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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少年罪確定依據核心期刊論文格式

發布時間:2013-09-1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建國以來,黨和國家對未成年犯罪問題都給予了高度重視,并提出了“教育、挽救、改造”的刑事政策方針,為未成年犯罪的刑事立法指引了方向。改革開放后,我國刑事立法逐漸與國際接軌,加之我國社會發展的迅速,原來針對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罪名已不符合時代需要

  論文摘要 建國以來,黨和國家對未成年犯罪問題都給予了高度重視,并提出了“教育、挽救、改造”的刑事政策方針,為未成年犯罪的刑事立法指引了方向。改革開放后,我國刑事立法逐漸與國際接軌,加之我國社會發展的迅速,原來針對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罪名已不符合時代需要,97刑法正是在考慮青少年保護的國際趨勢并結合我國實際和青少年心理特征重新制定了少年罪。

  論文關鍵詞 少年罪 背景 犯罪心理 社會發展

  1997年《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即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少年罪。它是在1979年《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1979年《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單從罪名上說,相比79年刑法,97刑法刪掉了慣竊罪,增加了強奸、販賣毒品、爆炸和投毒罪。下文將分別從少年罪設立的國際國內背景、少年的犯罪心理特征、社會發展需要的角度分析少年罪的確定依據。

  一、少年罪設立的國際國內背景

  鑒于少年在心智成長方面尚不成熟,以及在社會中的特殊地位,各國不論在司法實踐還是立法上都貫徹了寬緩和教育的方針。20世紀以來,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戰以來,“世界各國無不結合本國國情對刑事政策予以調整,出現了非刑罰化及人道主義的傾向。”進入80年代后,少年的保護從國內立法保護走向國際立法保護。1985年通過了《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990年聯合國通過《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1991年又通過了《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我國自1978年改革開放之后,逐步走向國際化道路,順應全球化趨勢和信守國際規則成為時代潮流,這促使我國即使在八、九十年代全面“嚴打”的肅殺氛圍下,依然出臺了有利于少年的刑事政策。1979年中共中央第58號文件首次提出對未成年違法犯罪實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1982年中共中央再次發文針對少年罪犯“必須堅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著眼于挽救。”這“標志著中國少年犯罪特殊刑事政策的正式定型”。1992年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在法律上確定了這一規則。所有這些國內國際規則的制定雖并不直接指導少年應對何種犯罪負責,但代表了國際國內少年司法的趨勢和要求,即是有別于成人犯罪的寬宥、保護和教育。

  我國79年刑法雖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少年犯,減輕了少年犯的懲罰,但其條文的疏漏和簡略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困擾。比如79年刑法少年罪中并沒有強調殺人、重傷是指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倘若一個少年失手將人殺死或致人重傷,也要處以殺人、重傷罪嗎?再如該條款中的慣竊罪,其意指經常盜竊者,那么14歲之前實施盜竊,14歲之后又實施盜竊的應以盜竊論還是慣竊論呢?這個認定標準實際上很難掌握,更不利于對少年權益的保護。另一重要的缺陷是該條最后的開放性條款,在例舉完4個特定罪名之后,又加上“其他嚴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這無疑將對少年的刑罰處罰范圍大大擴展了,使得大部分刑法規定的罪名都可能成為監禁少年的理由。這些顯然是與國際國內對少年犯實行寬宥、保護和教育方針的大環境和總趨勢相違背的;谶@樣的因素,97刑法在對少年犯罪的罪名設置上變得更加科學更加明確。在罪名的選擇上也充分體現了對少年犯罪的謙抑態度,列舉的8種罪名均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所有少年罪在最高刑上都有死刑,最低刑也要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均屬典型的重罪。

  二、少年的犯罪心理特征

  大量研究表明,少年犯罪人的性格特征中明顯的反映出不成熟和嚴重的缺陷,主要表現在:(1)缺乏對崇高理想、目標的追求,顯得精神空虛。(2)社會性低,社會責任感和規范約束力差。(3)分辨力差,難以認清是非善惡。(4)缺乏羞恥心、同情心、憐憫心等,對人冷淡、有敵意。(5)暴躁、挫折耐受性低,好攻擊。(6)缺乏獨立性和自控力,易受外界情境和他人的影響。這些性格特征使得少年犯罪多為情緒型犯罪。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對117名青少年犯(主要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進行了分析,發現其中因賭氣而導致犯罪的有28名因霸氣而導致犯罪的有28名,因出氣而導致犯罪的有30名,因義氣而導致犯罪的有26名,其他情形有5名?梢,情緒型犯罪在少年犯罪中占據著極大的分量,情緒的難以抑制是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狀態。情緒型犯罪行為多有盲目性、沖動性、戲謔性、情緒性、和殘暴性的特征,其突出的心理特征是異常的自尊心、消極的情緒情感、挫折耐受力差。這與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是十分吻合的,且此種心理狀態多表現為殺人、縱火、投毒、爆炸、強奸等發泄性犯罪。此外,少年階段特有的心理生理不平衡狀態以及思想意識和認知水平的差距,賦予了少年犯罪另兩個重要特征即具有“情境性”和“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所謂情境性即是指犯罪往往由環境誘發而起,存在適宜犯罪的環境和機遇是產生犯罪動機的原因,這類犯罪的重要特征就是缺乏事先周密的策劃和預謀,臨時起意性高。這一重要特征使得少年很少從事綁架、詐騙等需要精心策劃,周密安排的犯罪活動。而“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是指少年很容易模仿他人或受他人暗示而發生犯罪行為。任何暴力、色情的影視作品、小說或者生活中的情節都可能引起少年的仿效,此外,“成年人教唆少年人犯罪較易得逞,正是基于少年易受暗示的特點”。

  因此,從少年犯罪心理特征角度來說,97刑法中為14到16周歲的少年們設計的少年罪具有相當的合理性,除販毒罪外,其余7罪都是少年犯極易觸犯的發泄性犯罪。而就販毒罪而言,通常是少年受到教唆、鼓勵的結果,這是與少年犯的心理狀態有極大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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