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2-1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報紙作為大眾傳播傳統媒體的一種介質,在互聯網時代也迎來了巨大的挑戰,互聯網各門戶網站以低廉的價格低成本轉載各家報紙的原創新聞和信息,這無疑是對相關權利人的版權利益的侵犯,給報紙這一傳統媒體的經營和發展帶來了影響,實際生活中的侵害報紙版權的
報紙作為大眾傳播傳統媒體的一種介質,在互聯網時代也迎來了巨大的挑戰,互聯網各門戶網站以低廉的價格低成本轉載各家報紙的原創新聞和信息,這無疑是對相關權利人的版權利益的侵犯,給報紙這一傳統媒體的經營和發展帶來了影響,實際生活中的侵害報紙版權的行為也一直存在,需要探討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互聯網時代,報紙版權保護,建議
所謂版權,又稱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是指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文學藝術作品可以滿足人類的精神需求,作品的傳播和利用可以給創作者帶來名譽和物質利益,為了使作者的這兩種利益得到滿足與保障,產生了版權保護制度。
報紙作為版權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對作品及相關客體的專有權利。版權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涉及發表權,即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將作品公諸于眾,于何時、何地公諸于眾以及以何種方式公諸于眾的權利;署名權,即作者有權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的權利、署真名或署假名的權利;修改權,作品的權利主體自己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權利主體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權利主體的財產權涉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展覽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細分權利。
所謂侵害版權就是侵權人未經作品的權利主體許可,擅自使用其版權的行為,可以分為侵害版權主體人身權和侵害版權主體財產權兩種侵權行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有11種情況;第48條規定了8種侵權行為。其中涉及網絡侵害報紙版權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擅自發表行為
即未經相關報紙版權主體許可,發表其作品。這種行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發表權。新聞網站不經報紙及相關權利人的允許,擅自發表其作品的現象普遍存在。
2歪曲、篡改行為
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保護作品完整權是版權主體的人身權,作者有權對作品進行修改,也有權授權他人對自己的作品進行必要的修改。如果未經作者同意或者許可,擅自修改他人作品,即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網絡在轉載報紙內容過程中,隨意刪改作品標題以及任意篡改內容,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甚至危及名譽權。
3拒付報酬行為
即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行為。這主要是指那些按照版權法的規定,某些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情況。這種情況稱為“法定許可”.被法定許可使用的作品,如果使用人不按規定支付報酬,則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許多網站,包括一些門戶網站和政府網站,從網絡和紙質媒體上轉載他人作品時,甚至幾乎還沒有支付稿酬的概念。
4不顧版權主體或者由版權主體授權的媒體所做出的禁止性聲明,強行轉載、摘編
一些網絡媒體在轉載已經刊發的作品時,為防止版權人不同意轉載,或者趁機索要高價,往往不顧版權人或者由版權人授權的媒體所發表的禁止轉載聲明,強行轉載或者摘編。這種視權利人的禁止聲明于不顧,不打招呼直接轉載或者摘編的行為,是侵犯報紙版權的表現。
究其原因,我國存在的報紙版權保護難題主要歸結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為解決報社與網站在發展中的版權問題,應該對相關法律規范進行一些必要的改進與完善。同時,作為作品版權的擁有者,報紙自身也必須正視一些現實中版權保護方面急需解決的問題,積極地維護自己的版權權利。具體的辦法是:
(1)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首先,針對“時事新聞”的認定問題,應進一步作出準確、詳細的規定,在保留現有規定的同時,規定時事新聞的外延范圍,最好能規定其主要的構成要素,使之適應報業與網絡的發展,既便于新聞傳播,又能保護各方的版權利益。
其次,關于報社不得轉載的聲明的效力問題。雖然不得轉載的聲明具有一定的約束性,但是這個聲明的效力到底有多大,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卻沒有一個標準。因此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明確規定,如果網絡等其他侵權者不顧報社及相關版權人不得轉載的聲明,轉載了該作品時要承擔的責任和應受的處罰,這樣才可以有效地防止報社雖然發表了不得轉載聲明卻起不到明顯作用的情況發生。
再次,網絡媒體在轉載報紙作品時侵權概念的不明確會助長網絡媒體侵犯報紙等平面媒體權利的氣勢,嚴重影響報紙等平面媒體的生存。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也就是說根據本條的規定,網絡媒體非法轉載報紙作品是侵犯了報紙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雖然該條例可以有效控制網絡媒體的非法轉載,但是,報紙等的在面對網絡的非法轉載時尋求版權保護依然名不正言不順,所以相關法律法規應當對這一點作出明確。
第四點,對于網絡轉載報紙作品應付的報酬數額問題,建議相關版權立法部門可借鑒國家版權局頒布的《出版文字作品稿酬規定》,其中對稿酬、版稅等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同時根據網絡轉載報紙作品這一行為的性質,依據種類、字數、使用作品數量等這幾個指標確定稿酬的數額范圍,以作為轉載報酬依據。
(2)關于報紙提高自身維權意識、保護版權權利的策略。報社作為維權主體,對新聞作品署名權、修改權、發表權,獲得發表的權利都應該得到維護,作為報社、雜志社,應該充分意識到對時事新聞以外的新聞作品應該采取相應的維權措施,維護這些作品的權利。如果別人在使用的時候已經超出時事新聞的部分,而把受版權法保護的其他內容都侵犯了,就應該主張相應的權利。不受保護的“時事新聞”的單純性決定了并非任何新聞作品都不受保護,所以,如下情形的新聞作品可以受版權保護:有關時事的分析性報道,如新聞報道中具有獨創性的通訊、評論、綜述、深度報道等;報道中特有的文字處理、版面風格、編輯方式等,報社應明確認識到這一點,提高版權意識。
報社不得轉載的聲明,應該說它在法律上起到了一定的效力,但是這個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也就是報刊如果擁有這些作品的著作權,作出不得轉載的聲明肯定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刊載的是其他作者給你投的稿子,這個聲明就無效。所以對一個報社來說,應該跟作者,跟真正的權利人那一方面要取得相關的授權。比如外部的投稿,比如記者的非職務作品,不能想當然都把他視為報社的作品,這樣去維權是得不到保護的。
網絡同廣播、電視等媒體一樣,是一種傳統媒體的擴展與延伸。原有的法律體系可以處理互聯網由引起的各種沖突,現行的法律規范對版權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保護制度,對于互聯網仍然適用。但是,互聯網的在傳播方面的特殊性,要求相關法律法規不斷進步、完善,以有力保證報紙等傳統媒體的版權等合法權利。
推薦閱讀:版權管理論文發表論當下網絡版權管理模式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學界也普遍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具備以下條件: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感情;具有獨創性,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