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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知識產權受賄犯罪形式司法困境的途徑探索

發布時間:2017-11-1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近年來,隨著反腐力度的加大,受賄犯罪形式出現了多樣化,比如知識產權受賄。受賄人通過接收行賄人給予的知識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等,通過這種受賄途徑,長期獲取知識產權帶來的財產收益。面對知識產權形式受賄犯罪這種新型受賄犯罪形式,我國司法

  近年來,隨著反腐力度的加大,受賄犯罪形式出現了多樣化,比如知識產權受賄。受賄人通過接收行賄人給予的知識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等,通過這種受賄途徑,長期獲取知識產權帶來的財產收益。面對知識產權形式受賄犯罪這種新型受賄犯罪形式,我國司法面臨著發現難、界定難、認定難、尚無刑罰制裁等難題。本文用實證研究方法剖析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基本特征,同時收集相關文獻,用理論研究方法探究解決知識產權受賄犯罪司法困境的路徑。

  關鍵詞:知識產權,受賄犯罪,財產收益

  一、知識產權受賄犯罪基本形態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犯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是物質性利益。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犯罪對象就是非法獲得的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既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標權。“任何可以滿足人需要的東西,都可以用來收買公職人員。所以任何可以滿足人的需要的東西,都可以作為賄賂。”知識產權作為受賄犯罪的犯罪對象,本質上仍然是財物,是財物的特殊形式而已,究其最終,財產性利益都是可以用金錢來計量的,從根本上來講亦符合法律。由于三種形式知識產權的獲得方式和轉化財產性利益的形式不同,作為受賄犯罪的犯罪對象,分別體現出不同的特點。

  (一)以專利權為犯罪對象的受賄犯罪基本形態

  認定受賄罪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主要構成要件,以專利權為犯罪對象的受賄犯罪,既是索取或非法收受的是專利權,或專利發明人享有的相關權利。專利權和專利發明人享有的相關權利,在一定條件下,可持續的轉化為物質性利益。對天津市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刑事審判后,媒體報道稱武長順利用專利在天津交通領域牟取不正當利益,F對武長順的判決書尚未公布,只能從媒體已公布武長順的犯罪事實進行討論。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檢索結果顯示,武長順發明及領銜發明了35項專利,其中34項發明都與警務工作相關,涉及智能交通、交通設施等領域。武長順將這些專利分別授權給天津正直公司和天津金盾公司等,并利用自己天津市公安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天津交通領域大肆推廣自己享有專利權的交通設施,從而獲得財產利益。

  (二)以著作權為犯罪對象的受賄犯罪基本形態

  以著作權為犯罪對象的受賄犯罪,既是受賄人從行賄人處繼受著作權,受賄人通過行使著作權獲得財產性利益。隨著我國文化出版行業發展,寫作出版后,作者可獲得豐厚的版權費,如果作品被改編為電視劇或電影等形式,作者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將更多,這就催生出官員的“寫作潮”,也催生出以著作權為犯罪對象受賄罪形態。受賄人從行賄人處繼受著作權后,受賄人以著作權人身份將作品發表,從而獲取財產性利益。由于著作權是作品產生時,作者自行獲得的權利,而受賄人通過繼受或他人等形式獲得著作權。著作權還可以產生對作品的發表權、改編權以及出版權等相關權利,受賄人就可以通過行使這些著作權的相關權利獲得財產性利益。

  (三)以商標權為犯罪對象的受賄犯罪基本形態

  以商標權為犯罪對象的受賄犯罪,就是受賄人從行賄人處繼受商標權,從而獲取財產性利益的受賄犯罪。商標權相對容易獲取,且交易便捷,可以快速變現。商標作為企業、商品或者服務的一種標識,具體的價值很難衡量,同時,商標可以在市場上隨意交易。這些特點使得受賄人和行賄人青睞于將商標權作為受賄犯罪的犯罪對象。綜上所述,知識產權受賄犯罪,就是受賄人索取或收受的是知識產權,由于法律并未禁止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專利、寫作出版、申請商標權,因此受賄人索取或收受知識產權具有“正當合法”的表象。其具有持續獲利、可交易變現、表象為正當合法等特點。本質上,行賄人通過用知識產權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進行交易,違反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不能像商品那樣與他人進行權與錢或權與利的交換。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本質上是無酬的,這就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除依照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收取法定費用外,禁止以權換物、權錢交易、謀取法外的利益或報酬。”

  二、懲治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司法困境

  (一)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發現難度大

  普通的受賄犯罪,收受的是較易追查的財產性利益,如現金、有價證券、房屋、購物卡等。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很難被偵查發現。如著作權,無需行政機關審批注冊或備案,一旦形成作品,即可自行獲得。即使是需要行政機關審批注冊的專利權和商標,由于法律未禁止國家工作人員申請,甚至國家鼓勵全民創新,在對犯罪嫌疑人偵查時,也很難將這些知識產權與受賄犯罪聯系起來。

  (二)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司法界定難

  由于我國法律并未禁止國家工作人員獲得知識產權,因此,就存在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界定問題,既在國家工作人員擁有多個知識產權時,如何分清哪些是受賄所得,哪些是合法獲得。例如一名國家工作人員,擁有多項發明專利,其中有受賄所得,也有自己合法獲得,而受賄所得的專利與合法獲得的專利還存在技術關聯,這就對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司法界定提出巨大挑戰。如果將合法獲得的專利界定為受賄所得,就可能出現冤假錯案,并且打擊全民創新的熱情,屬于矯枉過正。如果將受賄所得界定為合法獲得,又不能對知識產權受賄犯罪起到打擊的社會效果,不能使受賄犯罪受到應有的制裁。

  (三)知識產權受賄犯罪司法認定難

  知識產權受賄犯罪屬于新型受賄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暫時還沒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來指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辦理相關案件。因此,在辦理知識產權受賄犯罪案件時,檢察官和法官對于受賄犯罪的法律適用上會產生分歧,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同時,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所具有的市場價值,很難精確衡量,這也給檢察機關確定立案標準以及法院確定定罪量刑標準帶來巨大挑戰。

  (四)針對知識產權受賄犯罪暫無刑罰制裁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公民可以享有的權利,即使是被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也可以享有知識產權所產生的財產性利益。我國刑罰主要分自由刑、生命刑和財產刑,而財產刑主要是罰金和沒收財產,即使是沒收財產,也僅僅是針對罪犯被判刑時所擁有的財產,并不能剝奪其擁有的知識產權,而知識產權能夠持續的產生財產性利益,就是說,收受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罪犯,在被定罪判刑的情況下,依然可以靠犯罪獲得的知識產權獲得財產性利益。因此,如果受賄人非法獲得知識產權,而法律卻沒有相應的刑罰來剝奪其非法獲得的知識產權,那么司法將面臨即使定罪,卻無法懲治的尷尬局面,現階段我國司法就面臨著這種挑戰。

  三、解決知識產權受賄犯罪司法困境的路徑

  (一)建立國家工作人員資產情況報告制度

  受賄犯罪對我國國家工作人員廉潔性、國家政府形象及國家公信力都會造成巨大侵害,為了有效遏制受賄犯罪,有必要建立國家工作人員資產情況報告制度。建立國家工作人員資產情況報告制度,就是為了有效監控各級國家工作人員的資產情況,能夠快速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異常的資產流動或者獲得巨額來源不明資產,從而發現受賄犯罪線索。同時通過資產情況報告制度,有效威懾國家工作人員,不敢實行受賄犯罪行為,這也是我國廉政建設的重要手段,“受賄罪是腐敗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禁止受賄是我國廉政建設的基本內容”。資產情況報告中,應該加入擁有知識產權的情況報告,例如擁有專利權、作品出版、擁有商標權的相關情況。這樣就能及時有效的掌握國家工作人員擁有知識產權的情況,厘清國家工作人員知識產權獲取途徑,為發現和偵查知識產權受賄犯罪提供信息支持。

  (二)確立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立案標準和審判標準

  現階段我國知識產權受賄犯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很少,被法院判罰的就更加少,并不是因為我國知識產權受賄犯罪數量少,而是因為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還未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確立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立案標準和審判標準。沒有這些標準,各級檢察院就不敢貿然對涉嫌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即使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并審查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會由于沒有相關的審判標準而不敢輕易下判決。眾所周知,法律有滯后性,但面對逐漸增加的知識產權受賄犯罪,我國司法應勇于面對挑戰,盡快出臺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立案標準和審判標準,這樣才能讓各級檢察院和法院在懲治知識產權受賄犯罪時有所依據。

  (三)明確知識產權受賄犯罪案件的出罪思維

  國家工作人員擁有多個或者多樣知識產權,同時涉嫌知識產權受賄犯罪時,就需要界定哪些知識產權是非法所得,哪些是合法獲得。這就需要辦案檢察官和審理案件的法官以出罪的思維審視案件。國家鼓勵全民創新,也鼓勵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聰明才智和文化知識,創造出科技成果和文化作品。所以審理知識產權受賄犯罪時,不能對受賄人所擁有的所有知識產權一刀切式否定,刑法是一門精密的學科,應該秉承出罪的思維,將有完整證據鏈證明的犯罪事實給予認定,而其他無法證明是非法獲得的知識產權,應給予保護。只有這樣,才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堅決打擊知識產權受賄犯罪。

  (四)建立針對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刑罰制度

  我國刑罰制度,并沒有針對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刑罰,就是說即使受賄人被判定收受知識產權受賄犯罪,但無法通過刑罰將受賄人非法獲得的知識產權剝奪,受賄人服刑期間依然可以獲得知識產權給其帶來的財產性利益。因此,建立針對知識產權受賄犯罪的刑罰制度就十分必要。“刑罰的規模應該同該國的情況相適應。”專利和商標是通過行政機關審批獲得,而著作權是作品產生時自行獲得。所以受賄人非法獲得的專利和商標,法院可以通過司法判決,將其無效或者注銷,從而剝奪受賄人非法獲得的專利權以及商標的相關權利。而對于著作權,法院無法通過對其無效或者注銷的方式,將其剝奪。因此,法院可以對受賄人非法獲得的著作權采取限制,限制其發表、出版、改編等權利,使受賄人無法通過非法獲得的著作權產生財產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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