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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精神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價值體現

發布時間:2017-10-2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伴隨法治體系的逐漸健全,法治政府的建設同樣也被賦予了新的內涵。對法治政府的建設絕不再局限于傳統工具理性這個單一的層面,更應該從法的精神去尋根求源,從而讓法律所蘊含的價值得以充分的展示和實施。而公共精神作為一種無形的力量,它不僅決定了政府在

  伴隨法治體系的逐漸健全,法治政府的建設同樣也被賦予了新的內涵。對法治政府的建設絕不再局限于傳統工具理性這個單一的層面,更應該從法的精神去尋根求源,從而讓法律所蘊含的價值得以充分的展示和實施。而公共精神作為一種無形的力量,它不僅決定了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辦事方式,也構成了一個國家的倫理精神和道德規范。當前,在法治政府的建設過程中,公共精神的倫理價值往往被忽視。這種情況對于我國政府來說,不僅容易形成行政之惡,降低自身的公信力,更嚴重的是法治靈魂的喪失。一個只有軀殼沒有法治靈魂的政府并不是法治政府,應該采取相應的完善制度,讓公共精神根植于法治政府建設的每個環節,充分發揮其靈魂引領的作用。

  關鍵詞:公共精神,法治政府,國家治理

  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個總目標的提出,如何推動法治政府的建設,以實現國家治理模式的現代化,已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就目前形勢來看,貪污腐敗、暴力執法、社會不公、地方生態環境破壞、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政府公信力危機等一系列問題的頻發,可以看出我國政府的法治化建設依然任重道遠。而推動法治政府的建設,我們不能僅僅強調法律法規的修改與完善等一些硬性的技術標準,更重要的是要讓法治精神植入到每一個人靈魂的深處,治國其實和做人一樣,必須要堅守兩條底線,“一條是道德底線,一條是法律底線”。因此,對于法治政府的建設,我們必須要避免工具理性對價值理性的遮蔽,這就要求我們去尋找法治政府建設的內生動力——公共精神。

  一、公共精神:政府行為的價值根基與精神內核

  當前,我國正處在重要的社會轉型期,規范政府的行為是推進法治進程的一個重要舉措。而法治政府要則求政府的一切權力的來源、政府的運行以及政府的行為都受制于法律,換言之,法高于權,其目的是對政府的限制和制約[2]。公共精神作為一種倫理精神,它對我們政府的行為有著很強的引導作用,倘若沒有它的指引,那么,政府對于國家的治理將會蛻化成一種純粹的統治模式,失去本真的人文關懷。

  (一)公共精神:實現政府行為的柔性化,減少行政之惡

  當前,傳統的那種以行政命令、行政管控等剛性的執法手段已無法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在以往全能政府的社會治理模式下,政府為了提高生產和生活的效率,往往過度推崇“工具理性”和“技術理性”這種機械式的手段來治理社會,這種手段雖然可以快速、有效的處理問題,但也會導致“行政之惡”這種行政文化現象的出現。所謂“行政之惡”就是指一名普通的人,他的角色只是一名普通的行政人員,從事的也只是一個普通的行政工作,卻被卷入到邪惡的行動當中,且自己對這個行為帶來的惡果全然不知。也就是說,以往技術理性的文化已經帶來一種新的且讓人迷惑的邪惡,并且在更為惡劣的時候,即在我們所謂的道德錯位的情況下,邪惡之事卻被我們很有說服力地重新定義為良善之事[4]。

  而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由于權利的虛置,權力的傲慢仍不時顯露出來,這種傲慢既可能體現為執法者無視法律的邊界,更體現為執法者壓根無視法律的存在[5]。2014年太原市發生的警察毆打河南籍民工并致其死亡案件反映出我國許多的執法者往往無視法律,將“拳頭辦事”、“棍棒教育”這種暴力行為視為解決問題的方法,換句話講,這種暴力執法的出現,最深層的原因是執法者沒有將守法的準則內化到自己的內心,從而導致法律成為執法者用來“治民”的手段。而公共精神則是個體的能動性品質,這種品質使得個體能自主的做出正確的行為。法治的最高形式是人們精神的自律,法律只是道德的下限,是一種他律,只有他律轉化為政府及其官員的自律才可以發揮法律最大的功效。因此,通過加強政府官員的公共精神建設,以實現行為的柔性化從而減少“行政之惡”現象的出現,這對于處在全面深化改革時期的中國,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公共精神:確保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提升公信力

  當前,許多政府行為,雖然合法,卻沒有合法性,合法與合法性之間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所反映出的問題卻是很尖銳的。合法只是行為遵循了法律的規定,沒有違法;而合法性反映出的則是法律與倫理之間的沖突。換句話講,有些政府行為只是遵循了法律條文的流程和規定,但這個政府行為所帶來的結果,并不能代表法治的精神。法治得以有效實施的前提是制定的法律必須是“良法”,沒有正義的法律是“惡法”,只有法律符合正義才是“良法”。法律只是靜態文字的表達,正義并不總是寫在紙上,表現為制定的成文法,公正的裁決不僅是那些合法的裁決,而且包括那些看似逸于法律規范之外而仍恪守法律精神的裁決[6]。

  近期發生在山東的辱母殺人案反映出,在我國當前,倫理的價值與法律法規是否適用之間是存在沖突的。在《禮記檀弓》中,子夏問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由此可見,孔子這種思想家尚且都不能忍受這種恥辱,更何況作為一個普通人呢?而山東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可以說挑戰了國人普遍的價值認同和道德倫理,這個判決不僅引發了全國上下的憤慨,更引發了公眾對我國政府公信力的質疑。因為,法律并不僅僅是制定或執行冰冷的法條,它更是對人性正義和倫理良知的一種追求。法律被遵守并不是因為嚴刑酷法使人畏懼,而是社會成員對法律價值的認同和對法律的尊重[7]。而公共精神作為一種“軟”調節,它的落腳點在于人心,在于人們思想上的自覺。通過這種公共精神的引領,我們的政府才會樹立起現代的法治精神,以此來確保自身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至于“連生命中的血液都從個體的道德中抽掉了” [8]。

  (三)公共精神:確保政府行為的公共性,提升治理能力

  “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力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圣權利。然而這項權利絕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9]眾所周知,政府擁有的權力來自于人民的讓渡,而公共權力之所以交付給政府,就是希望政府可以使公共的利益能得以實現,以實現社會的全面發展。從當前查處的各種貪腐案件來看,官員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不僅破壞了社會的和諧,更嚴重威脅到了國家的政治穩定。由于行政權力在特定條件下的自利性,它的行使必然有一個人格化的過程,作為政府機構中的公職人員,他們都不可避免地有自己特殊利益,如果缺乏相應的利益協調機制和權力制約機制,那么,在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他們就有可能用公共權力去滿足私人的需要[10],同時,權力的腐敗容易造成對國家公共資源的浪費,這使得社會的財富不斷流失。

  由于政府通常擁有著絕對的公共權力,而權力“決定幾乎所有的由社會所擁有的剩余產品的分配” [11]。這就造成了國家大部分的資源被政府所控制和壟斷,正是一些政府官員對公共權力的濫用,使得國家的公共資源被人為的扭曲和配置。孟德斯鳩認為“自古以來的經驗表明,所有擁有權力的人,都傾向于濫用權力,而且不用到極限絕不罷休。”[12]腐敗不僅使政府行為喪失了公共性,更嚴重的是它降低了政府對社會治理的效果。喬治費雷德里克森也對此有過評價:“對個人的歡樂或所得、個人效用或成本收益的斤斤計較,取代了為了更大的善而治理的集體努力。政治的目的被降低成為私人謀取利益。”[13]因此,為了確保政府行為的公共性,從而有效的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除了要發揮強有力的法律機制以外,還要注重公共的倫理的價值,這不僅有利于政府公共精神的養成,更重要的是公共精神對政府的敗德行為可以起到一種防微杜漸的預防作用。

  同時,公共精神作為行政倫理的精神內核,它對確保政府行為的公共性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因為一個具有公共精神的政府必定能將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為自己的最終目標,從而做出最為正確的行為選擇。國內外的眾多實踐也同樣證明,政府及其行政人員一旦出現公共精神的“空心化”,必然導致其組織制度的虛化以及官員行為的異化畸形[14]。

  二、培育公共精神:規范政府行為的邏輯進路

  公共精神就是存在于公民社會之中的一種關心公共事務,并愿意致力于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構,以營造適于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倫理規范、政治價值和社會制度[15]。其實質就是人們對公共事務以及公共利益的態度,對公民來說就是通過自覺、自愿、共同的參與社會治理,并對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協商對話,以此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它是以公民的個人美德、參與意識、權利意識、合作意識以及志愿精神等為主要內容的,公民通過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廣泛參與,來實現對國家治理效果的提升。

  而對政府來講,就是作為代表公民行使公共權力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以公共利益為根本價值取向,竭并把公共福祉最大化作為自身存在和發展的最終依歸[16]。當前,在法治政府建設中,公共精神的價值常常被忽視,而這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價值相違背的。必須通過完善的設計,讓公共精神根植于法治政府建設的每個環節,充分發揮其靈魂引領的作用。

  (一)制造認同:凸顯教育的功能

  對公共精神的塑造,離不開全體社會成員的價值認同,必須要凸顯教育的功能,以完善公共精神的生成機制。柏拉圖認為,人性必須通過教育來改變,通過教育,人可以“成為有理性的人” [17]。一方面,對于政府本身來講,要加強法治教育,樹立現代法治觀念。這種教育并不是簡單的進行理論宣傳,最根本的則是要思考如何將法治的精神注入到他們的血液當中,以內化成為政府行為的價值導向。而這種自律的價值導向機制的形成,也有助于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換句話講,靈活性較大的治理體系和治理方式必然會以治理者的自主性程度較高的形式體現出來,治理者的自主性程度較高,他就有更多的以良心為動因的道德行為選擇[18]。

  同時,還要創造出一種廉潔自律、低調務實、公道正派、貼近群眾、依法辦事、積極主動的行政氛圍,俗話說得好“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環境氛圍對公共精神的塑造是潛移默化的。這就要讓政府官員在這種氛圍當中實現自身德性的培養、法治精神的升華、個人境界的提升,而這種教育也有助于共同價值觀念的形成!墩撜Z·顏淵》中季康子問政于孔子,孔子對曰:“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由此可見,促使公共精神的形成最具示范性的主體莫過于我們轉型中的政府。另一方面,要培養現代的公民在教育的過程中形成獨立的人格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意識。眾所周知,一個國家的發展與進步需要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關心公共事務的現代公民。

  當前,我國公民的參與意識依然較弱,公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普遍是持一種冷漠的態度。這就必須通過教育及宣傳等手段來喚起公民自身的權利意識、責任意識、參與意識以及志愿精神,使們明白自己不是被動的接受者,而是國家治理中多元的主體之一。這樣,不僅使倫理價值擺脫權力附庸的陰影,也使倫理價值從直覺和良心的自在狀態提升到原則和規范的自覺狀態,從而把單純的個體道德提升為共同體的社會倫理,有效促進倫理價值的規范化[19],從而促進全社會公共精神的實現。

  (二)追根溯源:傳統文化的深掘與批判創新

  公共精神是一個民族傳統文化價值體系的內核與精華,是一個民族長期的公共生活習俗在文化層面的積淀與提升。同時,它也是一個民族在長期的文化演進和社會實踐中形成的,自然也會受到社會歷史和文化傳統的影響,從而表現的有些根深蒂固[20],而任何民族在觀察生活時所使用的鏡片都不同于其他民族使用的[21]。因此,我們可以到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去汲取優秀的思想,并運用到當前的法治政府建設當中。一方面,我們要對傳統文化進行深挖,如孔子的“為政以德,寬厚代民”,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以及“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些優秀的思想所反映的是心系天下以及對公共利益追尋的一種普世價值。同時,這些優秀的傳統文化所展現出來的責任意識、憂患意識、以民為本等已經早已深深的嵌入到人們內心的最深處,而這些傳統行政文化所蘊含的富礦,對當前公共精神的孕育意義也極為深遠。

  另一方面,在我國的傳統文化中,也深受“特權意識”、“臣民意識”、“主仆意識”以及宗法血緣倫理觀念等落后思想的影響,這就要求我們對傳統文化進行理性的看待和批判的創新。因此,在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中,要實現對公共精神時代話語的重構,就必須在堅持以往以德治國、為政以德、為政親民、勇于擔當等這些傳統行政文化價值的基礎上,創造出公共精神之時代新內涵。即在吸納所有人類文明的基礎上,兼顧本民族文化的傳統和現實,去蕪存箐,實現與其他行政文化的共榮共生[22]。

  (三)制度安排:多元主體間合作共治機制的構建

  公共精神的塑造離不開多元主體的合作共治,即多中心的治理。特別是在后現代的公共語境下,公共行政的生態環境呈現出更加復雜、多元、動態、網絡化的特點,公共問題也隨之日趨復雜,這些都給治理提出了更大挑戰,面對挑戰,凸顯行政公共性的后現代公共行政主張通過對話實現政府與社會各種力量之間的互動,形成話語的共同治理[23]。在這種多中心的合作治理網絡中,政府與其他的治理主體都是平等的關系,各行為主體既獨立自由的追求自己的利益,又相互的協調合作,從而形成一個由多個權力中心組成的治理網絡。這種多元主體之間的合作既實現了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也同樣促進了合作觀念的形成,而這種合作理念對于公共精神的塑造也起著推波助瀾的影響。

  因此,對于法治建設中的政府來講,必須改變原有的“全能型政府”的治理模式,進一步轉變職能,以實現權力對社會的回歸,從而激發社會的活力,這就要求必須大力發展社會組織,社會組織作為公民社會的重要載體,它在現如今的公共事務治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其自身所具有的公益性、非政府性、志愿性、非營利性的特征,可以有效的實現公眾公共精神的提升。然而,由于我國社會組織自身的能力不足,以及面臨著各種制度的瓶頸,導致它在公共事務的作用仍未充分的發揮。這就必須改革雙重管理體制為社會組織的成長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同時,也要加強社會組織自身的能力建設,尤其是專業化的建設,以提高其核心競爭力,從而有效的承接政府職能的轉移,實現勝任力的提升。通過合作與協商,來形成治理主體間的伙伴關系,而這種伙伴關系的確立也有利于公共精神的塑造。

  四、走向善治:公共精神追求的終極目標

  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的提出,我們國家的治理方向已經開始從人治向法治方向進行轉變,在這種全面深化改革的階段,如何規范政府的行為,已經成為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政府的行為不僅反映著一個國家的法治程度、民主程度、文明程度和公平正義的程度,而且也反映著政府的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同時,我們的生活實踐也同樣證明,一個只有法治之軀而沒有法治靈魂的政府并不是法治政府,我們必須要避免這種工具理性對價值理性的遮蔽,而公共精神作為我們政府行為的靈魂指引和價值向度,它對于法治精神的實現以及法治靈魂的塑造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當然,必須要強調的是,發揮公共精神在法治政府建設中靈魂引領的作用,并不是說不需要法制,法制作為一種“硬”調節,其強制性、明確性等特點是對公共精神的一種支持和維護。同樣,強調法制也并不意味著忽視公共精神這種柔性的倫理關懷,公共精神作為一種“軟”調節,它的落腳點在于人心,在于人思想上的自覺,二者各有優劣,但不能相互替代?偠灾谡维F代化的道路上,中國需要同時構建并彰顯政治德性和政治理性,使道德價值、權利價值、法治邏輯在政治和行政層面互不抵觸地平行法治,開拓一種民主法治下的民本治道[24],從而使民主真正的運轉起來,最終走向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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