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1-2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在先秦時期,出現了諸多的學派,他們對于刑法有著不同的看法,下面文章重點介紹了法學學派,道家及黃老學派,儒家學派等對于古代刑法的認識,這些學派對于古代刑法的影響是相輔相成的,對于我國古代刑法思想有比較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先秦諸家學派,中國古
在先秦時期,出現了諸多的學派,他們對于刑法有著不同的看法,下面文章重點介紹了法學學派,道家及黃老學派,儒家學派等對于古代刑法的認識,這些學派對于古代刑法的影響是相輔相成的,對于我國古代刑法思想有比較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先秦諸家學派,中國古代刑法, 影響
先秦,是中國歷史上自原始社會進入文明社會的重要歷史階段。在長達1800多年的歷史中,中國的祖先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歷史文明。中國古代刑法以“天人合一”的哲學理念為背景,將維持國家利益、社會秩序視為首要價值。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絕對君權的專制統治以及家、國一體的宗法社會結構,產生并保持了儒家正統思想,并使其在“人治”與法家的“以刑去刑”思想中獲得了統一,集中體現了對秩序的維護和統治階層的政治尊重的中心價值。
一、法家學派:“緣法而治”及“嚴刑峻法”
在《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圣人茍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茍可以利民,不循其禮。” 可見法家否定了儒家提倡的等級制度,主張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施行以法治國。李悝、商鞅、韓非等法家的代表人物圍繞自己的主張提出了許多觀點。
1.以法為本,緣法而治。商鞅是法家學派中最為典型的代表人物,他極其重視法律及法律的強制作用。據《商君書·定分》所載: “法令者, 民之命也, 為治之本也, 所以備民也……為治而去法令, 猶欲饑而去食也, 欲東而西行也, 其不幾亦明矣。” 另有《商君書·慎法》所載:“故有名主、忠臣產于今世, 而能領其國者, 不可須臾于法。破勝黨任, 節去言談, 任法而治矣……臣故曰: 法任而國治。”他認為,一個國家的富強與否,關鍵是要看君主對于農戰的重視程度和有效的推行治理措施,而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以賞罰為主所推行的賞罰有別,區分功過的有效措施。有功于農戰者賞,反之則罰。而“人生而好惡,故民可治矣,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所以,用所謂的以教化為主的仁義道德來治理國家是行不通的, 必須實行法治,以法為本,依法治國。
2.以刑去刑、嚴刑峻法。商鞅認為,只有通過“嚴刑重罰”,才能發揮發生的威懾力,達到“民莫敢為非”的目的。因此他主張要加強刑罰的作用就必須小罪重判,輕罪重罰。而基于“重刑反于德”,商鞅又提出了“以刑去刑”的思想。據《商君書·去強》所載:“以刑去刑,國治;以刑致刑, 國亂。”
3.事斷于法,刑無等級。如《商君書·賞刑》記載:“所謂一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它所反映的思想即為:無論誰違法犯罪,都要依照法律處以懲罰。正如司馬遷所概括的那樣:“不別親疏, 不殊貴賤, 一斷于法。”“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史記·太史公自序》)先秦法家之集大成者韓非將商鞅的“刑無等級”思想發展成為“法不阿貴”,據《韓非子·有度》所載:“法不阿貴,繩不繞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夫,賞善不遺匹夫。”
二、道家及黃老學派:“無為而治”及“刑不厭輕”
眾所周知,“無為而治”是道家及黃老學派的典型思想。他們認為,“帝王之德,以天地為宗,以道德為主,以無為為常”,治理國家最好的方法即“我無為而民自化”。他們反對一切人為制定的法,甚至偏激地認為正是由于人為制定了法,才增加了社會矛盾,加劇了社會危機。他們希望社會太平,甚至向往“人與禽獸居,族與萬物并”的時代,這種思想雖在一定程度反映了社會變革時期的消極回避的態度,但從另一角度來看,圍繞“道”所形成的一系列哲學思想,也成為了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依據。“進退循法”與“明具法令”。認為法律是“天下之度量”,“人主之準繩”,要求統治者們“明法修身”以為治。 “明法”既包括立法明,又包括執法明。立法不得朝令夕改朝令夕改,不得賞罰失度,不得本末倒置,且必須昭告于天下,讓人們清楚明白并了解法之內容,而最高統治者必須“進退循法,動作合度”,用統一的標準去實現獎懲有別;“德刑相濟”與“文武并用”。既重視法的作用,又強調禮或德的功用。“積禮義”而不“積刑罰”,提倡應當首先重視德治,其次考慮刑罰;“罰不患薄”與“刑不厭輕”。道家在“無為而治”的理念之下,提倡“圣人”之治,重在寬平。反對輕罪重判可以使“民不敢犯”的理論,做到“與其殺不辜”,“寧失于有罪”,這和儒家的“仁政”觀點有相通之處;“尊主安民”與“約法省禁”。認為“興利除害,尊主安民,以救暴亂”才是國家的立法目的。“漠然無為而無不為也,澹然無治而無不治也”,返于自然才能順應社會的發展規律。他們提倡法令必須簡易,刑罰必須寬平,且要簡約,通俗易知,才便于官府執法和人民守法。
三、儒家學派: “為國以禮”及“人性本善”
作為我國封建社會正統法律思想的儒家法律思想,從“禮治”為主,主張 “以德去刑”。所謂“禮治”即“為國以禮”,也就是要求按照“禮”的規定來治理國家,即以儒家“仁、義”為核心、“忠、孝”為上位價值,強調“人性本善”,憑教育、感化就能實現社會的和諧?鬃訌娜蕫劢嵌瘸霭l,極力提倡“德治”“禮治”,認為統治者必須“為政以德”,反對“折民惟刑”。而孟子也進一步提出了仁政說:他認為“以力服人者, 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治理天下的根本途徑是要以德服人,民眾心悅誠服,才是真正安定的社會。禮治、德治、人治作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體, 成為儒家治國、平天下的重要依據。這三者緊密聯系在一起,共同構成一個完整體系。禮治與德治離不開人治,因為作為工具或手段,必須由作為主體的人來施行;同樣,人治也離不開禮治與德治,后者工具或手段,離開于此,人亦無所行為之。事實上,“人治”以“禮治”和“德治”為主要內容,且由其所派生出來。而“禮治”的本質則反映為宗法等級制度,那么在此當中,級別愈高,權力越大,即統治者的個人作用越大,這樣必然導致“人治”;而另一方面,統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夠使人信服,這樣也必然導致“人治”的結果。
四、在先秦諸家學派影響下的中國古代刑法
在中國古代,法律的運行形式實際上表現為禮和刑的關系,儒家提倡“德主刑輔”,主張“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因此,處于國家與社會關系核心和基礎位置的,是禮而非法。法律只是治民的工具和國家統治階級的手段,它只是起到了輔助性的作用。
1.“秩序至上觀”。“國家至上、秩序至上”的觀念源于古代刑法思想中的“君權至上”“君權神授”思想;实蹤嗔Φ闹粮邿o上,使法律失去了威信與尊嚴,人們所遵循的普遍行為準則只不過是皇帝一人所喜好的“秩序”。從一個角度講,建立在家產制政治框架中的中國高度君主獨裁統治,以禮為秩序的集中體現,而刑法則是維持家族宗法秩序的工具;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儒家正統思想強化了刑法通過義務本位而實現的對于統治階級服從與尊重的價值取向。這樣就導致了一切以國家權利至上,個人的權利基本無從談起。這就對刑事司法帶來非常明顯的負面影響。受這種傳統觀念影響,只要是為了國家利益,就基本無任何所謂的法律原則可言,“國家至上、秩序至上”使得原本所應具有的法律精神黯然失色。也正因如此,人們只是知道“皇權至上”、“秩序至上”,而對法律無知漠視,人們也只知道法律對于自身是管制約束和壓迫的,卻不知道法律還是可以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工具, 即使人們不得已進行了訴訟,也是各種權力、人情、金錢的博弈,因此,“無訟”“懼訟”的觀念,也使得人們自古以來就將法律推向了“敬而遠之”的不可觸及的位置。
2.“等級特權觀”。中國古代刑法思想的又一大內容就是維護以“禮”為主要內容的等級和特權,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直被視為西周以來古代法制的一條重要法則。一方面,在中國古代刑法文化中,刑法制度公開確認人的不平等地位,強調“貴賤有等、良賤異法”;另一方面,根據“親親得相首匿”原則,除大逆、謀反之外,在一般情況下不準卑賤告發尊長,告者要受到懲處。這就使得特權思想泛濫,公平正義理念欠缺,出現重官輕法、重權輕法的現象。這就使得“等級特權觀”對中國法律制度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主要體現在刑法明文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難以實施,法律不能真正平等保護不同身份、不同地位者的同樣權利,致使刑事司法過程中的不平等現象大量存在。
3.“重刑輕民”。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史,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成是中國古代的刑法發展史。因為自法誕生以來,就和刑殺密不可分。法律在人們的心目中只是懲罰、管束、暴力、威懾、恐懼的代名詞。這與長期以來,重刑主義在人們頭腦中的根深蒂固有很大的關系。又由于中國古代法律的“諸法合體”、“民刑不分”、“重刑輕民”、“以刑為主”的特點,行政和民事方面的條款全都包括在了刑法之中。國家不僅對行政、民事和商事糾紛運用刑法原則來判決,更用刑事懲罰手段來解決,商鞅所說的:“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則重者無從至矣”,造成了“以刑去刑”的重刑主義原則始終成為中國古代刑法思想中的主流。受重刑主義原則的影響,法官在判案之時,更注重的是犯罪的客觀危害。只要行為帶來了嚴重危害后果,就會以“犯罪”乃至“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這樣就難免會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線,把無罪定位有罪,把輕罪定為重罪,導致眾多冤假錯案的產生。這成為了某一較長時間段內刑事司法的常態。
4.“以禮入刑” 。中國古代刑法中又一大特征就是觸犯禮以犯罪論處, 即“以禮入刑”。“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 禮是積極的規則,而刑則是消極的處罰,“禮樂禁于未萌之前,刑禁于已然之后。”統治階級首先用禮確定宗法等級,再借用刑的制裁力將這種宗法等級嚴密維護。因此,這對中國法律制度也帶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法官在判斷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時候,做出的價值判斷必定會受古代刑法思想的影響,也就是說,他們往往會過多地考慮道德、即禮的因素;而在量刑時也會過多地考慮“民憤”這一重要因素。達到一定規模的民憤者群體,必定會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這樣法官就不得不迎合這種輿論壓力自主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力。據此,必然導致“人治”的現實狀態與“法治”的想、理想追求背道而馳。
五、結語
先秦法學派各家對中國古代刑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種影響甚至延伸至今。這就要求我們在當今中國法治建設的道路上,必須從民族的本源文化中找尋精華,挖掘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寶貴資源,注重對傳統文化的改造。揚長避短,去粗取精,取其精華,棄其糟粕,也可學習西方優秀的法律成果,促進中西法律文化的結合,促進傳統與現代化的融合, 這樣才能推動法治建設的不斷前進。而對于這些思想特點及影響的挖掘,以及有效方法的運行,必將對現代法治理念的建構提供一條可資借鑒的全新模式。
參考文獻:
[1]馬作武.《中國法制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2]薛梅卿.《新編中國法制史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3]陳琳、劉港.《禮治 德治 人治--試論先秦儒家法律思想》[J].遼東學院學報.2006,47(8):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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