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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電動車”被刑拘 消費者獲賠

發布時間:2019-10-1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近年來,市民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其騎行車輛被鑒定為機動車的現象屢次發生,由此騎行者也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司法機關對該種車輛的性質及經營者銷售該種車輛是否屬于欺詐的認定,直接關系到駕駛人的相應賠償訴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就

  近年來,市民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其騎行車輛被鑒定為機動車的現象屢次發生,由此騎行者也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司法機關對該種車輛的性質及經營者銷售該種車輛是否屬于欺詐的認定,直接關系到駕駛人的相應賠償訴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就宣判了一起此類案件,消費者最終獲賠 1.9 萬元。

醉駕“電動車”被刑拘 消費者獲賠

  酒后騎車被刑拘消費者起訴

  本案系消費者崔某與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江蘇小牛電動科技有限公司、經銷商北京泰普拓商貿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崔某因醉酒駕駛其在泰普拓公司購買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公安機關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鑒定該車實際屬于機動車,故崔某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刑事拘留,并因此事被吊銷駕照,五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

  雖然檢察機關最終對崔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但崔某認為泰普拓公司、小牛公司構成欺詐,故訴至法院要求退貨退款及三倍賠償,訴訟請求近 20 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崔某以 6599 元的價格從泰普拓公司處購買涉案的車輛,產品合格證寫明涉案車輛為電動自行車,執行標準為 GB17761-1999 號《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為涉案車輛為摩托車,屬于機動車。

  案發后崔某代理人提交錄音資料顯示,直至現在泰普拓公司仍宣稱涉案車輛為電動自行車,喝酒也能騎。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產品具有出廠合格證且崔某錄音在后,鑒于專業技術知識影響、涉案車輛亦屬于常見交通工具等因素,不能認定泰普拓公司存在欺詐。但銷售方存在侵犯崔某知情權的情形,酌定銷售方賠償崔某 1 萬元。

  銷售者構成欺詐判三倍賠償崔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二審期間,市三中院查明在北京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生產經營企業應按照北京市相關規定要求進行備案,未備案的車型不能在公安交管部門辦理牌照。

  文 件 規 定“ 凡 不 符 合 國 家 GB17761-1999號標準的電驅動二、三輪車輛(整車質量大于 40 公斤、不具有腳踏騎行功能、最高時速每小時大于 20 公里或者有三個輪子的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登記核發牌證,不得上道路行駛”。

  目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公布的北京市第 1—33 批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中,本案涉案車輛未在該目錄中。同時,小牛公司主張根據目前適用的 GB17761- 1999 號標準,整車質量、腳踏裝置非強制性標準,并提交檢驗報告證明涉案車輛屬于合格產品。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小牛公司提交的檢驗報告各項目檢測達標數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其次,涉案車輛重達 94 公斤,嚴重超過 40 公斤的標準重量,如此重量發生事故時產生的沖擊力會遠遠高于標準電動自行車的沖擊力,腳踏裝置亦是自行車的基本屬性,但涉案車輛并未安裝腳踏。再次,涉案車輛不在北京市工商局的電動自行車銷售名目中。

  故二審法院認定涉案車輛屬于機動車,銷售者未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無視相關交通法規,誤導消費者促其購買,未告知相應騎行涉案車輛可能發生的風險且放任風險發生。綜上,二審法院認定銷售方構成欺詐,三倍賠償崔先生各項損失 1.9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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