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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兒童新法學制度條例

發布時間:2015-12-23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正確認識現在販賣兒童的新條例有哪些呢?應該從哪些方面來加強對這項法學的新管理應用呢?本文是一篇法學管理制度論文。我們也知道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對販賣兒童行為的打擊力度,成功找回許多失蹤兒童,挽救了很多失散兒童的家庭。但對于購買兒童的家庭,法

  正確認識現在販賣兒童的新條例有哪些呢?應該從哪些方面來加強對這項法學的新管理應用呢?本文是一篇法學管理制度論文。我們也知道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對販賣兒童行為的打擊力度,成功找回許多失蹤兒童,挽救了很多失散兒童的家庭。但對于購買兒童的家庭,法律規定如果兒童收養或收留方對兒童沒有虐待行為,就可以免除處罰。

  摘要:近年來,報紙、電視、網絡等媒介上不斷報道親人尋子的故事,與此同時,許多尋子的真實故事還被改編成電影,如《親愛的》、《失孤》等,引發了社會的強烈共鳴。人們在關注失孤問題的同時,也展開了對販賣兒童處以“死刑”的討論。對人口販賣問題,我國的刑法規定中有“最高可以判處死刑”的條例,人們在表示對人販子的痛恨和憤慨時,感性地認為“販賣兒童一律處以死刑”,強烈表達了人們對販賣兒童者置于死地的迫切心情,這樣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這種心情過后我們應該理性地思考:販賣兒童者處以死刑對解救兒童和創造“無拐”的穩定社會是否有利?這也是本文將要重點探討的課題。

  關鍵詞:販賣兒童罪,犯罪管理應用,法學管理制度論文

  當前兒童的生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兒童的生活現狀給人販子創造了實施犯罪的條件,這也是現在社會需要關注的問題。近些年,我國的留守兒童逐漸增多,父母大都外出務工,將小孩留在家里有老人照顧,這是兒童容易被誘拐的重要原因之一。老人有時候無法全面照顧到小孩,這讓人販子有了可乘之機。在上學和放學的過程中,由于沒有專人接送,也給人販子提供了方便,兒童沒有很強的防騙意識和反抗能力,很容易受到人販子的誘騙,甚至是強拐。因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家庭還是社會,都缺乏對兒童的保護和對兒童的安全教育,導致販賣兒童的現象泛濫。

  論文網推薦:《法學天地》,《法學天地》(雙月刊)曾用刊名:法治時代,1986年創刊,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基礎理論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進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為教育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販賣兒童新法學制度條例

  在全國范圍內,兒童失蹤案眾多,但是能夠找回的兒童卻寥寥無幾,這跟社會管理和國家對販賣兒童者的懲處力度有關。據資料顯示,在美國,失蹤兒童的找回率超過97%,而中國失蹤兒童的找回率卻不足1%,這兩項數據的對比,令人震驚,同時也需要反思一下其中的原因。近兩年中,我們經?梢詮膱蠹埡托侣勚锌吹,某父母尋子幾十年、某小孩少年被賣最終憑借記憶找到家人等,這些消息一經報道就帶給人們巨大的心靈感觸。但是,從中我們也可以發現,家人尋子的歷程十分艱辛,而社會管理的力量總是在孩子最后被找到的時候才體現出來。有許多孩子被找到之后,并沒有法制機構對購買兒童的一方進行任何懲處。從這些實例中就可以體現,國家缺乏對兒童失蹤的社會管理力度和對販賣兒童買賣雙方的懲治力度,沒有給兒童構建一個強有力的保護環境。

  人販子販賣兒童的原因分析

  近些年,我國加大了對販賣兒童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在打擊販賣兒童犯罪和找回失蹤兒童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們仍然看到有大批違法販賣兒童現象的出現,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買方市場依然活躍。當前,部分人依然受到封建思想的影響,認為男孩可以延續香火,同時顯示家庭人丁興旺。有些家庭無法生育或者沒有生育男孩,就會選擇花錢購買男童;沒有小孩的部分家庭也同樣會選擇購買一個孩子,為家里增加人氣,同時希望自己老有所養。另外,社會上還存在著非法組織兒童行乞、賣藝的犯罪團體,這些都給販賣兒童提供了市場。

  巨大的利益誘惑。巨大的市場需求,導致買賣存在極大的利潤,有利可圖使得人販子趨之若鶩。在人販子中,絕大多數人文化水平、道德品質比較低下且法律意識淡薄,貪圖眼前的利益,販賣一個兒童可以獲得高額的利潤,以至于忽視法律的存在,甚至頂風作案。

  疏于對孩子的安全管理。在對未成年的管理上,家庭、學校和社會都有不足。家庭方面,很多父母都在上班,由家里的老人來照看孩子,而老人的思維能力和行為能力都無法與青壯年相比,小孩的安全問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學校方面,由于學校管理不到位,同樣會導致小孩走失或者被誘拐;社會因素方面,一些網吧、歌舞廳、酒吧等社會娛樂場所疏于對未成年人的管理,為人販子接近未成年人提供了便利。

  對購買兒童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法律這樣規定的初衷,是在販賣已經成為事實時,出于對兒童未來成長的考慮,鼓勵購買者善待兒童。但事實上,法律對購買者的寬容,助長了購買的風氣,同時對買方市場起到了保護的作用。因此,買方市場依然存在,賣方市場就不可能消失,兒童販賣者仍然有利可圖,這樣一個惡性循環導致了販賣兒童的風氣難以得到遏制。只有加大對買方的懲罰力度,才能起到斬斷連接的作用,從而對販賣兒童犯罪起到有效的打擊作用。

  對販賣兒童處以死刑的價值性分析

  在對人口拐賣犯罪行為的懲戒上,我國相關法律有著具體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沒收財產: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賣淫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兒的;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從以上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販賣兒童的最高刑罰是處以死刑。近年來,人們對販賣兒童的關注度非常高,有人提出“販賣兒童者一律死刑”的說法,人們對此看法各不相同,有人憤怒的表示贊同,有人理性的認為不支持,但大多數人都是不支持販賣兒童處以死刑。對此法學博士姜曉妍女士表示不支持,首先,死刑對犯罪的震懾力非常有限,故意殺人罪的首選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無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則人販就會被逼成為亡命之徒,這無疑會置被拐的孩子陷入更加危險的境地,也增加了警察抓捕的困難;最后,出于對程序法的肯定,應在心理上對犯罪嫌疑人有一種無罪推定情結,不管多么罪大惡極的嫌疑人都要給予辯護的機會,而不能一律判死刑。對此種說法,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世渠表示,對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當判處死刑,否則不足以震懾此類犯罪。就此話題陳世渠在接受廣州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拐賣兒童罪的起刑點就是5年,可以判處死刑。并不是說當前我國對人販子的處罰不夠嚴厲,實際上,這些年國家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一直都是從重處罰。提出這個建議的初衷就是,今后在處罰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時應多使用死刑。

  販賣兒童判死刑,感性掩蓋理性。人販子固然可恨,但是死刑也不是解決一切的辦法。平安健康是人們一生的追求和幸福所在,眾人站出來對此事發表自己的看法,表示了國民對國家發展動態的關心,對自己生活環境的關心,但在各自發表意見的時候能夠理性的思考,在這個法治、理性的社會,極端的方式并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造成社會的恐慌和不穩定,今天的目標是“人販子”,下次就有可能是“反黨分子”、“奸商”等不法行為者,這和當年的“文字獄”沒什么區別,只會造成人心惶惶,國家混亂不堪的局面。

  “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不合法律要求。影視作品如《親愛的》《失孤》等,不僅還原了被拐賣兒童家庭的不幸現狀,也引起人們對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的痛恨和憤慨。人們欲將販賣兒童者置于死地的心情非?梢岳斫,但洶涌的民意并不代表理性思考。人們這種正義感的表現,非常符合國家對法治精神的倡導,但將販賣兒童者一律處以死刑,不僅對兒童的解救沒有任何幫助,反而還會害了孩子,與國家倡導的法制教育相違背。

  國家制定刑法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所有的犯罪行為人,在相同的犯罪情節中可以受到一致對待,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中應該有不同的刑法處罰,因此,法律對定罪有兩大原則性要求:一是未經法院審判不得定罪,就是說沒有經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定罪,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二是量罪、量責、量刑,用通俗易懂的話講,就是犯多大的罪就承擔多大的責任,法律就給予相應的刑罰。“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無法體現刑法的差異性,對于販賣兒童者的定罪,必須是由公安機關偵查,搜集相關證據資料,經檢察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相關的證據材料進行審判,根據其所犯的罪行來量刑定罪。

  “死刑”無法安慰家屬。從家屬的角度考慮,所有被拐兒童的家屬最為關心的并不是販賣兒童者最后刑罰的輕重,而是自己的孩子能否和自己團圓。如果執行“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對于販賣兒童者來說,販賣一個兒童是死,販賣兩個也是死,在沒有退路的情況下,只有販賣更多的兒童,獲得更大的利益,反而不利于罪犯的改過自新,容易造成反噬的效果。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對犯罪實行量罪量刑的處罰,會更加有利于罪犯的洗心革面,更加有利于找回被拐兒童,使家庭破鏡重圓。

  大多數人覺得販賣兒童者應一律判處死刑,其實是從主觀上覺得死刑對罪犯的震懾效果更好,但根據司法調查資料顯示,死刑與犯罪率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例如荷蘭在廢除死刑的前十年,謀殺罪并沒有像人們擔心的那樣有增長的趨勢,反而下降了不少。這說明了死刑不僅不能對罪犯起到震懾的效果,取消死刑反而對犯罪行為的改善有利。

  “販賣兒童判死刑”治標不治本。大家在聽到販賣兒童的故事時,對販賣兒童者都表示深惡痛絕,甚至在第一時間看到“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的時候,都表示極大的認可,在朋友圈中進行轉發、擴散,想讓所有自己認識的人和認識自己的人來關注這件事。但是當冷靜下來的時候,再對這件事進行思考,卻不認為“販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是一件理智的事情,是否真的可以做到杜絕兒童拐賣的事情發生,其實并不一定,從古代到現在,謀殺在刑法中一直都是被判為死刑,可謀殺的行為并沒有的到遏制。因此,“販賣兒童判死刑”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無法滅絕販賣兒童的行為。

  減少販賣兒童的措施

  “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一詞,一時間成為網絡的熱搜詞,這和人們爆發的正義感有關,同時也和人們對人販子的痛恨有關,但是“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這一說法還是太過偏激。人們在譴責各種過激社會現象的時候,是否有考慮到自己的行為是否得當,自己的行為是否理性?在對販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上,罪行嚴重者,最高可以處以死刑,但對“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這個觀點,我們還是應該站在理性的角度思考更好的解決辦法。通過對兒童所處環境以及存在的問題和販賣兒童猖獗的原因的分析,可總結以下幾點可行措施:

  加強思想解放,改變思想觀念。在查看眾多被拐兒童的資料中,我們可以發現男童被拐的人數遠遠大于女童被拐的人數,這是因為受到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許多人認為只有兒子可以傳宗接代,傳遞香火。從這里可以看出傳統的“重男輕女”的思想觀念依然存在。社會需要繼續改變這種思想觀念,加強現代社會“男女平等”思想的傳播,大力宣講生女孩的幸福感更高。再者,需要改變沒有孩子家庭的思想觀念,現代社會沒有孩子的夫妻,可以通過正常的手續去福利院領養孩子,沒有必要去花錢買孩子,且買來的孩子是黑戶,沒有辦法上戶口、辦理身份證,對孩子的上學、出行都會造成影響,甚至是長大后都沒辦法娶妻生子。把孩子買來了,隨時都提心吊膽,害怕孩子的親身父母找來,害怕被公安機關發現等,這些都是買孩子帶來的一系列的問題。這種行為不僅會給自己的生活帶來影響,更是對別人家庭的破壞。領養一個孩子,能夠避免類似以上的諸多問題。

  公安機關加大力度,嚴查嚴懲。公安機關在打擊販賣兒童罪犯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對各地兒童人口進行篩查的方式,來找出某些兒童是否為被拐兒童。拐賣而來的兒童是沒有戶口的,因此,當地的公安機關完全可以通過走訪的形式,對所管轄地區的人口進行篩查,查找沒有戶口的人員,并核查沒有戶口的原因,看是否存在被拐賣者,一經發現立刻采取措施。這是通過對人口嚴查的方式,進行拐賣人口篩查。另一種辦法就是對購買方實行嚴懲不貸的處罰,究其原因就是有市場才會有買賣,反之,沒有了市場,那買賣也就不存在了。因此,要從根源上阻絕販賣兒童的買方市場,對被發現的買方給予嚴厲處罰,使之杜絕購買兒童的想法,讓販賣兒童沒有市場可行。

  發動社會的力量,幫助尋找兒童。從新聞、報紙中看到的尋親故事,很多都是花了很長的時間,在尋子的道路上,就如同在大海撈針一樣,一個人的力量非常有限,幸運者在幾十年后還可以團聚,不幸的家庭甚至一輩子都無緣與子女相見。因此,在這里我們應該發動社會的力量,通過電視、網絡的形式將被拐孩子的信息散播出去,讓全體社會成員都來幫忙留意,幫忙尋找,這樣找回的幾率也會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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