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12-1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在當前有關憲法新應用改革管理的新形式制度有哪些呢?應該如何來促使現在法學的新應用制度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文章對憲法以明文規定的形式來確立這一制度,表明這一制度是通過國家的最高立法來予以認可的,這對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遵守維護憲
在當前有關憲法新應用改革管理的新形式制度有哪些呢?應該如何來促使現在法學的新應用制度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文章對憲法以明文規定的形式來確立這一制度,表明這一制度是通過國家的最高立法來予以認可的,這對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遵守維護憲法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
摘要:憲法宣誓制度是指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進行宣誓,以誓言來表明擁護和效忠國家憲法,公正履行自己職務的一種制度。十八屆四中全會后,在14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我國成為第98個規定有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戴或忠于憲法?梢,憲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數成文憲法國家都明文規定的一項制度,是國家公職人員就職前需要履行的一項重要的法定程序。然而,我國還未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因此,本文從我國現狀出發,借鑒國外的經驗,設計出一套適合我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宣誓制度。
關鍵詞:憲法制度應用,法學管理措施,法學論文投稿
一、域外憲法宣誓制度研究
(一)域外憲法宣誓制度的規定
憲法宣誓制度的存在起始于1919年德國的《魏瑪憲法》憲法,這一制度在之后一直被沿用,目前,世界上的許多成文憲法的國家如美國、德國、芬蘭、等均以憲法明文規定的形式確定,官員在就職前須舉行憲法宣誓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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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研究域外憲法宣誓制度,現列舉出具有代表性的幾個國家對憲法宣誓制度的規定:美國憲法第2條規定:“總統應在就執行其職務前做如下宣誓或代誓的宣言:余謹莊嚴地宣誓(或鄭重聲明),愿以忠誠履行合眾國總統的職務,保護、遵守合眾國的憲法。”
德國基本法第56條規定:“聯邦總統就職時應在聯邦參議院議會集會前宣誓,內容為:我宣誓,我愿為德國人民的幸福貢獻力量,堅持和維護基本法和聯邦法律,忠誠地完成任務,愿上帝保佑。”
芬蘭憲法第24條規定:“總統應當在當選的同年3月1日在議會正式宣誓:我,承芬蘭人民選為共和國總統,茲謹宣誓:本人在履行總統職務時,必然忠誠地服從和遵循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并盡心竭力增進芬蘭人民的福利。”
(二)對域外憲法宣誓制度的認識
通過域外憲法宣誓制度的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如下幾條規律:
1.憲法宣誓的主體?v觀世界上的國家對憲法宣誓制度主體的規定,進行憲法宣誓制度的主體基本上為國家重要的公職人員,憲法宣誓主體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類:第一,國家元首宣誓制度,如總統宣誓。第二,議會成員宣誓。第三,政府官員宣誓。第四、法官宣誓。
2.憲法宣誓的對象?傆[上述各國憲法規定可以看出,憲法宣誓對象基本上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國家元首(如總統),向選舉他的民眾或議會宣誓。第二,政府首腦向國家元首宣誓。第三,議會成員向社會公眾宣誓。第四、法官向民眾宣誓。
3.憲法宣誓的時間、地點。通過規定可以看出,有些國家一般在選舉后的一定期限內進行憲法宣誓(如三天),但更多的將憲法宣誓作為選舉完成后一個重要的議程。
4.憲法宣誓的誓詞。誓詞是體現國家公職人員效忠憲法的外在表現,存在憲法宣誓制度的國家基本上對誓詞的設計都是圍繞忠于憲法、遵守憲法。通過梳理找到世界各國憲法宣誓制度的共通之處,從而為我國建立憲法宣誓制度起到了一定的借鑒作用。
二、構建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設想
憲法宣誓制度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實施多年,運行良好。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可見,建立該制度顯得尤為必要。借鑒國外相關的規定,提出構建符合我國的憲法宣誓制度的設想:
(一)培養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情結
一種制度的遵守和施行的都要以主體對這種制度的內心認同和信仰為前提,制度之所以很容易流于形式的原因在于這種制度對人的影響還不足以引起人的重視。要使憲法宣誓制度在實踐中起到實質性的作用必須首先培養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培養他們對于憲法宣誓制度的認同感。這種信仰的培養不是簡單的形式上宣揚就可以形成的,必須將學習憲法精神和相關的實踐相結合。培養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情結,可以從樹立憲法的權威、改變權利大于法律、官員權利第一的錯誤思想等著手。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情結的培養是我國建立憲法宣誓制度重要的組成部分,否則,沒有得到內心認同的憲法宣誓制度只會形同虛設。
(二)應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
這一制度要以憲法明文規定的形式來規定,原因如下:首先,在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142個成文憲法國家中基本上都以憲法明文規定的形式存在,這一形式被我國采用是與世界發展趨勢,與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相符合。其次,在此之前,我國并無憲法宣誓制度的規定,采用憲法明文規定的形式對憲法宣誓制度進行規定會使得這一制度備受重視,進而有利于這一制度在我國的長遠運行和發展。
(三)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具體設計
憲法宣誓的主體。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進行宣誓。”既然《決定》中明確規定了憲法宣誓的主體,那么我們通過我國憲法及相關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有兩大類主體具有憲法宣誓資格:第一大類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第二大類是由地方各級人大及常委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的建立目的不是為上述這些國家工作人員設定一項新的職責,而在于提醒他們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要時刻記住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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