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12-1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現在犯罪逐漸年輕化,對此是什么原因導致未成年人犯罪呢,應該如何加強未成年人對法學的認識及管理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我們都知道孩子關乎著一個國家的未來。加強在各個司法環節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重要職責。審查逮捕階段對逮捕標準
現在犯罪逐漸年輕化,對此是什么原因導致未成年人犯罪呢,應該如何加強未成年人對法學的認識及管理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我們都知道孩子關乎著一個國家的未來。加強在各個司法環節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重要職責。審查逮捕階段對逮捕標準的細化與完善,能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將司法程序對他們心理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讓他們的未來依然充滿希望。
摘 要: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審查逮捕程序中,應嚴格貫徹“不捕、少捕”原則,而監護、幫教條件及社會危險性的大小則是做出最終決定的最重要的參考因素。因這些條件的籠統性及不可量化的特點,實踐中,不同的辦案人員常常會因為個人經歷、認知的不同,做出不同的決定,這樣不僅影響了法律的權威,不利于對犯罪嫌疑人家屬的釋法說理,更是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因此,本文認為,我們亟需結合本地區的經濟狀況、治安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制定出相對細化的標準,在此評價體系之下,“捕或不捕”,這個攸關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決定,才有了更具說服力的依據。
關鍵詞:未成年人法,法學管理制度,法學論文投稿
最高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中規定,“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的,一律不捕;對于罪行較重,但主觀惡性不大,真誠悔罪,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并具有一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也可不捕;對已經批準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經審查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及時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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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審查逮捕程序中,應嚴格貫徹“不捕、少捕”原則,而監護、幫教條件及社會危險性的大小則是做出最終決定的最重要的參考因素。因這些條件的籠統性及不可量化的特點,實踐中,不同的辦案人員常常會因為個人經歷、認知的不同,做出不同的決定,這樣不僅影響了法律的權威,不利于對犯罪嫌疑人家屬的釋法說理,更是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因此,我們亟需結合本地區的經濟狀況、治安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制定出相對細化的標準,在此評價體系之下,“捕或不捕”,這個攸關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決定,才有了更具說服力的依據。筆者認為,具體標準可以從以下幾點考慮:
一、建立在全面社會調查基礎上的家庭結構穩定性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通過該項制度可以全面、準確的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一貫表現及被挽救的可能性等。實踐中,該項工作通常由偵查機關完成,報告質量也是良莠不齊,一方面受辦案時間限制,一方面偵查機關出于節約辦案成本考慮,對涉罪未成年人是外地的,通常僅找其父母談話,未能深入其學校、社區或村委會了解其在校期間及平時的表現。古人尚言“親親得相首匿”,父母出于對子女的愛護,必然會隱瞞一些真實情況,一面之詞不足采信,須結合與其他親屬或老師等這些與其有較多接觸的人的談話,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經歷有一個全面了解。
筆者認為,社會調查最具價值的核心內容為兩點:
1.其父母的職業、經濟能力,在侵財類案件中,家庭經濟困難是引發未成年人盜竊、搶劫犯罪的重要因素。
2.其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關系,是否離異、再婚、跟隨父母還是老人長大、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等,在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破壞社會秩序類案件中,涉案的未成年人多為留守兒童或來自不完整的家庭,這樣的孩子與家人情感淡漠,流入社會后,很容易成幫結伙,走到一起。通過判斷家庭結構的穩定性,能更好的分析其犯罪成因,同時審查如對其做出不捕決定后,家庭是否具備有效監護的條件。
二、建立在專業心理疏導基礎上的人格分析
1.疏導場所、人員專業化。包括:(1)在檢察辦案區內設立專門的心理咨詢室,布置溫馨簡潔,拉近與疏導對象的距離,充分滿足他們的心理需求;(2)在學;蛞恍┥鐣䦂F體聘請具備心理咨詢專業資質的老師、義工,由檢察人員向他們介紹案件基本情況,共同制定疏導方案,以全程跟蹤式疏導的形式,對涉罪未成年人循序漸進的開展心理疏導工作。(3)檢察機關與心理輔導人員簽訂保密協議,闡明對案件及涉案人員信息的保密義務,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 疏導流程的專業化。首先,不僅僅局限于辦案階段的程序性疏導,而是根據初次心理疏導及測評報告的內容結合涉案未成年人自身的實際需求,合理安排后續的跟蹤疏導工作。通過跟蹤他們的心理軌跡,打通他們思想的脈搏,使他們真正走向成熟。其次,心理輔導人員往往因為法律專業知識的欠缺及對案情通常只做了簡單了解,在輔導過程中,雖能通過談心、測試、沙盤游戲等方法,判斷對象的性格類別,但對其犯罪原因的剖析、今后再犯的可能性判斷則顯得不那么深刻、輔導內容缺乏針對性,不利于檢察人員對其社會危險性的評估。因此,檢察人員在每一次疏導結束后,應與輔導人員就談話內容進行交流,及時發現雙方未掌握的情況,如實踐中經常發現疏導對象更樂于向輔導人員傾訴真實的犯罪動機、當時的心理活動、對家人、朋友的情感等等,檢察人員如及時掌握這些情況,在與涉罪未成年人談話時,則能夠更好的照顧他們的情緒,促進他們對犯罪行為的進一步認識,真正從內心里認罪、悔罪。同時,檢察人員應當將涉罪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具體行為,包括某些細節,告知輔導人員,如經他人教唆犯罪或在犯罪中主動放棄實施下一步行為等情況。一個人的性格要素往往就反映在這些細節里,試想,心理疏導工作如果都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最后怎么能拿出一份有價值的分析報告呢?
3.分析報告的專業化。一份完善的人格分析報告應包含如下幾點內容:(1)談話內容,了解對象的家庭、學習等基本情況;(2)對象的性格特點,包括興趣愛好、人生觀、價值觀等;(3)悔罪表現,如對自身行為及原因的認識、未來打算等;(4)對人格的全面剖析,重點分析其性格中的積極與消極因素及所占比例;(5)“授之以漁”,傳授對象一些心理調節的基礎方法,如換位思考、接受幫助、體育鍛煉、降低生活標準等,使其重新踏入社會后,人格能得到進一步完善,降低再次犯罪的風險。
三、多方意見的聽取
筆者認為,除了對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意見的聽取,還應當重視對被害人、辯護人意見的聽取。
1.對被害人意見的聽取。檢察機關做出的不捕決定與被害人的實際利益密切相關,如果被害人有證據認為不捕的涉罪未成年人將會對其人身或財產產生威脅或侵害,檢察機關應當審慎考慮、仔細審查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具備不捕條件,避免可能發生的社會危險。相反,某些案件中,被害人已得到經濟賠償或自愿放棄經濟賠償,建議司法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從寬處理,參照起訴階段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標準,也可以做出不捕決定。因此,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應當充分尊重和考慮被害人的意愿和情緒,將犯罪帶來的負面社會影響縮減到最小。
2.對辯護人意見的聽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同時,在第二百六十七條中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檢察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律師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在審查逮捕階段,可以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辦案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并提出意見。與法定代理人擔任辯護人比較,律師優勢明顯。另外,偵查機關由于追訴犯罪的需要,通常只注重收集有罪證據而忽視無罪證據,對于逮捕必要性的證據更怠于收集。重視對辯護人意見的聽取,不僅保障了律師的抗辯權,更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同時也與國際通行的刑事司法準則的精神相一致。
四、以案情為基石,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幾種應當逮捕的情形,未成年人當然不是例外。對照該條第一款,涉罪未成年人如果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其能否被取保候審的決定因素便是“社會危險性”。該條款規定了五項內容,但似乎還是有些隔靴搔癢的感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如何舉證?此時如果借助上述提到的家庭結構穩定性分析、人格分析等手段,思路就變得清晰起來。通過這些全面的分析,來判斷其社會危險性的大小,雖不能如量刑標準那么細化,亦給出了關鍵性的評價依據,論述逮捕必要性時不至于無據可依,釋法說理時也能站穩腳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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