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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論文發表如何加強當下農村金融服務管理質量  

發布時間:2014-06-21所屬分類:工程師職稱論文瀏覽:1

摘 要: 論文摘要:農村地區存在金融抑制新的金融產品在面向市場之前需要投入較大的研發成本,一般包括調查論證、設備購置、試點實踐和總結推廣等多個環節,而且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的創新并非是由金融機構單方面所能決定的,還需要政府部門為創新主體提供政策支持,包括

  論文摘要:農村地區存在金融抑制新的金融產品在面向市場之前需要投入較大的研發成本,一般包括調查論證、設備購置、試點實踐和總結推廣等多個環節,而且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的創新并非是由金融機構單方面所能決定的,還需要政府部門為創新主體提供政策支持,包括稅費減免、貼息和行政配合等方面,這是降低金融機構前期投入成本的必要條件。

  一、農業保險缺失

  農業保險作為補償風險的重要保障,對于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意義重大,也是農村金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來,農業保險在吉林省得到了初步發展,安華農業保險吉林省分公司作為吉林省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自2006年6月在吉林省設立以來,其業務已覆蓋全省9個地區,經營的農業保險產品幾十種,累計承保種植作物1.57億畝,承保養殖畜禽1.14億多頭(只),參保農戶達到867.49萬戶,但是一家保險公司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如表2所示。雖然從絕對量上看,吉林省農業保費收入自2007年實現突破性增長(2007年的農業保費收入約為2006年的14.5倍)以來,農業保費收入相對穩定,整體覆蓋面有所擴大,但是就相對量而言,吉林省農業保費占總保費收入的比例2007年最高也未超過6%,且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說明吉林省農業保險的實施力度還不夠。

  二、制約吉林省農村金融發展的原因

  (一)農村金融市場缺乏競爭環境一方面,農村信用社占據絕對的壟斷地位。最近5年來,農村信用社發放的農業貸款在所有農業貸款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均在95%以上。然而由于農村信用社產權界定模糊不清、融資困難、信貸風險大等問題突出,使得農村信用社的農業貸款額很難實現突破性增長。另一方面,各大商業銀行都不愿意面向農村地區放貸。吉林省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工、農、中、建”不僅停止對農村發放貸款,還不斷從縣級以下地區吸收存款。郵政儲蓄銀行更因其只存不貸,像“抽水機”一樣將農村資金不斷輸送到城市,造成了農村居民的存款資金只有很小一部分能轉化為信貸資金來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農村地區存在金融抑制新的金融產品在面向市場之前需要投入較大的研發成本,一般包括調查論證、設備購置、試點實踐和總結推廣等多個環節,而且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的創新并非是由金融機構單方面所能決定的,還需要政府部門為創新主體提供政策支持,包括稅費減免、貼息和行政配合等方面,這是降低金融機構前期投入成本的必要條件。但是受制于地方政府財力不足、認識不到位,致使相關政策、措施出臺緩慢或執行不利,嚴重制約了金融機構創新的動力。此外,對金融知識的宣傳普及不夠也導致了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思想觀念相對陳舊的農村居民對相關金融產品知之甚少,大部分農村居民尚不能充分利用金融產品解決生產和生活中面臨的困境,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金融產品的開發與創新。

  (三)農業生產的弱質性作為產糧大省,吉林省農業在短期內很難擺脫靠天吃飯的局面,這是農業生產的天然弱質性決定的,農民進行基本的農業生產要承受自然災害所帶來的欠收甚至絕收的風險。雖然安華農業保險吉林省分公司的迅速崛起使得農業保險的覆蓋面有所擴大,但是到目前為止,安華公司始終沒有改變只保成本、不保收益的做法。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的風險,但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如果爆發自然災害,僅靠保險公司賠償的生產成本費用,農民很可能連養家糊口的能力都沒有,更談不上償還貸款。因此,如果保險公司不強化其理賠服務,擴大保險范圍,農業保險將很難在農村地區進行大面積的推廣,農業保險缺失的現狀將很難得到改善。

  三、提升吉林省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的對策建議

  (一)落實和完善相關扶持政策政府部門應積極配合農村金融機構的工作。(1)開發設計專門針對農村地區的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2)逐步建立起農村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擴大農村地區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圍,進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農戶、涉農企業等的信用信息進行電子存檔,并給予相應的資信打分和信用積分。(3)出臺相應的政策措施,對不守信用的貸款戶和貸款企業進行懲戒和制裁。[3](4)加大政府在金融空白鄉鎮金融建設中的財政投入力度,擴大金融機構網點的業務輻射范圍,逐步構建起多層次、廣覆蓋的農村金融服務網絡,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4](5)制定專門針對偏遠及落后地區新設農村金融機構的費用補貼辦法,調動農村金融機構在這類地區提供信貸服務的積極性。

  (二)創新符合農村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各地金融機構要因地制宜,盡量推出符合當地農村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5]從吉林省農村整體情況來看,存在兩個“二八定律”:有20%的農民已經成長為農民企業家,他們對金融產品的需求更傾向于消費、理財、票據融資等新興中間業務;其余80%的農民尚未脫離農業生產領域。而在這些尚未脫離農業生產領域的農民中還可以再劃分出另外一個“二八定律”,即20%是農民致富帶頭人,他們憑借自身的經營頭腦和管理經驗已經發展成為種養大戶、小企業主等,這一群體對金融產品的需求傾向于融資信貸等領域,這就要求對信貸抵押擔保物進行創新,不斷提高授信額度;另外80%便是從事純粹農業生產的農民,他們對金融產品的需求比較簡單,只是小額信貸和支付,以滿足其生產和生活的需要。本文來自于《稅務與經濟》雜志。稅務與經濟雜志簡介詳見

  (三)建立健全農業保險與風險擔保制度首先,大力倡導現有涉農保險公司擴大承保范圍,積極鼓勵其他保險公司開展涉農保險業務,并向其提供經營費用、保險費用、超額賠償費用等方面的財政補貼;同時,鼓勵政策性保險與商業化保險相融合,進而強化理賠服務。其次,為穩定農業保險經營,應設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并建立農業再保險機制,以實現對基礎農業生產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分散與轉移;同時,盡快出臺反補農業的政策措施,為農業生產者提供雙保險。最后,為了進一步提升農村居民和金融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一方面,地方政府部門可以選擇對申請農業貸款的農村企業和農戶實行貼息政策,或建立保險補貼金制度;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機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制度,用以補償其因自然或市場風險所造成的信貸損失,從而解除農村居民和金融機構的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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