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11-03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知識產權是我國行政法規中的一項保護措施,很多文化或者是經濟的發展都離不開知識產權。一些行業內的專家也學者也都針對知識產權進行了一些研究,本文是一篇 知識產權論文范文 ,主要論述了中國與新加坡知識產權制度比較探索。 [摘要]知識產權作為國家發展的
知識產權是我國行政法規中的一項保護措施,很多文化或者是經濟的發展都離不開知識產權。一些行業內的專家也學者也都針對知識產權進行了一些研究,本文是一篇知識產權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中國與新加坡知識產權制度比較探索。
[摘要]知識產權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是我國由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轉變、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重要支撐。新加坡是我國在東盟重要的經濟貿易伙伴,通過對我國與新加坡知識產權制度的比較分析,不僅能夠幫助我國對新加坡投資企業更好地了解新加坡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科學進行境外投資決策和海外布局,而且也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鑒。
[關鍵詞]新加坡,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加強了我國與東盟各國的經貿往來,隨著“一帶一路”戰略構想的提出與實施,進一步深化了沿線國家合作共贏的基礎,為全面推進我國企業“走出去”戰略和構建新型區域合作模式開辟了新的契機。作為亞洲四小龍之一的新加坡,是我國實施“一帶一路”戰略的重要平臺和支點。近年來,中新經貿合作取得長足發展,尤其自2009年《中新自由貿易協定》正式實施以來,兩國經貿合作進入更為密切和成熟的階段。據統計,2015年1-12月,我國與新加坡雙邊貿易總額達795.59億美元,占我國與東盟10國雙邊貿易總額的16.8%,新加坡成為我國在東盟的第三大貿易伙伴①,也是我國第二大對外直接投資目的國,對新加坡投資占我國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總額的33.5%。②我國企業要想投資新加坡并在國際貿易中爭得一席之地,勢必要提升產業競爭力和創新能力,而知識產權狀況直接決定了產業競爭力的層次高低。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地域性,通過對我國與新加坡知識產權制度的比較分析,不僅能夠幫助我國對新加坡投資企業更好地了解新加坡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科學進行境外投資決策,也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一、我國與新加坡知識產權立法之比較
進入21世紀以來,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視經濟的創新發展,致力于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管理體系的建設,全面持續修訂了包括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和注冊外觀設計法在內的一系列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知識產權生態保護系統,并力圖將新加坡打造成為亞洲知識產權樞紐。據世界經濟論壇《2014-2015年全球競爭力報告》顯示,新加坡的知識產權保護位居世界第二,亞洲第一,當之無愧地占領了亞洲知識產權保護的制高點。本文著重選取了知識產權三大支柱法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對兩國立法上的差異性規定進行比較分析。
(一)專利法
我國與新加坡關于《專利法》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專利保護范圍。在新加坡,規范專利權保護的法律是《專利法》,該法只保護發明,不保護實用新型,對于外觀設計則另設專門法進行保護。而我國《專利法》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統一在一部法律中規范。2.專利的取得程序。新加坡對發明專利的取得采取形式和實質審查并重的模式,申請人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后,專利局局長會在一定期限內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如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專利局局長會向申請人發送一份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可據此要求進行實質審查。③實質審查的啟動由申請人主動申請,政府一般不會主動干預。我國對發明專利的取得采取早期公開延期審查模式,專利機關先對發明申請進行形式審查,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予以公布,申請人自申請日起3年內可隨時要求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的啟動主要由申請人主動申請,但在必要情況下,專利機關也可自行啟動實質審查程序。而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我國采取形式審查模式,如果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機關可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并進行登記和公告。3.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我國與新加坡對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都規定為20年,但新加坡特別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專利權人可以申請延長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最長可延長5年。而我國并沒有如此的規定。4.專利權的管理。新加坡十分注重專利權的管理,專設“管理”一章,明確規定了專利管理機構、管理人員設立的程序、權限、禁止行為等,還特別規定了證人拒絕傳喚或拒絕提供證據構成違法及如何處罰的條款。④而我國《專利法》關于專利權管理的相關規定散見于總則和專利權保護等章節中,且對證人拒絕傳喚或拒絕提供證據是否構成違法及如何處罰并無明確規定。5.專利權無效和撤銷。新加坡《專利法》規定了專利的撤銷程序,且專利局審查員和高等法院都有權撤銷某項專利;我國《專利法》只規定了專利權無效宣告制度,且只能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無效的認定。
(二)商標法
我國與新加坡關于《商標法》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商標的構成要素。根據新加坡《商標法》,能夠作為商標的標志不僅包括單詞、字母、數字、圖形、名稱、簽字、標牌、票證、外形、顏色、包裝形式及上述任何要素的組合,還可包括聲音、味道等非可視性標志,以及動作商標、位置商標、全息圖商標等新型商標。⑤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能作為商標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相比新加坡而言,我國對于商標構成要素的認可范圍相對較窄,對于味道標志、動作標志等新型商標尚未予以承認。2.商標的申請主體。在新加坡,任何一國公民都可向新加坡主管當局申請商標注冊,只要在新加坡設有住所或營業場所。但在我國,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如果想要申請商標注冊,必須按其所屬國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根據對等原則辦理。⑥3.商標的撤銷。新加坡《商標法》規定四種情況下商標應被撤銷:“(1)在注冊完成的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被許可人無適當理由未在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真正使用注冊商標;(2)無適當理由在5年內暫停使用注冊商標;(3)無論是基于商標所有人作為或不作為的結果,該注冊商標已成為它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或共同的名稱;(4)在注冊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內使用注冊商標有可能會誤導公眾,特別是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原產地產生誤導。”⑦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也就是說,對于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時間,新加坡規定為5年,我國規定為3年。
(三)著作權法(版權法)
我國與新加坡關于《著作權法》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新加坡規范著作權的主要法律是《版權法》,其保護范圍包括小說、劇本、軟件程序、活頁樂譜、藝術作品、建筑或建筑模型、電影、廣播、現場表演等。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對作品的范圍作了明確界定,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相比之下,我國將雜技藝術作品(雜技、魔術、馬戲等)作為著作權保護對象,這是屬于我國特有的規定。2.著作權的內容。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新加坡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秉承了英美法系版權法的構架,認為著作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而不承認著作權的精神性權利。直到1998年加入《伯爾尼公約》后才對著作人身權進行保護。現行新加坡《版權法》的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禁止在非其創作的作品上使用其名字(即虛假表示)。著作財產權則主要包括發行權、出租權、表演權、廣播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在我國,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具體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匯編權等。⑧3.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新加坡版權期限根據保護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1)文學、戲劇、音樂及非攝影的藝術作品的版權期限為作者的終生及死亡之后的70年;(2)錄音作品和電影作品的版權期限為作品首次發表之日歷年屆滿后的70年;(3)電視廣播、電臺廣播或有線電視節目的版權期限為節目被制作之日歷年屆滿后的50年;(4)對已出版的文學、戲劇、音樂和藝術作品版本的版權保護期為該版本首次發表后的25年。⑨我國著作人身權中的作者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著作權財產權和發表權的保護期限根據作品性質和著作權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1)作者為公民的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作者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⑩4.著作權侵權的救濟方式。新加坡版權侵權的救濟方式包括民事救濟、刑事救濟以及海關措施救濟。民事救濟是版權侵權的主要救濟方式,主要包括發出禁令、實際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和收回利潤;侵犯版權的刑罰類型包括罰金、監禁;涉及進出口版權侵權的,海關可以進行搜查、扣留和沒收。我國著作權侵權的救濟方式也包括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和刑事救濟。民事救濟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行政救濟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如果構成犯罪的,則按照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我國與新加坡知識產權執法之比較
法律規范的有效運行需要嚴格執法作為保障。新加坡對知識產權的執法非常嚴格,甚至專門設有知識產權RB(警察部隊知識產權保護組),最為典型的一個表現就是2004年版權法修訂中將盜版行為列為刑事犯罪。如果在新加坡使用侵犯版權的軟件,包括從互聯網下載盜版歌曲或電影,或利用盜版物品取得商業利益,將會構成刑事犯罪,面臨六個月以下的監禁或二萬新元以下的罰款,或兩者兼施。輥輰訛新加坡警方開展了一系列打擊盜版行為的行動,2006年,兩名新加坡青年就因在網上非法下載和傳播歌曲而被判刑入獄,這起案例在新加坡起到非常重要的示范效應,極大地震懾了新加坡的盜版行為。相比之下,雖然我國在全國范圍加大了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整治力度,也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保護效果與社會期待之間還存在一定差距,法律與政策的協調,以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制度和司法制度間的銜接還有待調整,尤其在互聯網時代新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頻發的今天,執法部門面臨更多的挑戰。
三、我國與新加坡知識產權司法之比較
新加坡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途徑主要包括訴訟、仲裁和調解。2009年7月,新加坡律政部長尚穆根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弗朗斯西•高銳簽訂協議,在新加坡設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辦事處,這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在亞太地區設立的第一家辦事處。輥輱訛2016年4月1日,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推出一項新的調解促進計劃,鼓勵當事人在新加坡選擇調解機構來解決糾紛,無論調解案件的結果如何,對于選擇調解案件的當事人給予5500新元的資助。我國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途徑也包括訴訟、仲裁和調解。知識產權糾紛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014年底,我國北京、上海、廣州三地陸續建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今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推進會上要求在全國法院全面啟動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工作,標志我國知識產權司法體制改革將全面進入新的時期。和我國不同的是,新加坡專利審查員擁有一定的調查和審判權力,當專利權人被侵權時,既可以向專利局審查員請求處理,也可向專利法院提起訴訟。審查員在處理案件時若認為法院處理更為合適的,可將案件移送法院處理,且審查員作出的決定和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我國與新加坡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之比較
新加坡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體現在嚴厲的法律規范上,更體現于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務體制,以及對全社會的宣傳教育普及。
(一)知識產權服務
1.促進知識產權商業化交易。新加坡知識產權局非常重視互聯網信息服務,不僅建立了知識產權注冊“一站式”在線平臺,使專利、商標等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申請都可以在同一在線平臺提交,還開發了“沖浪IP”服務項目和“知識產權拓展計劃”。“沖浪IP”的基本功能是為使用者提供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的網址,可以為使用者提供查詢知識產權相關信息、提供許可使用權等服務。“沖浪IP”的門戶網站相當于網上交易所,為知識產權所有人、買受人、被許可人和服務商搭建了一個交易平臺,以促進知識產權資產商業化。“知識產權拓展計劃”則是新加坡政府推出的一個開放式創新項目,該項目的實施,讓本地企業可以從研究機構獲得可商品化的知識產權的使用許可執照,共有來自亞太、北美、歐洲等地區的12個科技合作伙伴加入了該計劃。我國雖然也建立了互聯網知識產權自助服務系統,但數據資源共享度不高,標準不統一,公眾信息獲取方式不便捷。2.知識產權融資計劃。為了把新加坡打造成為亞洲知識產權管理的一站式中心,新加坡政府于2014年推出了知識產權融資計劃。根據該計劃,企業可以以知識產權作為抵押資產向銀行貸款,銀行機構所面臨的貸款風險由政府承擔。該項計劃的施行為那些擁有大量專利的科技創新型企業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這點對我國也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3.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專項服務。新加坡針對中小企業特別設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項目(IPM項目),鼓勵和幫助中小企業采用最佳的知識產權管理策略,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另外,新加坡還設立了中小企業專利申請基金(PAF),為需要申請專利的中小企業提供部分資金資助。
(二)知識產權教育普及
在知識產權教育普及方面,新加坡針對不同的對象,分別開展了面向學術、普通民眾及公共部門等的教育。針對兒童,新加坡知識產權局發起以學校為目標的知識產權教育項目,開發兒童知識產權活動網頁,從小培養兒童的知識產權意識;針對普通民眾,新加坡知識產權局推出各種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以增強公眾對知識產權的理解;2013年,新加坡政府專門成立了知識產權學院,培養知識產權領域的專業人才。另外,新加坡知識產權局還定期向新加坡初級法院推出動態簡報,使其能及時了解新加坡的知識產權狀況。針對我國民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為薄弱的問題,在宣傳教育方面,我國政府也作出了不少努力。今年4月20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宣部等23個部門聯合主辦的“2016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啟動,活動圍繞“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運用,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為主題,在全國各地舉辦了一系列政策宣傳、咨詢、培訓、講座、論壇、展覽等活動,這對進一步廣泛宣傳知識產權知識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
五、結語
知識產權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是我國由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轉變、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重要支撐。新加坡先進的知識產權制度和完善的保護體系可以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提供重要的借鑒。同時,我國企業要想進軍新加坡市場,在國際貿易中占據有利地位,必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充分有效利用新加坡的知識產權法律和政策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知識產權論文發表期刊推薦:《知識產權》(月刊)創刊于1987年,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主辦的期刊。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出版。作為國家核心期刊陣地和窗口作用,加強了各單位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在廣泛團結全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促進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推動知識產權戰略進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服務人群:公司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者、司法工作者、高校師生、科研人員、廣大代理人、發明人等受眾群體。連續兩次被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評定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已連續10年成為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選定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的來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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