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12-2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在目前新經濟管理有什么新制度呢?經濟法的新應用條例上要注意些什么呢?本文是一篇經濟法學論文。我們對經濟法上主體的組合是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之間的組合,它們之間通過調制行為來聯系。具體來說,在宏觀調控法領域,包括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的組合;如:金融
在目前新經濟管理有什么新制度呢?經濟法的新應用條例上要注意些什么呢?本文是一篇經濟法學論文。我們對經濟法上主體的組合是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之間的組合,它們之間通過調制行為來聯系。具體來說,在宏觀調控法領域,包括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的組合;如:金融調控主體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等,金融受控主體則主要包括市場中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機構以及個人和機構投資者等,二者的有機組合和運作構成了我國金融市場體系的雛形。在市場規制法領域,包括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的組合;如:在對某些特別市場的規制中,國家新司出版與廣電總局、工信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具有 規制權的機關往往處于規制主體的地位;而活躍于這些特別市場的各出版社與傳媒企業、通訊公司、互聯網企業、食品和藥品生產企業等,往往處于受制主體的地位。
摘要:文章在寫作時盡量避免陷入理論爭議的漩渦,力求從小處入手,選取了幾個具體問題來闡述經濟法主體理論中的某些問題和現象。筆者先在概述中表明了行文思路和大體結構,緊接著,通過文獻綜述的形式,從定義、類型和研究方法等角度,總結了我國學術界目前對經濟法主體理論的研究成果。然后,筆者從國家在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調制合一和政企分離等角度,結合案例具體分析了經濟法主體理論在制度和實踐中的運用。最后,筆者結合我國現狀,指出了我國目前經濟法上主體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方法,抒寫了一些個人愚見。
關鍵詞:經濟法;主體;國家;調控;規制,經濟法學論文
一、概述
在經濟法總論的研究中,主體理論的研究是其重中之重,其不僅涉及到對經濟法律關系以及國家經濟生活的參與者的界定,同時,經濟法主體理論也是后續進行行為理論、權義理論和責任理論研究的前提條件和必要基礎。在主體理論尚未得到科學論證的前提下去探討行為、權利義務、責任等理論司題無異于“空中樓閣”。(當然,也有學者持相反觀點,認為當經濟法權利、經濟法義務沒有成為非常確定的經濟法學范疇時,經濟法主體就難以完全范疇化,盡管經濟法對主體的研究較之對權利、又務的研究要簡單一些。)縱觀學界對經濟法主體理論的研究,大多數學者還是停留在理論的爭議之中,試圖通過一種形而上的方法和言辭來司鼎經濟法主體研究的理論高峰。殊不知,這種研究方法往往會導致我們在抽象的理論場域中就事論事,使得主體理論脫離具體的法律生活場景,從而多年來的主體理論研究在框架的建構與抽象性提升上并沒有形成令人滿意的成果。本文在吸取前人經驗的基礎上,采用了這樣一種寫作路徑:首先通過一種文獻綜述的形式,盤點一下近年來我國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主體理論的大致觀點和論述;緊接著,選取一些具體的司題,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來進行一些分析,談談筆者的個人看法。
論文網推薦:《法學天地》,《法學天地》(雙月刊)曾用刊名:法治時代,1986年創刊,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基礎理論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進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為教育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二、經濟法主體理論的研究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正式確立以來,學術界對經濟法主體的研究已逐漸跳出了經濟法主體的定義和主體獨立性的框框,普遍認為,所謂的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據經濟法而享有權力或權利,并承擔義務的組織體或個體。當前,學界在研究經濟法主體的過程中,更多地關注具體的經濟法主體的類型和制度,更多地開始涉及到各種研究方法和分析范式的變革,尤其是經濟學思想和理論的引入,更是大力促進了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主體理論的研究。
從經濟法學發展史這一宏觀角度來看,肖江平認為:與中國經濟法學的總體發展相對應,經歷過三個時期。從最早的三分法(即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或者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兩分法(即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到初步發展時期的各種觀點(如管理主體與實施主體、管理主體與管理受體等觀點),以及走向成熟時期的觀點(如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計劃者與反壟斷者等觀點)。當然,這只是一種粗略的、主流的、純粹理論上的劃分,大致厘清了經濟法主體的發展脈絡,但還不夠精確,也缺少對很多具體制度和非主流學說的分析。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和經濟法制的發展,有不少學者對經濟法主體進行了新的探討。具體來說,以張守文老師為代表的“二元結構”理論將經濟法主體分為調制主體和調制受體兩部分,調制主體又可分為宏觀調控主體(即調控主體)和市場規制主體(即規制主體),調制受體也可分為宏觀調控受體(即受控主體)和市場規制受體(即受制主體)。漆多俊老師從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入手,以主體在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中所處的基本地位為依據,將經濟法主體劃分為國家經濟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史際春老師認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兩大類;其中,前者主要是指依據憲法和行政法設立的承擔國民經濟管理職能的組織或機構,后者主要指依據民商法、經濟法和行政法設立的直接從事生產、流通、服務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李昌麒老師認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為經濟法主體,由于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在國家和政府干預經濟的過程中形成的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故而主體的一方通常是國家及國家機構,另一方往往是組織和個人。楊紫煊老師認為,經濟法主體,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根據經濟法的規定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參與者,主要包括市場監管法主體和宏觀調控法主體。其中,前者又可分為市場監管主體(主要包括政府監管主體和政府經濟監管部門監管主體)和市場監管受體(主要由組織體和個人構成),類似地,后者也可以被分為宏觀調控主體和宏觀調控受體。
經過了對經濟法上主體的分類,我們可以更為明晰地對各類主體有一個大概的認識,將這些主體彼此之間有規律地進行組合,便可以構成我們經濟法上主體的結構。
三、具體問題的探討
(一)國家在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
1.國家是經濟法上的主體嗎
很多人認為,作為某一法律上的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還要能夠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才能權義責相一致。因為國家不能承擔經濟法上的責任,所以國家不是經濟法上的主體。我們姑且不論這一觀點的邏輯是否正確,國家是否可以承擔相應的責任呢?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說,國家之間都是平等的,不存在承擔責任一說。但是,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在經濟生活中,國家確實會進行某些調制行為,其享有調制權,也應負有相應的依法、適度、有績效地進行調制的義務,如果國家未能進行合理的調制,產生了某些不利的后果,國家便會承擔一種信譽減損的責任,其在國內外的聲譽會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國家是可以承擔責任的,其理應成為經濟法上的主體! 2.國家經濟法主體地位的體現
既然肯定了國家在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那么具體來看,國家的經濟法主體地位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首先,國家是宏觀調控主體,擁有宏觀調控權。國家通過對財政、稅收、金融、計劃等領域實行宏觀調控,保障了宏觀經濟的良性運行,促進了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證了經濟法宗旨的實現。
其次,國家也是市場規制主體。國家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管理國民經濟、規制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時,對某些主體及其行為實行積極的鼓勵、促進和消極的限制、禁止等措施。通過這些規制措施,國家得以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從而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公眾的權利和利益。
此外,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的蔣悟真教授通過對一些具體的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向我們詳細闡釋了國家在具體經濟法制度中的體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國家所實施的行為是鼓勵、支持和保護對不正當競爭的社會監督;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家扮演著保護消費者權益,鼓勵和支持社會監督,立法、制定政策的重要角色;在《對外貿易法》中,國家的主要職能是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在《預算法》中,國家的突出作用表現在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通過對上述具體法律法規的剖析可知:國家不僅可以作為經濟法上的主體,還積極參與經濟法上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影響并保證了經濟法的實施和國家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轉。
3.確立國家這一主體地位的重要性
經濟法的本質和核心就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以及法律化的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從而促進生產力發展,提高社會的總福利。這些調控和規制活動,是通過各類國家經濟管理機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安排,依法行使各類政府機構的經濟性職權,履行經濟責任,通過各類經濟立法和執法活動來進行的。所以,國家在整個國民經濟的管理活動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們應進一步發揮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作用,積極轉變政府職能,做好各類經濟職權的銜接和協調,建立健全經濟監督體系,完善并切實實施相關法律法規。
總而言之,國家是創造經濟財富的參與者,是經濟活動的管理者,是經濟收入的分配者,也是經濟安全的保護者。國家不僅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主體,而且還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調制主體的綜合性——調制一體與政企不分
經濟法上的調制主體,可以按照二元結構理論被分為宏觀調控主體和市場規制主體。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調制主體都可以被明確地歸于這兩類中的一個呢?答案是否定的。
由于調控是一種廣義上的規制,規制也是一種廣義上的調控,兩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故而經濟法上的調制主體有著綜合性的特點,許多主體,從一方面來看,是宏觀調控主體;從另一方面來說,它的某些行為有確確實實是在進行著市場規制。
下面筆者就以發改委的價格調制為例來談談這種綜合性的具體體現。
在進行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某些公共產品的定價時,發改委扮演著宏觀調控主體的角色;在對不當定價、價格欺詐、低價傾銷等行為進行規制的時候,發改委又毫無疑司是一個市場規制主體。
調制一體化的優點:第一,可以減少調控和規制的成本;第二,將調控權和規制權融為一體,有利于調制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做出正確的決策;第三,可以提高執法的效率,適應了經濟法的經濟性和現代性。
當然,調制一體化的缺點也相當明顯:第一,容易造成職權不明晰,容易導致執法的混亂;第二,容易造成某一調制機關權力過大,難以形成權力制約;第三,可能會造成調控和規制的混用。比如,如果調制機關為了圖方便,在應進行宏觀調控時,卻采取了市場規制的方法,這樣一來可能會導致國家之手的濫用和過度干預,不利用經濟的穩健運行和發展。
此外,在某些經濟法的具體制度上,也會存在調制一體化的爭議。比如,在預算法中,政府可否成為調制受體?人大可否成為調制主體?其實,預算是一個很大的系統——主要可分為人大和政府的關系,涉及審批,包括預算的收和支,宏觀調控是通過收入和支出(資源的配置)來實現的,從預算的審批到最后的收支這是一個整體的系統,最后的收和支才是調控的手段——所以說,人大和政府之間不是調控主體和調控受體的關系,而是這個大系統的中間環節,最終收益的是人民和企業(市場主體)。
在經濟法的諸多主體中,有些國有企業,既以公司的身份扮演著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各類市場經濟活動和交易;同時,又承擔著某些行政性職能,管控著某些市場的運行。
下面,筆者從“陳發樹訴云南紅塔一案”來談談我國煙草總公司的角色。
陳發樹花了22億院從云南白藥的股東云南紅塔手中去收購云南白藥的股份,然而等了兩年都沒有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最終,中國煙草總公司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由,拒絕批準該項股權轉讓,致使陳發樹損失嚴重。
中國煙草總公司,作為一個企業法人,作為一個市場主體,能否享有對其子公司云南紅塔的股權轉讓行為的審批權呢?這不禁引人深思。
國家按行政區劃設立的煙草專賣局和煙草公司,從中央到省、市(州)一直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行業行政管理與市場經營摻雜在一起,既是管理執法者,又是生產經營者,政企合一,存在著深刻的角色/中突。
關于國企改革,關于政企分離和國企去行政化的司題已有很多著述。盡管有的學者支持國企中的行政化管理,為其正名,認為國企的行政化治理是一種世界現象,差別只在于其目標以及內容、手段和方式的不同;同時,在我國,國企的行政化治理是一種必然現實,是國家作為企業股東以及國企作為公共企業的本質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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