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08-2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這篇法律論文發表了儒家思想對法律制度的影響,儒家思想對中國古代社會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甚至知道今天儒家文化對社會發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影響,論文探討了儒家思想對刑法和經濟制度產生的影響,探討而來儒家文化在社會中產生的巨大作用。
這篇法律論文發表了儒家思想對法律制度的影響,儒家思想對中國古代社會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甚至知道今天儒家文化對社會發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影響,論文探討了儒家思想對刑法和經濟制度產生的影響,探討而來儒家文化在社會中產生的巨大作用。
關鍵詞:法律論文發表,儒家思想,定罪規制,小農經濟
儒家思想是貫穿中國古代幾千年歷史的重要思想,儒家思想對中國古代社會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中國古代的法制建設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響,比較典型的就有“春秋決獄”“憫囚制度”等,禮與法的碰撞與融合造就了古代法制的獨特魅力。儒家思想是我國重要的傳統文化思想,不僅對古代,對現代也有著重要的影響。
一、儒家思想對刑法的影響
1.先禮后刑,重禮輕刑。禮法并用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一個重要舉措,可以說禮在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有著重要的地位。為什么說禮的作用重要,是因為禮在中國古代社會中調整社會的多方面,其中主要體現在政治、經濟、軍事、婚姻、司法等方面。在諸多學說中,儒家最為推崇禮的作用,因此在儒家大師的文章中對禮有較為詳盡的論述。其中《荀子•榮辱篇》曾說:“故先王案為之制禮義以分之,使有貴賤之等,長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得其宜。”在《禮記•曲禮》中也曾有這樣的論述:“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紛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可見,禮的作用影響社會的方方面面,在社會中產生巨大的影響。
相反,如果禮在古代社會中得不到維護,那么社會秩序就會陷入混亂,犯罪頻發,社會的穩定性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證;婚姻之禮受到破壞,夫婦之道不存,淫亂之事頻發;喪葬之禮受到破壞,則貪生畏死者眾矣;君臣之禮受損,則諸侯割據,國家分崩。這就是為什么在我國古代一直倡導禮法并用、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在國家社會中的作用。從這一側面就可以看到禮在社會中的巨大作用。古代就有“禮防”的論點,主張的是禮在禁止犯罪方面的作用,這也從另一側面反映出古代的學者也十分重視禮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禮在社會中之所以地位重要還有另外一個原因,即禮是為了得到廣大民眾的認可,可以在廣大民眾的心中形成統一的價值觀,可以更好地預防犯罪,即可以起到“禁于未然之前”的作用。而法律則更注重對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進行處罰,通過嚴酷的手段對犯罪者進行懲處,即“人心違于禮義,然后入于刑法”。禮和法雖然都是行為標準,但在儒家看來,二者有先后與重輕的區分。
刑用于規制人的行為,通過嚴酷的刑罰讓人產生懼怕之心而不敢去違背法律;而禮雖然也可以規制人們的行為,但是卻不如刑對人們有那種威懾力,旨在強調人們自覺自律,主動遵守社會規范。在禮、刑到底適用誰的問題上,儒家學者繼承了三代時期的“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觀點,即社會中的不同階層在犯錯之后適用的懲罰制度是不同的,貴族適用禮,庶民適用刑。同時從親屬間的犯罪的規定來看,儒家思想認為親屬之間應該互相包庇,在漢律中的“親親得相首匿”就是一個很好的印證。宣帝四年的詔書曰:“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道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書•宣帝紀》)不只儒家大師提倡容隱原則,連皇帝也支持下屬官員互相容隱犯罪,看起來荒誕悖理,但是合乎中國古代家、國相通,君、父、忠孝相連的傳統觀念。隨著社會的發展,禮在歷朝歷代中都有著體現,法律所容隱的范圍被不斷發揚光大。
2.對古代刑法典的總體滲透。儒家的刑法思想主要是通過儒家經典巨著而滲透到刑法典中去的。儒家經典巨著對古代刑法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春秋決獄”。所謂“春秋決獄”,是指利用儒家的仁愛思想,滲透到刑事判決中來,以其作為量刑的依據。其次是“引經注律”,就是依據儒家的經典巨著對法律條文進行注釋和解析。單純地從時間上來看,上述兩者是沒有什么區別的,但是隨著漢代以來儒家思想的發展,“春秋決獄”在整個社會正在被廣泛的應用,而且也進一步促進了據經解律的興盛及別具風格的法律制度的深度發展。東晉之后,個人注釋法律的行為正在逐漸的縮小,但是在此前包括據經解律在內的諸多法律方面得到長足的發展,促進了唐朝《唐律疏議》和明、清律學進一步發展,導致一些重要律法方面的著作的出現,其中最為重要的是使儒家思想在以后朝代的立法中越來越受到了重視。
再次是“納禮入律”,指通過對法律進行修訂,把儒家經典中和法律相關的原理和其對法律的基本看法,滲透到法律編纂中去。這種做法其實早就已經有了,持續的時間很長,但是到了唐朝以后這樣的做法才被真正的完成,但是并沒有因為《唐律疏議》的問世而結束。在唐朝以后,特別是程朱理學出現之后,將儒家的思想直接寫入法律中還在持續的發展和進行,但是《唐律疏議》的完成基本上標志著“納禮入律”的完成。刑法的儒家化在唐朝達到較高的形態,同樣法律理論也在唐朝達到了最高,以后的朝代都在仿效唐朝的刑法模式,自己創新的并不多,在刑法思想上也是大致相同。儒家思想對刑法的滲透最主要是因為修訂法律的學者本身受到儒家思想巨大的影響。他們掌握建立篇章規制、修改法律制度的時機,他們可以隨心所欲,無所顧忌地將儒家經典的精華思想滲透到法律條文中去,直至儒家思想將法律制度全部滲透。
二、儒家思想對經濟制度的影響
1.儒家文化影響下的中國經濟的被動性。儒家思想認為“死生有命,富貴在天”?鬃诱J為,所有的利益、富貴都是不可追求的,是否富貴在于天命,而不在人為。這種觀念的產生與我國封建社會經濟制度相關。我國封建社會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小農經濟下,人們的經濟狀況會因為天時和地利的影響而變動。“歲美則穰,歲兇則惡”。這種觀念的形成,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發展。
2.儒家文化影響下的經濟增長動力。儒家的“禁欲主義”不支持人們去追求財富,對經濟利益和富貴都持否定的態度;這種禁欲主義也使人們對勞動成果并不珍惜,不能完成大量的資本原始積累,進而再生產。所以,就造成了經濟增長緩慢,人們并不熱衷于追求更大的財富,而是滿足于現狀。儒家的禁欲實際上是經濟發展動力的絕棄。
3.儒家文化影響下的中國經濟文化。我國最早發明了造紙術、指南針和其他具有里程碑式的技術,并且我國是最早使用紙幣的國家。但是,我國一直未能形成發達的貨幣經濟。儒家文化影響下,人們一直不太注重經濟效益,很少有機會成本的概念,很多都以道德來衡量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很少有人認識到小農經濟造成的巨大浪費,為社會生產力提高和經濟發展而促進新經濟現象誕生的社會土壤十分貧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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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韓旭
推薦閱讀:《法學天地》(雙月刊)曾用刊名:法治時代,1986年創刊,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基礎理論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進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為教育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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