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9-1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當前民法中的新應用管理制度有哪些呢嗎,要如何來促使現在民法新建設管理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關系民法建設,關系人民權益;饷穹ɑ驹瓌t的適用困境,對于促進民法全面發展、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須從案例
當前民法中的新應用管理制度有哪些呢嗎,要如何來促使現在民法新建設管理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關系民法建設,關系人民權益;饷穹ɑ驹瓌t的適用困境,對于促進民法全面發展、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須從案例指導制度、法官隊伍建設、法官地位、監督機制等方面,探索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新路徑。
摘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學術界對民法基本原則的研究逐漸完善。然而,新形勢對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提出新的要求,使其面臨不少問題。因此,確立民法的基本原則,加深對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必要性的認識,對于解決好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啟示:不斷完善案例指導制度,著力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切實提升法官地位,加快健全監督機制,從而實現法律主觀性、客觀性的和諧統一。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法學論文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核心理念是平等,這既體現了民法調整各主體之間的財產、人身關系,也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實質。對此,龍衛球指出,平等的內涵包括以下幾點:主體地位;主體資格;主體平等受法律保護。平等是全人類的需求,其需要借助一種超越各主體的權威,以求獲得平等。于是,法律應運而生,充當了這種權威。民法為民事主體提供機會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體之間的較量中對其平等資格進行確認,盡量實現每個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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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該規定的實質是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的內涵是: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之時不被國家權力、其他當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徐國棟指出意思自治原則有以下功能:一是公權力行使必須在法律明文規定的范圍內,以民事權利抵抗非法行使的權力;二是當事人意志充分自由,不受任何其他當事人非法干涉。之所以如此理解意思自治原則,原因在于:徐國棟主張民法是私法、權利法、市民法,帶著怵惕之心看待公權力。張俊浩認為,認識意思自治原則的含義,應探究其本身,即人必須自治;人能夠借助理性,實現合作秩序中的自治;人是理性的人。
(三)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次明確提出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不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論上的突破。梁慧星教授指出,誠實信用原則應從以下幾點加以理解: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德標準是誠實信用;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標準的法律化。徐國棟教授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是:對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利益進行協調,進而達到當事人、社會利益協調的立法者意志。具體來講,這種意志如果基于主體的良好行為,就是客觀誠信;這種意志如果需要主體也能夠有不傷害他人的思維,就是主觀誠信。
(四)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一些學者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確立了“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然而,該原則是學術界從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來的,而《民法通則》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了權利濫用的四種行為。這種表述缺乏統一性、概括性,不符合“基本原則”屬性。因此,學術家不少專家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第六條修正為:不管任何權利,都不得有礙行使社會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在我國,并沒有引入“公序良俗”的概念,因此,法律對此原則的表述莫衷一是,且表述冗長、重復。事實充分證明,“公序良俗”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一個動態、不確定、模糊、發展的概念。但因其模糊使得“公序良俗”的外延具備開放性,其經過法官的權衡之后得以確定化,從而顯著擴大了法律的涵蓋面。因而,有必要在制訂《民法典》時,引入“公序良俗”,且把其確立為基本原則之一。
二、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體現民法的價值民法的價值是民法理論的主要內容,其價值集中表現為:在司法實踐中,民法內在機制對的民法需求的適合、接近、一致。梁慧星教授認為,法律具有多元價值。民法內在機制在司法實踐中對人的民法需求的某種適合、接近或一致。對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法律包含多種價值。由此觀之,追求社會利益是現代民法的核心價值。民法價值雖有多種表現方式,但集中于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有助于法官科學合理適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有助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助于協調當事人、社會利益,進而作出公正、公平判決。
(二)有利于落實“以人為本”理念“以人為本”是現代民法精神的重要體現,F代民法理性精神、價值原則的理論來源就是人本主義哲學。被譽為“全球華人民法第一人”的王澤鑒先生在《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民法應以人為本。民法賦予人多種權利,其中既有人格權、身份權,又有財產權;既有精神權利,又有物質權利。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也是基于保護當事人權利基礎上。總之,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有助于“以人為本”理念的真正落實。
(三)有利于成文法的完善現有“法典法”體制下,有三種矛盾:成文法典的穩定性,社會生活的易變性;法律的正義性,法律適用的非正義;立法者認識有限性,社會生活關系無限性。這三種矛盾使得成文法典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留下一定的空間。因此,必須探索建立協調立法、司法機關相互關系的新路徑。明確部門基本原則,具有重大意義。一是在成文法具有局限性的情形下,授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二是促使法官在基本原則要求的范圍之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
三、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困境化解
(一)不斷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進一步規范指導性案例的選擇、報送等技術領域的做法。中院相關部門、基層法院在平時工作中,倘若遇到符合指導性案例選編標準的案件,要展開案例培育、編工作寫,盡快把案例相關資料呈送中院案例組織工作日常辦事機構。待中院研究機構初選后,把相關材料提交本院討論,形成報告送至省高院,經由省高院討論最終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把最高人民法院列為發布指導性案例的主體。必須把地方法院發布的案例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區別開來。地方法院縱然有權發布案例,也不能稱之為“指導性案例”。要在維護指導性案例權威性的基礎之上,不斷完善兩級案例發布體系,即以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主體。
出臺指導性案例創制辦法。指導性案例創制標準有以下幾點:具有科學性,能夠反映審判工作規律;具有典型性,可以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具有完整性,杜絕模棱兩可;具有普適性,有推廣普及的價值;具有可行性,可以司法審判接受且能付諸于實踐?傊,必須繼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解決好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中遇到的問題。
(二)著力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健全法官培養機制。要提高進入法官隊伍門檻,加大引進專業人才力度,選聘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完善制度設計,嚴把入口、規范出口,嚴格法官遴選程序,建設一支專業、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做好人才招聘工作,拓寬選人用人視野,規范招聘規章制度,更加注重對綜合素質的考核。全面推行競爭上崗,打破論資排輩的舊觀念,建立能級優先用人制度,使實干能力強的人才脫穎而出。健全法官競爭上崗、輪崗制度,建立法官任期制,建立“法官能上能下”制度。
改革法官遴選任職機制。法官是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基于對法官審判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的認識,要選擇專業法律人員從事審判工作,徹底扭轉復轉軍人進法院的不正之風,改革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選舉任職制度。目前,我國尚未對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專業及任職條件作出詳細規定。因此,必須推進規定的細化,嚴格規定,建議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應具有本科法學專業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豐富的法律工作經驗,加快健全法官、檢察官選拔、任用機制,切實提升法官隊伍整體素質。
加強法官職業化培訓工作。社會形勢瞬息萬變,審判工作面臨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這就需要法官加強學習、提升解決問題的本領。要著力加強司法人員在職培訓,健全司法人員培訓制度,深入開展全員輪訓工作,切實提升司法人員業務素質。加強實踐技能培訓,提升業務技能。搭建司法系統和高校專業合作平臺,加強與政法類高校的合作,吸引優秀畢業生加入司法隊伍,引入高校新思維、新方法,顯著提升司法人員解決疑難案件能力,促使法官法學理論水平大幅提升。增強法官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自覺性,認真仔細研究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援引相關法律法規,協調審判工作的法律、政治、社會效果。
(三)切實提升法官地位深化先行法官工資體制改革。目前,法官工資由地方財政撥付,辦案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撥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辦案經費的解決效率,有效減輕中央、省級政府的負擔。然而,司法機關因財政而不得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在面對涉及地方政府的復雜案件時,法官很難依據民法基本原則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因此,有必要實現法官工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直接撥款。這樣也有利于統一省內法官待遇,促進省內法官資源的合理流動,調動優秀法官到貧困地區任職的積極性、主動性,消除“發達地區優秀法官扎堆、貧困地區法官欠缺”的現象,促進全省司法水平均衡發展,切實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
提升法官的社會地位。眾所周知,西方發達國家、我國香港地區,法官的社會地位十分高。比如在美國,無重大過錯不得把門法官,實行法官終身任職制;在英國,任期內不得隨意撤銷法官職務。這種做法,這得我們借鑒。原因在于:不僅賦予了法官崇高的社會地位,而且賦予了法官獨立判斷的環境,更為法官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了根本保證。法官不會因為外界環境而影響審判的公正性,而且經濟上的獨立人格使其不具備腐敗的動機;趯E用自由裁量權會影響現有社會地位的考慮,法官會慎用自由裁量權、公正審判。提高法官的社會地位,有利于法官精英化的實現,充分發揮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功能。
(四)加快健全監督機制自由裁量權雖有一定的自由度,但不可無限放大,失去限制。自由裁量權失去監督和懲罰,后果十分嚴重。當前,我國從多方面制約法官的裁判活動,初步形成多層次、全方位、廣覆蓋的監督體系,即以國家專門監督機構為監督主體,社會團體、社會輿論、人民群眾監督為輔的多元監督機制,有效地監督了法官的裁判活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今后的監督工作中,要與時俱進,不斷吐故納新,及時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并加以解決,促使監督落到實處、起到實效,促使法官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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