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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建設管理新條例

發布時間:2015-11-0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在當前有關經濟法中的新管理應用技巧有哪些呢?應該如何來加強對經濟法的應用管理呢,同時有關這方面的條例有哪些呢?本文選自: 《東方法學》 ,《東方法學》是法學理論雙月期刊,鼓勵學者通過理論創新,推動法治進步。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以高質量

  在當前有關經濟法中的新管理應用技巧有哪些呢?應該如何來加強對經濟法的應用管理呢,同時有關這方面的條例有哪些呢?本文選自:《東方法學》,《東方法學》是法學理論雙月期刊,鼓勵學者通過理論創新,推動法治進步。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以高質量、高品位的學術研究成果貢獻給社會的辦刊宗旨。本刊得到了全國法學界的好評,從而確立了本刊在學術界的學術地位。歡迎有理論深度,有歷史重感,有廣闊視野的作品。本刊的讀者對象是法學工作者,法津實踐部門的人士、法律大專院校師生以及對法學理論有興趣的讀者。

  摘要:經濟法是國家協調和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就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協調各種比例關系,使社會經濟快速、穩定、高效、可持續地向前發展。只有實現經濟法制的完善,才能通過促進經濟和諧,進而實現社會和諧。

  關鍵詞:經濟法,法學管理,政工師論文

  一、經濟法在我國和諧社會構建中的價值剖析

  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人民安居樂業,始終是人類追逐的社會理想,也是我國歷屆政府一直不懈追求的一個社會理想。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要實現社會和諧,經濟和諧是物質基礎。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在調整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規制關系、宏觀調控關系以及社會保障關系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對完善企業制度、克服市場和政府調節失靈缺陷以及社會利益再分配方面的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一)重塑和完善企業制度,促進企業規范運作

  和諧社會是一個民主與法治、公平與正義、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人民安居樂業的社會,它必然要求公平與效率并重,人們行為更加規范,社會結構更加合理。當前市場主體競爭的不和諧,很大程度是由于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市場管理不力、調控不到位及社會保障滯后等原因造成的。反應在經濟法上,正是經濟法不完善以及在執行不力或者沒有很好地遵守導致的。這也說明了經濟法作為規制市場經濟的法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所應有的作用。現代經濟法的發展理念主要表現為注重經濟社會環境的綜合性發展,著眼于確定制度、規范權責、保障權益,經濟法能通過對經濟的調節規范人們行為,調整國家經濟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通過規范經濟主體,使市場競爭自由有序、經濟運行穩定以及社會保障有效,從而實現國民經濟總體良性運動,使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和可持續發展,這是經濟法現代理念的體現,也是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這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目標也是辯證統一的。

經濟法建設管理新條例

  (二)彌補市場機制缺陷,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維護市場自由、公平競爭是經濟法不可推卸的職責和使命。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夠健全,舊的經濟體制下的妨礙公平競爭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因此,在市場交易中也難免出現行業壟斷、市場封鎖、地方保護主義等不良現象,尤其是一些行政性公司及一些借用政府部門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這些企業憑借政府給予的特權,擁有著競爭優勢,從而導致了不公平競爭的出現。這些現象的存在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更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這需要國家和企業去調節,但國家干預只是一只“有形的手”,它并不能完全控制和主導市場,要完全實現經濟發展的穩定與安全,還需要市場調節。市場這只“無形的手”能彌補國家干預這只“有形的手”所導致的弊端,在市場規制法中,經濟法是維護競爭秩序,建立并保護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有力手段,只有將國家干預和市場調節緊密結合起來,才能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從而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達到社會全面和諧。

  (三)對社會經濟利益的再分配,促進社會利益的協調和公平

  經濟法再分配是對社會利益資源和權利的調節和再分配,是在對社會整體效率和公平進行考量的基礎之上,追求利益的實質“平衡”,并進而追求秩序、安全和自由,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和維護社會整體的公平與效率。經濟法的理念目標和價值目標是要理清社會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社會公平和個體公平、社會總體經濟效率和個體經濟效率之間的平衡問題,力爭找到最佳的均衡點。經濟法作為社會本位法,主要運用國家調節的方式,對社會權利和利益進行再次分配和調節,從而促進社會整體的公平與效率。經濟法的價值目標就是要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安定、有序與可持續性發展,而這一目標也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追求的目標,經濟法價值追求與和諧社會是辯證統一的。同時,經濟法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保障,它是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的體現,通過規范企業運行制度、穩定市場秩序、彌補宏觀調控制度以及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等,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社會特殊群體利益、實現社會利益均衡,使社會安定有序,促進和諧社會形成。

  (四)關注特殊社會群體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和經濟發展

  社會和諧是要實現利益均衡,社會公平,但當前我國社會成員結構比較復雜,還有一部分弱勢群體,他們由于身體狀況、個人能力差異等原因,在實際的社會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他們的存在加大了貧富懸殊,是社會不穩定的潛在因素,妨礙了社會公平,如果國家對此放任不管,難以實現社會的整體和諧。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己任,通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手段對弱勢群體問題加以解決。如為建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而多方籌集保障資金,逐步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制度,逐步完善促進就業的法律制度,解決部分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縮小貧富差距以消除社會不和諧因素,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社會保障為實現社會安全和經濟發展創造了條件。

  二、加強經濟法制建設促進和諧社會構建的路徑探索

  (一)樹立自由、秩序的經濟法制理念,實現社會穩定與和諧

  最初經濟法的產生,目的就在于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恢復被壓抑和被摧殘的經濟自由,因此,需要掃除市場經濟發展中存在的深層次的體制性障礙,進一步給予各類主體更多的自由,以推動經濟自由發展的實現。秩序作為經濟法的另一價值追求,既是源予法律對秩序的追求,也由本身的價值追求所決定。在市場經濟體制背景下,經濟法應著眼于維護經濟發展的安全與穩定,重點要從保護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的角度出發,為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在當前背景下,經濟法應樹立自由、秩序的經濟法制理念,著眼于自由和秩序帶來經濟運行的穩定、安全和發展,努力實現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為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更充足的物質基礎。在目前中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健全的背景下,經濟法要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使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公權力和作為市場主體的私權利之間達到平衡與和諧。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門不以社會整體角度出發,以權謀私,非法干預正常的市場調節機制,從而影響經濟的正常發展。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市場機制缺陷而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如貧富兩極分化、壟斷等社會不公現象,防止以上兩方面問題的出現其實質就是為經濟發展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因此,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應是相輔相成、相互補充的關系,要為推動經濟的和諧發展而形成合力,只有兩個主體平衡和諧,才能促進經濟順利發展,兩個主體失去應有的平衡和諧,則經濟發展就會遇到危機。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成為我國經濟法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即我們應該思考,在我們漸進式改革的思路下,政府如何實現職能的轉換,同時又能使在政府完成職能轉換的地方實現市場力量的填充。

  (二)樹立效率與公平的經濟法制理念,實現社會公平與和諧

  公平與效率是市場經濟法制的根本追求。因此,要樹立效率與公平的經濟法制理念,以緩解人民利益分配矛盾、經濟結構矛盾、發展差異矛盾為己任,充分利用經濟法制的引導功能、利益再分配功能、社會調控功能實現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公正有序。在現階段我國還存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階層之間的差別和矛盾,在經濟立法中,要把這些矛盾和問題作為首要問題加以解決,要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公正地協調關系,在立法的理念上實現創新和發展,從而科學理性地解決好經濟生活中存在的阻礙實現社會公平的突出問題,如弱勢群體、社會保障、失業、環境保護等問題,以逐步實現社會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同時以公平促進社會整體效率的提高。

  經濟法對經濟生活起著法律調整的作用,它始終堅持平衡協調原則,兼顧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協調各種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這些本質特征體現了經濟法在和諧社會構建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樹立整體效益的經濟法制理念,實現社會繁榮與和諧

  和諧社會是一種動態平衡的狀態,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主要表現為社會結構內部和外部的和諧,人于自然的和諧,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等。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指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因此,應樹立整體效益的經濟法制理念,以促進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人與經濟的全面結合、協調發展為宗旨,

  既要注重社會發展的眼前利益,又要兼顧長遠利益,既要考慮局部利益,又要兼顧整體利益,要促進經濟社會的整體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這首先要突出市場主體的協調。隨著私人對經濟利益的無限追逐,雖然增加了社會財富,但同時也會引發貧富差距的矛盾。經濟法就必須通過不斷協調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協調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將市場主體納入健康的發展軌道。其次要突出人與環境的協調。隨著人們對經濟利益的追逐,難免會以傷害自然資源為代價,在和諧社會背景下,經濟法應要求人們關注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貫徹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讓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真正為社會全民所用,達到人與環境的協調,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再次要優化資源配置。和諧社會的背景下,經濟法作為調控宏觀經濟的現代法,應當高瞻遠矚,以追求國民經濟的整體發展為目標,充分發揮宏觀調控功能,綜合運用經濟杠桿,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行業、地區之間的經濟結構與宏觀資源配置的協調,推動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總之,經濟法作為現代法,能夠解決政府與市場的制度性問題,能夠兼顧公平與效率,能夠在解決社會經濟問題中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及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社會穩定與安全。而經濟法的產生機制、運行和實施機制,則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相信經濟法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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