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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論文范文談學前教育立法存在的不足

發布時間:2016-09-0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我國法律針對各個領域都會有一些政策,學前教育也不例外,學前教育是教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是我國的立法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本文是一篇 教育法論文范文 ,主要論述了學前教育立法存在的不足。 摘要:黨的十六大以來,盡管學前教育的發展正在穩步推行。

  我國法律針對各個領域都會有一些政策,學前教育也不例外,學前教育是教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是我國的立法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本文是一篇教育法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學前教育立法存在的不足。

教育法論文范文

  摘要:黨的十六大以來,盡管學前教育的發展正在穩步推行。然而中國卻沒有一部正式的學前教育立法。究其原因就是政府責任缺失,立法觀念滯后以及立法操作性差。

  關鍵詞:學前教育,立法,不足

  學前教育作為基礎教育的開端,它的重要意義顯而易見。如何保證學前教育事業的規模和數量,學前教育目標整體的實現以及所有兒童都能得到高質量的學前教育這一連串的問題需要學前教育立法的保證。然而,我國學前教育立法依舊存在不足如下:

  一、學前教育立法中政府責任缺位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學前教育在政府調控下,社會各界的積極努力下,其發展的規模和教育質量等許多方面都曾取得過一系列的成績。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科技的不斷進步,逐漸出現一些制約我國學前教育發展的因素。在學前教育立法中政府責任缺位就是其中一項。由于中央政府并沒有充分發揮宏觀調控作用,近年來對學前教育的整體規劃、管理以及協調方面還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間。中央、省、地、市并沒有設立學前教育專門機構,縣級也沒有專門機構以及專職干部去明確教育質量評價和監管等有關規定。因此,政府并沒有將其宏觀調控職能及其相應的機構,人員的一系列設置等等內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

  二、學前教育立法觀念滯后、立法依據不明

  1990年2月1日我國頒布了《幼兒園管理條例》,并在頒布之日起實行,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管理內容,包括對幼兒園中華保育工作的管理規范和設置、審批規范,以及行政事業規范等。這部條例規范,是我國首部針對學前教育發展提出的管理規范,有效促進了學前教育事業的進一步發展,為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在未來的發展指明方向。根據教育目標的要求,條例中規定:開展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要實現幼兒在德智體美勞等各個方面實現全面發展。這項條款指明了我國發展學前教育的大政方針,指明了學前教育實現科學發展的方面。同時《幼兒園管理條例》,在針對保教規范和懲罰措施方面也進行了完善的規定,為實現幼兒園科學合理、規范性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队變簣@管理條例》在頒布和實施后,的確為我國學前教育發展塑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有效促進了學前教育的規范發展,為其指明了發展的前進方向。為以后我國在學前教育立法方面提供了科學合理的依據。然而當前,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都對學前教育事業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很顯然,《幼兒園管理條例》已經不適應于目前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要求,為了改善這一現象,急需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用于規范管理我國學前教育發展。2010年,我國國務院為了促進學前教育的發展,頒布執行了《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然而這僅僅是一部專門用于指導學前教育發展的指導性文件。從一方面能看出我國政府對學前教育的高度重視,全力支持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為我國以后再學前教育立法上奠定了基礎,保障了學前教育立法的可持續發展。從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認我國仍舊沒有切實可以依據的正規學前教育法,任何教育措施做不到有法可依。

  三、立法在實踐中難以發揮應有作用,操作性差

  近年來,學前教育事業的大力發展,有效提升了學前教育事業的戰略地位。再結合我國實際的發展情況何國情,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學前教育法律和制度,有效促進了我國學前教育法律體系的發展,推動了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進步。但是,在新的經濟形勢發展下,對教育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前現有的學前教育法律規章已經無法順應時發表展下,對學前教育的要求,也無法推動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前進,這說明學前教育法規已經落后和過時,同時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已經嚴重制約了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進一步發展,限制了教學質量的提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根據當前我國全國性的教育法律中,針對學前教育方面的規定,學前教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單靠現有的法律體系已經無法解決這些問題,當前現有的法律體系由于法律層次比較低,缺乏法律效力,無法適應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過程的新要求。隨著經濟社會的進步,教育體制的革新,我國的教育法規關系也越來越復雜,發生了很多預想不到的變化,根據其本質上的區別可以分為兩個類型,一類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性教育法律關系,通常情況下又稱之為民事法律關系。另一種類型是不平等的主義之間的縱向教育法律關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教育行政法律關系。新的法律關系的出現,新的問題也隨之出現。再加上就得法律關系中高的問題得不到解決,比如說,學前教育與社會各界之間的關系、學校教育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以及學前教育機構與社區間的關系等等。這些復雜化、多元化的關系,無法在當前學前教育領域中得到妥善的解決,嚴重制約了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我國當前的學前教育法規,已經無法解決這些變化中產生的文藝,因此,需要從政府的層面出發,加強對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視力度,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保障學前教育的質量和進一步的發展。其次,我國現有的學前教育的相關法律,本身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比如說我國頒布執行的第一步關于幼兒教育的法律《幼兒園管理條例》,與國務院頒布的其他法律相比,法律效力要低得多,無法滿足新形勢下學前教育發展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在《幼兒園管理條例》中提到的一些條款,只具有指導性作用,沒有涉及到到關于學前教育主體和權益等方面的內容。在執行和貫徹的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法律力度。主要由于兩個原因:一個是由于沒有完善的規范和落實重要的問題,比如說教師的權益就缺乏有效的規定,同時也沒有關于注銷和轉向幼兒園的規定。此外也缺乏關于幼兒園教師的薪資待遇和培訓進修的內容。另一個原因是由于對一些問題的約束和規定不到位。無法真正意義上的發揮規范指導的作用。此外,《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程規程》這兩部法律之外,我國有根據實際的發展需求制定了相應的法規,但是只有一些零散的法律條文是涉及到學前教育的部分,缺乏完善的系統。我國是一個實行依法治國的國家,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嚴重限制了我國學前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這方面的工作需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要制定一個全面性的《學前教育法》,這樣才能全面推動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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