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1-2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隨著互聯網+的突飛猛進,公益眾籌作為互聯網環境下的一種新興融資模式,對我國公益事業也產生了越發重要的影響。2016年《慈善法》的頒布,使公益眾籌活動更加規范化,但《慈善法》在公益眾籌的很多方面沒有規范到,在募捐主體資格,責任追究機制,款物
摘要:隨著“互聯網+”的突飛猛進,公益眾籌作為互聯網環境下的一種新興融資模式,對我國公益事業也產生了越發重要的影響。2016年《慈善法》的頒布,使公益眾籌活動更加規范化,但《慈善法》在公益眾籌的很多方面沒有規范到,在募捐主體資格,責任追究機制,款物流向,是否純無償,稅收公平等方面依然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法律困境。最后,簡明提出了明確募捐主體資格,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加強監管等解決措施。
關鍵詞:《慈善法》;公益眾籌;法律困境
一、《慈善法》誕生過程
從2006年3月民政部啟動慈善事業促進法起草工作,到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頒布實施,歷經了十年。《慈善法》的誕生過程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民政部起草階段(2006年3月至2009年8月)。2005年9月,民政部正式提出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的建議。2008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法律名稱確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法》。
全國人大內司委起草階段(2014年2月下旬至2015年10月)。根據各方面意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將制定慈善事業法列入立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階段(2015年10月月底至2016年9月1日)。2015年10月月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先后提出慈善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三次審議稿。2016年3月16日順利表決通過,2016年9月1日正式實行。
二、我國公益眾籌發展現狀
(一)眾籌概述
眾籌起源于美國,距今已有10余年歷史。2006年8月,美國學者邁克爾·薩利文第一次使用了眾籌(Crowd-funding)一詞。邁克爾·薩利文(2006)在維基百科中給出如下定義:眾籌描述的是群體性的合作,人們通過互聯網匯集資金,以支持由他人或組織發起的項目。國外第一個眾籌平臺是美國的眾籌網站——“Kickstarter”,標志著眾籌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我國眾籌平臺的典型代表有“眾籌網”、“騰訊樂捐”、“輕松籌”等。
此類眾籌平臺的運營模式一般是由項目發起人借助眾籌平臺發起項目,并設定啟起始終止時間和募捐數目,若規定時間內籌足資金即為眾籌成功,眾籌成功后給予投資者一定的回報,回報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非實物。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把眾籌行業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從是否盈利的角度,可以分為盈利性眾籌和公益性眾籌。張楠(2014)對公益類眾籌的定義為:通過互聯網平臺集中大眾的資金,為藝家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而無擔保、無條件地提供一定資金援助。
(二)我國公益眾籌概況
2011年7月,我國國內第一家支持公益類項目的眾籌平臺“追夢網”上線,2011年11月發起了我國第一個公益眾籌項目《公益活動——無煙騎行》;2013年2月,眾籌網上線;2013年7月,我國第一家專業公益眾籌平臺“創意股”上線;2014年3月至4月,“新公益”和“積善之家”兩家公益平臺上線;2014年7月京東眾籌上線;后來“輕松籌”“水滴籌”等也陸續上線。“慈善中國”信息平臺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9月5日12時,各級民政部門共認定和登記慈善組織2142家,其中給予公開募捐資格的520家。
據人創咨詢最新統計,2017年上半年共有公益型眾籌項目7454個,已成功項目為4464個。2017年上半年公益眾籌成功項目總融資額約為1.59億元,總參與人次約為1598.56萬人次。與去年同期相比,2017年上半年公益眾籌雖然成功項目數同比增長33.57%,但是成功項目的實際總融資額同比下降36.14%,總參與人次同比下降68.95%。
三、我國公益眾籌存在的法律困境
(一)募捐主體資格不明確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益發展,越來越多的眾籌平臺深入到慈善領域,一時間眾籌平臺如雨后春筍般發展,當然也存在著一定問題!洞壬品ā返某雠_提及了個人募捐問題,雖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煩,但依然存在不足。《慈善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變相的擴大了慈善募捐的主體資格,為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前景,也為個人募捐和非公募機構的募捐提供了可能。那么問題來了,在這些平臺接連發起的一些沒有通過公募機構認證的純個人募款行為如何定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都值得爭議。
值得肯定的是,慈善法草案認定為個人求助行為,屬于合法行為。而如果不是為了救助自己或近親屬等人在網絡平臺上發起的個人募捐,屬于非法行為。此草案說明了哪些人可以發起個人募捐,其屬于個人救助范疇。但,也可以看出來草案也只是表明了不禁止的態度,并沒有對個人求助個人資格有明文規定。
(二)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
慈善項目是否真實合法,善款是否真正有效被利用,管理是否透明公開等才是大眾最為關心的問題。為了保證慈善活動的順利進行,《慈善法》對慈善中可能出現的虛假違法行為給出了明文規定,嚴厲打擊,如《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條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對在公益眾籌平臺上發布虛假信息進行公開募捐或進行虛假個人求助的行徑,不僅相應的慈善組織及個人應受到法律制裁,而且相應的眾籌平臺也占有一定的責任,應受到相應懲罰。
眾籌平臺管理不善,監督力度不夠,相當于變相的包容了違法犯罪,更有一些眾籌平臺和違法分子同謀虛假慈善,所以眾籌平臺少不了責任。但《慈善法》只明文規定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責任,并沒有明文規定要追究相關眾籌平臺的責任,所以,對眾籌平臺的責任追究也勢在必行。
(三)款物流向不清晰
慈善項目發起后,善款是否在固定時間內籌齊,籌得的資金去向,以及善款是否超出了預期的款額,超出了多少,超出的這部分如何處理,每一筆善款怎樣支配等成為大家密切關注的話題。
《慈善法》中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等都對慈善募捐都有明確的規定開展公開募捐,應制定募捐方案。如五十七條規定慈善項目終止后對剩余善款的公開透明。可見慈善法對慈善組織的善款用途還是有明文規定的,但《慈善法》針對個人求助的善款沒有明確規范。以“輕松籌”大病眾籌為例,其中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由于個人提現后所有的善款都落在個人賬戶,針對超出的善款個人如何處理?這是法律規定的空白區域。第二、對于個人求助者可以隨意改變求助金額,也會很考驗人性。有人在本來的善款快要籌集夠的情況下,私底下提高了募捐數額,對于超出那部分的善款,是否用于大病救治,令人質疑。
(四)是否純無償界定模糊
《慈善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這就是說,慈善捐贈具有三大特征:自愿性、無償性、基于慈善目的。發起人可能會以明信片、唱片、紀念品等其他微利形式給予回報的,但這常常不在捐贈人最關心的事。捐款者要的并不是物質上的回報,而更多的是整個事情的知情權,這就是對捐贈人回報。
這在《慈善法》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有明文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這就保證了捐贈人的知情權,也就是對捐贈者的回報。
但在個人救助領域,往往求助者在提現拿到善款之后,就不在更新后續善款的使用情況,病人的病情等信息,這就侵犯了捐贈者的知情權。這跟我們看到的純表面意義上的“無償性”是有區別的,這就是單純的捐贈者對自己財物的知情權,以及對人性的考察,《慈善法》沒有體提及。
(五)稅收優惠不公平慈善
法給予慈善組織的慈善行為優惠條件,如善款免收稅費,為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等。這在《慈善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九條都有提現。如,第八十一條,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八十九條,這些都說明了國家在大力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保證了善款更好的落實到需要人之手,但這只是局限于對慈善組織慈善行為的便利,并沒有明確提及對新興公益眾籌平臺。
還以“輕松籌”為例,2017年5月12日之前“輕松籌”大病救助提現2%手續費,除了1%完全用于騰訊微信通道的手續費。而另外的1%,則是企業平攤的綜合運營費,用于支撐企業運營成本。這樣看來,輕松籌在大病求助——微愛通道這個業務上并沒有特殊多加費用。
四、公益眾籌存在法律困境的解決途徑
從前文看到,公益眾籌存在著很多法律困境,如募捐主體資格不明確,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款物流向不清晰,是否純無償界定模糊,稅收優惠不公平等方面的法律困境,據此我們也提出了相應的解決途徑。第一、明確募捐主體資格,對募捐主體有明確定位劃分定位等;第二、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對于公益眾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充分調查,獎懲分明;第三、加強監管。在公益眾籌整個流程中要加強各方監管,對善款監管,公開透明,及時公布善款利用情況;第四、重視捐贈人的知情權。
公益眾籌實質上是回報性眾籌,這種回報可能物質性回報或是精神性回報,精神性回報包括知情權,注重捐贈人知情權。第五,、重視稅收優惠公平;《慈善法》應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慈善公平,對所有慈善主體所有慈善行為應該給予公平對待,注重稅收優惠平等。
五、結語
《慈善法》實施1周年來,我國慈善事業制度體系構建基本成型,慈善事業取得突飛猛進的發展。雖然我國公益眾籌在《慈善法》頒布后依然還存在著某些法律困境,但隨著慈善法立法的不斷完善,這些困境會得到相應的解決!洞壬品ā窌ㄟ^明確募捐主體資格,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加強監管,重視公平等措施更加規范公益眾籌市場,從而更好的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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