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9-1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正確認識當前刑事法的管理應用制度,在當前有關法學研究中的新技巧管理有什么意義呢?同時現在犯罪的管理制度有什么條例呢?本文選自:《法學家》,《法學家》(雙月刊)創刊于1989年,是由教育部主管、中國人民大學主辦的綜合性法學學術理論刊物。秉承尚理明德,
正確認識當前刑事法的管理應用制度,在當前有關法學研究中的新技巧管理有什么意義呢?同時現在犯罪的管理制度有什么條例呢?本文選自:《法學家》,《法學家》(雙月刊)創刊于1989年,是由教育部主管、中國人民大學主辦的綜合性法學學術理論刊物。秉承“尚理明德,情系社稷,篤信法意,揮灑正義”的宗旨,以嚴謹、求實、開放、公正的姿態,首推具有原創思想、關注現實的作品,高度重視有關重大主題、具有重大價值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研究,推崇厚積薄發的研究力作,力求反映我國的學科前沿問題,推動法學繁榮發展。
摘要:對犯罪行為的研究,由于學科的不同,其研究重點和研究方法也是不同的。從科學研究的共性出發,對于人類的社會性行為,可以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去分析:一是從自然的物理屬性去分析,它是人的肢體及器官與外界發生聯系而留下的軌跡,是一種實在的客觀;二是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它被評價為應受法律規范調整的對象,是理性的客觀。由于社會文明程度的差異和人們對社會現象認識水平的限制,不同社會科學對人的行為的關注程度以及研究水平也是隨著歷史的進步而進步的。
關鍵詞:刑事法,犯罪行為,法學論文
一、犯罪行為研究體系的現狀
“凡是從行為的有害傾向性觀點,被認為是反對社會的違法行為,都是犯罪行為。”[1]犯罪行為作為個人反抗社會的產物,是國家首先需要給予否定的人類行為。因此它受到了政治家、社會學家、法學家的廣泛關注。學者們傾注大量的心血,從各個不同的層面對之進行研究,為遏止這種反社會現象進行了不懈的努力。這當中,犯罪學家和刑法學家的努力功不可沒。一直以來,對犯罪行為的研究任務主要由刑法學和犯罪學擔當著,這與犯罪行為對這兩大學科的意義重大不無關系。從刑法學角度來說,犯罪行為是犯罪構成的核心要素,處于犯罪概念的基底,使刑法獲得了實體性的存在,“無行為則無犯罪”。行為的性質決定了犯罪的性質,刑法規范規定的各個犯罪都是由一定的行為來賦予特征的。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在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和構成什么罪的時候,首先要考察的就是犯罪行為。從犯罪學角度看,雖然犯罪學“是把犯罪當成一種社會現象來研究的知識體系。它的內容包括立法、違法和對違法作出反應的過程諸課程,”[2]內容廣泛;并且從某種意義上講,犯罪學實質上只是犯罪原因學。它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考察犯罪原因,又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制定預防措施。但是,犯罪學以那些已然或者未然的犯罪為線索串聯起來作為研究對象,就是因為其中有犯罪行為這根主線統帥著。
犯罪行為對于犯罪學和刑法學的這種重要性,幾乎使犯罪行為成了這兩大學科的研究基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講,犯罪行為研究體系的發達,是與這兩大學科的發達分不開的,是它們共同努力的結果。
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否認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犯罪學和刑法學都沒有把犯罪行為作為唯一的、專門的研究對象。它們對犯罪行為的研究都僅僅是作為實現自己的主要目的的手段或者前提,并沒有對行為本身作系統研究。這就使得刑法這“巧婦”不得不為“所炊之米”而自己去干那些“播種、培植、收割和碾米”的事。目前,“刑法中的行為,包括犯罪行為、非罪有害行為和有益行為等。在有益行為中既有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依法履行公務、依法執行職務等行為,也有罪犯的自動悔罪行為,如自動中止、自首、自動恢復、坦白、刑事立功等行為。”[3]這使刑法中的行為成了大籮筐。這里不說刑法中的行為要包含哪些內容,但至少可以看出,“刑法中的行為”與“犯罪行為”是不相等的。換句話說,刑法不僅僅研究犯罪行為,它也在研究非犯罪行為,甚至有益行為。這樣的格局無疑影響了刑法定罪量刑主要職能的實現,也與現代社會對犯罪行為研究的要求不相符合。
二、犯罪行為研究的學科比較
人的反社會行為,在作為個體現象出現以后,首先受到刑法的個別調整;一定的個體行為反復出現形成有規律性的趨勢時,才有規范性調整,[4]此等情形下對犯罪行為的原因探尋就成為犯罪學誕生的根據。
犯罪學研究犯罪行為主要是考察它的自然屬性,它是通過分析犯罪行為產生的原因,從中找出規律,為預防犯罪提出有力的建議或措施。“預防犯罪是犯罪學研究的目的和歸宿,無論是對犯罪現象的研究還是對犯罪原因的研究,歸根到底都是為了尋求犯罪預防的對策和措施,防止犯罪的發生。”[5]盡管犯罪學也在一定程度上考察犯罪行為的生成,但它只是從犯罪動機、目的和社會對犯罪的反映等方面進行的。犯罪學中的行為絕不僅僅是個別的現象,它往往是一個“群體社會現象”。因為只有在這種背景下來認識犯罪的來源、產生和變化的規律,才可以看到犯罪與社會的關系,明確犯罪根源于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的主要措施也在于社會,并找到有效、可行的預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得出對社會有實際意義的結論,建立起有發展前途的學科。[6]因此,認識犯罪學中的犯罪行為,有一個從個別到一般和從一般到個別的過程。它是采用社會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的混合體來作為制定預防方案的基礎。
刑法學是具體處置犯罪行為的學科,它對犯罪行為的考察要復雜得多。傳統刑法中對行為的理解一般是從存在論的行為觀念與評價的行為觀念兩方面進行的,既要關注行為的自然屬性,也要關注行為的規范屬性。并且更多的是關注行為的價值層面。這種將犯罪行為的自然屬性和價值評價糅合在一起的認知方法不利于還原事物的本來面目。因為,刑法學對犯罪行為的認識是以刑法規范為參照的,這樣就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價值規范的影響,使對犯罪行為的自然屬性的認識產生偏差,甚至被完全抹殺。在刑法學視角中,只要證明有犯罪行為存在就可以了,而不強調行為的形成、發展過程,其對行為靜態分析的目的在于明確行為的性質,以便為刑法規范應用。所以,刑法對行為的研究是以行為規范(在刑法中表現為刑法規范)為參照,關注的是靜態的行為事實,而且是經過修正和重構的。它是以一個理論(和以理論為基礎的規范)預設為前提的,即綜合各方面的可以收集到的證據,從而形成一個關于犯罪事實客觀存在的司法判斷。“這種理念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它對司法活動的原創性關注不夠。”而且,“也必須看到,以往的刑法學幾乎是靜止地看待犯罪事實問題,所以,其為司法實踐所提供的指導性意見就始終限于犯罪構成的框架結構。事實上,刑法學不但應該關注哪些‘事實’是犯罪事實,而且特別應當注意研究這些犯罪事實在司法實踐中哪些被舍棄了,哪些被司法人員想像性地重構了。”[7]刑法學中的行為作為犯罪概念的基礎,“由于以前對于行為概念的模糊認識,在行為與犯罪的基本關系的認識上也存在著錯誤認識,其中最大的錯誤在于把行為當作犯罪的一個組成要件,使行為成了犯罪的附屬品”[8]這種將行為完全納入犯罪規范之下的觀點盡管已經遭到了批評,但其影響并未完全消除。無論對行為與犯罪的關系作何種判斷,我們對刑法中的行為應當作規范研究的立場是不能置疑的。而現行刑法學的定位并不能實現這樣的要求。
比較起來看,犯罪學研究的犯罪行為與刑法學研究的犯罪行為是斷裂的兩個部分,不能直接實現對接。(1)犯罪學上的行為在社會中不是偶然發生的,而是在社會上多次重復出現的,具有普遍性。它通過對行為的動態過程的考察,探尋其原因和規律,使得犯罪行為在犯罪學上具有實在意義。而刑法學考察的對象是以構成要件為標準的單個體行為,通過對犯罪行為的靜態分析從而確定其性質;(2)犯罪學上的行為是“事實性”的行為,這些行為當時并不粘有“犯罪行為”的標簽,而是隱藏在各種被稱為“犯罪行為”的“事實”中,與犯罪行為直接或間接相關,是犯罪行為與社會病態行為的結合,具有概略性。而刑法學上的行為是以刑法規范為依據從可以為犯罪學關注的“犯罪行為”中去“挑揀”、“提煉”出來。它通過對具體的犯罪行為進行規范性研究,并根據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對犯罪行為進行修正和重構,作出價值評判。(3)犯罪學上的行為往往屬于類型化的行為,因而缺乏個體特征,難以直接為強調規范屬性的刑法學進行具體裁量;就在單個體的系列行為中,也往往難以確定此行為與彼行為在具體犯罪構成中的性質和意義。而刑法學則要求針對個體行為展開,以求定罪量刑的個別化。從一定意義上講,犯罪學上的犯罪行為永遠不可能直接成為刑法學(定罪量刑)處置的對象,這種不確定的特點是犯罪學研究的行為區別于刑法學和行為學上行為的界標。
三、犯罪行為獨立研究的必要性
上述分析可見,刑法學和犯罪學對犯罪行為的關注和研究都以其學科的最終目的為落腳點,或者強調犯罪行為的定性,或者偏重于對犯罪行為原因的考察。由于它們對犯罪行為本身的發展過程及其特點缺少足夠的重視,使得概略的、非要件式行為向確定的要件式行為過渡的途徑被簡略掉了,它們都做不到在體現自身學科性質的前提下又突出對犯罪行為研究的分量。因此,將犯罪行為從犯罪學和刑法學中獨立出來加以系統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
從理論上說,對犯罪行為獨立研究起決定作用的是其研究對象。任何一門科學,都應該有本身特定的研究對象。毛澤東同志說過:“對于某一現象的領域所特有的某一種矛盾的研究,就構成某一門科學的對象。”[9]犯罪行為學科也有自己的研究對象。
犯罪行為學中的對象是犯罪行為。這里的“犯罪行為”不同于犯罪學中一般的、概略的犯罪行為,而是單個體的、具體的犯罪行為;它也不同于刑法學中的靜態的、確定的犯罪行為,而是動態的、犯罪行為的事實狀態。它是從犯罪行為本身為出發點來進行研究的,具有不同于經規范評判的犯罪行為的特殊性。因此,對于它的研究也應當從“裸的行為”[10]開始,去關注犯罪行為的“原創性”,對它從法律事實的層面進行研究。
“原創性”的行為就是無數個具有內在邏輯聯系的動作點的有機組合。它與動作不同。動作是人的身體的動與靜向著相反方向運動變化的瞬間、次瞬間、次次瞬間等等每一個相對獨立的單位。從動作中,我們可以發現每一個靜態的行為點,它是行為的元素,是組成行為過程的鏈條的各個鏈節。這些鏈節是在進入行為領域時是經過價值評判的;離開價值評判,動作本身在刑法中沒有獨立的意義。動作也不是完全只有一個點。動作既然是一個獨立的單位,它應當具有獨立性。動作的獨立性是依該動作是否具有自身的內在的邏輯上的可分割性來決定的。有一些動作是有一個可以為人們所感知的“較長”的時間過程,盡管時間“較長”,但其內在要素卻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它不能成為別的什么行為要素,而仍然是動作的屬性。當然,如果我們把這“較長”的時間過程,根據其內在要素的不可分性看成是一個點。那么,在社會科學的研究領域,我們也不妨把動作簡稱為是一個“點”。分析行為過程,就是解剖這些在過程鏈條上的“點”,看其內部構成的特征與性質,與相鄰的“點”的關系及其協調性,在整個鏈條中的地位,等等。由于人的行為的復雜性,行為過程有時在多數情況下并不是只有一個鏈條,往往表現為一組鏈條。在這一組鏈條中,對犯罪有意義的是其中的一個鏈條,以及在這一鏈條中的一個“點”。由于這個“點”處在某一鏈條中,所以,這個“點”是某一鏈條上的點,也是某一組鏈條上的點。將這些零散的“點”加以認識、篩選、修正和確定,“加工”成行為,就成為犯罪行為學的任務。
同時,法理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研究的方法對劃分某一學科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犯罪學作為研究人的社會性功能和影響,既要借助于科學的知識,也要借助于實際技術。在以往的經驗中,犯罪學的研究方法很多,有些方法是具有共性的,可以為相關學科所應用,如實證分析的方法,調查研究的方法;而有些方法則是完全個性化的,如心理測定法。因此,方法的不同也表明了在犯罪學廣闊的研究領域中,內容與要素之間的跨度非常大,犯罪學家對它的研究都是有限的。無論這樣的犯罪學家是心理學家、社會學家,抑或是政治家,但“在所有涉及犯罪研究的學科中都屬專家的犯罪學家是不存在的。”[11]
就犯罪行為學科而言,當然也需要馬克思主義的哲學方法等共性的方法,但對犯罪行為學的研究具有重要影響的是從實證研究到規范研究的方法,這是由其從一般散在性犯罪行為向規范性的犯罪行為的過渡的特點所決定的。這種依賴于研究對象的方法能夠決定其成果的可靠性和可信性。犯罪行為學有自己的視角,它能解決具體時空下對犯罪的量化和定性。
四、修正犯罪行為研究體系的設想
在法學領域,對犯罪行為的研究雖有基本的格局和一定的體系,但它是不完善的。筆者認為,在繼續保持刑法學和犯罪學對犯罪行為作關聯研究的基礎上,對犯罪行為本身的研究應該由專門的學科來研究。創設犯罪行為學是完善犯罪行為研究體系的有效途徑。
犯罪行為學是以犯罪行為為研究對象,通過對犯罪行為開始到結束(停止)的系列過程的動態分析從而將犯罪行為的生成和發展的特點和規律按照刑法規范加以系統化的一門刑事法學學科,它需要以犯罪學為基礎。“在俄羅斯和其他把犯罪學視為法學領域的學科的國家中,犯罪學已成為研究犯罪問題的許多學科中(刑法、刑事執行法、刑事訴訟法、犯罪偵查學、司法心理學等)一般性的理論科學。這些學科的數量不是一成不變的。例如,最近又提出劃分出犯罪刑罰學的問題。”[12]實際上,按照“刑法學是研究犯罪行為及其法律效果”的觀點,如果把法律效果即對犯罪行為的法律制裁,從刑法中獨立出來研究,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是否就意味著刑法學就只研究犯罪行為的內容呢?答案是否定的。把刑法中的刑罰部分作為獨立的內容進行研究,實是加重對刑罰研究分量之必要。基于同樣的道理,犯罪行為從刑法學中獨立出來,成為獨立的學科,也是深化對犯罪行為研究的措施。犯罪行為學立足于犯罪行為的事實,落腳點是犯罪行為的規范化,是在犯罪行為領域的事實和規范的統一。從刑法學的角度來看,犯罪行為學是與刑罰學相呼應的學科,犯罪行為學置于刑法學之前,刑罰學置于刑法學之后。從犯罪學的角度來看,它是與犯罪心理學并列的學科,它是犯罪學和人類行為學相結合的綜合性學科。因此,可以這樣定位:犯罪行為學是一門介于犯罪學和刑法學之間而與犯罪心理學平行、與刑罰學呼應的邊緣學科。
犯罪行為學作為對具體犯罪行為動作系統化研究的學問,將其具體內容加以安排、組合而形成的結構形式也就成為犯罪行為學的體系。犯罪行為學的內容應當包括:1、犯罪行為的概念和理論;2、犯罪行為的構成要素,包括犯罪行為的內在要素和外部特征;3、犯罪行為形成與發展的過程;4、犯罪行為的階段和形態;5、不同犯罪類型的行為特征。6、認識、確定犯罪行為(刑法化)的原則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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