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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當前刑事管理條例的新制度有哪些

發布時間:2015-09-16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在當前有關刑事應用的新技巧措施有哪些呢?我們應該怎樣來加強對法學建設管理的新條例呢?不同的新管理模式在當前有何意義呢?本文選自:《東方法學》,《東方法學》本刊是法學理論雙月期刊,鼓勵學者通過理論創新,推動法治進步。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

  在當前有關刑事應用的新技巧措施有哪些呢?我們應該怎樣來加強對法學建設管理的新條例呢?不同的新管理模式在當前有何意義呢?本文選自:《東方法學》,《東方法學》本刊是法學理論雙月期刊,鼓勵學者通過理論創新,推動法治進步。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以高質量、高品位的學術研究成果貢獻給社會的辦刊宗旨。本刊得到了全國法學界的好評,從而確立了本刊在學術界的學術地位。歡迎有理論深度,有歷史重感,有廣闊視野的作品。

  摘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害人在被侵害后,如果該案的刑事訴訟程序啟動,被害人不能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失,只能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該案由于某些原因(如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不能偵查終結,被害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司法實踐中有些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的賠償而不得不中止、延誤治療),這實際上很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法學論文,律師職稱,論文發表格式

  一、偵查階段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權利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刑事被害人在偵查階段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有:控告權;申訴權;申請復議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獲知鑒定結論和要求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權利;申請回避權;隱私受保護的權利;要求閱讀或要求偵查人員向他宣讀其陳述筆錄、提出補充和修正筆錄中的遺漏或錯誤的權利;自訴權;請求賠償權等等。

  二、偵查階段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刑事被害人在偵查階段享有以上訴訟權利,但是也還存在一些不足,其主要問題有:

  1.被害人的知情權十分有限。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偵查機關應將作為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被害人。由此可見,被害人雖然有一定的知情權,但該權利是十分有限的。法律不但沒有對告知程序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而且未規定負有告知責任的人員未遵守告知義務時的救濟程序,法律也沒有規定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告知刑事被害人,導致被害人的知情權不但十分有限,而且有限的知情權難以在實踐中得到充分行使。

  2.隱私受保護的權利不充分。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偵查人員在詢問被害人時,涉及到被害人隱私的問題,應當為其保密,被害人也有權要求偵查人員對其隱私予以保密。但是在偵查實踐中,偵查人員經常毫無顧忌的詢問被害人的隱私問題,尤其是在性犯罪中,這就會使被害人不情愿的回憶其遭受侵害的經過,容易造成對被害人的第二次侵害。

  3.缺乏委托訴訟代理權。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偵查階段,刑事被害人實際上是無權委托他人擔任訴訟代理人的,這對更好的維護刑事被害人合法權益,尤其是保障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非常不利。同樣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委托訴訟代理權的缺失導致了刑事被害人在偵查階段時一定程度上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訴因而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訴因,即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不包括精神損害,而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出現法定情形受害人可以要求得到精神損害賠償金。事實上,在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有的甚至達到嚴重影響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的程度。

  三、保障偵查階段刑事被害人權利的主要措施

  (一)賦予被害人一系列權利

  1.較完善的知情權。被害人有權了解刑事案件辦理的全過程,這是其作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基礎。根據聯合國《為罪行和濫用權利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規定,受害者有權獲知有關信息,參與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工作已被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筆者認為,我國應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被害人知情權的范圍、告知程序、救濟程序。司法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及訴訟權利義務及刑事案件辦理的有關情況。被害人至少應了解刑事案件辦理的以下情況:是否立案;公安機關做出不立案決定的理由;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及理由;司法審查的決定及理由;公安機關做出的鑒定結論及理由等。

  隨著對犯罪現象認識深化和人權保障運動的發展,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經歷了由高到低,再逐步提高的歷史過程。被害人權利的獨立性和重要性已經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重視。人們已經有了這樣的共識,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的啟動要素之一,與被告人一樣都是刑事訴訟應予尊重和保護的中心人物,其權利也是完全獨立并不可替代的,維護國家利益與維護被害人的利益應當兼顧。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已成為一國刑事訴訟法發達程度的標志之一。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未賦予被害人以當事人的地位,將其納入其他訴訟參與人之列。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害人以當事人的地位,使被害人更直接地參與訴訟活動,加大了被害人人權保障的力度。但由于偵查程序的特殊性,偵查程序中的被害人并不具有完全的當事人地位。偵查階段刑事被害人人權保障問題依然存在比較明顯的缺陷。筆者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分析了偵查階段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保障偵查階段刑事被害人權利的主要措施。

  2.較充分的隱私受保護權。公民的隱私、名譽、人格尊嚴受保護權是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是受我國憲法保障的權利。筆者認為,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防止可能出現的“對被害人的第二次侵害”,應當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名譽、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其權利,只有在十分必要的情況下才能就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的問題進行提問、調查。

  3.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選擇權。為了讓被害人的損失不因刑事訴訟程序的進展緩慢而不能得到及時賠償,筆者認為,我國應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賦予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選擇權。當刑事訴訟程序的進展緩慢而被害人急需得到賠償以繼續治療時,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民事訴訟程序的相對快捷可使被害人早日獲得賠償,因而更利于被害人的權利保障。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被害人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的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結果如果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顯然不能給被害人以很好的精神安慰。世界很多國家或地區傾向于賦予被害人以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包括作為起訴對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質的、肉體的、精神的全部損失。筆者認為,應取消有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被害人享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5.委托訴訟代理權。刑事訴訟代理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刑事訴訟制度,有利于保護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刑事訴訟的公平公正。為了更好地保護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保障刑事被害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應當賦予刑事被害人以偵查階段的委托訴訟代理權,將刑事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并明確訴訟代理人的地位和權利義務。

  (二)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司法審查是指法院發揮能動作用,對國家強制權的使用進行合法性審查,來保障個人的權益不受國家強制權的違法侵害。司法審查制度已被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在刑事訴訟中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的目的在于貫徹國家權力之間的分權制衡原則,以法院的司法權對檢警機關的追訴權進行司法控制。筆者認為,在不改變我國現行法院體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在我國各基層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對各地基層公安機關使用國家強制權的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被害人對于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該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立案后又銷案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司法審查,由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詳細調查后做出是否應當繼續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決定。一旦人民法院作出繼續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啟動訴訟程序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三)建立國家補償制度

  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是指國家對一定范圍內因受犯罪侵害而受損害的,且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一定的物質補償。對刑事被害人進行國家補償并不是國家代替犯罪行為人或者對犯罪行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義務的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是國家對符合法律條件的被害人給予預訂的經濟補償,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重要補充。當被害人無法獲得賠償時,為進一步保障被害人權利,世界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對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制度。聯合國《為犯罪和濫用權利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的國際公約中也明確規定了國家補償制度的對象、方式,對資金來源和補償程序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我國法律則沒有規定相關保障措施,而在司法實踐中,雖然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被害人數量不少,但是獲得實際賠償的比例卻不高,且由于受到被告人賠償能力的限制,有的刑事被害人獲得的賠償金額因較少而與其所受到巨大損失形成強烈反差,有的刑事被害人甚至是空持判決書實際分文未獲。為了保障被害人最基本的生存條件,筆者認為,我國應順應當今世界發展潮流,建立對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制度。鑒于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應將國家補償的范圍加以適當限制,可借鑒美國等國家的規定,將國家補償的范圍限定為“無辜的且醫療費用或損失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暴力犯罪被害人以及死亡被害人生前撫養的人”。

  (四)建立保護被害人的援助體系

  被害人在被犯罪分子侵害后,遭受著巨大的損害,精神上極為痛苦,心理處于嚴重失衡狀態。如果全社會都給予被害人關心、照顧,將使被害人盡快從“陰影”中走出來,其損失也將降到最低程度。我國應建立保護被害人的援助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完善我國現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司法接濟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為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或減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其實質是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得到平等、公平的實現,徹底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精神原則。聯合國《為犯罪和濫用權利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的國際公約中明確規定了應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國雖然正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援助對象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對刑事被害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筆者認為,應完善我國現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把刑事被害人納入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

  2.建立保護被害人的社會援助體系。建立保護被害人的社會援助體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對偵查人員加強培訓,使他們認識到刑事被害人的需要,從而在刑事訴訟中給予被害人及時、迅速的關心、幫助;二是給被害人提供包括心理咨詢在內的醫療服務;三是通過保險機構給付保險賠償金、民政部門給予困難補助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形式給予被害人適當的經濟援助;四是發動全社會的力量,調動盡可能多的資源為被害人提供工作、學習、生活等多方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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