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2-2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環境法》的產生主要是由于環境利益的驅使,可持續發展理念也為《環境法》提供了方向,這一法律制度的確立,為當代、后代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提供了幫助,也擔負著保護環境的責任。從目前形式來看,《環境法》的作用卻是消極的!董h境法》的理論規范與環境保
《環境法》的產生主要是由于環境利益的驅使,可持續發展理念也為《環境法》提供了方向,這一法律制度的確立,為當代、后代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提供了幫助,也擔負著保護環境的責任。從目前形式來看,《環境法》的作用卻是消極的!董h境法》的理論規范與環境保護的實際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人們對法律的理解能力和執行能力、環境利益受到侵犯也不能有效補救!董h境法》的消極保護使人類在發展時對環境利益的漠視與破壞,給當下以及子孫后代的發展隱藏了禍患。對此,了解現狀、分析現狀、改變現狀、轉消極保護為積極保護刻不容緩。
關鍵詞:《環境法》,消極保護態度,環境利益
一、《環境法》消極保護態度的成因
(一)立法指導思想老舊
我國《環境法》立法于計劃經濟時代,為了順應國際環境保護的浪潮以及解決當時國內環境的現實問題。當時的中國經濟水平低下,社會發展的主要任務聚焦于發展落后生產力上,環境利益并不是社會主要考量的利益。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類在改造世界的方式、速度以及程度都有了質的提高,環境利益迅速成長為一個急需關注的利益。但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規時,卻依然沿襲著以前的指導思想,在觀念上并沒有對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與迫切性有明確認識。一昧的生搬硬套,未能對初期立法格局作有效突破。法律從根本上并沒有立足時代,在思想上有著明顯的局限性,導致了它在現實中操作性的缺乏。
(二)理論研究薄弱
在《環境法》理論研究領域,我國一直呈現著思想極度高調,但實際成果卻往往如若無物的浮躁景象。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也對理論研究中產生了不小的影響。這種不健康的狀態使現今的《環境法》理論研究沉迷于對所謂學術前沿,立異標新的噱頭的追求,缺乏與其他部門法的協調溝通,忽視了對環境以及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違背了它設立之初想要達成的效果。由此可見,學術研究在《環境法》的科學技術性與公益性等領域耗費巨大精力的同時,對當下亟待解決的環境法制建設沒能提出有效幫助,對不同群體的環境利益訴求也沒能實際解決。環境保護沒有“明燈”指路,只能繼續走上消極保護的道路。
(三)法制建設盲目
自《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以來,我國制定了大量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逐漸形成較為系統的法律體系。但從中,我們卻看到不少其他國家法規的影子。這些規范和制度與我國現在面臨的保護環境利益的要求有著很大差距,并不能很好地適應我國國情。對其他部門法律的不適宜借鑒又導致很多環境利益受到損害后沒有辦法充分問責,法律責任制度的遏制與賠償功能沒有體現。此外,《環境法》內容本應包括污染防治和自然環境與資源的保護兩個方面。而中國的《環境保護法》只見保護不見改善,未能全面概括《環境法》的任務。法律只能淪為事后的補救者。這也是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雖然一直有所補充,卻仍然呈現出極不完善的狀態的原因。
二、對環境利益消極保護的反思
(一)以實際為基礎,合理保護
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環境保護形勢的不同給《環境法》立法帶來新的挑戰。因此,《環境法》要著眼于實際需求,不斷地將理論運用于實踐中進行檢驗,探尋出切實可行的環境治理制度方針。首先,《環境法》的立法研究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對我國現有的資源配置,人口分布等等進行充分考慮,打破以前法律研究時所謂經驗的束縛,建立最新的資料庫,對癥下藥。同時,政府在環境保護中也應該實事求是,腳踏實地,努力讓環境保護體現法的“公平與正義”,保證環境數據的真實性。
(二)以環境利益為核心,重點保護
《環境法》的價值追求,應以環境利益為本位。環境利益不是一個單薄的概念,它包含了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在當下的矛盾以及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的取舍等等。運用《環境法》保護環境利益,實質上就是對這些利益進行調整和權衡。隨著發展理念的進步,我國已經從原先的經濟至上理念轉變為可持續發展理念,環境利益被提升到了重要的位置。法律在經濟方面已經建成了完善的體系,那么相對應的,《環境法》更加應該以保護環境利益為核心展開工作。在傳統的觀念中,由于對社會發展方向的模棱兩可,對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一直不能被正面強調。但現在,環境保護已成為社會共識,法律理應對人們環境保護的高漲熱情作出積極回應,
(三)加強法律宣傳,高調保護
《環境法》的提出是出于人們對環境的日趨破壞以及對資源的毀滅性利用,那么,制定《環境法》不僅僅是為了完善法律,實施《環境法》不僅僅是為了考驗執行力,實施懲戒也不是為了體現法律的權威!董h境法》的最終目標是社會形成共識,變消極保護為積極預防。比如通過公益廣告、廣播、報紙等形式宣傳環境利益與人類自身利益之間的關系,使人們正確認識環境利益保護,嚴禁破壞環境利益的行為并對破壞環境利益的行為進行堅決的抵制。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相處。
三、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現行的《環境法》與當前我國可持續的科學發展理念無法很好的銜接,體現出消極的態度,對我國未來的經濟社會環境長遠發展極為不利。在對這個問題的分析后,我們迫切的認識到:加強立法的理論研究、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宣傳、大范圍內提高人們對環境利益保護的意識的重要性。有關部門在環境保護問題上應該有明確的認識,并采取積極的保護方式,主動的承擔起環境保護的歷史重任。我們有理由相信,在環境保護的大旗下,我國的發展會更加的沉穩持久,經濟、社會、科技的發展和國民生活會更加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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