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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區塊鏈技術保護數字版權問題探析

發布時間:2020-03-03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在當今困境重重的數字版權時代,互聯網技術帶動的傳播革命引發了數字版權作品的價值基礎削弱、侵權泛濫不止及版權意識弱化等問題,區塊鏈這一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維護數據可靠性的技術因此被認為是數字版權技術的救命稻草。誠然,區塊鏈技術集數項核心

  摘要:在當今困境重重的數字版權時代,互聯網技術帶動的傳播革命引發了數字版權作品的價值基礎削弱、侵權泛濫不止及版權意識弱化等問題,區塊鏈這一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維護數據可靠性的技術因此被認為是數字版權技術的“救命稻草”。誠然,區塊鏈技術集數項核心技術優勢于一身,并在金融、公證、投票等領域逐步投入實踐,但事實上,區塊鏈仍有眾多本身技術問題、市場化運作問題和與版權理論的兼容性問題等有待進一步解決。當然,技術創新是風險與機遇并存的復合體,因此以發展眼光、包容心態和辯證思維來看待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及其在數字版權領域的應用才是其應為之道。

基于區塊鏈技術保護數字版權問題探析

  關鍵詞:區塊鏈技術;數字版權;保護;辯證思維

  一、區塊鏈技術綜述

  (一)區塊鏈的起源與本質

  區塊鏈作為比特幣的基礎技術支撐,其概念首次出現于中本聰《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一文,該文論證和詳述了一種去中心化的點與點之間的交易方法,其可行性也被從2009年運行至今的比特幣所證成。1而其技術觀念的生成過程,其實是與互聯網的實際發展密切相關的,是從信息的去中心化到價值的去中心化的推進過程。2互聯網的去中心化活動實際上是無需信用保證及第三方中介機構參與的,而在上一代互聯網技術中,其雖然實現了信息交流的去中心化過程,但卻止步在價值的去中心化,如我們現實的互聯網交易活動,仍是依托于一種中介平臺,并藉于其信任度而推廣和開展的。但隨著第三方中介機構其運營成本的劇增和信任度保障的愈發困難,區塊鏈這一技術便應運而生。

  區塊鏈至今尚未形成一個統一公認的定義,其概念亦具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區塊鏈僅是一種特定組合的數據結構,該結構以時間為序并以類似鏈條方式鏈接,同時結合密碼學理論,來保證其成為難以篡改和偽造的分布式去中心化賬本,并能安全存儲那些具有前后關系且由系統進行驗證的簡單數據。而從廣義來講,區塊鏈是利用已加密保護的鏈條式區塊結構和分布式節點共識算法,來執行數據驗證、存儲、更新及腳本代碼的編程、運行的一種分布式去中心化的新型基礎架構或計算范式。3其基礎架構模型從底端到終端包含諸如數據層、網絡層、共識層、激勵層、合約層及應用層。而其相關基礎技術則由P2P網絡、非對稱加密與數字簽名、哈希算法、工作量證明機制構成。4但就其本質來講,區塊鏈是一種利用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途徑,集體維護數據庫可靠性的互聯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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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塊鏈技術愈發被人們重視,是源于其幾個核心技術特征。第一,分布式去中心化5。因區塊鏈完全由純數學的算法在分布式節點間建立信任關系,因此在交易的產生、驗證、記錄、同步等活動中均由分布式網絡完成,達到徹底的去中心化;第二,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性。因區塊鏈的基礎技術便為加密算法,因此,在分布式網絡中其提供的運算能力巨大,意圖篡改區塊鏈內的數據在理論上難以實現,且實踐上花費的成本亦得不償失。第三,擴展性和靈活性。區塊鏈利用工作量證明機制以激勵節點完成工作(類似挖礦),而節點在保障分布式網絡順利運行的同時,其被容納的越是豐富,其擴展性越強,而其提供給用戶的可編程腳本系統,也在應用設計上顯著加強了區塊鏈應用的靈活性。第四,數據透明和審查便利。因分布式網絡中所有的交易記錄和數據信息均予以公開,打破了信息不對稱的結構,所以數據的透明度和審查的便利性極具凸顯。

  (二)區塊鏈的應用與進展

  雖然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并未被多數國家所認可,但區塊鏈本身所承載的技術優勢卻引領著相關產業的研究與應用發展,從以下幾種主要實踐應用領域即可窺見:

  在金融領域,區塊鏈技術應用仍主要集中于此,尤其是在比特幣、以太坊等數字型貨幣中廣泛應用,其中一大批先進的國際金融機構和初創企業已開始探索和布局,其內容涉及交易、證券、保險、征信等金融領域。從發展的角度來看,我國比特幣交易量增長迅猛,而且個性化數字貨幣也在不斷產生,因此在2016年初,中國人民銀行在京以召開數字貨幣研討會為契機,其高層宣布力爭早日發行相關數字貨幣。6隨后,多個金融區塊鏈聯盟也如雨后春筍般建立,如中國分布式總賬基礎協議聯盟、金融區塊鏈聯盟R3以及金融區塊鏈合作聯盟(深圳)等。同時,以摩根大通、高盛集團為首的9家銀行,也在加緊制定區塊鏈標準問題上展開合作,將為建立新型國際支付基礎標準奠基。

  在通信和物聯網領域,現有的通信工具其設計思路在于從節點中尋得最短或最快的路徑予以信息復制,而區塊鏈其分布式去中心化特點則將取締這一設計,其依托于P2P的網絡結構等基礎技術,實現信息的內容全網廣播,任一節點均可接收消息,只要獲得鑰匙便可開啟,這在強化信息傳輸功能的同時亦提升了通信信息的安全性和隱私性。從實踐來看,我國一支名為“多靈”的創新團隊,利用區塊鏈在匿名和授權等方面的優勢,正在研發一套智能門系統,該系統可將房屋的產權及其交易信息存儲至區塊鏈,并利用多樣無線協議與物聯網銜接,從而實現房屋智能鎖變為智能資產,使房屋買賣和租賃等更為便捷。其負責人還暢想以區塊鏈技術為資產,應用至民宿共享經濟平臺,促進其更為智能化的管理。

  在公證和投票領域,區塊鏈中區塊信息的不可篡改和防偽造的技術特點可用于為文件和其他數據資料的公證,擺脫公證機關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如希臘等國已將區塊鏈技術用于房屋產權證明工作,美國高校也已將其利用至對學生學歷證書和成績錄入事宜,以避免文憑造假和成績篡改。同時區塊鏈技術的這些優勢也為輔助選舉投票帶來諸多便利,尤其是為應對西方國家頻繁且成本高昂的投票活動降低了成本,也很好的規范和保障了投票的匿名性、安全性和透明性。實踐中,納斯達克則已宣布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股東投票以取代傳統的投票方式。

  在數字版權領域,從實踐來看已呈現出圖片、音樂及視頻版權保護多面開花之勢。如美國紐約一家名為MineLabs的公司,開發了一項以區塊鏈技術為依托的協作性聯合媒體元數據協議,該公司藉此應用至對數字圖片的版權保護,包括對所供新作品的版權認定、版權所有者的加密簽名等,其目前已為超二百萬的原創數字圖片創建元數據保護記錄,歐洲和美國的數字圖書館都已成為其用戶群。英音樂家伊莫金·希普(ImogenHeap)在2015年就開始利用區塊鏈技術為其單曲發行的“公平貿易”開辟戰場,內容涉及歌曲的報酬、收費、以及分配,其稱“區塊鏈猶如燈塔一般記錄我的歌曲中的所有信息”,亦有人認為這不僅是聽的變革,也關系著音樂生命的衍進。8而在2017年1月份,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華夏微電影微視頻區塊鏈版權(交易)服務平臺正式上線,其將構建作品“生產、點擊和效益”為一體的新型生態鏈,從而促進互聯網時代的視頻內容交易更為便捷和公正。

  二、現代數字版權保護機制遭遇的挑戰

  自互聯網誕生以來,數字化內容以網絡為載體迅速發展,網絡技術革命顯著催生著版權制度變革,使得版權法在作品客體認定、侵權認定規則等方面發生重要變化,幾近顛覆性地沖擊著傳統版權產業。其中,尤以零成本復制、秒速的傳播和盜版技術的快速跟進使得現代數字版權保護機制遭遇多重挑戰。

  (一)作品價值基礎削弱

  回顧財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財產權以稀缺性為其構成要件,也使得財產法進一步被視作是鼓勵社會創造以解決物品短缺的激勵機制,對于知識財產的正當性基礎來說尤是如此。9但現時代中,知識財產的豐富性已嚴峻挑戰了工業時代財產的稀缺規則,包括圖片、音樂、視頻等在內的作品其稀有性逐漸減弱,可替代性顯著增加,這并非單一領域或產業的現象,而是涵蓋版權領域內所有客體范圍。曾經的市場供給關系也發生顛覆性轉變,

  近代少數精英階層特權享受的休閑文化,已為普通人所充分享有和任意選擇,這種休閑社會呈現出獨特的“認知盈余”狀態,尤其是在互聯網作為共享平臺充分分享社會的閑置資源的情況之下。在這場知識分享盛宴中,知識存量的增長帶動學習成本的降低,甚至開啟數字時代的免費法則,因而大批業余愛好者開始接觸知識教育,其不僅經驗豐富而且裝備精良,完全符合作品創造主體。在這種新型經濟中,知識信息的豐富加劇了消費者注意力的貧乏,10使得消費者的注意力變成了稀缺資源,也成為廣告瀏覽費等的經濟收入來源,注意力經濟的興起便是其有力的佐證,其中消費者的注意力和機會成本已經成為市場競爭的重要力量。因此,作品價值稀有性基礎的削弱已成為不可逆的潮流,但在此潮流之中,“盜版泛濫呈亂世,亂世應需用重典”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卻甚囂塵上,11而其明顯抓錯了問題的關鍵,即解決作品價值保護的關鍵在于知識的創造而非知識的保護,所以理性看待知識財產價值的走向和市場價值的回歸才是版權制度的應對要義。

  (二)數字版權侵權泛濫

  縱覽數字版權糾紛案件可以發現,互聯網的生態助力了人們對于數字作品的需求和利用,同時也使得非法復制和使用極其泛濫,令人不安的是,此類侵權行為已非個例,而且方式靈活多變、傳播渠道更為廣泛、盜版率也顯著提高,與之對應的則是侵權破壞力明顯增大。據相關統計顯示,北京人民法院自1999年開始審理網絡版權糾紛案件以來,其審理案件數量已從初始的每年幾件發展到現在每年的千件以上。12從技術因素來說,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更使得侵權變得非常容易,致使侵權成本也大為降低,譬如以網絡文學為例,網絡文學作品多以文字的形式來呈現,而盜版者只需對內容進行簡單的復制粘貼即可,即便是原創授權網站采取技術措施禁止復制和網上截圖等,盜版者依然可以利用極速打字和照片拍攝等方式進行破解發布,使網絡文學作品的傳播達到空前狀態。而從盜版利益產業化的角度講,經濟利益的驅使使得該盜版經濟鏈背后潛藏著巨大復雜的灰色利益,且該盈利模式極易被復制,同時有眾多合法或非法的產品經銷商愿意藉此付費發布廣告,因此眾多盜版者層出不窮、趨之若鶩,難以被徹底阻絕。13基于此種現狀,國內外有部分學者均發出版權終結的哀嘆,如萊斯格教授直言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已走至頂峰,14而馮象先生也曾斷言知識產權走到了盡頭。

  (三)版權登記缺點明顯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作品自動取得保護,登記并非版權取得的必要程序,且作品實行自愿登記制,無論作品是否登記,均不影響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版權。但版權登記確實有助于在版權糾紛中解決其產生的作品歸屬問題,并為此提供初步的證據。而一般情況下,版權登記從提交申請到獲取證書需要一個月的時間,費用約為1200元每件,在美國也是高達三十至五十美金。在這個流程中,需要政府機構(我國是各級版權局)受理并登記版權,但版權登記機構只進行形式審查,并不會對權利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深入的實質審查。所以,在版權糾紛發生時,版權登記證書所能提供的法律證明力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傳統的版權登記呈現出如下明顯缺點:第一,成本高昂,既包括時間成本即較長的受理期限、繁瑣的準備材料,還包括按件收費的較高登記費用;第二,借助中間平臺,即版權局這一傳統權威機構,這種依托信任平臺的方式無疑會增加登記成本,且其登記效果易受到中間平臺信任度變動的影響;第三,法律證明力不夠理想,因版權機構只限于形式的審查,既缺乏專業人員的實質審查,又缺少借助大數據等搜索技術平臺的應用,使得更多版權糾紛的解決仍有待于法院的進一步認定和審理,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權利人的舉證能力并沒有得到有力增長。同時,雖然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將著作權登記制度納入,但從其范圍到效力,再到收費問題都爭議頗多,16況且其本身制度的如上缺點也難以通過修法有效克服。

  (四)維權艱難效果堪憂

  雖然近些年來版權侵權行為時有發生,但實質上采取維權手段的權利人卻并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獲得作品全權授權的資本體量較大的機構,絕大部分的普通作者或中小機構則會選擇不積極維權,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維權對象難以確定或呈現規;缭谛旅襟w中,媒體傳播的及時性和廣泛性決定了其作品直接侵權的人數眾多,不僅包括其他平臺機構,還包括許多個人,版權人難以追究所有侵權者的責任,加劇了維權的艱難度;第二,維權收益與付出難成正比,在版權侵權訴訟中舉證難、周期長等傳統訴訟問題依然存在,而網絡侵權行為的虛擬性、隱蔽性和無空間及時間限制性,使取證變得更為艱難,同時即便權利人進行訴訟打擊后,侵權者依然改頭換面卷土重來的概率很高,致使維權的效果堪憂,而且在版權侵權訴訟中法定賠償的適用比例較高,呈現出整體賠判數額低的現狀;第三,維權渠道較匱乏,有知識產權法院的法官曾針對網絡文學作品的盜版問題表示,在司法資源有限的客觀現狀下,網文盜版行為又如此泛濫,僅僅通過司法途徑維權,不僅成本非常高,而且也難以實現根治,亟待綜合治理;17第四,缺乏審判實踐的合作共識,在法院內外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一直呈現出巨大的內外認知差別,其實質是基于一定的訴訟規律表象而形成的,如何在紛繁復雜的市場環境中尋得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最佳定位和范圍,依然需要知識產權機制更加精細化的作為,從而為權利人維權注入一股強心劑。

  (五)網民版權意識薄弱

  網絡侵權案件的頻發與網民版權意識的淡薄存在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尤其是網絡用戶在潛意識中并不認為盜用他人作品是一種侵權行為,即“盜版非盜竊”的觀念深入人心。應該說,長時間以來,這種“什么都可以網上尋找”、“安心享用免費蛋糕”的觀念在一段時間內刺激了互聯網的應用與發展,而伴隨著網絡盜版的泛濫,也引致越來越多的網民出于各自利益或愛好實施盜版行為,“習慣”了享受免費的盜版,甚至借以“知識傳播自由、資源理應共享”等旗號來掩護其盜版行為,使得數字版權權利人在維權問題上難以得到公眾心理和行動上的支持,乃至冠以作者“貪財”的帽子。18例如,我國最嚴的版權令已規范資源類平臺的版權授予機制,即網絡用戶需要先得到平臺授權,之后才能使用,但用戶往往超越其使用邊界。因平臺用戶往往在下載APP后或成為平臺會員后即獲取平臺各類資源,但他們除了用于個人學習和欣賞外,經常還將此類資源發送給他人或傳播到其他如微信、微博等的媒體平臺中,讓其他人免費獲得和使用,甚至未經許可肆意改編后傳播,這顯然已超出《著作權法》規定的個人使用的邊界,但其行為認知和自律性卻甚為落后。因此,有學者甚至提議版權平臺自主行動,可以通過發布聲明或警告的方式,讓用戶知悉其所獲資源使用的邊界,以構建全社會尊重版權的生態圈。19但不容忽視的是,隨著互聯網活動主體逐漸年輕化的趨勢,如若青少年從小浸染在盜版環境中,沒有養成尊重他人勞動成果的意識,無異于從小埋下了盜竊的種子。

  三、區塊鏈技術為數字版權保護帶來的機遇

  正如上文“區塊鏈的應用與進展”一節所述,區塊鏈技術已經投入到版權領域的開發和應用,雖然其仍處于探索和起步階段,但對于在悲觀者看來已至“頂峰”的網絡時代數字版權而言,無疑是讓人重拾信心的曙光和機遇。而區塊鏈技術的核心技術特征,在版權保護的結構性問題上提供的解決思路和嘗試,尤值得我們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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