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16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推進,對于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有了明確的更高的要求,但是從目前大案件處理結果來看,憲法財產權爭議仍然是重點,這也嚴重影響了案件處理效率,因此還應該繼續做好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問題。下面文章主要對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進行詳細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推進,對于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有了明確的更高的要求,但是從目前大案件處理結果來看,憲法財產權爭議仍然是重點,這也嚴重影響了案件處理效率,因此還應該繼續做好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問題。下面文章主要對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進行詳細研究,探討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中的私法權利,公法權利,并且提出相應的判斷辦法。
關鍵詞:憲法,財產權,私法權利,公法權利
憲法財產權是我國近年來學術界研究的焦點,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研究中易對憲法財產權、私法財產權混淆,其意味著對憲法、法律位階上的差異忽視。事實上,我國自2004年憲法修改,便提及憲法財產權的保護范圍。本文將在其基礎上進一步對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以及相關的判斷方法進行分析,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關于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的研究現狀
由《憲法》第13條教義學體系看,強調以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的確定作為落腳點,這一落腳點從司法實踐角度看意義較為明顯。例如,《行政訴訟法》中提及對于侵犯人身權或財產權行政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再如《民事訴訟法》中,強調對于因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所帶來的民事訴訟要求由人民法院審理。
這些司法實踐中,均對財產權給予足夠重視,所以對權利是否構成財產權進行判斷,將是影響公民能否獲取司法救濟的主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當前大多研究中,對于如何確定財產權,仍存在一定的弊病,甚至出現私法財產權與憲法財產權等同情況。但事實上,二者并不能同義,如我國在財產立法中的《物權法》,其中的條文內容又如何等同于憲法中的財產權規范。所以當下無論在實踐研究中,或具體做憲法解釋,應注意做好憲法、法律關系的處理。
其中憲法解釋,要求從兩方面著手,包括:第一,憲法解釋需與相關部門法規定為參照。如從法律安定性角度出發,憲法解釋中應考慮當前法律,避免輕言違憲,需合憲推定。第二,憲法解釋保留。對比法律、憲法區別,表現為在位階上的不同,若出現法律內容與之等同,或有違憲表現,均意味著對憲法位階相抵。綜合來看,目前大多研究中特別部分民法學者,所提出的關于財產權概念界定,無法對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替代,所以如何判定憲法意義層面上財產權的構成,是目前研究中的重點。
二、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中的私法權利
(一)繼承權
“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憲法》第13條中強調的主要內容。假若從字面含義理解層面,財產權、繼承權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并列關系,繼承權并未納入財產權范疇中,如果該假定成立,以為憲法中對于繼承權的保護,僅需以“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作為參照,實現繼承權保護的目的。
需注意的是,雖然從措辭表達上可能使人產生錯覺,理解財產權、繼承權保持并列關系,但事實上“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適用于繼承權保護中,其原因具體包括:第一,以體系解釋視角出發,憲法對于基本權利規定一般分兩步實現,其一為對權利、權利不受侵犯進行規定,第二步明確權利保護具體措施。以《憲法》第13條為例,1款中指出財產權不應被侵犯,若其中并無財產權內容,在2款中直接做繼承權保護的規定,將極為突兀,所以很大程度上可判定為憲法中財產權實質囊括繼承權內容。
第二,以《民法通則》為例,2004年做憲法修改前,對繼承權屬于財產權實際上做出一定解釋,而在修憲后并未與這一觀念偏離或有任何放棄說明,因此仍可判定繼承權包含于財產權內。憲法中對于繼承權的表述,易被誤解,也有一定的原因,主要表現在憲法文本讀者除表現在一些研究學者方面外,也包括部分不了解法學概念群眾。事實上,若修憲中未在第2款規定中對繼承權的保護確定,更易使人錯誤的理解為繼承權不再受法律保護,這就說明雖然《憲法》第13條中關于繼承權保護的2款規定在表述上不當,但具體運用于實踐中,可防止有認識混亂情況發生。
(二)所有權
私法權利中,除繼承權外,較為典型的以所有權為主。仍取《憲法》第13條規定為例,指出在私法權利保護中,所有權需被納入到保護范圍中。即使從歷史解釋,對于所有權是否納入保護范圍,均給出一定的肯定,如“八二憲法”、“七八憲法”等,強調對生活資料所有權的保護。若由修憲前相關規定看,憲法中對于公民房屋、儲蓄、合法收入及其他合法財產,這些所有權均屬于保護范圍,再如第11條中,指出個體經濟生產所有權資料也需被保護。
近年來,在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步伐加快環境下,如何做生產資料所有權的保護成為憲法層面上需考慮的主要問題。正因如此,憲法修改后,在財產權保護范圍上直接囊括生產資料所有權,其意味著無論生產資料方面或生活資料層面上的所有權,均納入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中。
(三)其他私法權利
在私法權利保護方面,除繼承權、所有權外,也有較多其他財產權內容受到保護。本文在研究中,由憲法保障財產權目的視角出發,對財產權中有哪些私法權利進行判斷。具體剖析憲法財產權目標,包括:第一,對個人生存物質條件予以保障。若個人財產在社會環境下未得到保證,物理生存危機日益加劇,將無從談及精神層面的尊嚴。
第二,對個人生活生產經營予以保障。公民在財產控制方面給予保護,確保公民能夠服務自身自由意志,以私家車為例,公民個人可對其操行至任何地理位置。同時,這種保障除體現在人與物關系層面外,也對人與人的關系明確,如個人財產被保護下,意味著不受他人侵害,實現經濟獨立。
選擇財產權目的作為私法權利判斷標準,分析哪些屬于財產權。這種財產權內容主要包括:第一,所有權與繼承權,強調保護個人經濟利益;第二,人身權,其無法以經濟價值進行判斷,所以無法將其作為憲法財產權的主要內容;第三,知識產權,由于其涉及一定的經濟利益內容,如著作財產權,所以可被納入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中;第四,股權,所謂股權實質為公司部分所有權,經濟性質明顯,所以在憲法內容中應將其考慮在內。
綜合來看,憲法財產權中,知識產權、股權以及所有權與繼承權等,均屬于保護范疇。此外,部分研究中也提及,也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分析,認為將其作為財產保護范圍可能出現對“土體所有權主體為國家”矛盾沖突情況,但事實上,無論農村用地或城市用地,個人享有的僅為土地使用權,所有權仍屬國家,所以在憲法財產權范圍中納入土地使用權,并不會與憲法中土地所致的規定沖突。
三、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中的公法權利
(一)公職
教育階段度過之后,將會邁入職業生涯階段,我國當前社會中,公職人員的數量眾多,公共財政負責其辦公經費及收入的提供,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且工作穩定,保障良好。因公職是公眾謀生方式的一種,經濟利益必然包含其中,但能夠構成財產權受到憲法保護,還需要做出深入的研究。美國憲法中,只要與財產定義相符合,個人財產構成中即包含公職。與其相比,我國憲法中不僅對財產權做出規定,還對勞動權做出規定,決不能忽視勞動權,直接在財產權保護范圍中納入公職。
在我國,對于公民擔任公職,做出規定的僅有勞動權的條款,無其他特別規定。財產權或勞動權的相應條款均可能會保護公職,做出保護的基本權利究竟為哪項,由二者界定的合理性來決定。憲法之所以對公民財產權做出保護,目的是從物質上保障公民的生存與自由。鑒于只有經濟利益已經實現的基礎上,公民才能實現生存與自由,因此,時至今日,僅僅是已經實現的、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能夠成為受到財產權保護的對象。不過,在經濟層面上,公民對職業做出的選擇受到勞動權保護,當限制其擇業行為,或干擾其從業行為時,損害的并非是公民的現實利益,而是預期利益。
由此看來,保護經濟利益時,財產權與勞動權的分工是合理的,財產權對已經實現的利益做出保護,勞動權對預期利益做出保護。另外,個人選擇職業會受到勞動權的保護,而在其選擇行為中,除經濟因素外還包含其他,這也成為決定財產權中是否包含公職的有力證據。對于絕大部分公民,職業活動屬于謀生行為,但也據此促進自身價值的實現,這說明,勞動權對個人謀生活動做出保護,但其核心規范內容為對個人選擇職業的保護;谏鲜龇治觯敭a權構成中并不包含公職本身,由勞動權保護公民獲得及保有公職的權利。
(二)受教育權
在美國,財產構成中包含受教育權。Gossv.Lopez案中,俄亥俄州公立中學的幾名學生因出現不良表現,未聽證情況下就處罰學生,停學10天以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受教育權為學生具備的合法權利之一,財產權益構成,受正當程序條款保護,如需對受教育權做出剝奪,必須要與正當程序條款要求相符合。根據我國憲法相應條款可知,面向所有公民的僅有初等義務教育,學前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并未明確規定要在全民中普及,因而除初等義務教育外,公民的其他階段受教育權并不受到保障。由此一來,即可對憲法中受教育權的范圍做出準確的理解。
眾所周知,義務教育開展之后,個人能夠將謀生的技能掌握,所以經濟利益包含其中,但義務教育權利賦予公民的首要目的為促進公民自身素質的提高,從首要目的來看,此項權利有助于個人尊嚴的促進及維護。除受教育條款之外,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勞動就業訓練均在憲法相應條款中提及,承擔的任務為將職業技能傳授給公民。經系統解釋發展,義務教育目的中并不包含良好條件的創造以利于公民職業發展。即使經濟內容包含在受教育權中,也屬于次要因素,因此,財產權保護客體構成中,無受義務教育權。不過,美國的做法值得我國借鑒,卻不需要完全相同。
(三)社會保障權利
生活風險是每個公民都可能會面臨的,如意外事故、疾病等,而公民年齡越大,勞動能力越低。此種背景下,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起來,通過相應權利的賦予,使公民能夠獲得一定的貨幣、實物,或給付相應的服務,讓其基本的生活能夠得到保障。憲法中,社會保健制度的建立健全、公民可享有的社會基本權利均在第14條第4款中做出規定。由憲法這些規定,對立法者的委托構成,立法者承擔著積極立法、建立制度、具體化權利的義務,F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初步建立,法律層面上,對一系列社會保障權利作出規定,并具體化了社會基本權利,此時,需要有效的確定財產權保護范圍中是否包含部分或全部法定社會保障權利。
在戈德伯格訴凱利,美國最高法院將社會保障權利所具備的意義指出,此點也適用于我國。在我國,部分公民以社會保障給付作為生活來源,憲法應對其做出保護。德國憲法區分了社會保障權利,這也給我國相應的啟發,應積極的做出考察,明確類似區分功工作是否可以在憲法上進行。對于社會保障權利,我國憲法的多項條款中均做出規定,以具體保障水平為依據,社會保障權利類型主要包含三種,第一種為保障水平最低的最低生活保障權利,第二種為保障水平中等的社會保障權利,授予是由政府單方面進行,第三種為保障水平最高的社會保障權利,前提為個人要進行保險費的繳納,其中包含住房公積金。
在體系解釋方面,憲法規定,我國分配制度主體為按勞分配,同時并存多種分配方式,而按資分配包含在多種分配方式中,由該規定可知,分配依據為個人付出得到憲法的肯定,也說明分配的前提為勞動與資本的付出,所以財產權會保護個人付出后得到的社會保障權利,立法者規范此類社會保障權利,特別是做出限制時,要與財產權規定的界限相符合。但立法者規范第一種社會保障權利時,財產權并不會對其產生限制,裁量空間不被享有。立法者規范第二種社會保障權利過程中,財產權、《憲法》第45條第1款均不會對其產生約束,僅需對《憲法》第14條第4款界定做出遵守即可,立法裁量空間比較大。當具有良好的財政狀況時,立法者可將第二種社會保障權利更多的賦予公民,財政狀況較差時,保障水平適當的降低。
(四)其他
對于非公職人員,只有獲得相應行政許可之后,才能進行經濟活動,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即為典型的行政許可。對于財產權是否保護行政許可,確定該問題答案的因素為行政許可是否可在物質上保障公民的自由。行政許可可分為兩種,一種為排他性許可,具有有效的數量,甚至有可能唯一,此類行政許可允許給公民或組織后,其他公民及組織通常無法再獲得,專利許可、商標許可等為典型的排他性許可;另一種為非排他性許可,并沒有數量上的限制,只要公民和組織與許可要求條件相符合,即可申請,并順利獲得,駕駛執照、營業執照為典型的非排他性許可。對于排他性許可來說,部分申請者即使具備法定條件,但許可未必一定獲得,因而屬于稀缺性的資源。公民及組織持有排他性許可時,相應市場資源及機會即掌握在他們手中,通過相關活動的開展,獲得利益。
該原理在出租車行業中得到了充分的實踐,出租車牌照被個人或組織獲得后,就能夠從事出租車行業,從而將經濟利益獲得,此種情況下,經濟價值明顯的存在于出租車許可中。盡管不允許轉讓出租車牌照,但實踐中已經證明了經濟價值的存在。經濟生活中,非排他性許可并不是稀缺資源,由此一來,似乎要對此類許可的經濟價值做出否定。然而,對于持有者來說,非排他性許可要經過合法獲得后,有關盈利活動才能從事;不過,變更或撤回發生在許可事后時,經濟損失通常會形成。這說明,經濟價值也存在于排他性許可中。例如駕駛執照,職業司機做出違法行為后,吊銷其駕駛執照,此后,司機職業將無法繼續從事。公民盡管是非職業司機,但機動車為其職業活動的主要依賴,吊銷駕駛執照后,不良的經濟后果直接產生,這也表明經濟價值存在于非排他性許可中,其所具備的功能中包含在物質上予以公民自由保障,財產權理應給予其保護。
四、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中私法與公法權利判斷的方法
經本文探討憲法財產權的構成可知,私法權利內容包含經濟利益時,財產權均會對其做出保護;公法權利中,財產權保護范圍并不包含擔任公職權利、受教育權;財產權構成中包含部分社會保障權利,并含有行政許可中允許公民開展經濟活動的。
通過上述結論,可對財產權保護范圍進一步的厘清,同時,上述結論存在方法論意義,對于一項權利,判斷其是否在財產權的保護范圍之內時,只需兩個步驟:
一是審查經濟利益內容是否包含在該項權利中,財產權規定目的為在經濟上保障個人的自由,因此,只有權利包含經濟利益內容時,才有可能被納入到財產權保護范圍中,如果經濟價值并非是一項權利所具備的,或者在次要位置放置經濟維度,該項權利肯定不會受到財產權的保護,受教育權之所以不在財產權保護范圍內,原因即為其經濟因素為次要因素;經濟價值確定由該項權利具備后;
第二步審查即可開展,審查應當于基本權利體系中進行,以具體基本權利為依據,對其保護范圍界限做出合理的界定,將基本權利的競合妥善處理,如果其他基本權利保護范圍中包含有關權利,那么財產權不再保護有關權利,根據此原理,需要區分處理私法權利中的知識產權與社員權,知識產權與社員權內容為非財產利益時,對其做出保護的分別為科學研究自由、結社自由,而內容屬于經濟利益時,財產權予以相應的保護,另外,因勞動權保護公法權利中的公職人員,所以其并不受到財產權的保護。第二步審查過程中,必要時,審查要在整個憲法體系內進行,應對憲法在其他部分的相關規定作出考慮,尤其第一章總綱。
五、結論
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的明確是當前學術研究與實際案件處理中需關注的主要問題。具體明確憲法財產保護權范圍中,應從私法權利、公法權利等進行研究,如本次研究中可得出如私法權利中的所有權、繼承權、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均屬于保護范圍,而公法權利中的公職、受教育權以及社會保障權利等也屬于其中,需行之有效的判斷方法,以此為司法實踐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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