,出處不明,不但要對字跡的書寫人進行筆跡鑒定,還需要從事多種其他鑒定活動,包括紙張的年代鑒定,書畫的作者認定,書畫的顏料鑒定等,其中對筆跡進行鑒定是諸多鑒定中的一種。筆跡鑒定是指精通文字書寫規律的人對訴訟中所涉及到的筆跡進行檢驗、識別和判斷,從而確定筆跡與書寫人關系的檢驗活動。筆跡鑒定具有4個特點[6]:(1)需要進行筆跡鑒定的筆跡一般是指訴訟活動中所涉及到的筆跡;(2)鑒定人是精通書寫規律并具備鑒定資格的人;(3)鑒定的過程是一個觀察、比較、檢驗、判斷的活動過程;(4)鑒定的目的在于認定書寫人的同一,或者否定可疑書寫人。
2008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由李文著的《筆跡鑒定學》觀點認為:筆跡鑒定技術是法庭科學之文件檢驗學的分支,其根本目的是通過筆跡識別書寫者,其任務集中在筆跡分析畫像和筆跡鑒定兩個方面。筆跡分析畫像,是在沒有明確嫌疑對象的情況下,分析待檢筆跡(專業術語稱檢材),查找反映筆跡書寫人身份的信息;通過職業專用字、習俗字、方言字、簡化字等語言特征、書寫水平、運筆力度等特征判讀書寫者的年齡、文化程度、職業、生活地域等信息,為書寫人進行分析畫像;筆跡分析畫像主要應用在公安偵查部門,搜尋匿名信、反動標語等文件中反映的書寫人地域、職業等信息,為快速排查嫌疑人提供佐證。筆跡鑒定,是指通過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進行比較檢驗,確定檢材與樣本是不是同一人書寫;廣泛應用于公安、檢察、法院、紀檢、監察、保險業、律師業及民間糾紛等領域,為甄別文件真偽、判定書寫人提供服務。筆跡鑒定與筆跡檢驗有質的區別,傳統筆跡檢驗理論將筆跡鑒定包含在筆跡檢驗之內,混淆了過程與目的的區別;筆跡鑒定是比較研究法的具體實施,是一個有秩序的作業流程,要遵守比較研究法的程序規程,筆跡鑒定的實施過程與具體操作內容稱為筆跡檢驗;筆跡檢驗則是建立在觀察法的基礎上,其過程包括確定檢材筆跡是否正常、是否署名人書寫及是否嫌疑人書寫等一系列活動。比較研究方法是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無論在科學實驗的過程中,還是在理論研究中,比較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在筆跡鑒定過程中,比較研究法貫穿始終,反復進行[7]。
201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鄒明理和楊旭主編的《文書物證司法鑒定實務》觀點認為:筆跡鑒定是文書物證鑒定的一種,文書物證司法鑒定是司法鑒定的一個業務類別。文書物證是指以文書的物質特性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文書在訴訟活動中有時作為物證證明案件事實,有時作為書證證明案件事實,有時兩種證據的證明作用同時兼備。當文書以其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時即為物證。如根據筆跡認定涉案文書的書寫人,根據有爭議文書的印文認定涉案文書印文與樣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蓋,根據可疑文書圖文結構和理化特性認定文書形成事實(真偽)的鑒定意見等,均是以物證形式證明案件事實。當文書以其所載明的內容或用特殊技術方式顯現其潛在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時,即起到書證的證明作用。如沒有爭議的合同、收條、遺囑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犯罪綱領等。有時一份文書可以同時起到物證和書證雙重證明作用。如一份書寫字跡的“借條”內容上無爭議、經鑒定又是債務人書寫并簽名的,即從物證、書證兩個方面證明債務人借債并親筆書寫“借條”的事實。有時,文書書證的證明作用要通過物證鑒定的方法來實現。如一份被消退或涂污的文書,不能判明其真實內容,通過物證鑒定方法(根據書證的理化屬性)顯示、還原其原有真實內容,從而能有效證明案件事實。所以,文書物證與文書書證是密切聯系的,絕大多數可疑文書物證需要通過鑒定才能作為證據;當書證內容發生爭議或需要查明書證制作人時也需要鑒定;當可疑文書的內容和物質屬性兩方面都有爭議時更需要鑒定。那種認為文書書證不需要鑒定的觀點是不全面的。筆跡鑒定就是用于證明可疑文書或者爭議文書的書寫人或制作人的鑒定類型,是文書物證司法鑒定的主要對象,筆跡鑒定包括正常筆跡鑒定、書寫條件變化筆跡鑒定、偽裝筆跡鑒定、模仿筆跡鑒定、簽名筆跡鑒定、數字筆跡鑒定、筆跡形成時間與方式鑒定、繪畫筆跡鑒定等重要內容[8]。
1.2筆跡鑒定概念觀點評價
鄒明理和李純實書中關于筆跡鑒定概念并未解決筆跡鑒定概念之內涵,只是從筆跡鑒定概念外延方面強調“筆跡鑒定不能與書法鑒定、文字鑒定劃等號”,筆跡鑒定概念的內涵是什么絲毫未提及;另外,關于文字學領域所研究的“文字鑒定與司法鑒定沒有直接聯系”的論斷,顯然有悖當前法律。①徐立根書中關于筆跡鑒定概念之觀點重點強調“筆跡檢驗”,而相對弱化“筆跡鑒定”,究其緣由:可能主要受制于《物證技術學》著作之研究重點,實屬正常。盡管對“筆跡檢驗”與“筆跡鑒定”二者之間的關系并未具體論述,但依據“筆跡檢驗的具體任務”進行分析,不難看出,作者依然主張“筆跡檢驗與筆跡鑒定應該不同”,筆跡檢驗包括對書寫人文化程度、職業、居住區域、社會經歷和年齡進行分析等內容,筆跡鑒定僅依賴于書寫人書寫動作習慣特點這一要素來進行同一認定。張公正書中明確主張“筆跡鑒定與筆跡檢驗”是同一概念,但在對“筆跡鑒定對象”的論述中卻認為是“書寫習慣”,“筆跡檢驗的對象”則為“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文件”,二者出現明顯異同,如此前后矛盾多半為筆誤所致,應該不是作者之本意。即便如此,難道“筆跡鑒定與筆跡檢驗”果真是同一概念嗎?真值得商榷!賈玉文書中關于筆跡鑒定概念之觀點主張“筆跡檢驗與筆跡鑒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從作者對“筆跡檢驗”和“筆跡鑒定”的概念界定來看,似乎又看不出二者質的區別,認為“筆跡檢驗是筆跡鑒定的過程和手段”也很難令人透徹理解。王冠卿書中關于筆跡鑒定概念之觀點對鑒定與司法鑒定的科學界定,即司法鑒定是訴訟中的鑒定,訴訟之外鑒定種類也很多;借用此種主張,若筆跡鑒定是司法鑒定的一種,即筆跡鑒定是訴訟活動中的鑒定,那么請問訴訟活動之外就不存在“筆跡鑒定”嗎?由此可見,“筆跡鑒定是司法鑒定的一種”之論斷,明顯與鑒定實務相錯位。另外,關于筆跡鑒定特點之四,即“鑒定的目的在于認定書寫人的同一、或者否定可疑書寫人”,也與當前筆跡鑒定實務不符;司法實踐中,委托機關通常會就某借條筆跡是否書寫形成進行鑒定,鑒定的對象就是借條中的筆跡,嚴格來講這就屬于筆跡鑒定范疇。①李文書中關于筆跡鑒定概念之觀點不僅主張“筆跡鑒定與筆跡檢驗有著質的區別”,且認為“筆跡鑒定的實施過程與具體操作內容就是筆跡檢驗”,但忽視了“筆跡分析畫像”作為筆跡鑒定技術重要內容的性質界定,很容易令人產生如此疑問:“筆跡分析畫像”為何就不是“筆跡檢驗”呢?鄒明理和楊旭書中關于筆跡鑒定概念之觀點僅就筆跡鑒定所解決的具體問題及所包括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解釋,并未提及其與筆跡檢驗是何種關系,但從筆跡鑒定所包括的主要內容來看,筆跡鑒定并非只解決可疑文書或者爭議文書之書寫人或制作人問題,筆跡鑒定所解決的問題還包括筆跡的形成時間和形成方式等,據此可以推導出筆跡的概念不能僅理解為是書寫動作習慣痕跡,因為在解決形成時間和形成方式時,筆跡所反映的書寫動作習慣特點,并不能成為解決這些問題的主要依據。基于此,不難看出,筆跡鑒定概念的評析也為筆跡概念的科學界定提供了價值參考。
2筆跡鑒定概念內涵新解
通過上述對學界筆跡鑒定概念的比較研究,并對我國從上世紀80年代至今關于筆跡鑒定概念的逐一評析后能夠發現,筆跡鑒定學科的發展始終處于不斷更新完善之中,緊扣時代發展的脈搏。筆跡鑒定概念的界定呈現著由淺及深、由表及里的態勢,從起初僅對筆跡鑒定外延的簡要概括,到后來對其實質內涵和理論外延的整體把握,再到如今與時俱進的發展演進歷程,充分展現了一代又一代筆跡鑒定人竭力探究的成果。但是,隨著鑒定法治化建設的全面展開,新技術時代的到來,大數據、人工智能的蓬勃發展,傳統的筆跡鑒定領域不斷受到沖擊與挑戰。因此,筆跡鑒定概念的理解也應當實現創新發展,注入時代內涵。傳統觀點認為:概念是在人頭腦中形成的反映對象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任何一個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內涵和外延,并隨著主客觀世界的發展而變化。筆跡鑒定概念也必然需要符合概念的通說,對比我國不同時期對筆跡概念的不同見解,“筆跡”是什么?“鑒定”和“檢驗”該如何區分?“筆跡鑒定”和“筆跡檢驗”又有何種聯系?應是解決筆跡鑒定概念內涵之基石。
2.1筆跡概念內涵分析
筆跡是痕跡,在理論界是達成共識的,因此,借用理論界關于痕跡概念的研究成果,②筆跡的本質即為造痕體屬性特征在承痕體上的一種客觀反映,而此種反映的屬性內容,就可以稱之為筆跡概念的內涵,唯有堅持此種認知,方能更準確地把握筆跡之概念。
在造痕體這一層面,形成筆跡的造痕體或是書寫工具,抑或是書寫器官。當造痕體為書寫工具時,書寫工具的種類就顯得種類繁多,包括硬筆書寫工具,軟筆書寫工具,樹枝、石塊等自然書寫工具,也包括現代化的智能機器臂類的書寫工具;當造痕體是書寫器官時,書寫器官的范圍則較為有限,一般只能是手足四肢,當然并不排除人體的其他器官作為書寫器官,如口或者頭書寫文字符號時,這就需要借助其他類別的書寫工具來加以輔助完成書寫。在承痕體這一層面,形成筆跡承痕體的種類更為廣泛,但究其本質可以將其統稱為“書寫物面”。另外,書寫工具或書寫器官作為造痕體,在“書寫物面”上所形成的痕跡借助的中介物質,在筆跡鑒定研究中也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某些情況下形成筆跡類的痕跡需要一定的中介物質,而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則不需要中介物質。如,當筆跡書寫人通過手持樹枝木棒、石塊沙礫在土壤或者沙地表面進行書寫所產生的痕跡,并不會存在中介物質;當筆跡書寫人手持鉛筆、鋼筆或毛筆等書寫工具在紙張表面進行造痕活動所形成的痕跡,就需要有中介物質這一要素。中介物質存在與否、物質成分之間的差異等因素都是分析筆跡類痕跡形成方式的主要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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