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09-2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瀆職犯罪的偵查、起訴工作由于開展較晚所以相對比較薄弱,制度建設也相對比較落后。進入20世紀后,全國檢察系統開始重視對瀆職犯罪的偵查工作,制度建設也逐漸納入正軌,直到2007年6月份以后,全國范圍內瀆職侵權檢察局在檢察系統內才全面建設起來。最近幾年
論文摘要 瀆職犯罪的偵查、起訴工作由于開展較晚所以相對比較薄弱,制度建設也相對比較落后。進入20世紀后,全國檢察系統開始重視對瀆職犯罪的偵查工作,制度建設也逐漸納入正軌,直到2007年6月份以后,全國范圍內瀆職侵權檢察局在檢察系統內才全面建設起來。最近幾年來,檢察院對瀆職犯罪的偵查逐漸形成了符合自身特點的工作模式,在制度建設上也相應有了比較明顯的突破,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礎。本文從多個方面對瀆職犯罪偵查權行使的情況展開論述,力求展現瀆職犯罪偵查權在法制改革進程中的變化。
論文關鍵詞 瀆職 犯罪 檢察院 偵查權
一、從歷史觀角度看瀆職犯罪偵查權的行使
我國瀆職侵權犯罪偵查的發展比較緩慢,長期以來體現出如下特點:
(一)對瀆職犯罪的偵查模式單一
長期以來檢察系統對瀆職犯罪的偵查重視程度不夠,辦案模式比較被動,辦案人員積極性普遍不高。實踐中瀆職犯罪線索主要來源于舉報控告、內部移送、外部移送和自行發現四個渠道。前三種可以稱之為“被動型”線索發現路徑,第四種可以稱之為“主動型”線索發現路徑。在長久以來司法實踐中,對瀆職犯罪基本上靠舉報控告這種單一模式來偵查,其他模式應用較少。
(二)實踐中對瀆職犯罪的偵查范圍偏窄
瀆職犯罪有44項罪名,覆蓋領域非常豐富,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多,領域廣,技術、專業性和政策性強,偵查發生在這些領域的瀆職犯罪案件必須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由于重視程度不夠高,使得辦案精英基本上都被調配到了公訴、批捕、反貪等傳統部門,而分配到瀆職侵權部門的辦案力量略顯不足,這使得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基本上對不太熟悉的專業領域內的瀆職犯罪是無力開展的。因此,偵查瀆職犯罪的罪名范圍基本就是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兩個,偶爾會對其他罪名的瀆職行為進行偵查,也會作為新型案件加以報道宣傳?梢,長期以來檢察院對瀆職犯罪的偵查其范圍是偏窄的。
(三)案件來源比較匱乏
由于長期以來檢察院對瀆職犯罪偵查的工作模式比較單一,主要依靠群眾舉報,所以,一方面,案件的數量會受群眾認識程度的限制,群眾認識要是不高或者沒有舉報熱情,則檢察院難以獲得有價值的線索;另一方面,即使群眾提供了一些執法人員瀆職的線索,有很多情況下會因制度因素或者案外人情等因素,使得案件不得不撤銷。因而,長期以來檢察院瀆檢部門對瀆職犯罪的偵查實際上成案率是比較低的,最大原因就是線索匱乏問題。
(四)瀆職犯罪偵查權的啟動缺乏連續性
目前我國很多的法律條文中都有公務人員出現瀆職行為后按照《刑法》處理這樣的指引性規范,但是這些法律卻沒有規定如果發現瀆職犯罪后如何移送檢察院行使瀆職偵查權的程序性規定。這就很容易出現瀆職犯罪偵查權在啟動上的斷檔,使得很多案件難以被刑事立案偵查。
二、瀆職犯罪偵查工作模式的變化
(一)檢察工作一體化對瀆職犯罪偵查的影響
隨著實踐的積累,目前檢察院對瀆職犯罪偵查工作模式產生了很大的變化,由過去基本靠檢舉、舉報的被動工作模式向瀆職犯罪偵查一體化發展。2007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領導的意見》規定:“健全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體制,加大領導力度,形成上下一體、政令暢通、指揮有力的領導體制……逐步形成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之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協調的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瀆職犯罪偵查作為檢察工作一體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被重視起來。
(二)瀆職犯罪偵查一體化的辦案模式
瀆職犯罪偵查一體化的辦案模式主要突出以下特點:第一,注重上下溝通、相互配合;鶎訖z察院在對瀆職犯罪進行偵查時,可以隨時請示上級檢察院,以得到上級檢察院的支持,這就可以解決以往基層檢察院在偵查瀆職犯罪時單兵作戰的情況;第二,在縱向上突破了級別管轄的約束。主要突出上級檢察院的領導權,基層檢察院在上級檢察院的統一指揮下徹查案件、移送案件,一切以大局為重;第三,在橫向上突破了地域管轄的限制。一方面,瀆職犯罪的影響面很有可能突破本轄區,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本轄區內影響力比較大,由轄區內的檢察院對瀆職犯罪進行偵查往往會受案外因素影響,所以由轄區外的檢察院行使偵查權效果往往更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上級檢察院指定管轄。因而,職犯罪偵查一體化的辦案模式實際上是以提辦、交辦、聯辦、督辦等多元化方式來偵查社會影響面大和難度大的個案,以隨時、有效地啟動一體化流程,運籌對一個特定案情或特定區域,完成反瀆職侵權工作。因此,反瀆職侵權偵查一體化是檢察機關領導體制和檢察一體化原則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的內在要求和具體體現,是檢察一體化實現的一個重要載體。瀆職犯罪偵查一體化的辦案模式大大提高了成案率和辦案效率。
三、瀆職犯罪偵查工作重點的政策導向性
基層檢察院長期以來辦理的案件基本上維持在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兩個罪名,對于其他瀆職犯罪的偵查基本不會涉及,原因在于新《刑法》頒布于1997年,大量的瀆職犯罪的罪名是在這個時候所產生,檢察院對這些犯罪的偵查辦理還有一個適應期間,而在這段適應期內檢察系統對瀆職犯罪偵查政策導向并不十分重視。進入21世紀后,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各領域內政府職能也得到了充分的發揮,但與此同時政府工作人員瀆職現象也隨之增加。針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具有導向性的政策,開展了專項反瀆工作,賈春旺檢察長指出:“開展集中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瀆職犯罪專項工作要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要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入手,抓住對經濟發展阻礙大、對市場經濟破壞大、對國家利益危害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突出查辦,用抓重點來帶動一般,推動專項工作向前發展。”有了這一政策導向,基層檢察院在對瀆職犯罪進行偵查時,不僅會對傳統罪名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進行偵辦,工作重點逐漸開始向其他瀆職犯罪轉移,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廳長宋寒松2011年1月9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對過去一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查辦的各類職務犯罪進行了深入分析后認為,目前,土地管理、資源審批、工程建設領域仍是職務犯罪的高發、易發區。”將瀆職犯罪偵查的重點轉移到這些領域后,取得了豐碩的成效。
四、對偵查線索發現機制的改革
案源匱乏、線索單一是長期困擾瀆職犯罪偵查的重要原因之一,對線索發現機制的改革是必經之路。從全國來看,改革舉措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宣傳力度的加大
為加強普通百姓對瀆職犯罪的認識,從21世紀中期開始,全國各檢察院開始開展“瀆職犯罪宣傳月”活動,在活動期間向民眾講解瀆職犯罪的法律知識,并當場受理群眾檢舉舉報,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與此同時,檢察院還與各政府職能部門取得廣泛聯系,向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宣講瀆職犯罪的有關知識,實現對瀆職犯罪的打防并舉。
(二)強化素質教育
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所涉及的知識面較廣,要熟悉國家和社會管理中不同職能行使的要求和特點。這樣才能針對性地開辟案源,有目的性地分析線索,始終把握工作主動權。因此,全國檢察系統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來提升辦案人員是素質,例如:普及大專學歷教育、參加司法考試、舉辦瀆職犯罪偵查業務培訓等。
(三)強化案件移送程序
瀆職犯罪行為往往并不單一存在,多數情況下會涉及多個法律關系,很多法律中都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由刑法調整這樣的指引性法律規范,因而從法律制度上搭建瀆職犯罪案件移送平臺、暢通案件外部移送渠道是十分必要的。為此,最高檢察院做了這方面的努力,與其他部門共同出臺了一些瀆職犯罪案件移送的規定,近年來,各部門向檢察院移送的涉嫌瀆職犯罪的案件明顯呈現上升趨勢。
五、瀆職犯罪偵查權的擴展
(一)瀆職犯罪偵查權在法律制度上的擴展
在瀆職犯罪偵查權制度建設上,最高檢察院不僅積極與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溝通聯系,聯合出臺一些外部移送瀆職犯罪案件的規范性文件,而且還創造性的對檢察院內部職能部門行使瀆職犯罪偵查權的分工進行了調整,使瀆職犯罪偵查權在法律制度上得到了適當的擴展。最為典型的就是2004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調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偵查分工的通知》,該文件將瀆職犯罪的偵查權予以擴大,不僅規定了監所檢察部門對監管場所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負責偵查,同時還規定了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對在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審判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經檢察長同意,可以進行初查;經初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直接立案偵查。最高檢察院對瀆職犯罪偵查權的這種分工,很顯然擴大了可以行使瀆職犯罪偵查權的主體范圍,這種積極嘗試的無疑是對瀆職犯罪偵查有利的,同時也為法制改革做出了一定貢獻。
(二)瀆職犯罪偵查權在實踐操作中的擴展
在瀆職犯罪偵查權行使的過程中,各地檢察院嘗試了各種推進瀆職侵權檢察的措施,例如:在農村鄉鎮建立駐所檢察室就是卓有成效的措施之一。由于目前鄉鎮檢察室還沒有得到國家法律層面上的認可,鄉鎮的瀆職犯罪預防和偵查工作依然只能夠依靠縣一級的檢察機關來承擔。這無疑會增加瀆職犯罪預防和偵查工作的成本,并且也降低瀆職犯罪預防和偵查工作的效率。這一舉措,不僅有效的穩定了基層農村的安定,同時也使得檢察院瀆職犯罪偵查權在實踐中得以了擴展。
總之,我國檢察院對瀆職犯罪偵查權的改革發展經歷了從不完善到逐漸完善的過程,其中包括制度的建設、政策導向的變化、實踐的突破,這些變革雖然在理論上見解不一,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些變革都為我國法制改革的進程增添了有利的元素,對法制建設的可持續發展是有積極影響的。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