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咨詢服務,正當時......期刊天空網是可靠的職稱工作業績成果學術咨詢服務平臺!!!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法的補充作用

發布時間:2017-05-1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這篇知識產權論文發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法的補充作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有哪些相同之處和不同之處呢?前者意在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壟斷性權利,后者的目的則是消除這種壟斷性的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形成補充和兜底保護作用。

  這篇知識產權論文發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法的補充作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有哪些相同之處和不同之處呢?前者意在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壟斷性權利,后者的目的則是消除這種壟斷性的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形成補充和兜底保護作用。
 

知識產權論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論文,知識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補充作用

  論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的關系時,國內學者存在不同觀點。受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影響,許多知識產權法學者都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歸屬于知識產權法;另一方面,由于專利法、商標法對一部分技術秘密等缺乏應有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應運而生,也使得反不正當競爭法逐漸成為除專利法、商標法以外的“第三工業產權法”。但僅從此歷史慣性出發,只能說明兩者關系密切,無法證明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歸屬關系,兩者不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而是交叉重疊的關系,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輔相成、形成互動:對于無法直接受到知識產權單行法保護的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反不正當競爭法能起到十分重要的補充作用;而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也能夠促進市場競爭秩序的良性發展。

  一、兩者的相同之處

  從表面上來看,知識產權法的制定目的在于保護知識財產所有人的壟斷性權利,而反不正正當競爭法的目的則是限制或消除這種壟斷地位,但是在實質上,兩者的立法目標是相同的,即保護合法權利,促進市場競爭秩序的健康發展。其次,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相同的原則。知識產權的實質是對利益進行分配,其最初制定的目的也是為了對知識產權人的合法經濟利益進行保護,使知識產權人能夠有權獨占知識產權人的智力成果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排斥他人通過不正當的形式與知識產權人的利益進行競爭,這一利益分配原則同時也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中,都得到了根本的體現,而這一原則與反不正方競爭法的禁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是完全符合的。

  二、兩者的不同之處

  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有共同的目標和原則,但兩者并不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只是交叉重疊的關系,或者說是法律競合的關系。兩者的不同之處有必要從其權利根屬說起,即知識產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品性。知識產權是一項具有獨占性質的權利,且具有排他性,在形式上是一項合法的壟斷權,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智力成果享有壟斷性的權利。其合法壟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知識產權最初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激勵創新與促進知識財富的增長,根據其合法壟斷的性質而言,知識產權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范對象;其二,知識產權是以智力創造成果為基礎的私人性質產權,其進行智力勞動的目的是參與競爭或在競爭過程中產生智力成果,在其使用不超出合理范圍、未構成濫用的情況下,知識產權非但不會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裁,并有助于提高權利主體在市場中的競爭力。而反不正當競爭則與知識產權不同,當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了其請求救濟的權利。

  反不正當競爭既沒有特定的客體,又沒有積極的權利內容,只是一種救濟權,是一種旨在救濟的派生權利。在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請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次,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調整功能中,只有有限的部分涉及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其他大部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不涉及知識產權。除了在權利屬性上,知識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有所區別,兩者的作用機制也截然不同。知識產權是通過對各類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資格、客體條件、權利的獲得程序、行使、限制以及權利的救濟等進行規定,來建立財產權制度,并明確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其對知識產權進行的保護是一種積極的保護,通過賦予法定專有權來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并且能夠起到鼓勵社會進行創新的作用;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與此不同,它主要是通過行政查處和訴訟的方式來對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禁止,是一種消極的事后保護,主要是由禁止性規范構成,以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作為評價經營行為是否正當、是否應當禁止的標桿,其對知識產權人權益的保護具有被動和補充的效果,是通過維護正當競爭秩序、制止非法的競爭行為來實現保護的。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價值取向也有所不同。知識產權是以保護權利人個體利益為價值取向,注重個人本位主義;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以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出發點,更多的體現了社會本位主義。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法的補充作用

  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重疊之處,也有交叉之處,兩者的權利根屬、作用機制和價值取向有所不同,但其目標和原則又有著共同之處,反不正當競爭法其實是補充知識產權法,以起到兜底保護的作用,其通過“禁止以xx等方式侵害xx客體”的方式來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明確授予主體具體的權利,如版權的使用權、轉讓等,也沒有明確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權”。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特定一人或數人獨享的利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共享利益,是一種抽象的、概括性的保護,雖然沒有周全的具體條文,但將需要保護的客體統統攬入,從而能夠更好得補充和兜底保護知識產權。具體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補充作用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很多未被知識產權法列入保護的客體,例如商標名稱、商品裝潢、作品名稱、商品名稱等,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對此予以保護。舉例來看,由于中國商標法實行注冊商標專用權制度,商標法對于已經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只有當這類商標被人惡意搶注時才會予以適當保護,所以在其他的情況下,侵權情況一般還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補充。

  (二)對于一些有單行法規定保護的客體,雖然沒有得到授權,但是仍然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保護一項還沒有在專利局申請專利的權利,通常來說,一項技術發明只有經過專利局審查合格以后才能被授予專利權。雖然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也規定了對于正在申請發明專利的知識產權,可以申請使用人支付相關費用,但是卻無法禁止其使用,對方仍可以實施該行為。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對此予以保護,禁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三)我們可以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別規定中看出,該法的救濟一般不特別法不予提供,例如從商標法的第51條可以看出,商標在注冊時的專用權,是有限制的,必須為注冊的商品和商標。所以就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混淆商標或者冒用商標的行為予以阻止。

  (四)科技的發展會大大影響到知識產權領域,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會出現許多新的需要保護的客體。一般在出現的初期,需要借助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保護。例如世貿組織和國際公約還沒有列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尚未作為匯編作品的數據庫,就無法適用知識產權法,需要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過渡保護。

  (五)知識產權法的構成體系中有許許多多的部門法,當不同的主體對于一個知識產權具有權利時,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可能會產生權利沖突。我們知道,在通常情況下,知識產權法可以解決大部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問題,但是當遇到這種情況時,就需要我們借助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調節。

  [參考文獻]

  [1]劉麗娟.論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關系[J].知識產權,2012.

  [2]吳漢東.論反不正當競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J].現代法學,2013.

  [3]孫穎.論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J].政法論壇,2004.

  [4]楊明.試論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兜底保護[J].法商研究,2003.

  [5]宋紅松.反不正當競爭與知識產權保護[J].煙臺大學學報,2002.

  作者:孟麗敏 單位:江南大學法學院

  推薦閱讀:《黨政干部參考》(月刊)創刊于2000年,由中共中央黨校圖書館主辦。

2023最新分區查詢入口

SCISSCIAHCI

7799精品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